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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电子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5: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

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险别

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车辆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三)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1.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责任免除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10)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1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2.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7)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8)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9)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内容。

(2)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3)保险人受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 (4)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及财产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2)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缴付保险费。

(3)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施救,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4)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三、基本险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内容若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缴保险金额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1)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相对应的附加险。、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一、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全车盗抢险 (1)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5)赔偿处理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在赔偿金额内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2.玻璃单独破碎险 (1)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2)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挡风玻璃或国产挡风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3.车辆停驶损失险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3)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3)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300元。 (4)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4.自燃损失险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3)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3)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自燃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5.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1)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 责任免除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轮胎爆裂的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 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3)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的规定确定。 (4)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7.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1)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a.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b.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c.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2)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a.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b.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c.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d.更换轮胎。 (2)责任免除

1) 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5)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第2条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1.车上人员责任险 (1)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3)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4)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 2.车上货物责任险 (1)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3)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4)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3)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无过失责任险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责任限额

1)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2)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对于10%以上部分,如投保人已支付的并无法追回的,亦由保险人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3)责任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三、特约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2)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5)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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