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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分析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1 06:05:1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税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税法常识课后练习作业题

1、全年某大型油罐生产企业销售100吨级的石油产品储运油罐100只,每只油罐的单

价为30万元(不含税价),每只油罐从企业运往客户的平均运费为10万元,每只油罐的原

材料进项税额约为5万元。请计算:

① 当企业将油罐和运费统一作价销售时,其应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② 假定该企业决定设立专门的运输企业来运送油罐,那么其全年可能节省的税款是多

少?

2、某天然牧场一年中生产的乳制品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价),消耗草料及精饲

料约500万元,其中外购草料及精饲料共计1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准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的进项税额仅约10万元,故此,牧场的乳制品的增值税负担很重,接近17%。有人建议牧

场将乳制品厂独立出来,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买鲜奶就有了进项税抵扣,增值税负可大幅减

轻。请测算:

假如在乳品销售规模维持原有规模的条件下,每年乳制品加工需要从牧场购买的鲜奶至

少达到2000万元(不含税价),鲜奶的增值税率为13%,那么,独立后,乳品厂每年应纳的

增值税是多少?每年可能节约的增值税又是多少?

3、某民营土特产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甲、乙两大类特色产品,其中甲类商

品的年销售额约60万元,乙类年销售额约75万元,现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

增值税率。但让该企业经营者头痛的是虽然土特产的进销差价较大,但其进货时

很多都没有发票等,导致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太少,致使其增值税负很重。假如

你是这家企业的老板,你可能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4、某装饰材料厂生产销售实木地板,在客户需要时并代为用户铺设安装。

该装饰材料厂去年全年实木地板销售收入为660万元,施工收入510万元,则两

项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共计170万元。感觉税负太重,如果你是该企业的员工,

你能有什么办法建议老板科学地减轻其税负?大约可减轻多少?

5、某展览公司去年举办了一次农副产品展销会。吸引了400余家客商参展,每位参展

商按规定缴纳参展费5000元,共计收取参展费200万元,展览公司随后向展馆缴纳场地租

金100万元。请问:本次展览业务,该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多少?假如你是展览公司的在组

织者,你有何办法节约税负?能节约多少?

6、某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欲签订一份房屋建造合同。甲方提出:乙方只

负责建造,由甲方自行负责所需建材的采购。工程预算造价为1000万元。其中建材价值350

万元,施工费用650万元。因施工单位与建材供应商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同样的建材,施工

单位购买可按市场价打八折。因此,乙方向甲方提出:建材由施工单位代为购买,建材质量

由甲方进行监督,且总承包价比预算造价下降50万元。你觉得乙方的这一提议有何好处?

7、某酒厂销售三种不同税率的产品:瓶装粮食白酒,五加皮(药)酒和礼品套装酒;

增值税税率均为17%,而分别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10%和20%。本月该厂对外销售1斤

装10000瓶粮食白酒,不含税单价22元/瓶;销售15000瓶五加皮(药)酒,不含税单价

38元/瓶;销售1500套礼品套装酒(2斤装),不含税单价118元/套。假定其增值税进项

税税额为0,则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为多少?

8、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配套生产某汽车厂家的汽车用轮胎,年销售1000000只,每只从出厂价600元,其中每只汽车用轮胎含50元包装物。该公司现采取连同包装一起出售的轮胎销售策略,应缴纳消费税税率为3%。因为是长期供货,包装可以回收使用。为此,有人建议采取汽车厂提供轮胎包装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办法,一年内汽车厂家退还包装,橡胶公司退还押金。请问:

A、按现行办法销售,该公司每年应纳的消费税为多少?

B、如果改按建议的办法销售,公司有何好处?

税务案例分析作业题

一、股权转让,处理不当挨罚,多缴税

1、案例背景资料:

甲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三位股东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因公司经营需要,陆续共注入公司资金1150万元,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等变更手续。目前公司的总资产是2100万元,净资产是1380万元。2008年5月,张姓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份转让给李姓股东,转让价为350万元,随后李某以现金248万元支付给张某,两人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2009年10月,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张某补交个人所得税67.5万元,滞纳金17.5万元(按日息万分之五计),并处罚金85万元,合计170万元。因数额太大,遭张某拒绝,随后张某将其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和隐匿,使税务机关无法强制执行。2009年底,张某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犯罪被捕入狱。

张某不服,委托其律师申诉,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其投入公司的原始资本实际是300万元,其获利仅48万元,即使不计资金的利息成本,其获利部分按20%的所得税率计也仅仅只有9.6万元,再加上滞纳金等也不过10万元出头,税务机关的补税金额计算依据有误;二是如此高的罚金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张某承诺愿意按重新计算调整后的结果补税和接受处罚。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2、案例分析要求:

A、税务机关的补税数据是怎样计算得出的?请列出计算式并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B、税务机关的补税和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为什么?

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D、你从这一案例能得到哪些教训和启示?

二、欲虚假注资偷逃税,枉费心机尝恶果

1、案例背景资料: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虚假注资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伪造银行资金进账单骗取虚假验资报告,也有的与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有的先出资再抽逃资金,有的注册资金形式上到位实际不到位,有的用实物出资者先虚夸投入资产价值再委托验资,也有的验资后资产不办理产权过户等,手法五花八门,目的是骗取银行信用以方便融资或加大折旧以偷逃税款。

刘某于2005年底注册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刘某手头资金仅200来万,但公司登记的注册资金1000万,系刘某利用他人的10辆汽车、5台数控机床设备等作为实物投资作价800万虚增了注册资本,以加大折旧额进而达到降低应税所得额的目的。

2008年9月该公司又注册了两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亏损或微利边沿,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检查,该公司2008年实现主营收入约563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约5617万元,经营毛利率为0.28%,毛利率和税负率等指标显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税务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注册时投入的固定资产并未投入经营使用,三年多时间里,共计多计提折旧等达370万元,少纳所得税约92万元。且刘某的公司三年来一直存在部分销售收入账外循环和虚增广告成本等行为。最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了查补增值税及所得税款共计约385万元,并处三倍罚金的处罚,刘某本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偷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2、案例分析要求:

A、依据计税原理,解析公司虚增注册资本的利弊有哪些?

B、本案例中,假如你是刘某,你会怎么做才能不至于违法且有可能减轻公司的税负?

C、从本案例中,你得到哪些启示?

三、节税筹划方案设计

1、背景资料

甲、乙、丙、丁四家私人企业的经营规模均满足不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无法取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许多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于是,经磋商,决定四家企业联合起来组建一新的实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各自的业务仍然按原有的归属关系分别经营,互不干涉,自负盈亏。为此,有人提出了如下两种设想:

方案一:以甲为主体,吸收乙、丙、丁入股,在合资入股章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实施“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统一一块牌子对外,内部以分公司或部门形式分别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共同运作管理费用按股份分摊。

方案二:以甲为主体,乙、丙、丁成为甲的经销商,均以甲的名义对外。乙、丙、丁的进货和销售均以甲的名义操作,凡需要开具增增值税发票的业务逐单清算,财务核算统一由甲对外,甲按每单业务的固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2、案例分析要求

A、请就上述两种筹划思路分别指出其涉税业务操作时的利与弊,以及其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税负减免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B、假如请你来筹划,你将提出何种运作思路?与上述思路相比,你的思路有哪些好处?

四、促销策略实施筹划方案分析

1、试比较下列三种促销方案有何不同?

A、购价值2000元的电冰箱送价值200元的电饭锅一个;

B、购2000元的电冰箱,加1元钱可购价值200元的电饭锅或其他等值的商品;

C、购2000元的电冰箱即送200元购物券;

D、购2000元的电冰箱,返还200元现金;

E、购2000元以上的电冰箱统一按八折计价销售。

2、分析要求

分别就五种方式所可能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做出详细测算,依据测算结果分析比较其优劣。

假如你是商场的营销策划负责人,你将如何向你的上级推荐最佳的促销方案?

五、以楼抵债的涉税处理问题讨论

1、法律及政策知识点概述

财税【2003】第0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或个人出售房产时,以全部收入额减去购买成本的余额作为计缴营业税的税基;

财税【2008】第174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出售非普通住宅时,购买不足2年的,以转让全额计缴营业税,超过2年的按全部收入额减去购买成本的余额作为计缴营业税税基;出售普通住宅时,购买不足2年的,按全部收入额减去购买成本的余额作为计缴营业税税基,超过2年的,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771号《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债务,无论是协商、法院裁定或拍卖等形式发生产权转移的,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缴营业税。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使用,或用于捐赠、奖励、福利、投资、抵债或换取非货币资产的行为,均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2、案例背景资料

事件一:2008年初,张某向朋友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自身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一年,现无力及时归还。拟将其4年前购买的市内目前正用于出租的145㎡的商品房作价200万转让给王某,除抵顶债务外,王某即时支付给张某现金100万,双方于2009年4月去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事件二:2009年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欠B工程公司工程款400万已逾一年,B公司反复催收,A现决定以新开发的市场评估价约500万的五套商品住宅作价400万(开发的账面成本约320万)抵顶B的债务,随后双方签订抵债协议,去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A公司就此业务计缴了营业税20万元。2010年初,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对此业务的处理提出异议,认为A公司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0万元(500-320-20-100),补交所得税15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免于处罚。

3、案例讨论要求

A、事件一中,张某和王某分别应缴纳哪些税?数额几何?

B、事件二中税务机关为什么会提出异议?依据是什么?

C、你从这两起案例中获得了哪些启示?

