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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概论(讲义).8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务员法主要内容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说明

同志们:

根据培训安排,我想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与暂行条例相比的创新之处。同时,结合授课内容,给大家通报一下我市政府系统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由于公务员法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各个方面,内容比较丰富,而今天的授课时间却比较有限,因此,只能采取重点讲解的方式进行。为便于大家掌握,我将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大致概括为科学管理、优化更新、激励保障、监督约束四个机制。讲解时,若涉及到创新之处,我会重点强调一下,不再具体展开。大家对公务员法及其单项法规的深入学习和全面掌握,还要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边干边学。在我讲授前,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西安市公务员局机构职能和人员等情况。

西安市公务员局设立于2009年12月,曾为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有综合处、职位管理处、录用与考核奖惩处、培训教育处4个处室。处级领导职数6名,行政编制共20名。2015年机构改革调整为直属机构,行政编制18名。公务员局局级领导设1正2副,局长由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宁君担任,副局长是我和邓晓宇担任。李局长分管职位管理处,我分管综合处,邓局长分管录用与考核奖惩处、培训教育处。综合处处长是谢星燕,处室主要职能是公务员统计、行政系统公务员信息数据库分中心管理、参照单位的审

— 1 — 核申报等;职位管理处处长是司军,处室主要承担公务员调任转任、副处级及以下职务任职备案、公务员登记、辞职辞退、交流与回避以及代政府人事任免等;录用与考核奖惩处处长是郭九洲,处室主要职能是全市行政系统公务员招录、公务员日常考核、奖励、惩戒以及申诉控告等;培训教育处处长是王家长,处室主要担负全市公务员四类培训、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等。

下面,我就公务员法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以简要介绍交流。大家都知道,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由原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务员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结束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没有大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空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进入了法制化阶段,在干部人事法制建设和整个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法律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公务员监督,为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分为18章88条。公务员法分为18章107条。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优点,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积极吸收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干部人

— 2 — 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借鉴了国外好的做法。从内容上看,更加系统、完整、丰富和健全,并在许多方面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由于公务员法的主要指导思想是,着力解决好当前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因此,这部法律的创新之处比较突出,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打破单一管理模式,对职位分类制度进行了创新;二是突出“用人制度”,强调了优化更新机制;三是注意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健全了激励保障机制;四是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平衡,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学管理机制

公务员法体现科学管理原则,从管理基础而言,主要指范围界定和职位分类制度。

1.范围界定

——暂行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部分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为参照机关;履行政府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为依照单位。可以看出,国家公务员范围太窄,而且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实行参照管理,显然同我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干部管理现状极不相符。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

— 3 — 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部分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一并纳入公务员范畴,且去掉“国家”二字,既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又同国际称谓接轨。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同西方国家有别。可以说,公务员法所建立的是一套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在界定公务员范围时除上述考虑外,还主要考虑了以下三点:

一是各类机关都是履行或实际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或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职能机关。也就是说,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实际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与国家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

二是原参照机关的工作人员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费用支付薪酬。因此,应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其依法管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是我国党政机关的干部队伍是一个有机整体,对其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共同要求,在管理方式上有共同特点。从实际看,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基本要求、主要规定等,对其都是适用的。

2.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在暂行条例中单设一章,但只有两个实质性内容。一是对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

— 4 — 大序列;二是对上至国务院总理、下至副科长10级领导职务和上至巡视员、下至办事员8级非领导职务,设定了15个级别和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严格来讲,这不是职位分类,而是职务分类。而且这种分类过于单一,不能体现多元化和专业化特点,难以体现职位设置的针对性、可比性和有效性,难以为基层公务员提供合理的晋升台阶。

公务员法中的职位分类制度,既吸收了我国传统品位分类好的做法和经验,还借鉴了西方国家职位分类做法,同时又不搞标准职位分类。应该说,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兼顾品位分类合理因素,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公务员法针对过去公务员管理特别是职位分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新设计了职位分类制度和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旨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二是缺乏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职务序列;三是原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的晋升台阶过少。按照由粗到细、逐步完善、留有空间的设置思想,以激励保障为主线,以高素质为核心,以优化管理保障为目标以及“适才适用”、“适才适遇”两大基本理念,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明确了三大类,但实质上除此之外,

— 5 — 已确立了第四类即司法类,为法官检察官设置。

从管理学角度出发,没有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因此,公务员管理基础在分类管理。2006年1月公务员法入轨施行时,《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规定(试行)》一起执行。2016年 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这对下一步公务员管理水平迈上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的台阶,起到决定性作用。既然说到分类管理,我要强调说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设置的空间问题。

