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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银行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存折被掉包诈骗,起诉银行获赔偿

文/陈红岩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16日,一自称是郑州炮院的张志峰警官等几人找到中牟县银山加油站的原告李银山,说部队后勤部有若干油,价格便宜,问是否需要,李表示可以考虑。17日,经过商议,张让李到银行设立一个帐户,以便打入油款。18日,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开设了个人存款帐户604910204200253XXX。之后双方再次洽谈买油事宜,应对方的要求将存折交给张过目,张看后又将“存折”交还给李。19日李将16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存折”。20日,李还未收到油,遂去查询,发现存折上的16万元只剩下10元钱。

经调查发现,张志峰于原告李银山开户的当天,又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604910102200415YYY,并办了邮政储蓄卡。在洽谈购油事宜时张趁机将该存折与李的存折掉换,李的16万元实际上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中。11月19日即李存入16万元的同日,张等人用手中的邮政储蓄卡以“李银山”的名义从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取走现金10万元、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取走现金5万元、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取走现金1万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多处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前将郑州市邮政局、郑州市京广南路邮政所、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等五被告一起推向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分析意见

受托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作了如下分析:

(一)、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定,违规操作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和邮政储蓄卡而应承担过错责任。

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以上规定充分说明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否则,银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下简称京广南路邮政所)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未尽到谨慎审查和正当付款义务。京广南路邮政所于原告开户的当天,又为他人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并办了邮政储蓄卡,京广南路邮政所的工作人员未要求开户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而且登记的军官证件号码又是虚假的,银行工作人员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未进行认真审查,以致未能识别申请开户人伪造的身份证件,而开立了60491010102200415YYY虚假账户,办理了邮政储蓄卡。京广南路邮政所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因为如果没有银行开立的虚假存折,那么就不可能有原告的存折被“调包”的情况出现,所以京广南路邮政所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二)、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纬五路邮政所(以下简称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以下简称东太康邮政所)存在违反《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致原告的大额存款被冒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中提取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包括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该规定虽然是针对储蓄机构内部操作行为进行的规范,但柜台业务员未执行该规定,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足可以说明,储蓄机构没有很好履行其对存款支付采取审慎的态度,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对此储蓄机构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在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时,没有很好地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也没有提供取款人提前一天预约的相应证据,履行其对存款支付采取的审慎态度,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三)、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郑大市场邮政所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借鉴该规定中付款人有审查义务及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的原则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持伪造存款人的身份证以代理人身份冒领的,储蓄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金融机构在审核冒领人提供的身份证时,未尽到仔细审查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真伪之责,致使冒领人用伪造的原存款人的身份证取走了原存款人的存款。目前对身份证真伪的辩别,金融机构以现有的工作条件不但可以由工作人员用眼睛察看、询问储户、实地调查,还可以用其他特别方式来鉴别身份证的真伪,比如与公安机关人口登记信息联网等。在取款时审验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支付行为的真实无误,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快速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储户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储户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储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其自身发展。因此,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是否有效储蓄机构应该有判断的义务,储蓄机构应具备识别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伪的责任能力。

在本案中,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和郑大市场邮政所未能识别取款人伪造的身份证件,也未能按严格授权审批制度付款,导致原告的存款被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银山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导致存折被人调换,其对存款被人冒领存在一定过错。储户在金融机构办理开户存款,双方就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金融机构在与储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储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被告郑州市京广南路邮政所在为军官“李银山”办理开户手续时,未留存军官证复印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李银山”进行了实名制审查,为原告存款被冒领埋下了安全隐患,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与该被告应以7:3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被告郑州市邮政局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在为军官“李银山”办理取款业务过程中,并未违反操作规程,不应承担责任。

