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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0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三、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级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五、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向没有燃放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搬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用三轮车、摩托车运输烟花爆竹。

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件》第三十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件》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为构建和谐平安赣州,切实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欢迎广大市民踊跃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8391173

手机:13707029141

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市供销合作社

二0一三年十二月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案

10年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案

潜江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2

安匠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材料)

田坎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尤溪县人民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春某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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