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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权买卖合同1

发布时间:2020-03-03 23:2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使

经营使用权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潍坊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潍坊人和地一大道”商铺或摊位的经营使用权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商铺或摊位的位置、面积及用途和经营范围:

1.1 甲方自愿将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风筝广场地下,甲方拥有使用权的“潍坊人和地一大道”富层第号(柜)经营项目为,面积为平方米的商铺或摊位的四十年经营使用权售卖于乙方。乙方购买经营使用权的商铺或摊位须用于经营用途。

1.2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商铺或摊位的面积为建筑面积,以甲方实际交付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商铺或摊位的经营使用权期限为四十年,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或摊位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商铺或摊位的经营使用权价款及付款方式:

3.1 买售经营使用权期限为四十年,

价款合计为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即每平方米万仟佰拾元/三十年(小写:元/平方米/四十年)。

3.2 经营使用权价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购买。

(1) 一次性付款

四十年经营使用权总铺款,即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小写:元)。

(2) 分期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足商铺或摊位四十年经营使用权总铺款的%,即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剩余款项乙方须在年月日前付清。

(3) 银行按揭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足商铺或摊位四十年经营使用权总铺款的首期按揭款,即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余款由乙方向银行进行按揭,甲方协助配合办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须提供相关证件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如商户不预购买,结算使用费用价格为:每年元∕平方米∕天,铺位(专柜)面积为平方米,合计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区域经营品项为,物业费用为每月元∕每平方米。享受优先购买权。服从商场统一管理。

第四条商铺或摊位交付的条件和期限:

4.1 甲方在乙方满足下列条件后,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或摊位。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足额缴付了约定的价款和费用。

(2)经双方当面核实,并填写商铺或摊位交接单。

4.2 交接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交接单为本合同的附件。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或摊位的日期为年月日前。

4.4 考虑到施工的具体情况或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实际交付日延迟

不得超 过年月日。 备注;

4.5 乙方自接到甲方交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须按交接通知要求持相

关证件到甲方处办理商铺或摊位的交接。

第五条商铺使用权转租、转让管理规定

为了加速潍坊地一大道的培育、提升和发展,充分利用好市场资源,促进经营业态的不断成熟,推动市场繁荣兴旺。针对本广场实际情况,本广场商铺使用权的转租、转让,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5.1 管理规定

⑴ 乙方需转租、转让使用权时,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转让手续。商铺购买者转租、转让,必须通知广场管理部门,以便备案。

⑵ 在转租、转让使用权时,乙方户必须根据与甲方签订的《经营使用权买卖合同》条款和公司有关规定,没有违约行为,没有涉及拖欠相关费用,没有违反市场、物业、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⑶ 新一轮承租户必须按该商铺原租赁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未经甲方批准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原《经营使用权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经营项目、行业和范围。转租、转让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越原乙方与甲方的《经营使用权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⑷ 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铺位,在开业一年内不得转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转租的应退还该铺已享受折扣优惠的全额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⑸ 未经甲方批准同意擅自转租、转让的,甲方一律不予承认,同时根据合同和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将采取经济处罚、收回商铺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办理。

5.2手续办理程序:

⑴ 出具乙方与甲方的《租赁合同》和有关票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新承租人或受让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乙方与承租方或受让方的转租或转让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3转租、转让(过户)费用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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