推荐第2篇: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12财务A2 周鑫阳 20124840839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筹划心得体会:我觉得《税务筹划》是《税法》和《税收实务》相结合课程,因为这门课程让我们学到很多节税的具体方法。经过不断思考,使我加深了对税收概念的理解,并且掌握了基本的纳税知识,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而掌握了一些节税的方法。我意识到《税务筹划》其实还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领域的学科以及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现代化边缘学科。可是在这短短时间里,我学会了很多有关税收业务办理等知识,掌握了基本的税务办理方法,对我学好我的专业知识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我进一步学习税务筹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推荐第3篇: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是适用税率33%;现有职工942人。主营业务是制造销售变压器、风机。

二、基本案情

该单位自以来,采取虚列成本及价外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不申报纳税等手段大肆偷逃国家税款

(一)该单位在至度的成本结转过程中,由于该企业生产的设备安装地点多在外地的偏远地区,企业在成本结转中存在以多暂估材料成本方式虚列成本的偷税行为。本次检查发现,该企业至三年中在多个项目的成本归中,虚列成本15,076,000元(虚列6,087,200元;虚列2,902,600元;虚列6,068,200元)。

该单位8月收取的某集团逾期付款利息350,08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

(二)办案经过

鉴于该案的工作量巨大,案情复杂,要查清问题需要对被查企业多年的成本核算及应税收入进行全面的检查。国地税稽查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制定了周密的检查计划。4月29日由两局稽查骨干4人组成的检查组进入该单位,首先仔细询问了该企业的有关财务人员,责成他们提供该企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相关的资料。同时检查组的同志深入该企业的生产场地和供销部门对该企业的二级核算情况以及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细致的了解。根据掌握的情况检查组的同志决定从该企业的收入及成本核算的原始资料查起,采用顺查的方法,把本次检查查深查透,把本案办成铁案。

经过检查组对该企业大量的原始成本资料的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安装地点多在偏远的地区,在设备安装和调试期间,许多设备的配件需要由供货厂家直接发往设备的安装地点。该企业的有关财务人对安装地所发生的成本掌握不了,只能按照施工现场传递过来地不准确材料,对部分成本进行暂估。在项目完工后,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取得的发票进行成本项目的认真核算和还原相关的成本。针对以上情况,检查人对该企业的法人和有关财务人员进行仔细地询问,并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工作。经过对该企业三年来的进货情况进行统计,同时认真比对了该企业每个项目中所耗用的材料,发现该企业至三年中在对多个项目的成本归中,虚列成本15,076,000元。

另外,该单位8月收取的某集团逾期付款利息350,08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该项费用属价外费用,本次检查该企业应补提销项税50,866.32元.四、处理处罚结果

综合以上情况,本次检查共计查补企业所得税2,850,777.60元(在调增计税所得额同时考虑企业原来亏损等因素),查补增值税50,866.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定性为偷税,本次检查共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901,643.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398,559.42元,并处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1,450821.96元。

推荐第4篇: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减免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免缴营业税。

5.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2)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6.转让无形资产的免税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缴营业税。

(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缴营业税。

7.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缴营业税。

推荐第5篇:《税务会计》案例分析答案

第一章例24

『正确答案』

(1)甲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所执法行为的不妥之处在于:

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所未经批准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不妥。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妥。

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所核定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000元,而扣押了甲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货物的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该做法不妥。

④税务所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的做法不妥。

按照《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税务所未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而是直接委托某商店销售,做法不妥;此外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税务所未参照同类货物的价格,直接按照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做法不妥。

第二章例14

『正确答案』

(l)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电器有限公司已具备上述条件,故应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征管法第60条。按征管法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场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行政处罚行为都是正确的。

(3)不会得到免除。

(4)该事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5)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事项的委托,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代理范围之一,鉴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并无差错,应建议委托人接受处罚而不是接受委托去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推荐第6篇:香港公司税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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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务案例分析

一家香港公司2010年9月底注册的,12年5月份开始有第一笔营业的,开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之前一直都是零申报。但从一开始所有银行的月结单,合同,发票都留底了。12年到现在每年平均大概30万美元左右营业额。

我们现在很想头几年的补齐做账审计报税,做成微亏会微盈,以后每年都正常审计报税。现在找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就不用说了,最害怕的核心问题是:听网上有些比较了解情况人说,试想一个经营多年往年一直0申报,忽然今年的税表与往年不同,报表和审计报告都看得出一定问题,税局肯定会追缴税和罚金的。0申报改正常申报,是税局重点追查的对象,相当于主动往枪口撞。

我们这种情况,补做审计报告报税的 1)香港税务局会不会因为我们之前虚假报税,之前几年按照估税来收我们的税?几率大么?如果是这样头几年估税的话,我们不得被罚交几十万上百万港币的税了?找了好多代理和会计师事务所问,回答都不确定。有的说税务局质疑,可以给他们解释或发求情信免于处罚,可信度大么?

现在愁死了,好几个这种情况的朋友都注销公司了,重新再注册。可是现在开户很难,条件高,查的严。另外,原来的客户就难维持了,损失太大了。 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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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担心,你现在开始做账审计没有一点问题。税务局也不会去纠结你之前做的是不是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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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出台之前,可以说90%以上的香港离岸公司做的都是零申报。为什么呢? 只要不和香港本地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没有利润来源于香港,零申报的风险非常小,几乎为零。税务局为什么不查呢?其实人家什么都知道,这就是离岸金融中心相比一般税务法区宽容的地方。

虽然做账审计必须要从公司成立时做起,但是香港税务局不会因此将此作为不符去对你进行罚款。就像你说的,成立多年的公司,可以少做些盈利少交点税。这也是CRS下比较好的应对措施。

重开公司 注销公司、注册公司、还有最大头的开户费用 你可能要花到3W块且不算中间所需的时间成本 。。。建议尽早补做审计。

推荐第7篇:税务稽查案例

库尔勒市大华纺织机械股份公司于2003年1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纺织机械设备制造销售,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购货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6月25日对该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算、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8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该公司2008年发生职工工资支出18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12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80万元,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120万元。

2、2008年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列支公司职工教育经费36万元,列支购货运输费用274万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00万元。

3、2008年底有关账户余额:原材料200万元,生产成本:500万元,库存商品:75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0万元。

4、2008年营业收入18000万元,营业成本12000万元。

5、2008年8月份在建工程项目领用生产用原材料200万元(该种材料计价中已含运输费用),该项目2008年9月投产。

6、该公司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2008年12月产成品明细账如下:

库存商品单位:台、万元

7、财务费用中列支流动资金借款手续费100万元,发行股票费用200万元,支付职工股利25万元。

8、2008年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明细账中余额有10万元,经查是2008年5月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产生。

9、2008年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机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列支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5万元。

10、2008年12月21日,大华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5年)销售10台设备,约定每月21日收款5万元,该产品同期市场价格25万元/台(不含税价格),生产成本20万元/台,增值税税款在销售时一次性收取,本期已收款5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直线法摊销。

假定上述问题都未作纳税调整,除上述资料的有关问题外,该企业不存在其它问题。税法规定该公司2008年9月投产的项目净残值率为0,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10年。为简化计算,对于查补的需进行分配的费用,只进行一次分配,不考虑其第一次分配后的进一步影响。做调整分录时不考虑结转利润及利润分配和补交所得税的调账分录。

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2)汇总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3)作出有关调账分录。

答案及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资料6中多结转营业成本,审增应纳税所得额50×20-750=250万元。

多转成本250是这样计算的:采用先进先出法,期初结存产品的单位成本是1200÷80=15万元,12月12日销售产品70台,成本应该是70×15=1050万元。而该企业转了1260万元。故12月12日多转1260-1050=210万元,12月21日销售210台,成本应该是10×15+50×18+150×20=4050万元,多转4090-4050=40万元,共多转销售成本:210+40=250

2、资料2中职工教育经费未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分配,根据生产工人和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和在建工程,不应计入管理费用。多计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36/1800*(1200+120)=26.4万元。

3、资料2中购货运输费用未计入原材料成本,不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多计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74/(200+500+1000+12000)*(200+500+1000)=34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库存商品企业结存金额750万元,由于采用先进先出法所计算的发出商品的成本多计250万元,所以实际库存商品的结存金额应该是750+250=1000万元。

4、资料2和资料9中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60)-18000*0.005 =170万元。

5、资料5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影响固定资产计价,少提折旧,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7%/10*3/12=0.85万元。

6、资料7中发行股票费用未计入资本公积,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7、资料7中支付职工股利未计入利润分配,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8、资料8中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其对应的资本公积未转入损益,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9、资料9中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10、资料10中,分期收款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调整,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5-20)*10-(5*5*12-20*10)/5*12-(5*5*12-25*10)/5*12=47.5万元。

分析:分期付款会计作帐

借:长期应收款5*5*12=300+

51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5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

同时结转成本200,形成利润50

税法按合同确认收入5,同时结转成本200/5*12=3.33,税法利润为1.667

会计在本期收款5万元时,按直线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50/5*12=0.833作帐: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0.833

3贷:财务费用0.8333

这样会计应调整0.8333

所以税会差异:50-0.8333(会计利润)-1.667(税法利润)=47.5

二、应补企业所得税:

(250+26.4+34+170+200+25+10+5-0.85-47.5)*25%=672.05*25%=168.01万元。

三、账务调整:

1、对第1项,

借:库存商品 25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万元

2、对第2项, 借:生产成本 24万元在建工程 2.4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4万元

3、对第3项, 借:原材料 4万元生产成本 10万元库存商品 2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万元

4、对第4 项不需账务处理。

5、对第5 项, 借:固定资产 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85万元贷:累计折旧 0.85万元

6、对第6 项, 借:资本公积 20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万元

7、对第7项,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万元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5万元

8、对第8项, 借:资本公积 1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9、对第9项不需账务处理。

10、对第10项不需账务处理。

推荐第8篇:税务稽查案例

稽 查

二00八年六月

例 务 案

前言

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

2 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案件分析”主要是从查处案件的认识和体会,以及完善税收工作的建议。

―“思考题”、“考试练习题”主要结合案件的特点和内容提出,期望对读者的关注有一定启迪。

因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部分涉税业务处理规定不甚明确,各地具体办案在法律适用实践方面存在不一致,编写过程这一类问题处理是对全国各地的几个主流做法都视为正常,仍保留其原有案例观点,希望读者,在稽查执法实践中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本书在编辑过程中,总局稽查局综合处宋杰处长、李璆梅调研员多次亲临一线给予指导,同时,编写组的同志们为本书付出了努力。

3 参加本书的初审组成员有:

总局稽查局系统处宋杰处长、李璆梅调研员;总局教育中心教材处顾伯群处长、周佳;北京地税检查处朱兴有处长、吉林地税稽查局贡献局长、浙江国税稽查局王黎明局长、广西国税稽查局盛国华副局长、浙江国税稽查局池贤福同志。

参加本书的编写组成员有:于德智、刘延俊、陈萍生、陈旭东、冉小鲁、姚占君、陈玉蓉、苏成轼、刘海生、杨万霞、朱延波、孙杰夫、谢雅琳、宋寒菁、李 岩。

本书由于德智通稿。

由于从征集案例到定稿,时间紧、标准高,尤其是第二次集中编写和审稿阶段,工作量大,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同时,因篇幅有限案例选择难免挂一漏万,也请大家谅解。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总局稽查局、四川国税局、海南国税局、大连地税局、北京国税局的大力协助。

