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月*10.5个月)×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度第
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
申请2001年6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6年5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07年1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07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10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 为12500元。2011年6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
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08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1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11年第
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
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