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2014年 个月。本合同与2016 年 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为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第十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基本工资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绩效工资按月销售额的%计算。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二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