在此向曾经给予本书鼎力支持的编写组成员和单位表示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例》编写组

二00八年六月

4

第一章 加工制造业稽查案例 ..................................................................................................9

1-1 .....................................................................9 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9 1-2 ....................................................................15 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 ....................................15 1-3 ....................................................................21 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21 1-4 ....................................................................27 某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27 1-5 ....................................................................31 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利用代理出口隐瞒收入偷税案 ..............................31 1-6 ....................................................................36 某外资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36 1-7 ....................................................................42 某食品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42 第二章 商品流通企业稽查案例....................................................................................................49 2-1 ....................................................................49 某科技有限公司分解收入偷税案 ............................................49 2-2 ....................................................................54 某服饰代理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54 2-3 ....................................................................59 某汽贸公司多种手段隐瞒收入偷税案 ........................................59 2-4 ....................................................................65 某船舶油料有限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65 2-5 ....................................................................71 某电子商务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71 2-6 ....................................................................77 两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77 2-7 ....................................................................82 某食品有限公司账外账偷税案 ..............................................82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稽查案例..................................................................................................89 3-1 ....................................................................89 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 ..............................................89 3-2 ....................................................................96 某房地产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96 3-3 ...................................................................103 某墓园隐匿收入偷税案 ..................................................103 3-4 ...................................................................107 某房地产公司虚增供料偷税案 .............................................107 3-5 ...................................................................113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113 3-6 ...................................................................120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列支出偷税案 .........................................120

5 3-7 ...................................................................125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125 3-8 ...................................................................131 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多种手段偷税案 .........................................131 3-9 ...................................................................141 某房地产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141 3-10 ..................................................................150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150 3-11 ..................................................................158 某物业公司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案 .....................................158 第四章 建筑安装企业稽查案例..................................................................................................166 4-1 ...................................................................166 某路桥建筑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166 4-2 ...................................................................171 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 .......................................171 4-3 ...................................................................179 某安装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混淆收入涉税案 ...................................179 第五章 服务业企业稽查案例........................................................................................................182 5-1 ...................................................................183 某广告公司假发票抵减计税额偷税案 .......................................183 5-2 ...................................................................187 某旅行社虚增营业税抵扣额偷税案 .........................................188 5-3 ...................................................................194 某医院混淆应税收入涉税案 ...............................................194 5-4 ...................................................................199 某健身俱乐部隐匿收入偷税案 .............................................199 5-5 ...................................................................206 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206 5-6 ...................................................................212 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 ...................................212 5-7 ...................................................................219 某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涉税案 ...........................................219 第六章 娱乐业企业稽查案例......................................................................................................225 6-1 ...................................................................225 某娱乐公司设置两套账偷税案 .............................................225 6-2 ...................................................................233 某省高尔夫球行业专项检查涉税案 .........................................233 6-3 ...................................................................239 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239 第七章 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 ......................................................................................246 7-1 ...................................................................246 T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 .............................246 7-2 ...................................................................253 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 .......................................253

6 7-3 ..................................................................260 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少报多 ............................................260 第八章 发票稽查案例..................................................................................................................266 8-1 ...................................................................266 某市多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偷税案 .................................266 8-2 ...................................................................270 某团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 ...............................................271 8-3 ...................................................................277 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77 8-4 ...................................................................283 T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 .......................................283 8-5 ...................................................................291 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 .....................................291 8-6 ...................................................................297 三户橡胶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97 8-7 ...................................................................306 某商贸有限公司多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306 8-8 ...................................................................312 关某兄弟骗购、虚开发票团伙案 ...........................................312 8-9 ...................................................................318 税警联合查处制假贩假发票案 .............................................318 第九章 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稽查案例 ..........................................................................................324 9-1 ...................................................................324 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 ...............................................324 9-2 ...................................................................329 某广告策划公司利用关联关系偷税案 .......................................329 9-3 ...................................................................334 某煤矿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关系偷税案 .......................................335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企业稽查案例 ......................................................................................342 10-1 ..................................................................342 某银行会计电算化检查涉税案 .............................................342 10-2 ..................................................................348 某医药公司会计电算化少列收入偷税案 .....................................348 10-3 ..................................................................354 某购物中心会计电算化偷税案 .............................................354 10-4 ..................................................................360 某科技公司利用网络异地存储财务数据偷税案 ...............................360 10-5 ..................................................................364 某医院会计电算化设置两套账偷税案 .......................................364 第十一章 其他典型案例..............................................................................................................371 11-1 ..................................................................371 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371 11-2 ..................................................................376 T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 .........................................376

7 11-3 ..................................................................384 某破产外资公司税款追缴案 ...............................................384

第一章 加工制造业稽查案例

1-1

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的检查人员面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以及相关账务资料的缺失,通过对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对发现疑点,以货物结转环节作为切入点,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收货等诸环节进行检查,并采取从核查其‚出货单‛等最基础资料入手,找出问题并取得突破,同时对发现的疑点充分运用书证、人证、物证等形成予以确认,最终查实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其办案思路和方法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10日,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P市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2001年至2004年共购进麦芽2.6万吨,以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计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作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啤酒公司于1989年12月1日开业投产并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黄某,出资人陈某,出资额2.55亿元,属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1994年1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啤酒公司开业即与德国T公司合作生产啤酒,于1999年结束合作关系。其后,一直生产自有品牌,并零星受托加工其他品牌啤酒。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结合举报线索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1999

9 年起,啤酒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资金紧缺,2000年初因严重负债被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2001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25396吨,申报消费税559万元,申报销售收入4087万元,申报增值税154万元,增值税税负3.8%;2002年销售啤酒31028吨,申报消费税685万元,申报销售收入5748万元,申报增值税144万元,增值税税负2.5%;2003年销售啤酒24944吨,申报消费税551万元,申报销售收入4496万元,申报增值税42万元,增值税税负0.92%;2004年销售啤酒19233吨,申报消费税428万元,申报销售收入5513万元,申报增值税74万元,增值税税负1.34%。2001-2004申报所得税为零。纳税人税负逐年降低,检查组认为申报异常。

2.确定检查重点。根据静态资料分析,检查组初步确定了分别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经销商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未能取得突破

检查组依法调取啤酒公司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对现有人员进行询问,发现检查组面临啤酒公司以下状况:多次被举报并接受税务检查,但没有发现重大问题,说明其反检查能力比较强;货物销售业务现金交易,资金流难于检查落实;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证难以取得;采购、仓库、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管理混乱,各部门间生产数据均连接不上;财务核算资料在不同时期核算口径不尽一致,数据勾稽关系前后矛盾;提供的资料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其生产经营全貌。

稽查人员首先对啤酒公司主要原材料——麦芽的供应商销售情况进行了外调协查,核实了解到供应商提供的麦芽销售数量及金额均与啤酒公司账上相符,说明啤酒公司未有账外生产的情况。检查人员又对啤酒公司的附属产品——麦糟的数量进行核实,想以其主要产品与附属产品之间的产出比例关系,从附属产品推算出主要产品的的大体产量,以确定啤酒公司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但啤酒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麦糟主要销往公司投资人的亲戚办的个体养殖场,该个体养殖场没有核算资料,提供不出具体数量,导致稽查人员无法测算啤酒的真实产量。

稽查人员又转而对啤酒公司资金流向进行检查,发现啤酒公司从2002年初起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与啤酒经销商之间的资金结算大部分采取现金交易方式,

10 或以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货款汇往啤酒公司地区业务员个人银行账号。并且2001至2004年期间的业务员大部分已离岗辞职,上述业务员及其个人银行账号无法查找齐全。因此,从资金流方面也难于获得该公司账外经营的证据。

鉴于上述情况,为拓宽检查思路,检查组对当地其它啤酒生产企业进行调查,获悉在生产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啤酒投入产出比例一般在1:8,即投放1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而啤酒公司账上反映2001年至2004年生产投入产出比为1:7.2,啤酒公司投入产出低于行业正常水平。于是检查人员在初步掌握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检查方案,确定将落实其真实的经营销售情况,即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等与实物直接接触的环节作为重点,以查找其偷税的证据。

2.突击检查,查获重要证据

检查组通过对啤酒经销商的调查,了解到经销商向啤酒公司正常提货时使用‚啤酒公司送货单‛(以下简称‚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啤酒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以下简称‚赠酒单‛)。于是,为从啤酒公司获取上述单据资料,检查组分兵几路,同时突击检查了该公司的财务部、营销部、仓储部、保安部、运输部,终于在营销部获得了该啤酒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部分‚送货单‛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等单据。两种送货单为啤酒公司经销商提货及领取促销赠酒所使用的单据,详细纪录了啤酒公司销售和促销赠酒的品种、规格、数量、客户、提货方式、提货车号、提货人等有关资料。并从经销商处取得了啤酒公司销售啤酒正常提货时使用‚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赠酒单‛,以及啤酒公司与上述购货方采用现金方式直接收款的事实,证明啤酒公司啤酒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3.数据抽样比对,测算隐匿收入

在查获啤酒公司两种送货单后,检查组通过整理归类,抽取了一个月的啤酒送货单进行统计,然后与账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发现送货单上记录的啤酒销售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账簿反映的纳税申报数量。于是,检查组耗时30多天,对上述全部送货单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对产成品明细账的8万余条信息逐笔录入电脑,形成了如下三种类型的700余份统计表格:

一是财务部会计核算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

11 量、期末数量、当天生产完工入库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

二是仓储部核算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

三是营销部上述‚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统计,包括各种名称的产品分规格、型号,每天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当天领用数量、当天发出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领取人,以及每天销售的单价。

经过对上述各类数据统计表的信息数据比对,核实啤酒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销售啤酒10542万瓶、生啤5730升。而同期纳税申报销售啤酒6890万瓶、生啤300升。与企业正常纳税申报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有啤酒3244万瓶、生啤5430升的数量差距,按照同期或近期同类或类似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和啤酒的密度(吨/升)计算,涉及啤酒19558吨,销售收入3316万元。

