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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修订新疆师范大学普通硕士研究生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4: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收入

我校研究生教育经费收入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拨付和自筹两部分,其中计划内统招生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生均7000元拨付。自筹经费中,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术型研究生每生每年9000元,其他专业学术型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应用型研究生中艺术类每生每年7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二、分配办法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的分配:将经费的40%划拨各学院,为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经费及研究生培养费;经费的60%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其中研究生业务管理经费为总经费的10%,剩余部分用于学校研究生事业的发展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2.课程与教学论专业各学科方向研究生第一年学费中划拨学院部分的10%,统一划拨教育科学学院,用于教育科学学院所承担课程的教学酬金及课程建设。

3.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费的分配:经费的60%划拨各学院,为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经费及研究生培养费;经费的40%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学校发展研究生事业,其中研究生业务管理经费为总经费的10%。

三、管理和使用办法

1.各学院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经费由学校按年度拨付,各学院自主使用,主要用于改善本学院各专业研究生的办学条件、支付研究生专业教学课时酬金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科目命题、评卷费等。

2.研究生培养费由各学院掌握使用,经费使用范围为:

(1)研究生学习必须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

(2)研究生去外校听课,参加专题讲座,进行实验、科研等业务学习费。

(3)研究生教学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及任课教师用的专业课的教材费。

(4)聘请校内外专家评阅研究生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的报酬(参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支付)。

(5)研究生调研费。包括市内出差和随同导师去外地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研调查、搜集资料等费用。

(6)研究生资料费。包括研究生专业学习必须的资料复印费、参考书和毕业学位论文印刷费。

3.研究生培养经费应全部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和标准。其中每个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调研费和资料费控制在2000元左右,不得高于2500元。

4.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计财处监督使用。

5.研究生业务管理经费在计财处监督下由研究生处掌握使用,开支范围为:

(1)学位点建设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评审等费用。

(2)由学校统一开设的外语、政治理论、计算机等公共课的教材费、课时费。

(3)用于研究生处进行招生、培养、管理及学位工作中的业务费。

四、经费分配由研究生处根据每年在校研究生数和实际学费收入作出预算,经计财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划拨。计财处负责监督使用,如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均不予报销。

五、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师范大学普通硕士研究生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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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修订新疆师范大学普通硕士研究生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3月修订新疆师范大学普通硕士研究生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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