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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程序控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政府采购程序控制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要对政府采购中的异常情况设立有效控制阀。政府采购的控制阀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针对特殊情形,招标机构可以中止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中止采购时间不得超过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暂时无法进行的。第二,针对特殊情形,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撤销政府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终止政府采购的情形有:

(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政府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还应当承担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

程或者服务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九)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十)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十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中标、成交无效采购,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三)已签订采购合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

(四)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论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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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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