4.正面交锋,偷税案水落石出

在掌握了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与啤酒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已经取得了其偷税的直接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并对上述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告知其只有把情况说明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才能排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责任。通过对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法律顾问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上述人员消除了顾虑,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了其它偷税证据。啤酒公司也以‚自述材料‛的形式书面说明和确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检查中遇到的困难,一是检查资料比较多,有账内、账外资料,有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工作量较大;二是检查涉及面比较宽,从企业财务部,查到营销、仓储、保安、运输等部门,从企业内部查到关联企业,外调任务重,各类信息比较多,稍不注意,就会做无用工,甚至产生错觉,偏离工作方向,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啤酒公司人事变动频繁,业务经办人员大部分已经离职,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对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且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纳税申报资料保管不全,给固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增加了难度;四是企业相关人员反检查能力比较强,在没有充分证据前,企业以各种主

12 客观理由阻挠检查的情况,更谈不上配合检查。

在相关证据的认定上,检查人员首先对财务部门核算资料,投入精力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理出期初数量、完工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进行归类整理,然后对照纳税申报资料,落实账面核算的产品发出是否存在没有及时作销售处理,已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没有申报纳税问题。其次,把营销部的‚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赠酒单‛存根,按产品规格、型号、名称、提货人、运输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单时间、发货时间等要素,理出每天实际发出商品的真实数量;再次,把仓储部的成品,按照规格、型号、名称,每天期初数量、入库数量、发出数量、期末数量,货物入库验收人、发货人等要素,理出每天出入库真实数量。最后把生成的上述信息进行同口径比对,得出每天实际销售数量,形成完整、准确的数据证据资料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8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16万元,少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

四、

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啤酒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对该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33156万元的偷税问题,追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8万元;

(2)对该公司少列收入3315.5万元,应调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2001年度及2002年度企业亏损,查增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并对

13 该公司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和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找准突破口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纳税人偷税手段越来越诡秘、偷税过程越来越隐蔽,其提供的资料一般经过精心策划,从账面上很难发现其大的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方面要要善于使用企业的内部资料,利用其较真实的内部核算资料掌握其真实的情况,同时要全面了解其具体经营流程,从其经营流程中最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的环节寻找突破口,并围绕疑点问题提取证据资料,用证据资料把涉税违法问题确定下来。

2.技术查账是提高案件查办效率的重要手段

专案组面对查获的大量需要分类、统计、分析的杂乱、零散原始单据信息,通过建立计算机电子表格,利用计算机的多项功能的辅助,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3.适时调整检查思路是逐步接近事实真相的有效途径

对较复杂的案件,要有检查预案还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要根据具体检查情况,边检查、边分析、边整合,并适当调整检查思路,才能少走弯路,不断明晰检查重点,逐步接近事实真相。

(二)工作建议

日常税收管理要及时到位。以本案为例,该啤酒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货物的购、产、销是主要经营环节,三者之间有匹配关系,且这个关系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而该公司的税负率连年下降,作为日常税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并落实企业的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以及时发现和落实各类涉税

14 疑点问题。因此建议对纳税人建立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及时予以检查落实,提高日常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思考题

1.纳税人采用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账外经营,可从何着手查实其违法行为? 2.除了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外,税务机关应如何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资金往来、货款结算情况的监控?

考试练习题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2.对生产型企业,检查人员在核实其真实销售收入额时,除对账簿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外,还应对企业哪些部门的生产经营资料进行检查核对?

1-2 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机关创新选案方法,利用征管信息和外围调查信息进行分析选案,检查中注重研究生产流程,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并能够灵活运用税务检查权和检查方法,本案对制造业的纳税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推行稽查精细化管理,实施了案源调查立案机制创新工程。在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稽查局成立调查组,采用依据行业特点结合分析比对征管信息、外围摸底以及分析企业自查情况等调查模式,对销售收入超亿元、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作为调查对象之一的某钢材生产企业系省级重点税源户,前5年均未纳入地税部门稽查范围,该单位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贡献率0.58%。该地区该行业案源指标库中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警戒线为1%的根据立案机制的提示,选案部门判定该企业税收负担明显

15 偏低,该局遂启动调查立案机制,将该企业列为分级分类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钢材生产企业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合金板材和不锈钢的制造、加工以及钢材的销售。该单位2005年度销售收入30572.80万元,利润总额529.69万元,缴纳各类税款合计495.03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76.99万元。该单位同时开设一家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频繁。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先期与案件调查人员多次进行沟通,精心准备检查预案。考虑到该单位在收入、成本方面可能存在问题,仅靠检查财务资料难以取得突破,决定按企业生产销售的流程,兵分四路,同时进驻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全面调取企业的各项纳税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重点检查该单位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⒈实地调查取证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实施突击检查,四个小组同时进驻该企业的董事长办公室、财务科、生产车间和销售科、仓库保管部门。在董事长办公室,检查人员向该单位董事长讲明来意,并听取其介绍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在财务科,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2005年度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获取了其7个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在生产车间和销售科,检查人员了解到企业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并对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分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实物盘点,掌握了企业当前时点各类产品的准确数据,同时调取企业销售部门的销售日报表和月度销售台账及所有产品的出库单据,检查人员还将销售科电脑中汇总统计的企业2005年度的销售数据全部拷贝,进行打印,并由企业当场签字确认。同时,检查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进一步固定电子证据。在仓库保管部门,检查人员在第一时间隔断了仓库会计与外部的联系,成功调取了原材料、产成品的相关账册和入库、出库单据以及月度、年度盘点表。

16 上述调账工作基本完成后,检查人员按照事先拟好的询问提纲,立即分别对企业财务科长、销售科长、仓库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销售、仓库、财务诸环节在核算上的衔接情况。

2.检查原材料成本

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分析后发现,该单位2005年度上半年的利润水平明显低于下半年,检查人员由此认为该单位在成本核算上有重大嫌疑,决定将成本核算的第一道环节—原材料核算作为检查的首个重点。

该单位的原材料主要是两大类,即带钢和卷板,其材料主要供应商有22家。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开展内查外调,一路外调供货单位,一路实地检查企业仓库的原材料,并与账面核算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外调结果证实,供货单位2005年度供应该企业的原材料数,远远小于该企业的账面入库数,外调结果与账面比对发现原材料虚假入库线索。同时,该单位2005年度账面反映全年外购原材料31945.59万元,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5430.75万元,而该单位向国税局申报的增值税明细表‛中‚进项税额‛为5099.60万元,差额331.15万元,换算成相应原材料金额为1947.94万元。通过账表(账与纳税申报表)比对分析,发现入库原材料数额异常。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抽取了企业2005年度1月份的凭证,逐笔核对记录原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将原材料借方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原材料入账金额比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多出数百万,这一发现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随后,检查人员逐笔核对了其余11个月的原材料采购凭证,并统计出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金额。经汇总,该单位2005年度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原材料共计1911.02万元,而且大多集中在上半年。通过核对原材料采购原始凭证,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进行对比证实,企业虚列入库原材料金额1911.02万元。

检查人员还检查了该企业原材料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通过审查材料明细账户借方摘要栏,并进一步检查原始凭证,核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名称和金额,然后看次月初有无以红字冲销的处理。经逐一核对每笔预估入账的原材料后,发现其中有四笔合计金额54.80万元的预估材料,历时一年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财务人员确认情况属实,并称由于时间久远,工作疏忽,导致未作冲销处理,造成多

17 列原材料成本47.07万元。

3.检查收入

检查人员把注意力转向了第二个检查重点—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发现两个疑点:一是销售部门年度销售统计台账反映的该单位全年销售收入为31147.87万元,而财务部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为30572.80万元,两者相差575.07万元;二是检查人员注意到一个经营细节,在企业的生产车间曾发现一辆车门上标有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卡车拉运过该企业的钢材边角料,但在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并未发现对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边角料销售情况。

由于检查人员已在销售部门调取了2005年度的销售台账及所有出库单据,第一个疑点很快就被解开了,原因是企业在收到货款后,销售部门已办理了产品出库手续并记入销售日报表,而财务部门由于尚未开具销售发票,所以未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这部分尚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应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对第二个疑点,通过对生产车间和仓库保管人员的询问得知,企业的边角料销售大部份都是开票入账的,只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除外,由于系关联企业,因此只制作废料出库单,没有开具销售发票,收取的现金也不入账。经对所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出库单进行统计,该企业共少计废料收入116.63万元。

4.检查应付账款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一笔1091万元的应付账款,2003-2005年度均未发生变动。企业财务科长解释该笔款项系该企业成立之初,由于资金困难,以关联企业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交给该企业无偿使用的,其利息也由某成品钢有限公司支付。对此,检查人员延伸检查了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与该企业2003-2005年度的往来账册,结果并未发现该笔贷款业务。

为查清该笔应付账款的真实面目,检查人员又到该企业的7家开户银行,检查了该企业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通过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成立之初的贷款已于当年年底全部归还给了银行,而且也未发现其与某成品钢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的往来。面对调查结果,企业财务科长不得不如实交待这笔应付账款是应付某供货单位的货款,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支付。后来,该供货单位发生

18 撤并,该笔应付账款就一直挂账未作支付。这一事实在检查人员通过异地函查后得到证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企业规模较大,原材料采购业务频繁,涉及原材料供应单位多,取证工作量大。

2.企业应付款项时间久远,往来情况复杂,核实取证难度比较大。对此,稽查局及时增派力量,对该单位22家供货单位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其7家开户银行展开调查取证,获取其与业务单位、关联企业的往来销货发票、资金划转等证据资料,再与账面情况一一核对,最后确认了该企业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应付账款1091万元长期挂账未予纳税调整等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企业2005年度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成本81.75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成本1559.82万元,合计多列支出1641.57万元。

2.该企业预估材料入账未及时冲销54.80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出2.34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出44.73万元,合计多列支出47.07万元。

3.该企业少列主营业务收入575.07万元,少列其他业务收入116.63万元。 4.该企业对超过三年以上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1091万元,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申报调增。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17.84万元;加收滞纳金70.51万元;对该单位上述通过虚增原材料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其他业务收入造成少缴税收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274.25万元。

19 2.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有关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是利用案源调查立案机制,稽查案源部门与实施部门紧密配合,成功查处大中型企业偷税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案源部门的前期调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调查对象涉税信息,提高选案准确率;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按规定实行先期立案,实现调查、检查信息共享,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就本案而言,检查人员正是按照调查人员的提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与调查人员密切配合,以账面分析为基础,以成本、收入的检查为重点,以外围调查和实地取证为抓手,成功查处了这起涉税超千万元的案件。

(二)工作建议

本案偷税手段比较简单,但偷税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如果检查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仅‚就账查账‛,很容易被企业蒙混过关。因此,检查人员要树立‚办案‛理念,拓宽查账思路,改变固有模式,充分利用调查信息,拟定具体检查方案;在突击调帐时,要把握好主要控制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流程,掌握原材料采购来源、销售网络、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资金运转等情况,为查清案情提供保证;在实施检查时,要多法并举,并注重检查企业的电脑资料、存货状况、生产现场等,以求取得突破;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权,灵活运用稽查技巧,深入开户银行、重要客户及关联企业调查,通过检查账户、协查、外调、询问等取证方式进行调查,以掌握充分和确凿的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思考题

1.本案的成功查处有何借鉴意义?