四、由本案引起的思考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深刻体会到邮政储蓄管理系统的混乱!“外人”很难获悉邮政储蓄系统的隶属关系。在一般人看来,郑州市邮政局应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可经查询工商档案,发现它仅仅是国有分支机构;邮政储蓄所和邮政所应该是不同的,前者的业务是储蓄,后者的业务是邮递,可经调查发现,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各储蓄机构原名为“郑州市邮政局XX路邮政储蓄所”,在郑州市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显示的是正常经营,查询工商档案,也显示正常经营,可实际上已经被注销,全部重新注册为“郑州市邮政局XX路邮政所”,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邮政所与邮政储蓄所的人员、经营场所都不变,却是不同的两家机构,而且这些邮政所的经营场所要么不悬挂任何经营证件,要么仅悬挂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模糊,根本看不清显示的是什么名称。笔者试着存少量钱开户,以便从存折上所盖的公章来获得其全称,可存折上盖的只有各该储蓄机构的简称,问工作人员,可工作人员非常警惕,拒绝回答。被告代理人也以名称不符为由抗辩,导致此案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前后历经一年半之久。笔者及当事人均被案件拖得筋疲力尽。

原告通过判决获得的赔偿也许很少,但我们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对原告、被告及对社会均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如果原告保管好了自己的存折,不贪图小利,那么他就不会被掉包;如果京广南路邮政所认真审核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严格执行国家实名制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就不能顺利开户;如果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等哪怕有一家严格执行大额取款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原告就可能避免了巨额损失;如果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能够健全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制,就可能使更多的储户避免遭受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自动履行二审判决,本案已经终结。

天水:58秒银行劫案“装疯” 罪犯在铁证

前倒下

2013年08月09日09:03 每日甘肃网

新闻纵深

银行劫案“装疯”罪犯在铁证前倒下

制图/钟文静

2011年6月19日,光天化日之下天水市发生的银行抢劫案震惊全国,两名无辜的银行女职员在案件中丧生。

2013年7月25日,制造这起血案的案犯被执行死刑。案发至执行死刑的两年中,案犯富荣从起初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认罪交代到后来在法院一审、二审时的装疯卖傻,无不显现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和对自己应受惩罚的畏惧。案件终了,他企图用“疯癫”逃脱法律制裁的诡计,被一环紧扣一环的证据链击溃。

本报记者王兰芳

A 58秒抢劫银行震惊全国

2011年6月19日,距离甘肃公祭人文始祖伏羲大典还有两天时间。

与此同时,中国·天水伏羲庙——麦积山自行车骑行旅游活动在天水鸣锣开赛。江苏、河南、青海、四川等七省十二市29个代表队的600多名运动员从四面八方赶来参加比赛,喜好骑行活动的市民们的呐喊助威声此起彼伏。

正当人们将目光聚焦在精彩的比赛上时,在天水闹市区,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银行抢劫案在人们的眼皮子底下发生了。

“案件发生在当天上午11时50分许,罪犯乔装改扮后,持凶器闯入正在交接班且暂无客户的七里墩一储蓄所,丧心病狂地将两名手无寸铁的女职员残忍杀害,抢走人民币3.9万余元。”曾参与侦办此案的秦州公安分局民警石小城说。

“6·19”案件的侦破工作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案件发生后,省上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案发当天下午,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胡义带领省厅物证技术鉴定处处长耿小鹏、刑警总队侵权科科长谢天英、兰州市公安局技术科教导员寻成阳赶赴天水指导破案工作。与此同时,公安部刑侦局一行三人也连夜从北京飞赴天水。

案件发生后,天水警方迅速组织刑侦、治安、技术等部门的大批民警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场成立了“6·19”专案组,立即安排出警民警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设卡盘查等侦查工作。

此案的发生给天水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尽快破案,一场公安严查、群众勇跃揭发的破案战役在全城打响。经过警方地毯式搜索和严密布控,案发54小时后,准备潜逃的罪犯富荣在麦积区一眼镜店落网。

据当时的银行监控录像显示,富荣从进入银行实施犯罪到抢劫结束逃离现场,只用了短短58秒!眨眼而过的这段视频,真实记录了被害人从自卫到遇害的惨烈过程。

“我从事法院工作也有些年头了,手中也判过数百起的恶性命案,但那些命案中有绝大多数因矛盾纠纷引起,类似于这种公然抢劫金融机构且杀害银行职员的还没遇到过。”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宋一泓对记者说。