——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设置办法与过去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原助理巡视员的名称规范为副巡视员,原助理调研员的名称规范为副调研员。

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职位的级别设置及其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进行重大调整,这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以前设置15个级别明显过少,不少人的级别工资出现了倒级差甚至是几个倒级差现象。新的级别设置办法遵循了三大原则:一是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原则;三是向基层倾斜的原则。确定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也就是说,公务员级别晋升可分为职务晋升、考核晋升、奖励晋升。同时,对人民警察、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人员,公务员法第20条规定,要设置同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

— 6 — 职位,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这类职位具有三大特征:一是纯技术性。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有行政决策权;二是低替代性。即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人员流动。其人员交流应以工作性质、业务特点相同或相近的职位为主;三是技术权威性。其提供的专业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权威性只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决策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只有同时符合这三大特征的职位,才可列为专业技术类职位。目前,具体职务设置办法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正在征求意见中。初步了解的专业技术类职务层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职位中巡视员以下,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层次。设置为一级、二级总监,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一级至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两大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职责,即只对法律、法规具有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有裁定权;二是现场强制性,即处于一线,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处罚、强制和稽查。这类公务员在录用上,采取竞争性考试的办法;在考核上,增加社会评价因素;在培训上,将任职培训与日常培训紧密联系。对这类职位,同样具体职务设置办法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正在征求意见中。

— 7 — 初步了解的行政执法类职务层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职位中副巡视员以下,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层次。设置为督办,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一级至四级主办,一级、二级行政执法员。

总之,对公务员的职位进行合理划分,在此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是实现公务员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公务员法明确的改革方向。职位分类的具体工作包括:职位调查、职位设置、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与级别等。可以说,内容较多、难度较大,是公务员法实施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一个难点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在公务员分类管理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就我市而言,2014年开展了市区两级公务员职位设置工作,2016年1月对高陵区和三个县职位设置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因此,如果中、省出台后续管理办法,我们就能及时跟进。希望同志们通过这次培训,能进一步加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以便今后能尽快介入实际工作。

(二)优化更新机制

公务员法的优化更新机制主要包括: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6个环节。

1.录用

——在公务员录用方面,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协调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关系。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公务员队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 8 — 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在协调这两类考试的关系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两考”,另一种意见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即可。对此,公务员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中公开选拔”。也就是说,重点是司法考试,但必须经过公开选拔的程序。具体怎么操作,由中组部、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后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肯定的说,既不会是“两考”,也不会是单纯的“一考”。大家可以看到,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就把公务员职位划分为一般性职位和特殊性职位两种,不同职位可采取不同的录用形式。

——录用的主管机关。公务员法第22条规定,地方公务员的录用,权限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但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备注说明:“授权”一词表述,从法律意义上不太严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该没有此“授权”权限,只能是“委托”)

——录用的条件、方法、程序,包括试用期制度等,虽然更加完善、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但是基本要求同过去是一致的。

公务员录用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的有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实际规范操

— 9 — 作,为各级机关和参照单位选拔了一大批人才,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公务员法实施后,我市参与组织或经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委托组织了历次的招考,共招录公务员7000余名。今年我市计划招录788名公务员,截止目前,已顺利完成网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和体检工作,待完成考察政审和公示工作后便可办理录用手续。

可以说,经多年实践,我市公务员录用工作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程序和模式,一方面严格遵照国家及省上大的原则和政策,另一方面又能结合我市副省级城市的实际,不拘泥于上级的条条框框,以尽量选拔出高素质人才为原则,提出了我市自己的选才思路:一是注重个人素质和实际能力,不搞学历歧视。凡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且符合考录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都可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二是对区县等基层职位,不作学位限制,专业一般设置为大类甚至不作专业限制,已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三是除一线执法、偏远地区职位等特殊职位确系工作所需外,不作性别方面的限制。

2.职务任免

——关于公务员的任免方式。暂行条例规定有四种:即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而公务员法第38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并将“聘任制”单列为一章,去掉考任制。从管理来看,任免种类仍与过去一样,主要分为

— 10 — 八种:初任、升任、降任、转任、调任、兼任、复任、免职。

——关于任期制。公务员法第38条第2款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与过去有所不同,过去的任期制,只涉及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即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公务员法将任期制扩大到各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考虑到对各单位领导成员的副职,也应适时轮岗转任。具体规定,由国家另行作出。

