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财物和他人名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男女同学交往超过正常范围,召集同乡组织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等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对违反纪律、范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细则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记大过以下的处分教学部可以直接发文,发文后报学生科备案。
劝其退学是指受此处分的学生必须在文件颁发日起的一周内由其监护人到校签署《与家长共管协议书》后方可留校,否则按照勒令退学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危害者。
第五条有流氓行为或参与流氓活动以及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管理秩序、妨碍校园稳定者;
(一)情节较重,经教育尚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区分以下情况给予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以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或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恶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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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打架者有此行为,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或持械打人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指使校外人员参与斗殴、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观看、传播黄色书刊及音像制品的;
(一)初次参加、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屡犯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道德品质不良,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事或其它特殊情况,且经生活指导老师批准除外),否则给予劝其退学或以上处分。
(二)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超过正常范围,经教育仍没有改正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男、女同学有同居现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谩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事后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仪容仪表不符合《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一)首次被检查出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扣其操行分3分;
(二)多次教育及不整改者(一周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全校通报批评;
(三)两周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三周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一个月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两个月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通知家长配合,进行停课教育,并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七)超过两个月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抽烟、酗酒者与其他禁烟规定并罚:
(1)第一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书写一篇500字的检讨书;
(2)第二次被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并书写一篇1000字检讨书
(3)第三次被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通知家长将其带回家进行一周的停课教育;
(4)第四次被发现,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旷课(包括上课及列入考勤范围的各项集体活动)累计达到以下节数的,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10~19节,全校通报批评;
2、20~29节,给予警告处分;
3、30~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40~49节,给予记过处分;
5、50~59节,给予记大过处分;
6、60~6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70~90节,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8、90课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考试作弊者,根据本校《关于学生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校园生活管理规定者,根据本校《学生违反校园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处罚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其他管理规定者,比照本办法相应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差,不接受教育;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证明人,屡教屡犯等。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认错态度好,主动交代全部问题,协助学校开展相关调查,有较大立功表现等。
第十九条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办法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学生,由教务部直接处理,并呈报学生科备案。
(二)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各教学部审定;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处分由学生科审定;勒令退学处分,经主管校长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批后执行。
(三)对行为者只限于某一教学部的学生违纪行为,所在教学部自行对学生做出记大过以下(含记大过)的处分决定,需对违纪学生做出重于记大过(不含记大过)处分的,必须会商学生科同意,处分决定应由教学部、学生科联署,所有的处分决定均应报学生科备案。
(四)对行为者不只限于某一教学部(跨教学部)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科会商相关教学部同意后以学生科名义做出决定,属于须以学校名义做出的处分决定,应上报校领导研究、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受纪律处分,除通报全校外,学校将处理决定放入其学生档案中,并在处分决定颁发日起一周以内,由班主任负责通知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停发所有由学校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
(二)按处分等级扣该生该学期的操行分(根据《学生操行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如果是毕业生,则暂时取消由学校推荐其就业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的除外),要进行严格的教育和考察,对能自觉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各方面由明显进步的,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对其表现写出书面鉴定,由教学部或学生科审核,按决定处分的相应程序批准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放入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或继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毕业班学生尚未撤销处分者,不能正常毕业。暂不发给毕(结)业证书。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撤销处分后,方可准予毕(结)业,可补发给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纪律处分的证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