农业银行渭南蒲城支行成功堵截一起银行卡诈骗案件近日,农行渭南蒲城支行成功堵截了一起团伙通过伪造部队证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预谋实施银行卡诈骗的重大案件,提升了该行的良好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2013年6月4日下午13时40分许,一名男子持军官证来到蒲城支行某一分理处申请办理一笔银行卡开立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所用证件为部队军官证,职业的习惯使当班柜员产生了高度警惕,此时,在分行进行授权时,通过以前相关业务影像比对发现有异常情况随即向分行相关部门及领导进行了汇报,不久,蒲城支行接到分行电话通知,该行行长、主管行长、保卫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分理处,行长现场亲自指挥,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嫌疑人进行了现场控制,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嫌疑人带回审查。

目前,据警方对嫌疑人初步审查,确定该团伙为一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犯罪团伙。嫌疑人真名为胡双和,系湖南省双峰县人,在审讯过程中发现身上藏有假军官证件3个,已办理好的银行卡100余张,其中,当日在蒲城县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5张,在农行某一分理处办理过程中被成功堵截,案件详细情况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之中。

建行上海市分行成功堵截一起冒名办理挂失案件

近日,建行上海市分行利用柜面业务监测系统的实时监测、实时报警功能,成功堵截一起冒名办理密码挂失、企图窃取资金的案件,有效防控了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9月20日,柜面业务监测系统监测到一笔密码挂失业务的异常交易,奉贤柘林支行接报后及时对该信息疑点进行了核查。原来,客户遗失银行卡和身份证,但未前往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故系统监测到的异常交易并非由客户本人办理。为防范资金风险,支行随即对该账户办理了冻结。次日中午,冒领人由于银行卡在自助设备取钱时被吞,故来支行查询,支行员工当场截住冒领者,并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成功堵截了一起冒名办理挂失的案件。

农行渭阳路支行成功堵截一起涉嫌金融诈骗案件近日,农行咸阳渭阳路支行成功堵截一起涉嫌金融诈骗案件,并成功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充分肯定和全市通报嘉奖。

8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一名操外地口音的年轻女子持名为龙某的身份证来到农行渭阳路支行营业室开立银行卡,该行经办柜员张纪纲按照农行内部操作制度规定,认真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核对,尽管这名女子对龙某的身份证号码熟记于心,脱口而出,并反复狡辩身份证就是自己的,经办柜员在详细审核申请表并比照证件及相貌后,确认为非本人办理,同时,经过系统核查发现,该女子同一日在他行用龙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且开卡金额及方式均为在柜台存款100元,办卡后随即又在ATM上将100元全额支取。经进一步询问后,发现该女子面色慌张,形迹可疑,欲离开柜台逃脱,该柜员当即巧妙与之周旋,示意保安对其进行堵截,并立即电话报告支行、分行安全保卫部,分行保卫部赵中体、张波两名干事立即向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按照部门总经理赵常伦的指示迅速赶到现场,在了解案情经过后,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渭阳路支行保卫专干张华及保安的配合下,按照已被控制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设诱饵并布控,协助公安机关在营业室附近成功抓获另外一名接应的犯罪嫌疑人。

农行陕西咸阳渭阳路支行之所以能够成功堵截这起涉嫌金融诈骗案件,其重要是该行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和反洗钱工作,对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行印发的各类案例通报能够及时转发全辖支行,制定完善了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各类预案演练,该行安全保卫部反应迅速,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决策处置组织协调有力得当,加之该支行长期以来能够持之以恒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经办柜员人员注重安全制度的学习,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思路清晰,操作程序干练,加强了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工作,特别是加强了对持外地身份证开户、一人身份证重复开户、代理它人开户等异常现象进行格外关注和审核,从而成功堵截一起涉嫌金融诈骗案件。

