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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中心资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衡南县职业中专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加强免学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湘财教〔201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中职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中职

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对象的认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学校全日制在校中职

一、二年级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持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评审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细则报衡南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户口性质可同时申请农村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的资助。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含节假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等报衡南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一条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助学金要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建立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有关部门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审计、监察、财务、学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或信息,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系要进一步加强对中职学生的管理,完善中职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国家助学金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每学期750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为学生联系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上级财政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立即和学校财务室组织发放,将国家助学金足额打入学生资助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南职业中专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中职

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校中职

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14%左右的比例确定。

第三条 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经费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按每生每学年免2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中职农村户口学生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被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助:

①孤儿、烈属子女、残疾家庭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或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

②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③家在农村地区(持农业户口)并在农村(含乡、镇、县城)初中毕业,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持户口所在村、乡(镇)、县民政部门三级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④接受特殊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得申请免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评审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细则报衡南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的资助。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免学费资助的初步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含节假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等报衡南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免学费资金的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系要进一步加强对中职学生的管理,完善中职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确定工作。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监察、财务、学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或信息,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下达免学费资助资金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立即和学校财务室组织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南职业中专中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费政策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中职

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校中职

一、二年级在校城市学生14%左右的比例确定。

第三条 中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经费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每生每学年免2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中职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可申请免学费资助。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得申请免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中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中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评审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细则报衡南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中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的资助。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免学费资助的初步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含节假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等报衡南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免学费资金的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系要进一步加强对中职学生的管理,完善中职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确定工作。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监察、财务、学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或信息,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下达免学费资助资金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和学校财室处立即组织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助中心工作简报

资助中心工作细则

资助中心工作计划

资助中心工作计划

资助中心工作总结

资助中心职责

资助中心工作计划

贫困资助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幼儿园资助实施方案

资助中心资助实施方案
《资助中心资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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