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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考 勤 制 度(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社区居委会的良好形象,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城管局社区系统全体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和社工协会秘书处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指定一名社工担任考勤员,并建立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档案,考勤员应在每月25日上午将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出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在各部门内部公示基础之上,经社区系统办公平台考勤的工作流系统上报,纸质版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上报社区科。

第四条:社区科启用社区办公平台考勤系统登记的方式,对各社区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作为社区考勤档案的有效补充。

当考勤档案与办公平台考勤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以考勤档案为最终考勤依据。

第五条 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实行无假日工作制,弹性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19:OO(周

六、周日至17:00),值班由各部门负责人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适当安排相关人员倒休。

1 第六条 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作息时间,严禁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考勤员说明情况,填写部门因公外出填写完登记表后方可外出,考勤员必须做好相应外出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七条 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工作人员每周工作达40小时以上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给予加班计算。加班和倒休要有详细的记录和说明,考勤员将其作为各部门考勤档案的一部分存档。

第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以书面形式报各级领导批准。不超过三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为三天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及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由于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立即向各级领导说明原因,理由不充分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考勤员要做好相应记录存入考勤档案中。

第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天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每月病假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工资照发,超过两天的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休长期病假的,经员工书面申请,城管局领导批示后,根据国家及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休假时间按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一)婚假:3天,晚婚增加7天(女年满二十三岁,男年满二十五岁)。

(二)丧假:3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死亡)。

(三)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婴儿增加15天。女方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妻子生产,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

(四)探亲假:工龄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已婚职工四年一次,20天。

第十一条 带薪年假根据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或年度累计病假达到规定时间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十二条 工伤假根据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员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工伤员工须在工伤发生后12小时内报社区科社会保险经办人予以办理工

3 伤备案。

(二)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第十三条 旷工的具体规定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2、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3、伪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出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6、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二) 旷工的处理

1、三日内,扣除当月工资的50%,旷工超过3天当月工资全部扣除。

2、工作人员一年之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3、由于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向单位请假,并能在事后予以证

4 明的,不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按其他假期处理。

第十四条 城管局或社区科将不定期对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勤档案和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通过社区办公平台进行集中公示。社区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较差者,部门负责人给予口头批评;考勤情况很差者,要求其做出书面检讨;考勤情况极差者,最高可给予除名惩罚。对月内出勤情况优秀的部门,可给予该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增加半天倒休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社区科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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