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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和管理需要,参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规范公司薪酬福利管理,保证其对外具有吸引力,对内具有激励性、竞争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按能分配、兼顾公平、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以激励、高效、简单、实用为指导。

第三条在薪酬分配管理中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市场薪酬行情、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的相对价值、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薪酬均为税前员工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属个人工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的法定保险费用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与销售业绩挂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六条 行管中心为公司员工薪资等级调整的主管部门,所有员工薪酬福利的调整均由其提请公司批准。各用人部门可书面向行管中心提出调整所在部门员工薪资福利的建议,但不能直接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司统一每年4月份对全体员工的薪酬给予系统评估一次,并根据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等因素对有必要给予调整薪资等级的员工给予统一调整,其它时段非特殊情况不接受薪资调整申请。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包括:

(一)按月发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津贴、加班工资、满勤奖金、工龄补贴、学历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补贴等;

(二)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发放的绩效奖金。

第九条工资核算及审核流程:

(一)人事专员负责当月人员变动、考勤、工资异动等的统计交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 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人事专员核算薪资(绩效工资等)制作工资表交部门经理、分管领 导、计财中心审核,后送总经理核准交由出纳发放。

第十条工资发放周期及给付日期:

(一)公司于每月10日支付员工上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发放;

(二)公司因各种原因造成延缓工资支付时,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一日通知各部门。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与领取方式:

(一)公司将员工工资统一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帐户上;

(二)下列各项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其他按国家法令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中的违纪扣款、考勤制度扣款、全勤奖金扣款等应予扣除的款项。

第十二条工资发放额应遵循多还少补。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工资超领时,应归还的 超出额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回,少发时次月给予补足。

第十三条员工对工资有疑问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 但自发放工资日起两周内未行使的,则视为弃权或认可工资发放金额。

第四章薪酬结构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津贴为主和以工作业绩为辅的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公司薪酬结构以简单实用为原则。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津贴、满勤奖金、加班工资、工龄补贴、学历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补贴等。

(一)基本工资:为员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二)岗位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三)综合津贴:是指补偿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等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四)满勤奖金:指一个月内没有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年休假、调休等不影响正常工资发放的假除外)等情况所发放的奖金。

(五)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所得的加班费用。

(六)工龄补贴:是根据职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补贴。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补贴形式。

(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津贴及满勤奖总和中的30%作为月绩效考核工资基数,实发绩效考核工资由考核结果等级决定。

(八)学历、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补贴:是指根据取得的相关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职业资格类别限:***或****师、会计、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方面并与员工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证书。以上证书需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才可享有补贴。如员工持有多种或同类多级别资格证书的按最高一个等级给予。

学历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补贴标准

注:学历形式不限,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九)以上一至四项为员工的标准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薪酬体系等级表》(祥见附件)不对外公开,只作为调整员工薪资等级的参考依据,人力资源部可本着激励、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年终奖金,以员工每年的12月份标准薪酬为基数;薪资由业绩提成组成的人员年终奖金以年薪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其它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部份岗位人员有协议等规定的依协议执行。员工实发年终奖金均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八条试用期员工的薪资原则上为转正工资的80%。

第五章工资核算标准

第十九条工资核算

(一)公司实行月工资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 21.75天,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津贴+工龄补贴+学历资格技能等级补贴等;日工资 = 月工资÷21.7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二)旷工者月工资 = 月工资-旷工天数×日工资×3。

(三)事假者工资 = 月工资-事假天数×日工资。

(四)病假月1天及以内不扣工资,1天以上发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或病休证明,无法提供的按事假处理。

(五)员工月满勤奖为100元由现有薪资中提取。今后新入职的员工或在薪资调整时满勤奖均包括在总工资中。

1、当月请事假8小时以上或超过2次者扣满勤奖的50%,当月请事假达16小时以上或超过4次无满勤奖。

2、月请病假8小时以上扣满勤奖的30%,超过16小时扣50%,超过24小时的当月无满勤奖。

3、月忘记打卡超过2次的扣满勤奖的30%,超过5次的当月无满勤奖。

4、月迟到累计时间超过10分钟或次数超过2次的扣满勤奖的50%,月累计迟到时间超过20分钟或累计迟到次数超过4次的当月无满勤奖。

5、请婚假、丧假、调休、陪产假等有薪假期的不影响满勤奖。当月入离职上班不满足月,满勤奖可按实际上班天数/当月应上班天数折算。

第二十条加班工资

(一)员工在工作日、双休日加班的(除法定节假日外)原则上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给予计算加班费,具体算法如下:

1、工作日加班:标准工资的50%÷21.75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2、双休日加班:标准工资的50%÷21.75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工资的50%÷21.75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4、员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津贴+满勤奖,其它工龄、学历技能补贴等

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

(三)公司每年的7月份给予员工结清1-6月份产生的加班工资,次年的1月份给予结清上一年度7-12月份产生的加班工资。

(四)本条规定的加班工资核算标准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

(五)本办法实施之前员工剩余的加班时间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结清。

第六章员工福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享有以下福利

(一)法定社会保险:员工转正后公司依法为其申报办理社会保险。

(二)生日金:公司为当月生日的员工发放人民币100元或其它等值物品以示庆贺,试用期员工除外。

(三)工龄补贴: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享有月工龄补贴30元,最高到150元止。

(四)交通补贴:员工常年在总部所在地上班无住公司宿舍,无乘公司班车的每月可享有100元交通补贴。

(五)公司按照国家节假日放假办法为员工提供以下法定假期: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28周岁及以下员工放假半天。

(六)年休假: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年休假5天;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

员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待岗、脱产学习、产前假、哺乳假等累计超过3个月的;实习生、非全日期用工的等其它。

(七)婚假:员工晚婚的给予10天假期,早婚、二婚的给予3天假期,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婚假天数如遇节假日计算在内。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的半年内使用有效,可分期使用。婚假申请须凭结婚证书提前5天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使用;员工不在本公司就职期间登记结婚的及试用期员工不予享受婚假。

(八)产假、哺乳假按法律规定执行。

(九)陪产假:男员工享有3天的陪产假,假期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

(十)丧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1—4天,具休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路途车程时间等因素核给。员工丧假期间(含路程假)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

(十一)员工直系亲属、公婆去世公司赠花圈一个及发慰问金300元。

(十二)员工活动:公司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每年将统一组织体育锻炼或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庆祝活动、联欢会、旅游等。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涉及到过度和衔接问题,涉及到学历、职业资格技能等工资的,在员工薪资调整时再给予考虑并入。

第二十三条因2012年已过半年,符合年休假规定的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本年度年休天数为2.5天,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5天。2013年起具体每人年休天数由行管中心依据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统一给予核准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行管中心负责解释,实施中未明确的事项及遇到的问题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给予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实施。

附:员工薪酬体系等级表

人力资源部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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