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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比照西部开发可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

1、对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类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放宽至25年,贷款期限一般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至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4、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

5、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贷款额较大的项目,可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

6、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建设项目。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方面,优先安排。

7、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8、放宽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至200万元。

(二)县级优惠政策

1、政策扶持: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殊优惠。

2、土地扶持: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投资人的意愿选择用地方式。存量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的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按实际投资额比例先缴后返:生产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返回7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返回8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返回90%;商服用地的土地收益金地方所得部分按60%返回。

3、税收扶持:对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入库县级地方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新投资企业,前3年由财政按其当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50%扶持企业。3年后,按其当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20%再扶持5年。

4、规费扶持: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项目所涉及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留县部分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5、激励措施:对引荐、推介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该企业当年所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10%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鼓励乡镇和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凡通过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产生税收的县级地方所得部分,扣除返回企业和奖励引资单位及个人部分后,乡镇按80%返还,部分按10%返还。

6、服务优质: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推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人制度、投资者投诉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县委、县政府对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招商引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我们提出并正在努力做到的是“政策比西部更优惠,服务比东部更到位”。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晃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新晃侗族自治县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5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

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农业稳县、生态立县、旅游活县、环境兴县”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制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以下简称《四十条》)。

一、投资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新晃县境内投资创业。凡符合下列投资要求并在县商务局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享受本《四十条》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达不到以上规定但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土地等方式投资,在新晃县境内兴建基础项目和兴办公司,合伙、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土地政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征统管。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可以受让、租赁、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投资商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工业、农业、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建设等项目,可实行一定年限的零租金租赁;对不破坏耕作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可租用集体土地并免征临时用地管理费。

第七条 对规划需要或上级支助、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在县级审批和许可权限范围内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旅游业可按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方式供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纯收益县级所得部分时,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第九条 投资商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用途或在法律规定年限内未开发的,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三、税费政策

第十条 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50%、30%、2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八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对积极实施自主创新,开展技术改造或引进高新技术且专项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新增县级财政税收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从实施之年起,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按该企业县级财政税收所得新增部分的20%连续5年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三年,安置本县人员就业达到50—100人的(含100人),在第十一条奖励扶持标准基础上增加2%;达到100—200人的(含200人)增加3%;达到300人以上的增加5%。

第十四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且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有企业对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贷款额1.5%的财政贴息一年。

第十五条 对县内企业与国内500强企业、民企500强企业联合做大做强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县级财政税收所得部分的20%奖励扶持5年。

第十六条 在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人民政府负责“三通”(通水、通电、通路)至厂界。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县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品牌的单位或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投资项目,均在剔除税收成本后确定具体奖励扶持数额(不含税务机关查补数)。每年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九条 投资商在我县范围内审批办证或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相关部门除依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

收取工本费外,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留县部分予以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四、服务政策

第二十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投资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受理、代理服务、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制,并由县商务局和审批部门明确专人跟踪落实。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工业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全程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优先保证工业企业用水用电,并在正常情况下电价保持怀化市最低水平,除突发事件外,保证长期稳定供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为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协调外部环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发放“绿色通行卡”,企业运输及工作车辆凭卡在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路道上免予违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性的工作和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开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外,县内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事前须到县优化办备案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县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商的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只督促整改,不予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即不准未经备案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借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等;不准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业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帐户、扣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家属或亲朋好友上岗;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无故拖延、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报销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达标、评比活动;不准酒后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执法检查时态度蛮横粗暴。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由县内相关部门及时调处和纠正,凡未经县级调处整改而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将问题上交的,由县内有关部门承担企业经济损失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实行行风评议制度。每年聘请包括企业业主在内的行风评议监督员对县直单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评议中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警示训诫、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侵害投资商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情况反馈。涉及投资商的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快审快结。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县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投诉电话12342 0745-6222877)。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投资商发放投资商证。投资商凭投资商证在新晃落户、入托、入学、就医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

第三十条 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模范守法的投资商,可作为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重点推荐,同时特邀其参加县内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

五、引资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凡引进外来客商或启动本县民间资金在县内新办工业企业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

际到位额的1%一次性奖励引资人;以商引商,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500万元奖励引资商工业园工业用地1亩。以上奖励方式,对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对乡镇引进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的,除上述奖励外,另对乡镇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争取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扶持企业的无偿资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和受益企业予以引资单位或个人不低于5%的工作经费支持。对引进捐赠款及低息、无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受益企业给予不低于2%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引资人引资属职务行为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减半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单位、各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对引进1个全日制二本以上专业人才并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对人才引进单位或个人予以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县内企业员工脱产技术培训15天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向企业提供培训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引资人、引资商及引资单位的奖励,奖励对象于当年12月10日前自行到县商务局办理申报和确认等相关手续,县商务局审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及时对引资单位、引资商和引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县内有一技之长或有经济管理能力的干部经组织部门审批后,带薪留职到县内企业(含民营企业)挂职锻炼(最长不超过5年),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在企业工作的干部在企业领取适当报酬。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直接参与或参股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开发和兴办、领办生产性企业。兴办或领办企业对县级财政有较大贡献的,县人民政府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成绩卓著的,予以提拔重用。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利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六、其它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四十条》未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对有关事项优惠政策未作明确的,根据企业规模依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浮选或者粗加工后直接销售的企业以及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污染排放超过国家规定限制标准的企业不适用《四十条》税费、土地优惠政策规定。对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社会效益明显,具有一定公益性质或者属战略性投资的重大房地产、商贸物流等开发项目,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县人民政府与开发商签定的引资合同中约定或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督查和奖罚机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年定期对《四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问题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四十条》颁布生效后,新进或新办企业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县人民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协议涉及晃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继续按晃发[2002]17号文件执行。县委、县政府原颁布未明令废止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与《四十条》相抵触的,以《四十条》为准。本《四十条》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0日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工业发展十八条

