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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39岁,汉族,身份证号:460100************,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号,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0898-68***046 地址:海口市秀英港澳国际工业开发区。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尝金56649.1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6年1月13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分别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2001年、2006年签订三份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再次续签,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时一直担任生产部工人一职。

被申请人自开业以来一直只安排工人白天上班,不上夜班,发给每一位员工的《员工手册》上的“考勤管理制度”也明确规定:“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劳动合同书中亦未规定需上夜班。2008年以后,受美国经济危机影响,被申请人经济效益日益下滑,2011年,被申请人以压缩成本、缩减生产线为由,将所有员工分成两班,轮换上白天班和晚上班,晚班是24:15分下班,此时早已没有公交车,被申请人也不再安排厂车,已经身心疲惫的工人(绝大部分是女工)深更半夜还需自己骑车近一小时才能回家,连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人们十分不满,加之长期以来工人工资水平与劳动强度明显不符,2011年9月7日,全厂工人罢工以示抗议,但厂方态度强硬,并未改变做法。有多达几百名的员工实在无法忍受,被迫陆续离开公司,申请人也是其中之一。

申请人因常年高强度的工作,身患多种疾病,上夜班后,身体已无法承受,而且生病时厂方不批准病假,在提出只上白天班的要求被厂方拒绝后,申请人被迫提出辞职,但被申请人不予批准。2012年5月7日,被申请人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申请人听闻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0日关闭海口生产中心,与所有工人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经济效益下滑后,采用违约改变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且不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条件的做法,是为其全面关闭海口生产中心提前做准备,实质上是变相裁员且规避了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关闭海口生产中心与工人终止劳动关系时同样的赔偿标准,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为此,还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 附:

申请的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办法:

前12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实发工资1408.38元÷(1-8%-2%-1%-4%)+40=1716.64元/月 赔偿金=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16.64元/月×16.5×2=5664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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