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回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员工之间公平、公正的工作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人事回避:
(一)夫妻关系(包括恋爱关系的);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员工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其中一人必须离职,不得在公司任职。
第五条
公司在录用、晋升、调配时是必须严格审查该人员在集团及分子公司的亲属情况,入职公司的员工也有义务如实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在公司是否有亲属的情况;凡是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对因工作关系,新形成的恋爱或亲属关系,公司负责人必须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对当事人作出调离或离职处理。
第六条 应回避的员工,必须自行提出辞职,在三天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人事回避暂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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