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英俊(英文名:SommyLiu)性别:男。年龄:30。马来西亚籍人。
工作单位:华能制品(北京)有限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
电话:139XXXXX
被申请人:华能制品(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有中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xxxxxxxx。
电话:
邮编: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125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9796元(3322×3×6);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补偿人民币50523元;
以上四项共计人民币:316569.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离职办公物品交接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3月开始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08年12月。其间担任总经理职务和销售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为30000元人民币,其间,2007年12月30日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2008年10月1日又签订《劳
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总经理职务,并将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5000元人民币,但是,被申请人从2008年7月开始就停发申请人的工资,直至2008年12月底,因申请人多次索要欠发工资未果,便依法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追索劳动报酬至今,后被申请人虽向申请人发律师函认可了解除合同一事,却只字未提拖欠工资一事,并且现在被申请人濒临破产清算,长期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且拒绝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离职而从事新的工作。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给申请人带来严重的侵害。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述请求,恳请贵委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3月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护照复印证一份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