建行高新区枫林绿洲支行成功堵截25万元的金融诈骗案 6月7日下午14:55左右,一位姓王的女士神色紧张的来到建行高新区枫林绿洲支行3号窗口陈韬柜台前,慌乱掏出一本定期存折说要把上面的25万元转入建行一个账号,说着手臂发抖的递给陈韬一个写有账号名字的建行卡号,陈韬见客户情绪十分激动,且转账金额比较大,于是仔细的询问客户是否认识收款人,客户一口咬定说是认识,并且说是她的亲戚,说完一边大口地喘气,一边催陈韬赶紧给她办理业务,并不断叹气摆手摇头,陈韬当时心里感觉有点不太对劲,便又自然的问客户收款人是做什么大生意的,这么急给他转账是要做什么大买卖吧,客户听后只是摇头,又掏出裤兜里的手机给陈韬看,陈韬便觉得这件事情有点蹊跷,感觉像是有人在监听她似的,于是陈韬就写了张字条给客户继续询问,结果王女士通过字条告诉说她的儿子被绑架了,绑匪要她马上打赎金,并且手机不能挂断,因为绑匪一直在监听中,否则就要撕票。得知该情况后,陈韬立即叫来了大堂经理武琛,用字条的方式告知客户遭遇的情况。大堂经理武琛听后立刻和客户进行了沟通,并向客户讲述了一些近期银行发生的金融电话诈骗的真实案例,警惕客户不要上当受骗。在大家的善意提醒下,客户将自己儿子的电话告诉了柜员,与客户的儿子进行了电话的确认,结果证明这次绑架案是子虚乌有,而客户得知儿子没事后也终于放下心来,并向网点表达了自己深深的谢意。这起特大金融诈骗案的成功阻止,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财产安全,提升了建行在公众中的声誉。

建行普陀支行成功堵截巨额假存折诈骗案

建行上海市分行持续加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教育,一线员工防诈骗技能不断提升。近日,建行普陀支行成功堵截巨额假存折诈骗案。某日,一客户携带巨额存折来普陀支行办理查询业务,客户称该存折是其生意对手抵押于他,希望查询存折金额。工作人员查看后发现,该存折虽显示余额960万,但存折无磁条信息、内页字体偏大、账号类型与存折封面类型不符、存折户名与系统户名不符、存折开户机构与业务用公章非同一机构,由此判断该存折为假存折。工作人员立即稳住嫌疑人,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拨打110报警,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

浦发银行三林支行成功堵截大量假币

今年以来,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将厅堂一体化和基础运营管理作为主要抓手,不断加强现金管理培训,强调“增意识,抓技能,重实战”,全面打造安全运营的良好氛围。近日,辖属三林支行在办理美元兑换人民币业务时,发现一批“美元”纸张手感异样,人像花纹模糊,经复核鉴定,94张百元美钞全为冠字号“AB”开头假币,且部分连号。支行报警后,全额收缴了美元假币,进一步维护了金融运行秩序,提升了银行安全运行水平。

为啥4万人上当

(摘自《人民日报》2008年3月24日14版)

本报记者 欧阳洁

3月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对“电子黄金投资”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2名涉案人员非法经营罪。目前,这起曾盛行近5个月、波及四川、江苏、广东、河南等17个省市的非法集资大案已经告破,但留给人们的思索仍在继续。

鼓吹收益相当于银行利率的135倍,吸引4万人卷入

2006年10月的一天,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金融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贾凯走进当地农业银行,无意间听见一位老太太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农行是不是推出了一种叫‘电子黄金投资’的基金产品,收益还挺高?”

“农行从没有开展过这项业务。”营业员断然否定。

这一问一答引起了贾凯的注意。他向老太太仔细询问 “电子黄金投资”的信息来源,一场艰苦而细致的侦查由此展开。

无独有偶,12月,江苏省无锡市刑侦支队也接到了工商局转来的一个有关“电子黄金”的匿名举报线索,称有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他们共同提到的“电子黄金投资”从2006年8月27日起出现在网络上。其宣传材料称,“电子黄金币”是以黄金为等价基础的网络货币,只要会员通过网络购买“电子黄金币”,就能得到最高达1.7%的日回报率,1个投资周期为9个月,总的回报率达340%。如果介绍他人投资,还能获得被介绍人投资额的10%—15%作为介绍佣金。介绍人数一旦超过7人,且被介绍人又发展了新会员入会,则还可从再发展的会员处获得投资额2%作为奖励。2006年10月间,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仅为2.52%,“电子黄金投资”的收益相当于当期基准利率的135倍。