——关于公务员兼职问题。公务员法与暂行规定的主要精神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国家已基本确定,公务员一般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特殊情况除外,主要指以工业矿区为主体的城市,为协调政企关系,地方和企业领导人可实行交叉任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关于公务员最高任职年龄。公务员法对此未作出规定,因为新设立的领导成员任期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最高任职年龄的限制。

刚才介绍了我局职位管理处职能,其中在职务任免方面,主要有三项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市政府系统机关及参照单位处级以下(不含处级领导职务任职备案)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管理工作;二是指导区县公务员管理部门,做好区县政府系统机关及参照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管理工作;三是依照地方政府组织法和行政任免办法,负责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决定任免人员的手续和办理市政府任免人员的手续。

— 11 — 借此机会,我重申一下我市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比例方面的规定:

2009年1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印发了《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五条对我市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比例予以明确。

(一)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1/3。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二)区级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1/3。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三)县级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数的50%。在2015年中办14号文件《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数按“三定方案”核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之和的50%掌握,即乡镇机关可以设置科级非领导职数。

3.培训(公务员法第十章)

——关于“按照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组织培训的

— 12 — 问题。这是公务员法针对过去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培训工作落不实;二是参加培训极不平衡;三是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因此,公务员法第60条明确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在整个培训立法上,主要体现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公务员参加培训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强调有针对性的分级分类培训;三是注重能力建设是公务员培训的目的。

——培训的种类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与暂行条例不同的是,公务员法强调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近年来,我局培训教育处在完成“四类培训”的同时,结合参照管理人员登记工作,先后对新进入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同时,指导区县公务员管理部门开展培训工作。从2011年开始至2016年底,我们开展了公务员网络培训课程,培训学习共40668人次。今年,我们还将以打造西安铁军、助力大西安建设为目标,开展多期不同主题班次的培训。

4.交流

——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与以前

— 13 — 相比,交流制度更为灵活,更加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交流的方式为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调任,是指从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通过考察或考试考察等方式,调入到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同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转任,是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职位的转换的方式,即改变职位和人事关系,但不改变原有公务员身份。转任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公务员多岗位的培养和锻炼。20

14、2015年连续两年中,全市行政系统开展了公务员公开遴选,共为市级行政机关遴选公务员33名。在中省暂没有出台转任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结合实际,2016年10月,以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编办名义联合印发了《西安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28个单位共约370余人进行了轮岗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人员交流。

挂职锻炼,主要情况有到上级部门挂职和到基层挂职。从其交流目的而言,就是要培养和锻炼后备干部出发,通过挂职,使干部扩宽视野,能力素质得到提升。

5.辞职辞退

——暂行条例规定的辞职,属于自愿辞职范畴。而公务员法规定的辞职种类有四种: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

— 14 — 和责令辞职。这四种类型,专指领导职务人员,其中,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规定这四类辞职类型,主要是考虑到合法性、个人权益、严格要求和政治责任方面的不同要求。

——辞职的其他肯定性条件、限制性条件、辞职程序、法律后果与暂行条例基本相同。

——辞退。从公务员法规定的辞退公务员的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与暂行条例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原肯定性条件“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进行了完善,具体为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后增加了“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表述,强调了公务员的任职资格。它是一种人事管理的方式。

从掌握的情况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11年来,我市政府系统中辞职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不足300名,这就说明,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充分。要激发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公务员奖惩制度,打破机关内部存在的“铁饭碗”、“大锅饭”和“老好人”现象,不断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6.退休

——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这个规定比较笼

— 15 — 统,不像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男性公务员60岁、女性公务员55岁为退休的法定年龄。2016年,国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延迟退休年龄的通知,明确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到60岁退休。

——退休仍分为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年龄和工龄仍是两大主要因素。

(三)激励保障机制

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包括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福利保险四个环节。

1.考核

——完善了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考核,强调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相对暂行条例而言,增加了对廉政情况的考核。

——细化了考核等次。恢复了暂行条例颁布前,即1993年以前的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相对暂行条例而言,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

——明确了平时考核。2015年,国家出台了《公务员平时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于2007年1月施行。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西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对考核办法进行了完善,在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同时,增加了群体与个体

— 16 — 相结合的办法;二是在“考核内容和标准”一章,增加了“考核时,要区分公务员的职位性质、职位层次,确定考核重点,细化考核内容”的表述,对担任正职及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细化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掌握比例。国家规定的比例为15%,最多不得超过20%。我市规定,对上年度评定为良好等次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统一按18%掌握;四是增加了对考核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的表述;五是增加了对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考核处理办法。