20 2.在税务稽查执法中,如何确立办案思路、拟订稽查方案,如何明确检查重点、查深查透案情以及如何多方取证,锁定违法事实,有何看法和建议?

考试练习题

1.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如何处理? 2.税务机关在对制造行业检查中,实施突击调账时应注意哪几个部门?

1-3 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研究举报线索,制定有效的检查预案发现了被查单位的偷税主要证据—计算机‚电子资料‛账外账,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调取电脑主机,并破解密码,对检查人员在如何检查发现并固定电子证据方面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某配件公司采取设臵账外账的手段进行偷税,并提供了该公司销售客户的名称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配件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004年正式投产,主营门窗配件、密封胶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4年申报收入245万元,应纳增值税5万元,税负2%;2005年申报收入298万元,应纳增值税9万元,税负3%;2006年申报收入492万元,应纳增值税17万元,税负3.4%;2007年1至4月份申报收入51万元,未实现增值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市局稽查局领导立即安排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制定稽查

21 预案。

检查人员分析:几年来,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并无明显偏低,而举报人提供的收入数与其申报的收入数相比却相差甚远。举报人提供的客户绝大多数为散布在各个地区的个体经销商及建筑公司,若按其提供的线索对所有客户逐一排查,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甚至会惊动部分涉案纳税人,增加后期工作难度。所以,检查工作只能从被举报企业入手。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即使手段再高明,其账簿凭证上也会留有蛛丝马迹。另外,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该公司有近百家客户遍布各个地区,从生产销售到财务核算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管理机制,其财务核算很可能使用财务软件。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若设臵账外账,其真实的财务数据往往隐匿在电脑中。于是,检查人员制定了以日常检查名义进户,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电子数据为工作重点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账簿,发现疑点

2007年6月23日,检查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进入该公司实施纳税检查。通过检查公司几年来的账簿凭证,检查人员发现,其记载收入的凭据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本地区的工业企业,另外部分是销售给财务核算建全的建筑公司的收入,以普通发票记账。而通常该类企业的销售对象中,个体经销商及其他建筑公司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占较大的比重,这类客户在交易中一般只索要普通发票或者不要发票,该公司的核算与这一情况不符。另外,检查人员在举报资料列举的公司众多销售客户中挑选了一户本地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该公司与此一般纳税人企业交易数额和公司账簿记载交易数额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基本相符,这说明举报线索是可信的。但公司账簿中却未体现其与举报材料中列举的众多个体经销商及建筑公司的交易情况。检查人员又想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测算公司经营情况,但考虑到该公司如设臵‚账外账‛进行偷税,则很可能从原材料购进到产成品销售均不入账,若以原材料的投入产出进行测算很难发现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单位产值的工资支出入手进行测算。经测算,该公司账簿记载的工资支出超出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标准的3倍以上,而其人均年产值仅为1.5万元,而同行业的人均产值则至少5万元。以上情况说明,该公司很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偷税的问题。

22 账簿凭证检查过程中,细心的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的一份记账凭证后除附有产品出库单外,还附有一张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客户销售单‛上注有‚客户微机号‛。这说明该公司确有可能采取内部电子核算的管理方式。

2.采取有效措施,调取电子数据资料

针对诸多疑点和该公司财务部、经营部、销售部在日常工作中均使用电脑的情况,检查人员提出查看电脑数据资料的要求。对此,公司负责人以电脑中存储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一口拒绝,在检查人员告知其只查看与纳税有关的内容且依法为其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仍拒不同意。在双方僵持的时候,公司突然停电。检查人员凭经验推断,停电可能是人为造成,并分析该公司有可能利用备用电源供电,通过其他服务器终端删除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于是迅速拔掉网线,分头控制各部门的电脑。这时,该公司的十几名员工将检查人员团团围住,欲强行搬走电脑。见此情形,检查人员发出了阻挠税务检查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警告,一名员工仍搬起一台电脑向车间跑去,检查人员紧跟其后,迫使那名员工才将电脑又搬回办公室。检查人员根据那份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结合上述种种迹象,电脑中存储的数据很可能有问题。考虑到该公司存在设臵‚账外账‛偷税的重大嫌疑,对待税务检查又持阻挠态度,而且电脑存储的数据非常容易灭失且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清,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将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调回,同时调回公司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实施调账检查。

3.破译密码,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调回税务机关后,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启封、开机,准备对存储在其中的数据进行全面检查。而该公司人员拒绝提供财务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于是,在该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硬盘上,然后再次将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针对该公司使用财务软件的相关特点,检查人员对备份数据库进行分析,采用在财务软件数据库的人员库中增加管理员的方法,成功破译了财务软件中所涉及到全部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使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及销售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财务软件中发现了与核算销售收入有关的 ‚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并将数据导出,打印成纸质材料。经过对上述两表

23 的分析统计,该公司 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为3784万元,而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为961万元,少计收入2823万元。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银行账户

为尽快对上述数据进行确认,检查人员再次与该公司相关人员联系,而此时对方手机全部处于关机状态。检查人员立即到该公司寻找相关人员,却发现一些工人正在大量运出其产品。鉴于该公司涉案金额巨大,且有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其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二天,该公司公司负责人来到税务机关,面对打印出的‚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公司负责人承认了采取设臵‚账外账‛手段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签字确认上述表中所载为公司实际销售收入数据,同时将其它账外资料全部交出,至此该公司隐匿收入偷税问题全部查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检查中,被查公司不配合甚至阻挠检查人员工作,拒不同意检查人员查看电脑存储资料,并欲强行控制电脑;在检查人员将电脑服务器主机依法定程序调回税务机关后,拒不提供财务软件密码;在认为其偷税行为可能败露的情况下,公司组织工人大量运出其产品。面对上述困难和阻力,检查人员果断、有力地控制了局面,及时依法实施了调账检查;迅速破译财务软件密码,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依法固定了电子证据;及时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最终成功查处了该公司偷税案件,保证了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电子证据是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检查中,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完成了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确认工作。检查人员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在该公司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使用†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将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调回税务机关;调回后,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启封、开机,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硬盘上,然后再次将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提取电子证据后,由公司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在由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中存储的‚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材料上签字确认两表中所载的公司销售收入数

24 据系该公司几年来的实际销售收入,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有效性,使该公司偷税行为得以最终认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少列销售收入2823万元,少缴增值税税款480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480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综合分析发现疑点,克服困难成功结案

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销售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单一核算收入的依据不符合常规以及人工成本比例异常的疑点;通过对账簿凭证的审核,以一张‚客户销售单‛发现了企业采用电子核算的线索;在企业拒绝提供电脑密码的情况下迅速破译了密码并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在检查工作遭遇阻力甚至遇到人身威胁时,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最终成功查结本案。

2.依法采取措施,成功提取并固定电子证据

在查处利用财务软件设臵‚账外账‛进行偷税的行为时,相关电子证据的提取至关重要。由于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随时更改,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

25 本案中,检查人员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效采取税务稽查证据保全措施,在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涉案企业电脑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主机上,将电脑主机封存,在将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输出打印后,由涉案企业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签字确认,从而使提取的电子资料固定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工作建议

1.深入了解企业,及时发现涉税疑点

建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注重与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进行横向比较,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其生产规模、耗用原材料、动力、辅助材料以及人工成本等多项指标进行成本与产出的比率分析,及时发现偷税迹象。

2.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报备会计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管理工作,掌握企业的整体情况,提高对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思考题

1.如何有效查处‚账外账‛偷税案件?

2.在税务稽查中,你对‚固定电子证据‛的程序有何认识?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检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应履行什么法定程序?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2.税务检查人员调取被查对象电脑主机时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26 1-4 某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检查人员结合被查单位的行业特点,通过疑点分析,运用外围调查等手段,查获了纳税人采取隐蔽真实核算地、开设账外账户、隐匿交易凭证、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事实,对查处此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月,某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涉嫌巨额偷税。由于T公司的税务登记地和主管税务机关是该省某市国税局,该省国税局稽查局责成该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办。2007年1月19日,市国税局稽查局抽调稽查骨干组成检查组开展查办工作。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T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邓某,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冉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职工近500人。公司注册成立时由邓某及家属唐某投资50万元租用厂房从事生产。2003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90万元购买30亩土地新建厂房,随后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2004年搬迁到新厂址。

T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品牌调料、火锅底料,近两年开发出多种规格型号的调味品、小食品、肉食品、蔬菜制品、非酒精饮料等产品。公司下设行政、生产、财务、配送、销售、研发等部门。销售部下设四个办事处,分片区负责国内三十多个销售点的经销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组调阅了T公司有关税收申报资料,排查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一是T公司税负偏低。调味品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广阔,且T公司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突出,产品覆盖面广。公司成立3年多时间里,资产规模扩大到1500多

27 万。近5年T公司综合税负率却在2%左右,各年末均无留抵进项税额。二是纳税申报存在疑点。T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申报的是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未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这与一般情况不符。因为T公司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超市或私营企业、个体批发商等,相当一部分经销对象不需要发票,应该有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在。

于是,检查组明确了检查方向与手段,决定先派人到T公司实地调查,掌握企业机构分布情况,然后突击调账检查,并明确检查重点是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及保管配送中心等部门,检查资料以账簿凭证等书证为主,对电子数据要求复制存储并打印。检查人员共分3组实施检查:第一小组检查财务室,重点提取财务数据,用移动硬盘现场拷贝电脑数据库;第二小组检查销售部,重点收集客户档案资料、销售统计报表、业绩考核表等资料;第三小组检查生产车间和保管配送中心,重点检查生产记录、产成品库存,看是否账实相符。

(二)具体检查方法

1.突击检查,调查陷入困境

2007年1月22日,检查组按计划对T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公司对税务检查积极配合,没有发现正常会计核算资料以外的涉案书证、物证。检查组调取了账簿凭证,分类统计分析产品、包装、材料购进数据,另外梳理了银行账户资料、管理记录、生产材料等资料。