除了许诺高收益,“电子黄金投资”的一个特点是新加入的会员必须经介绍人才能注册,注册后选择投资金额,最低投资金额为200个“电子黄金币”。会员必须从介绍人手中购买“电子黄金币”用于首次投资,“电子黄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价为1∶8.5。当会员完成投资时,还可将“电子黄金币”按1∶7.7的比价兑换成现金。

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会员,一个看似运作良好的投资网络越铺越大。截至2006年12月,攀枝花金融犯罪侦查大队已查出全市有100余人投资于“电子黄金”,投入资金达200余万元。在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2006年10月至12月间,会员每天都能及时通过“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兑换现金,获得回报。但到了12月,提出的兑换申请往往半个月都没有回应,网站也经常因为“维护”而关闭。收益可能无法兑现的恐慌让人们不愿持有更多的“电子黄金币”,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快发展下级,把“电子黄金币”卖给新会员。

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

据统计,这起“电子黄金投资”案在全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存款近2亿元人民币。

10万条资金往来明细引出一张巨大的网络传销图

在破获“电子黄金投资”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遇到了不少新难题。

在“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上,会员以编号进行操作,查出投资者的真实身份并不容易。侦查人员花了3个月时间查阅了上百人的近10万条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分类梳理,顺藤摸瓜。一张巨大的网络传销图在侦查人员的心中渐渐清晰起来:截至2007年3月,攀枝花市查获涉案人员近160人,涉案金额达340万元。

尽管公安机关快速出击,仍有不少人的损失难以弥补。在无锡,市公安局在查明了主要涉案人员的身份后,立即冻结了他们的银行账户,同时立即赶往深圳查询“最终收款人”的账户。可为时已晚,资金被取走,账户已注销。经查,账户的注册信息皆系伪造,汇出资金再难追回。

受害者多为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有时甚至以贯彻国家政策为掩饰,骗取公众资金。而受害者多为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在“电子黄金投资”宣传材料中,一张“银行境外代客理财快速开闸”的剪报引人注意,涉案人员正是借境外投资政策放宽的概念鼓吹投资机会,欺骗缺乏金融知识的下岗工人和离退休人员。无锡市“电子黄金投资”主要涉案人之一蔡文霞就是其中一位。她每月的退休金仅有1200元,参加“电子黄金投资”时,一下子就拿出了2万元,最后却血本无归。“当初觉得炒股太难了,我们也不懂啊,做这个什么都不用管还能挣钱,而且他们还给我看了文件材料,说是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蔡文霞说,“最后才明白天上是不会掉馅饼下来的,没有一本万利的事。”专家认为,当前应对投资者加强金融、法律等知识教育,提高他们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近年来,像“电子黄金投资”这样的网络非法集资越来越多,使集资规模和传播范围快速扩张,危害性越来越大,但网络的虚拟性又使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将其定性。如何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打击非法集资获得法律支持,是遏制网络非法集资的关键。“‘电子黄金币’只是其虚拟所得,根据以往法律法规难于将其定性为非法集资活动。加之‘电子黄金投资’的交易和资金结算分开进行,涉案金额不易确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侦破进程,甚至贻误最佳查处时机。”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张卫中说。

网络非法集资的频频出现使网络经营监管的漏洞凸显。据悉,“电子黄金币”曾在数家网站上公开交易,需要者可用现金任意购买。显然,这些网站并未对销售产品者的资质进行严格认定,为网络非法集资加速传播创造了条件。因此,打击网络非法集资还应加强网络经营监管。

延伸阅读一

何谓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划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

在商品营销领域,非法集资者借非法传销的方式,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形式诱骗合作者投资。

在生产经营领域,非法集资者夸大收益预期前景,曾许诺以高价回收产品,骗取群众投资种苗培育、幼畜养殖等。如辽宁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承诺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设立了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目前针对股票、基金等集资诈骗的形式增多。非法集资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用境外“基金”的概念,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发展会员,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如“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

延伸阅读二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建议: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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