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姓 名王兴
性 别女
年 龄26
被申诉人:南京华氏佳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明雄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西路9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8日的加班费,共计:5402元。其中8小时以外加班共计117.5小时,加班费1202
元;休息日加班共34天,加班费370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共3天,加班费:490.9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完成我的辞职申请。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在拖欠工资期间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00元
事实和理由:
王兴于2009年2月9日到南京华氏佳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医助,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1200/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长期超负荷的要求申请人加班,导致申请人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并且拒绝支付加班费。上述加班证据,由申请人保留的考勤表予以证明。
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0年3月6日申请人万般无奈下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拖延一个多月没有批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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