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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简答论述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简答

税收管理员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区别

联系

1、税收管理员是随着我国税制变革和经济的发展,由税收专管员演化而来,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前身是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

2、税收管理员制度不是过去专管员制度的简单意义上的“回归”,不是“穿新鞋、走老路”,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

共同点

1、管理对象相同,均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负有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2、执法依据相同,均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服务宗旨相同,均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质的区别

1、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⑴与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的社会经济背景基本互相适应的是,征纳双方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二者之间利益分歧并不突出,因此,税收专管员工作以实现“照章纳税”为目标,实行“一人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征管模式。⑵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基本互相适应的是,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形成,利益冲突日渐凸现,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依法应收尽收,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不但要自觉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并且要通过自身的行为体现税法公平与公正,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但要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控管税源的能力,力求做到应收尽收,而且要应对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变化日趋复杂化的挑战。

2、所处的法制环境不同。⑴在税收专管员时代,税收法制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对税收专管员的权力使用进行有效规范。⑵如今我国的税法体系日趋完善,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法律、法规为主体,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税法框架,构成了对行政权力有效制约的法制化管理格局,形成了防止税收管理员权力滥用,重蹈税收专管员覆辙的法律屏障。

3、所依托的手段不同。⑴税收专管员主要靠手工作业,管理质量和效率相对低下,信息不能广泛共享。⑵当前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使税收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使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大大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使税源管理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成为可能。同时,也为税收管理员的信息广泛共享提供了交换平台,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提供了充分条件。

4、职权范围不同。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并实行双人上岗、定期轮换和票款分离等管理监督制度。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与专管员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

税收管理职能的内容

㈠ 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

㈡ 调节经济职能

税收的调节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改变国民收入原有的分配格局,从而对经济产生影响的能力。

论述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日常管理、税款征收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了解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的不涉及立案核查或者全面检查帐簿凭证的日常管理行为,是依法对被检查人在某一征管环节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或某一方面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的税务检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处理的税收执法活动,是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二)职能定位与职责划分

纳税评估是进行税源管理的方式之一,是税源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属税收管理中征、管、查三环节的管理环节;日常检查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之一,亦属征、管、查的管理环节;而税务稽查是独立于征收、管理之外的一个单独的税收管理环节,是实施税收管理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即为依法办

在新的税收征管格局的要求下,税务检查的概念被一分为二,即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由税务机关内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分而实施。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上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三)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目的相同,均为加强税收管理采取的方式和手段,都应以遵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同属管理环节,后者为实施前者的手段之一;纳税评估工作内容之一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稽查结果体现和反馈纳税评估工作成果。

三者的区别体现在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手段、法律后果等方面。

1、实施主体上: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基层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管理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稽查机构中具有职权的稽查人员实

2、工作内容上: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侧重于对不涉及立案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分析评价和及时性处理;税务稽查则侧重于对涉税违法案件中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

3、实施方式和手段上:在方式上,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较为灵活,多采用函告、约谈,是纳税人一种自纠行为,是一种自律机制;而税务稽查必须严格依法遵循税务稽查的程序,稽查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在手段上,纳税评估常以比较分析、控制计算、阅审相关资料为手段,一般不调账,不到户实地核查;而税务稽查手段更为有刚性,其必须通过履行严格的程序调取纳税人帐簿资料检查或实地检查来取得纳税人涉税违法的证

4、法律后果上: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在评估、检查完毕后,一般以提出管理建议、处理处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来处理,多为相对人的自查自纠行为;而税务稽查则一般是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改变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并对其产生了重大影

此外,三者也有时间和效果上的差异: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是事前事中管理,具有前瞻性;而税务稽查则是事后补救,以达亡羊补牢。

案例

发票管理中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发票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二、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②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③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②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发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的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的处理方式:

①提供发票复印件;

②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将两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发票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 ②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检查时可使用手段

税务查账

税务查账是对纳税人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银行存款账户等核算资料所反映的纳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这是税务检查中最常用的方法。 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对纳税人账外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应税货物进行的检查。

征收可采取措施(保全、强制)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尚未到纳税期的时候采用的,属税前措施,适用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到了纳税期以后不缴纳应纳税款的时候采用的,为税后措施。适用主体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所用政策

中国的税收基本政策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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