对包装物与产成品的统计分析发现:一是包装袋购进量大、规格复杂,无法准确统计。T公司2005年就有38种规格的常用小型包装,购进包装的计量单位有件、箱、斤、袋、个等,个别购进发票没有数量、只有金额,会计账簿只核算大类,没有分品种、分规格核算,记账不明晰;二是包装用量与成品计量单位对应关系复杂,难以从包装用量推算产品出厂情况。T公司成品出入库与销售结转均以‚件‛为单位,不同系列产品每一大件内又有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小包装。如火锅底料产品有168g、200g、330g、400g等系列型号,从包装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因此要从账务核算上直接发现问题有一定的难度。

2.扩大调查,发现重要线索

为了打开僵局,检查人员决定到超市、集贸市场收集T公司不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调味产品,与账簿记录的产品包装品名、型号、规格等进行比对分

28 析。终于,检查人员在一个小包装袋上发现该公司除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地址、电话外,另有一个销售部电话。

检查组分析认为,这个销售部很可能是企业的核心总部或其账外经营的销售核算地。于是检查人员从发现的销售部电话号码入手,到电信部门查询电话使用人登记信息,发现该电话号码是以个人名字登记的电话,地址在某某路16号。检查人员到某某路16号,通过与小区物管联系,找出了电话号码所在的大楼及楼层门牌号,并到现场调查销售部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检查组对销售部实施突击检查。当稽查人员突然现身T公司销售部并出示检查手续和证件依法展开调查时,现场气氛骤然紧张。公司员工神情慌张,有的急忙收拾资料、关闭电脑,对问话支支吾吾。检查人员从现场一部电脑中发现T公司一批商品出入库统计和各片区市场营销布局、销售业绩考核等重要数据,当即对相关数据进行打印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固定电脑数据资料,并对各办公室的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收集和归类。

检查人员用从该销售部电脑中提取的2005至2006年各销售片区收入业绩考核的统计数据,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收入数进行比对,发现该销售部的销售统计数明显大于财务的记账数,判断T公司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但从该销售部除了取得上述销售统计数据外,没有提取到其他账外涉税凭证。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对T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询问调查,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在此期间,邓某四处网罗关系说情,希望‚尽最大努力让公司自己纠正,尽可能在税务机关处理不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公司开始解雇员工,经销部负责人及五六个员工探亲休假。

3.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

面对上述情况,为取得案件的突破,市国税局领导根据案件进展,将检查组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继续从销售部收集的经营资料入手,重点查找整理违法线索。另外一组从购货方入手收集其隐匿收入的证据。检查人员在该公司客户群中选出一批购货商,从购货方逆向调查该公司的商品流、资金流,收集销售发票、购销合同、银行凭证等涉税资料。经过努力,在上述购货商提供的货款支付凭证中,发现几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回单,收款方开户银行是某农行分理处,收款单位是T公司,但这个账户账号不是T公司登记注册的结算银行账户账号,说明T公司还

29 另有一条资金流渠道。检查人员当即开具‚税务机关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从银行查明这就是T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从2004年开设以来,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从该账户的银行原始原始凭证中可看出,许多销售货款被汇入该账户。T公司偷税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依法再次对T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调查询问。在铁的事实面前,邓某经过长时间的复杂思想斗争,终于如实交待了偷税违法事实,并于2007年2月5日、3月30日分别通知家属将隐匿于账外的涉税资料交出,共有银行收款凭证1384张、产品出库单222张等,至此该偷税案案情已水落石出。

4.发起协查,违法事实

经过两个多月的系统归类整理,检查组向购货商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对购货商与T公司的资金往来、货物往来、购销合同等进行认定,固定关联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经查,T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间,采取在某农行分理处开设账户收取账外经营销货款的形式,共少列收入4146万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705万元。案发后,除当事人补缴增值税税款30万元外,仍偷税67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67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61万元。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0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T公司偷税案是一起隐蔽性较强的案件,从作案手段上反映了当前偷税违法行为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是该公司有较强的反稽查意识,在经营机构设臵上首先考虑隐密性,以多处存放涉税资料的手段应对税务管理与检查,并且采取了多重防护措施,一旦一个机构暴露问题,其藏匿保管的涉税违法资料有转移的时间和空间,让税务检查很难深入,反映了当前偷税问题的复杂性、隐蔽性。二是偷税目标明确,虚假账务处理更具欺骗性。开发票的收入全额记账,不开发票的收入不记账或少记账,用虚假记账依据应对税务管理检查,隐瞒收入的欺骗性较强,增大了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

(二)工作建议

建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适时完善税务、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经营地址、银行账户等相关经营的信息交换处理平台,对大力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只有通过充分掌握和分析应用纳税人的全部经营信息,才能掌控纳税人经营情况,并最大限度地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思考题

1.税务机关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源? 2.如何有效防范现金交易可能产生的税收漏洞? 考试练习题

1.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偷税罪的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1-5

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利用代理出口隐瞒收入偷税案

31 本案中,稽查部门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的新情况,选准检查对象,制定检查预案。在检查过程中,从出口行业的特点以及收入和费用配比方面寻找线索,通过资金流调查取得突破,并采取政策攻心巧破案件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结合总局取消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通过CTAIS和一户式数据查询系统调取该市木制品加工行业的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选案,发现该市木制品加工企业自政策变化后,财务数据出现明显异常,于是从中选取了生产规模较大并具代表性的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M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系港澳台独资经营公司,主要从事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加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通过财务分析,确定检查的主要方向。由于M公司在一次性筷子生产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稽查局研究决定,抽调稽查骨干成立专案组对M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及调取征管资料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发现,该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为23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为503万元,企业销售业绩大幅度下降。但同期企业管理费用却几乎没有变化。检查人员认为收入与管理费用明显不配比的原因,很可能是企业有账外销售行为存在,从而确定将核对该公司收入完整性作为检查的主要方向。

根据行业特点,确定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的部门是生产车间和销售部。重点检查的环节,一是根据商检部门关于每批出口应税木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档案‡的规定,查找该公司的†检验检疫档案‡,核实产品出口数量。二是根据每笔出口业务都有详实的订单记录和合同的规定,查找企业的订单签订情况,掌握出口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力求从中发现其账外经营的线索。

(二)检查具体方法

32 1.实地检查,发现重要线索

2005年6月8日,检查人员依法对M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M公司的产品全部为木制一次性筷子,均出口日本。其原材料为木制半成品筷子,主要来自黑龙江、吉林等地林区附近的木制加工厂。其生产流程是将采购的木制半成品筷子经人工分选后,用机器进行切削、倒角,按照客户要求装入纸箱,经报关报验后出口。检查人员查找生产环节所有的†检验检疫档案‡,但公司只保留有当月的†检验检疫档案‡,以前年度档案没有保存。检查人员从公司仓库保管员手中取得两种不同颜色、版式、印刷质量的产成品出库单,其中一本封面用圆珠笔标注了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与产成品账、仓库保管账计录的数据明显不符。检查人员推断这有可能就是公司记录账外收入即第二套账的原始凭证,但要证明这一点还需取到更加直接的、有力的证据。

2.分析财务资料,发现收入与费用不匹配的问题

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账簿检查又相继发现以下疑点:M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234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为503万元,两个年度收入差距很大,而部分的财务数据却存在着明显不配比。(1)电费支出异常。2003年电费支出5.5万元;而2004年电费支出7万多元,不降反升。(2)职工人数异常。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及工资表的检查,发现企业2003年职工总数59人,2004年57人,没有明显变化。(3)包装物支出异常。企业2003年包装箱消耗15.3万个,2004年包装箱消耗15.05万个,没有明显变化。(4)运费支出异常。企业2003年运费支出11.2万元,2004年运费支出14.4万元,不降反升。这四方面异常显然违背了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基本逻辑,也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存在账外销售行为的可能。

3.外围调查出口代理企业,发现账外经营事实

针对企业产品品种单一且全部出口的特点,检查人员意识到,M公司如果隐瞒收入,其隐瞒部分一定是出口收入,而公司的外销途径,除自营出口外,一定还有其它的外销渠道和方式。根据以上的分析,为寻找直接有效的证据,检查人员对销售部进行突击检查。该公司和外国客户联络订单的业务,基本上都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完成,所有的出口销售协议和订单在销售部门的电脑中都应该有记录,所以检查人员对该公司销售部的电脑数据进行了检查。在销售经理的电脑中,检查人员发现了该公司与辽宁T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T公司)

33 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和近期开具的代理出口发票。这一异常情况引起检查人员高度警觉,M公司是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自营出口权,为什么会存在委托代理出口业务。

面对新的线索,检查人员到辽宁T公司进行调查。检查人员调取了T公司与M公司的往来账和代理协议,发现从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来,M公司开始通过T公司代理出口。T公司与M公司均是同一日本客户,且货源的组织、运输、报关报验完全由M公司负责。同时,检查人员又取得M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正本、开具的出口发票的复印件和从T公司收取货款时开具的财政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资料。经调查统计,M公司2004年通过T公司代理出口其可以自营出口的产品,收入为1091万元(含税);2005年1月至8月收入857万元(含税)。经核实,以上收入均未入账。

4.追查资金流,完善证据链

根据对财务指标分析,M公司在营运资金极度短缺,产品严重滞销的情况下,还能运转良好,一定依赖账外资金的注入。而通过对公司的往来账户的检查,发现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借入的现金,合资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只单方面向中方股东的亲属多次借钱,而且是十几万或几十万大额现金,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检查人员找到公司的经理进行约谈,向其通报了前期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并宣讲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希望他能配合检查工作。该公司经理在检查人员已掌握的大量证据面前,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并提供了该公司账外经营业务的账薄、凭证。同时,公司经理交代其以自己及母亲名义开设账户,对代理出口的业务,采取购销都不入账的手段,隐瞒收入的事实。随即检查人员到银行调取了涉案账户的明细账和相关银行凭证,取得了应税交易的收款证据。通过进一步审查,检查人员发现标注大写字母‚B‛的出库单是该公司正在使用而未及时收存的账外账出库单,同账外账的仓库保管账数额完全一致。一系列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公司通过委托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销售一次性筷子,并设臵账外账,隐

34 匿这部分出口销售收入。2004年隐匿销售收入1091万元(含税),2005年1-8月隐匿销售收入857万元(含税)。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五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税款283万元,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由于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针对政策变化,找准选案切入点

2004年1月1日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后,木制筷子生产企业容易发生的共性问题就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隐匿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选案人员在选案过程中,正是针对政策变化,找准切入点,提高了选案的准确性。

2.运用查前财务分析,发现异常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账外与账内都会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运用财务分析法对企业报表中的财务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寻找疑点,也是查前分析的有效方法。本案就是通过财务分析,发现其营运资金短缺等异常情况,从而判断企业有账外资金和隐瞒收入的违法嫌疑。

(二)工作建议

1.稽查选案工作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有针对性的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发现企业偷税的新动向,为检查部门有效的打击偷逃税行为提供准确的案源。

2.稽查部门要从整体上把握行业的涉税违法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检查,总结行业涉税违法特点,制作行业税收工作指南,及时为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提

35 供借鉴。

思考题 1. 2. 出口加工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有哪些? 对出口企业收入的检查有哪些思路和方法?

