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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税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税存在哪些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讨论了一些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趋势如何?)

一.课税模式如何选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征此税。个人所得税不但具有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的功能,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各国政府均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结合各自的不同国情,选择了适用的课税模式。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一般不外乎以下三种:

1.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性质来源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进行课征。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分类所得课税一般限于有经常、连续性来源的所得,以累进税率进行课征。

2.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这一模式是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用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宽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课征。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以“净资产增加值”为理论基础,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应是一定期间内的净资产增加额减去同一期间内的负债增加额后的余额,这一所得包括纳税人在此期间内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针对足以带来净资产增加的各种来源的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并全部采用累进税率课征。

3.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混合所得课税模式)

它是对纳税人各类所得按照标准税率分别征税后,再综合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来源所得按适用累进税率综合计征,并就其某些类别所得已征的纳税额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但课税模式并未发生变化,仍保持原来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所隐藏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

1.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而对劳务报酬等按次计征,缺乏公平性。

同样的收入,由于来源不同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同;相同的收入额,由于取得的次数不同,税负也不同。

2.在费用扣除方面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客观实际。

近几年来,城镇居民收入每年以6~7%的速率递增,农村的农民收入也以3~5%的速度增长,城乡居民的名义收入均已翻番(不考虑物价的因素),可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却仍然为800元。800元在贫困地区可能算高收入,可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却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样的扣除标准已经完全背离了客观实际。

3.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

目前我们的税收体制是单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忽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姻、家庭、健康、养老等,这与体现税收的负担能力相悖。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

因而改革势在必行。

纵观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发展、改革的全过程及改革发展趋向,大致表现为:

1.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趋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2.所得的课税范围越来越广泛。

3.税率档次不断减少,税负总体水平下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偏好于综合型,但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对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如没有先进的征管手段相配合,将导致税源的大量流失。因此,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还是暂时选择混合所得课税模式比较合适,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化。

参考资料

[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二.对附加福利是否应该课税

开征附加福利税的必要性

附加福利的影响:

生活中得到更大程度、更多层次的满足;同时,它还减少了雇主就工资总额缴纳的税收和社会保障税。

份象征的消费所带来的心理满足,更为主要的是附加福利具有个人消费因素,它直接冲减了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3.从政府角度看,一方面医疗和教育开支等附加福利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附加福利的有利待遇引起税基侵蚀和收入流失,对政府财政造成压力。 总体上看附加福利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个人所得税差别待遇,使高水平享受附加福利者的税收负担偏轻;同时,它还影响收入分配和劳动力等资源配置。可见,附加福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合理性,而且越来越广泛;但它对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侵蚀和对税收公平、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的影响,又是客观的、不容忽视的。

许多发达国家对附加福利,即纳税人获得的工薪之外的实物或现金,按其市场价值计入应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澳大利亚、芬兰、新西兰和英国还提高了对附加福利的征税;

有些还加强了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如美国和英国把资本利得并入所得税课征,加拿大对资本利得的课税接近于一般所得的课税,澳大利亚也开征了资本利得税,而日本、芬兰、瑞典等国家提高了对长期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

[1]葛惟熹.改革个人所得税制问题争议[J].财经研究,2001,(10).

[2]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的现实思路(下)[J].涉外税务,2001,(3).

[3]邓子基.世界税制改革的动向与趋势[J].税务研究,2001,(5).

[4]夏杰长.21世纪世界税制发展趋势、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世界经济,2001,

[5]冯守东.发达国家21世纪80年代以来税制改革综述[J].税务研究,2001,(5).我国开征附加福利税的理由

有较强的累进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随着近几年人们收入形式的多元化和人们消费形式的多样化,现金所得不再是惟一的收入形式,反映在附加福利上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步扩大。配备车辆、电话、食宿补贴、公费旅游等已成为一些企业管理层人员的必备福利,甚至政府公务人员也在配车、住房、出差待遇等方面有公开的等级差别。开征附加福利税,可以解决这个层次上的贫富差距,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2.开征附加福利税可以防止对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侵蚀。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充分考虑了对实物所得征税的必要性,却忽视了附加福利的其他存在形式,更没有充分预计到对附加福利免税对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侵蚀效应。以附加福利替代现金,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在某种条件下可能会降低对雇员支付的成本,因为较低的免税附加福利比较高的应税现金所得更容易被雇员接受。

3.开征附加福利税可以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附加福利税收入可作为地方税,弥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效地防范了对内资企业由于计税工资规定而存在于企业所得税的避税途径。另外,企业附加福利支出应视同工资支出,要缴纳社会保险税。

对我国开征附加福利税的初步设想

目前我国职工的综合收入中,许多是福利性的、实物性的,存在于附加福利上的收入差距远远大于现金收入上的差距。若都予以征税,不现实也不可能,人们在思想上也难以接受。应在不违背国际原则、社会原则和政策原则的基础上,选择一些主要的附加福利项目进行课税。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雇主提供的车辆私人使用。

我国目前配备汽车还被视为一种身份的象征,其需求弹性很小,因此,征税不会产生税源的减少,即不会产生雇主在对雇员支付上的现金替代。 个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股息和股票(财产)转让所得的适用税率均为20%,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也使企业存在以雇员持股替代工薪的诱因。税率设计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对附加福利的税率要比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两者不能有太大的差距。因为附加福利征税是作为工资、薪金税的一个补充,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公平,另一方面是不使个人所得税税基遭到侵蚀。国外有经验表明,当附加福利免税时,雇主大大提高了非税福利的比重,即使开征附加福利税后,只要附加福利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附加福利仍然是福利中的一个有效避税手段。所以,建议我国附加福利税的税率选择要比照或接近我国工资、薪金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这样才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使附加福利税真正成为比较中性的税收。

三.个税扣除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许多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减少或取消了存在于所得税制中的税收支出,包括各种扣除、豁免、抵免等。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取消了一系列扣除,比如取消所得平均化、“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雇员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

招待费用扣除等。芬兰、爱尔兰和英国限制了抵押利息支付的扣除。作为向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发起进攻的一项措施,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及葡萄牙在80年代就开始建造税收支出帐,目前已有14个0ECD国家这样做。这不仅是为了估计因税收优惠而放弃的收入(税收支出额),也是为了规范税收优惠制度与减少税收流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明显与我国实际情况相脱离,不仅费用扣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而且费用扣除未实行指数化调整,忽略了经济形势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

因此,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费用扣除的有关做法,健全费用扣除制度。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可按“补偿原则”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

第二部分是特许扣除,包括教育费、住房构建支出、医疗费、养老金等,可以实行分项按实际支出扣除和按比例标准扣除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自选其一。分项扣除是按实际支出扣除,一般来说限制较多,计算较繁琐,在实际支出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使纳税人得到较为充分的扣除。在分项扣除时,考虑到教育政策和住房改革,对子女教育费和住房构建支出的限制应较为宽松。标准扣除适用于实际支出较小的情况,应按纳税人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另外,对老人和残疾人还应增加额外的扣除标准,以体现我国对老人和残疾人的福利政策。

第三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生计扣除应考虑社会各项改革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政策,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个人生计扣除实行指数化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标准扣除的数额每年也要随着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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