为了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在危机中寻求机遇,确保我县工业平稳走出困境,为下一轮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特决定2009年采取如下十八项措施:

一、积极协调和鼓励信贷支持

第一条 县内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供应。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确保我县工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2009年各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发展贷款净增额不低于1亿元。县财政以2008年各金融机构投放贷款为基数,2009年对新增工业企业贷款1000万元—1亿元以内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制度,积极帮助工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县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少数民族民贸贷款贴息政策。2009年对工业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利息,县财政给予不超过年利息1个百分点的贴息。

第四条 积极帮助银行化解贷款风险。加快组建贷款担保公司,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争取2009年6月底前运营。

二、执行宽松优惠的税费政策

第五条 适当减轻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负担。在摸清土地使用税税源、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税款的前提下,对全年每亩均综合税负1万元以上的企业,2009年因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较2008年新增部分,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工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购进机器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第七条 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除教育费附加、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外,其它规费一律免收。

三、实行临时优惠电价

第八条 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对高能耗企业用电优惠0.025元/kwh,大工业用电优惠0.02元/kwh,非普工业用电优惠0.03元/kwh。

第九条 在电力价格优惠期间,县内小水电企业与电力公司结算价格降低0.003元/kwh。

第十条 为化解市场风险,政府、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建立价格联动和相关支持机制。

四、鼓励投资引资实施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企业0.5%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向上争取扶持项目。申报工业项目被列入上级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项目落实情况给予重奖,年终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2009年内招商引资启动的工业项目,在原来政策基础上给引资人增加0.5个百分点的奖励。

五、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业先锋》通报情况的职能作用,实行规模以上企业信息旬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县经济运行态势。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工业110和下派驻厂干部的作用,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 政府加强对企业(包括银行)回收应收帐款(贷款)的协调,帮助、支持企业(银行)依法开展清收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县劳务部门要根据当前企业实际情况,以政府投入为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我县企业员工技能水平。

第十八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县委、县政府将加大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加大对贯彻落实不力、损害工业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

前锋工业园:施工现场环境改善

前锋工业园区域内,现有十一支施工队伍在进行道路和桥梁建设施工。施工队伍现场管理曾是各自为阵,各图方便。各施工标段承建道路的交叉口、在建工程与临时通道之间的安全管理更是跟不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6月初,工程指挥部进行了园区安全大检查,向各施工单位下发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与各施工队伍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进行了加强安全管理宣传、增加安全防护设置、采取安全措施的专项行动。经过整改,各施工队普遍增加了安全标牌,配设了安全员。位于320国道边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的鱼市桥工地,实行了全封闭施工,工地与交通道路得以完全隔开,改变了整顿前占国道堆放建材,占临时行车便道作施工场地的问题。现在整个工地车辆停放、建筑材料堆码变得规范整齐,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道路施工如期推进

园区道路建设第

一、二期路段正在进行路面平整,各施工队对标段接头处进行加砂铺平。主干道全线统一以中线为标准,加铺14米宽的砂面,以引导施工车辆和其他来园车辆在路中心间行驶,避免对路边松土带的压塌,又防止对路边修沟,清理塌方施工的影响。第三期道路,按照工程指挥部六月上旬的进度要求,顺利填平全路最低段,毛路已通到700米处,路边两家选定厂址的企业可以通畅地进入建厂施工场地。三期道路共需挖方22万方,填方14万方,到六月中旬止,已完成工程总量的25%。

我县电力公司积极投入园区建设 县电力公司在园区电力供应建设中以“保证用电需求,确保供电安全”为指导思想。用电功率在五千瓦以下的供电,都从鱼市开关站引出临时线路供电,施工用电得到保证。在园区供电新建基础设施上,拟定了“周密完善前期准备,尽量缩短后续工期,确保在企业建厂竣工前供电”的方针。从酒店塘工业园供电站供电设计方案已全部确定。将架设 35KV全长7.35公里的输电线路,供电负荷2.5万千瓦,总投资 300万元,规划工期三个月。新建园区供电站建设规划设计已完成,将建设110千伏供电站一座,总投资3500多万。规划从铜仁220千伏电网引入两回电源,接线点在大龙,距园区供电站距离10公里;从凯里电网引入一回电源,在

青溪—凉伞—酒店塘主线上分出接线,最近接线点7公里。整个工期6——8个月。供电站在园区已征地50亩,地址位于园区中央位置,南临园区主干道。公司规划先行平地,作好站房建设和设备安装的前期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后期建设工期。

(前锋工业园 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也正在积极与怀化电力公司协商,加快园区新建供电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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