2015年,建立了全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系统。今年上半年,我们又起草了《西安市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现正在与市委组织部研究修改中。

2.职务升降

——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确定为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法定形式。公务员法第45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第2款又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但方法和程序必须按照中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开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暂行规定》中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这是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在职务升降制度上的主要变化。

——其他部分,如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程序、越一级晋

— 17 — 升、降职等规定没有多大变化。

3.奖励

——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权限、方法都没有变化。唯一变化的是,暂行条例规定物质奖励只能奖励公务员个人,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规定,物质奖励还可以奖励公务员集体。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奖励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2008年5月,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联合转发了中组部、原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接到省上的文件后,我市也及时进行了转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奖励的条件和种类、权限和程序、奖励的实施及监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年初,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做好公务员及时奖励工资的通知》,拟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名义联合下发。

在2011年,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了《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批权限、程序有关规定予以贯彻执行,其中核心部分主要有三点:“一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部门或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都属于规范管理的范围,但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省上的管理细则。二是评比达标表彰工

— 18 — 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实施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三是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与省级项目重复。”

4.工资福利保险

——工资制度的最大变化是归并减化工资结构,即将过去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结构”归并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结构”。同时,在职务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过去定期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为定期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此外,公务员工资还包括津贴、补贴、奖金。

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补贴包括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奖金主要指年终奖金。

——在保险制度中增加了公务员的失业保险。

(四)监督制约机制

公务员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惩戒、回避、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6个环节。

1.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法将暂行条例中公务员的8项义务、8项权利,变为9项义务、8项权利,基本内容保持不变。

2.惩戒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纪律仍界定为: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社会公德纪律,将暂行条例规定的14条纪

— 19 — 律补充为16条。处分类别仍为6种,解除处分的规定与以前相同。

目前,对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而言,惩戒依据有2个:一个是公务员法,另一个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对而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日常惩戒工作的指导性要强一些,也更有针对性。该条例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对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它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严肃行政纪律,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3.回避

——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情形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同。公务员法在回避方面的创新之处在于,从法律上明确了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及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

4.申诉控告

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申诉控告方面的变化有两个:

一是变一级申诉制为二级申诉制。也就是说,公务员若对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

— 20 — 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若对申诉处理决定仍然不服,还可向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是扩大了上一级机关的范围。现在公务员范围扩大了,上一级机关应包括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就不只是人事和监察部门。其中,监察机关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的,将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2008年5月,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该规定对申诉的管辖、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执行与监督等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我们及时进行了转发,同时成立了西安市申诉公正委员会,从而使公务员个体的基本权益有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5.职位聘任

——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位聘任的范围。暂行条例只规定:“国家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没有规定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也没有说明与选任制和委任制的区别。而公务员法第95条则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从而为聘任制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职位。如首席经济学家职位、法律顾问职位、金融专家职位、数据分析员职位和技术鉴定专家职位等;辅助性职位包括普通文秘职位、书记员职位、资料管理员职位、文件分

— 21 — 发职位、数据录入职位等。

——聘任制人员的选聘方式。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人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聘任,但强调必须在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聘任合同。公务员法规定,机关与选聘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并对聘任合同作出了规定,以规范聘任工作。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2011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聘任职位、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合同、日常管理等关键问题,为各级机关开展公务员聘任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政策依据。今年,我市即将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在前期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现正与省公务员局就此试点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汇报联系。

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在于,新设立了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过去我们人事部门受理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为事业单位,现在公务员法不但设立了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而且规定不是一裁定局,若对仲裁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规定,仲裁决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6.法律责任

— 22 — ——公务员法新设“法律责任”一章,比《暂行条例》的“法律与责任”一章内容更加丰富,更能独立成章。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一些必要的行政责任追究手段。比如: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和公务员管理机关,对所管辖机关的违规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宣布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101条规定了应追究法律责任的7种情形,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和退休后,到与原机关有关系的单位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领导职务公务员,并进一步明确了责令改正、责令清退及对接收单位的行政处罚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

——增设了对被错误处理公务员的赔偿规定,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第104条,对公务员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条规定,主要针对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目的,一是增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责任感;二是约束组织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做好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工作;三是体现了“正人先正己”的思想,加强了对组织人事部门的严格管理。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与大家交流到此,谢谢大家!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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