考试练习题

1.下列商品中哪些在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经取消了出口退税? A 木质一次性筷子 B 竹制一次性筷子 C 润滑油 D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E 铜废碎料

2.木制一次性筷子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1-6

某外资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通过了解被查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原材料耗用测算产品的数量,发现实际产量与账面情况不吻合的问题,通过有的放矢开展外围调查,最终查实了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并历经税务听证、税收保全等法律程序,依法查处该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某市国税局(以下简称‚A市国税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某眼镜店经营了两年多,在国内生产销售隐形眼镜,数额较大,存在严重的偷税现象‛。于是,市国税局交由下属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举报内容,检查人员通过CTAIS系统进行查询,证实被举报的‚某眼镜店‛是W光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这是一家由韩国某株式会社投资成立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1月4日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金某,注册资本210万美元,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隐形眼镜的加工销售业务,

36 产品主要外销。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经初步调查发现,W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申报收入一直为零,从未领用过发票。根据上述情况及举报线索反映的其销售数额巨大的反差,检查人员判断其有账外经营的疑点,研究确定了如下工作思路:一是到企业广泛搜集资料,包括各环节的电子、纸质资料,搜寻其账外经营的资料;二是注重询问技巧,询问公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生产情况;三是根据线索,从客户入手开展外围调查取证。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企业账册,发现异常情况

在检查W公司账务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账簿极不健全,形同流水账,只简单记载着各项费用支出,且款项收付不合常理。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毫无不景气迹象但账面亏损严重,且公司近3年的费用支出,始终都从老板金某个人处借款支付。在这家拥有100多人的公司往来账中反映‚其他应付款—金某‛的贷方发生额400余万元,加上已经投资的210万美金,说明公司已经投入20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来维持现状,这些情况极为反常。

随着调查的深入,对税务机关的疑问,公司仅主动承认其有20万元的出口收入未入账,并解释原因是公司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但否认有内销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存在。

2.检查原材料消耗的账面情况,发现疑点

据了解,生产隐形眼镜的主要材料是干凝胶,其包装物是玻璃瓶,每生产一片隐形眼镜需要一片干凝胶,并存放在一只玻璃瓶中。公司账簿中记载,自生产以来共购进130万片干凝胶和140万只玻璃瓶。检查人员发现,干凝胶的消耗账实不符,公司账面显示出口20万片、废品74万片、生产流水线及库存10.5万片,但还有25.5万片账面没有记载;另外玻璃瓶也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购进 140万只玻璃瓶,其中库存20万只、出口20万只、报废10万只及产成品和流水线上10.5万只,还有79.5万只玻璃瓶账面无记载。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人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7 3.发现下游客户资料及供货情况,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在公司企业财务室,检查人员发现了该公司下游客户明细表,包括上海、成都等全国各地的20余家。此外,还发现了该公司发货给下游客户的大宗快递费用单据,上面注明的邮递内容均是箱子多少只。公司解释说,下游客户只是公司刚开拓的国内市场,尚无销售发生;发出的商品是为了‚客户铺货‛,即公司给客户的隐形眼镜只当样品使用,不是销售,所以没有收入。

4.针对疑点外调取证,取得突破

为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检查人员选取了供货量大的上海一批外地客户进行外调取证。到达上海后,检查人员先以眼镜代理商的名义到W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某眼镜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在多家展示柜中均有被查的W公司的产品。检查人员假称要开一家该隐形眼镜销售代理点,上海分公司的推销员很热情的招呼检查人员,说总公司在韩国,生产基地在国内A市,销售网络遍布北京、上海等全国大中城市,隐形眼镜货源充足,都是从A市通过快递公司运过来。检查人员将这一切情况都进行了照相、录音,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随后,检查人员来到上海市税务局,在该局有关人员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再次来到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某眼镜公司取证。这时,发现柜上所有W公司的眼镜都不见了,并且电脑等物品都已转移。公司人员一反常态拒不承认销售被查公司产品的事实。检查人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该公司的碎纸篓里,发现了一张2007年1月份的进货汇总表,有其汇款给W公司30万元的记录。同时,检查人员拿出谈话录音和照片予以佐证,在事实面前,两家公司不得不交出与W公司交易的‚往来明细表‛等涉税资料,检查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5.突击询问,公司人员承认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于2007年4月17日晚回到A市,稽查局立即成立了4个小组,按照法定程序将被查单位的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外籍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请到稽查局,并聘请了翻译分头同步实施询问。

在检查人员反复宣讲法律政策并耐心说服教育下,涉案人员陆续交代了他们各自的工作流程和一些有价值数据。检查人员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发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中方管理人员并不知详情,重要资料就存放在管理部长韩国人金某处,疑点全部集中到管理部长金某和翻译朴某身上。稽查局副局长随即带队直接

38 到被查单位找到韩国管理人员金某和朴某,并通知他们到稽查局接受询问。起初,金某不知检查人员已掌握的部分资料,拒不交待任何违法事实。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上海外调‚往来明细表‛、询问获取的一些涉税资料和已被税务机关熟悉掌握的公司操作流程等证明材料,金某知道违法事实再也无法隐瞒,随即承认了有隐匿收入偷税的情况,并供认所有隐匿的收入都存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卡上,再以借款的名义从该卡上用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随后在检查人员陪同下,回到公司提供出了所有发货‚往来明细表‛、相关银行卡资金流动情况和其他有关重要资料,检查人员连夜进行了汇总分析,查清了隐匿收入的数据情况并依法提取了证据。至此,该公司采取将销售款存在个人银行卡的手段隐匿收入的偷税案被成功查获。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调查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遭遇重重障碍。一是W公司频繁撤换财务、保管等涉税关键人员,并更换了5位公司负责人;二是销售、财务和仓库等方面的主要负责人皆以调回韩国、休假等方式,回避检查;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多次想通过关系深入接触检查人员,当都被婉言拒绝后其转而到市政府、市国税局上访,歪曲事实,并先后到韩国驻A市领事馆、A市市长等人处请人为自己说情,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罚。这些情况给检查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干扰。A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国税局对案件检查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最后证实了公司不负责任的说法不成立。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利用销售货物对方不索要发票的有利条件,采用销售货物不入账的方法,隐匿其销售收入,同时将其所有销售收入都存入了法定代表人金某个人银行卡,再由金某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公司,用于维持其正常经营。W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10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5万元(2006年度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

39 规定,对W公司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125万元,并处一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关于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199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的规定,该公司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业务,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追缴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处一倍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处罚听证、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情况

(一)处罚听证

2007年6月26日,税务机关向W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给予的140万元罚款存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

7月10日,A市国税局依法公开举行了W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稽查局检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陈述,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代理人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说明。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以内部管理混乱、法人不熟悉中国法律等为由,请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理,但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税务机关根据听证情况,认为该公司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检查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税务处罚意见的决定。

(二)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

听证结束后,稽查局于7月16日依法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W公司应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但是W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缴纳税款。在此之前,W公司擅自转移部分机器设备,妄图逃避纳税义务,A市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2007年6月18日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一方面,将采取保全措施时填写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与实际核对,逐件拍照,逐一登记,并与房东携手监控查封物资,防止公司转移资产;另一方面,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在网上发布拍卖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2007年

40 11月15日,W公司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156万元,同时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作出了缴纳罚款的计划。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W公司的偷税手法比较隐蔽,打着外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的旗号,暗地里做的却是内销偷税的交易。其经营的产品直接面对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的难度;账外经营资金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流转,手段隐蔽,增加了检查取证的难度。该案一波三折,稽查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终顺利查结,说明查处大要案不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需要上下同心协力,顶住压力争取各方支持。

(二)工作建议

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外资企业的税收监控和税务稽查力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中应结合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状况从其购进材料、使用劳务、日常水电费用开支、办公费用开支等方面,对其纳税申报情况予以核实,对经营情况与申报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应予以重点税收监控。另一方面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结合其工艺流程,对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对比分析,重点检查此类企业是否有隐匿收入的情况。

思考题

1.对目前隐匿收入方式的偷税行为,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运用什么方法予以检查落实?

