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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 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 政策环境

第十条 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 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必须由民办学校承担。

鼓励引进县外公办学校名优教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民办学校引进的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40周岁以下、中学高级职称以上、任教高中6年以上的县级名师或45周岁以下、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和45岁周岁以下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在县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公办教师档案,由教育局分配到指定学校挂编。

第十三条 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只适用于自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和自有投资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相同。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条件优惠信贷,提倡对省、市、县优秀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行以奖代补。每学年对被评为优秀民办学校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拨足额资金给予资助和奖励。其奖励等次为:省级优秀学校奖励3万元、市级优秀学校奖励2万元、县级优秀学校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工龄计算、子女升学、名师名校长评定和津贴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每学年七月至八月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作“广丰县民办学校巡礼”专题,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学校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并用公函明确将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告知县教育局。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执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费用。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 内设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有关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教职工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广丰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负责代理广丰县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负责为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和本校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载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应的责任。

在本县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县内其他民办学校应聘时要提供前一学期劳动聘用解除证件,方可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六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身具备的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严禁民办文化补习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就乱招生、乱广告。

民办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进行招生。

民办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公办学校不得设立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件。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阻止学生的正常流动。

对县内职业学校招生实行“随时注册入学”制,各学校要提供信息、提供方便。

县内民办学校可以向县教育局招生部门了解中招信息,中招办要提供中招考生的名单、成绩,以便招生。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委托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明确列出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确定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七章 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情况应每学期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民办学校收费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发票。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跨学段(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预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严禁民办学校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形式向学生、学生家长或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办理: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生注册交费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特殊变故、应征入伍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凭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3)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含军训时间)14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60%;学校开学28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的50%,住宿费不退;学校开学28天以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再退还本学期的学费、住宿费。中途转学的退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条开学时间的计算依据广丰县教育局下发的校历安排确定。

(4)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赞助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或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管理使用。在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金和校产归学校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或挪作他用。学校终止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要求从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学校章程中明文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没有明文规定的,视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应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有办学结余的。

(3)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形成书面提取方案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与该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该校的财务状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认真执行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坚持把德育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做到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办学的社会效益。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特色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国家需要的各类合格人才。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或优秀学校。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捐资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县政府予以表彰。对评估未达标的学校,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评估合格的民办学校方可享受县政府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民办学校的收入、经费支出、财务管理、办学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丰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书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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