2.你对本案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何看法? 考试练习题

1.被查单位在国内市场销售隐形眼镜以未被政府药监部门批准经营为由,无须承担纳税义务,是否成立?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是否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1 1-7 某食品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检查人员注重拓宽案源信息渠道,针对加工企业特点,从工艺流程入手,测算出生产过程中下脚料的投入产出率、销售数量和金额,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外调取证,用确凿的证据确认认了纳税人涉税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税局一名检查人员无意中得到一条信息:当地的部分鱼饲料是利用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海产品下脚料制作而成。而该检查人员记得稽查局曾对A公司进行过税务检查,并核对过下脚料的情况,当时A公司说其下脚料无利用价值,大部分当垃圾扔掉了。检查人员进一步从同行业企业中,了解到该公司的下脚料销售情况基本属实,鉴于此,市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2004和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属外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海产品加工、销售,产品主要有鳕鱼生鱼片、冷冻鲽鱼(无头),出口日本、韩国、泰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原材料为冰冻鳕鱼、鲽鱼,全部从俄罗斯和加拿大等国进口。2004年进入获利年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度申报收入15961万元,其中:进料加工收入14498万元、委托加工收入1301万元,已纳增值税390万元;2005年度申报收入16658万元,其中:进料加工收入15415万元、委托加工收入902万元,已纳增值税11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核对该公司下脚料的产生与销售情况是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围绕这个工作重点,检查人员制定了详细的方案:

1.实施外部调查取证。提前设计好有针对性的询问事项,对销售中间人、运

42 输人、购货人等分别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和取得其他相关证据,并以此外围证据为突破口,从中发现公司的违法事实。

2.展开内部资料检查。一是调阅公司生产工艺部门的各种技术统计表,以确定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和投入产出率;二是调取财务部、冷冻库、生产车间等部门账薄、资料,从中发现实际的产量和销量。

3.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因该市下脚料的交易存在一定社会黑势力控制的现状,联系公安部门在外围调查过程中给予协助。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秘密调查外围作坊

稽查局于2006年7月21日起,在公安人员的协助下,着穿便装以业务员联系购买鱼饲料的名义,到利用海产品下脚料加工生产鸡、鱼饲料比较集中的3个乡镇的7个个体作坊实地展开秘密调查。检查人员深入每个个体作坊,对露天存放的海产品下脚料的种类进行了认真核实,确认是从A公司购进的后再表明身份,并在做好每个个体业主的税法宣传教育,打消思想顾虑的基础上,分别制作了7个个体业户老板的询问笔录,还复制了从A公司购进下脚料的部分收据和进货流水账等证据。同时,派两名检查人员利用两天的时间在该公司门外,采取车内全天候现场蹲点观测方式,对运出下脚料的外来车辆进行拍照取证。通过上述艰苦细致的外围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该公司销售下脚料的联系渠道、中间人、运送人、运送规律、销售价格、付款方式等外围证据,并推算出该公司200

4、2005两年的大致销售数量和金额。

2.突击检查企业流程

检查组在外围调查取证后,决定从工艺流程中,对A公司下脚料实际产出和销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摸清关键工序和工艺流程,找准内部检查切入点。由于A公司非常重视产品生产工艺技术管理,为检查人员从工艺技术管理入手,利用下脚料产出过程中的理论数据和实际统计数据寻找直接证据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此,检查人员在调取企业账薄资料时,还同时调阅了A公司的†工艺流程手册‡、†企业内控技术标准‡及†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下一步明确了实际检查的重点环节。该公司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43 ①鳕鱼鱼片:进口冷冻鳕鱼→解冻→清洗去皮→切片→剔骨→除鱼虫鱼籽→冲洗→冷冻→包装→出口。

②冷冻无头鲽鱼:进口冷冻鲽鱼→解冻→清洗切头→除鱼虫鱼籽→冲洗→冷冻→包装→出口。

在工艺流程分析中,结合其†内控技术标准‡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的具体要求,从理论上确定了6个下脚料分离点,即:鳕鱼鱼片的清洗去皮、切片、剔骨、除鱼虫鱼籽4个下脚料分离点和冷冻无头鲽鱼的清洗切头、除鱼虫鱼籽2个下脚料分离点,并在分析†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上所标注的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一次投入产出率的基础上,计算出鳕鱼和鲽鱼综合产品产出率分别为79%和83%(计算公式:综合产品产出率=产品产量÷投入原材料数量)、原料——鳕鱼和鲽鱼工艺性损耗分别为21%和17%的理论比值。为此,稽查局从上述理论分析比较来看,有必要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性检查并把原料工艺性损耗作为下脚料检查的主攻方向。

(2)现场观测实际生产工艺,摸清下脚料的实际投入产出情况。为了能准确地证明A公司下脚料实际分离点个数和实际产出量,检查人员在A公司财务负责人陪同下,身着封闭式工作服进入产品生产车间,重点对照†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所标注的下脚料分离点,查找实际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下脚料出口处和集中储存场所,调取了2004年和2005年度的†关键工序原材料工艺性损耗日常记录台账‡及出入库单证,并对各出口处和集中储存场所的下脚料储存和流出的情景,进行了现场拍照。同时,对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下脚料集中储存场所负责人分别作了询问笔录。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生产过程属单一流水作业特点,在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下,集中5天时间,运用实测关键工序一次投入产出率工作法,采取过磅、写实记录等现场观测手段,对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进行分工序现场测算。本次测算分3批共投入鳕鱼88.8吨、鲽鱼31吨。鳕鱼鱼片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产品产出测算结果如下(以产出率计算):

清洗去皮点3批平均产出率85.5%;切片点3批平均产出率97.5%;剔骨点3批平均产出率95.1%;除鱼虫、鱼籽点3批平均产出率97.8%,以上4个下脚料分离点总产出率为77.5%(即4个分离点平均产出率连乘积:85.5%×97.5%×95.1%×97.8%)。依据总产出率得出下脚料总产出率为22.5%(1-77.5%),应产出下脚料

44 为19.89吨(88.40吨×22.5%)。冷冻无头鲽鱼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产品产出测算结果如下(以产出率计算):清洗切头点3批平均产出率84.8%;除鱼虫鱼籽3批平均产出率96.3%。以上2个下脚料分离点总产出率为81.7%(即2个分离点平均产出率连乘积:84.8%×96.3%)。根据总产出率得出下脚料产出率为18.3%(1-81.7%),应产出下脚料为5.67吨(31吨×18.3%)。

检查人员在现场测算的基础上,为使所测算的下脚料产出率更加合理,以同样测算方法,又进行了两次现场测算,并以税法和理论比值分析为指导,考虑到该公司实际工艺能力、操作水平及鱼的含水量等因素的影响,在把三次现场测算结果交工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最终把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的下脚料产出率分别确定为22.3%和18.2%。据此测算,2004年,该公司实际投入鳕鱼18849.63吨、鲽鱼4213.53吨,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所产出下脚料应分别为4203.47吨(18849.63吨×22.3%)和765.03吨(4203.47吨×18.2%),共计产出下脚料4968.5吨。2005年实际投入鳕鱼23598.44吨、鲽鱼5185.44吨,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所产出下脚料应分别为5262.45吨(23598.44吨×22.3%)和943.75吨(5185.44吨×18.2%),共计产出下脚料6206.2吨。该公司两年总计应产出下脚料11174.7吨。

对产品生产制作现场的调查摸底、取证和计算,为让A公司交出涉案直接证据和有针对性作分管财务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的询问笔录,起到了重要的威慑作用。

(3)重点检查财务部,查找最直接证据。检查人员在两位公安人员协助下进入财务部,分工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对下脚料储存场所负责人询问所提供的线索和外围取得的部分证据,检查人员利用当事人‚做贼心虚‛的心理,采取多种‚攻心‛手段,围绕‚现场测算下脚料应产出量与下脚料申报数量相差很大‛这个话题,分别对分管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及出纳员作了询问笔录,证据面前财务经理和出纳员被迫交代了偷税的经过,并从公司档案室保险柜里拿出了下脚料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和现金收入流水账。

(三)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最明显的感受是对下脚料的税收检查,取证难度相当大,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45 1.外围取证方面

大部分下脚料交易都受社会上黑恶势力控制,要想把外围证据取好、取牢,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是相当困难的。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不可能顺利取得相关证据。

2.公司内部取证方面

绝大部分企业对下脚料的税收检查一般都不配合。如A公司在检查人员没有取得公司内部直接证据前,采取推诿、拖延的消极对策,不配合检查,所以很难把所有已经发生、能直接证明偷税行为的证据,全部取齐,并全部定性。同时,A公司全部是用现金交易,且款项都分散存入个人存款账户,也给检查人员增加了取证难度。

3.产品工艺技术方面

A公司由于工艺技术管理比较好,把原材料工艺性损耗分离点,都通过†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的形式标注出来,检查人员如果不懂产品工艺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很难测算出令企业信服的下脚料产出比例和产出量,也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偷税一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最终把下脚料购销协议、收款收据、照片、外围调查复制的相关证据和询问笔录、公司内部出库单,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A公司有偷税行为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面对铁的证据,A公司不得不承认:前两年有人上门提出收购冷冻鱼的下脚料,A公司感到有利可图,遂建立了较固定的购销关系。看到收购下脚料的业户基本不要发票,A公司原想将下脚料收入全部隐匿,但又考虑账面上如没有此收入容易引起税务部门怀疑,于是采取销售收款时给收购人开收据或不开收据,然后降低单价或减少吨数自行开具发票入账,从而达到减少总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既掩人耳目,又合乎情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析核查,稽查人员最终核实:A公司对外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鱼皮、鱼头、鱼骨等下脚料,2004年和2005年共销售下脚料11003吨,每吨含税单价550元,共取得销售收入605万元。该公司采取设臵账外账的

46 手段,隐匿下脚料收入287万元,减除当期增值税留抵,少缴增值税34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增值税税款34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此案从检查人员看似偶然地得到一条消息入手,通过从外到内逐渐深入的检查,揭穿了一个企业的偷税事实。偶然中有必然,该案的查处,对拓展稽查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都有许多启示:

1.对账外经营的检查,必须有的放矢

一要准确掌握查前信息,注重收集和综合分析被查企业相关信息,准备充分,针对行业特点等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二要准确收集各种证据,应突击检查仓库明细账、出入库单、车间生产统计资料、销售部门销售统计资料、收款收据、内部结算凭证及财务人员单独纪录的流水账或表等,全面收集,从中发现线索与证据,深挖细查,形成完整证据链;三要注意取证过程中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说服工作,否则案件的查处就会半途而废、甚至无功而返。

2.对账外经营的检查,必须迅速突击

一要快组织,线索确立后应立即选案,配备精干力量,周密部署方案,明确分工,对办公地点、生产场地、分支机构—并分头同时展开检查;二要快调账,一旦立案,应迅速突击调账,收集各种账外涉税资料,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防止违法分子破坏销毁证据或互相串供编造虚假情节,使检查陷于被动。

3.对账外经营的检查,必须注重策略

要注重办案策略,养成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

47 思路和工作方法,切忌浅尝辄止。要注重取证的方法,不能简单地就账查账。本案中如果检查人员不提前开展秘密调查,推算出大体销售金额,而只单纯分析申报资料,可能就会被企业已主动申报下脚料收入的假象所迷惑,放弃检查。本案的查处说明,检查中工作要细,抓住蛛丝马迹不放手,不要轻易被假象所迷惑,小线索可能恰恰隐藏着重大违法事实。

(二)工作建议

稽查局在对A公司偷税一案检查结束后,立即用†征管建议书‡的形式向全市各税收管理分局提出如下征管建议,对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可起到借鉴作用:

1.对下脚料产出比例大的纳税户,实行分月跟踪监控、现场观测写实、分季评估的税收管理模式,加大分月跟踪监控的工作力度,把涉税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同时,对下脚料产出比例小的纳税户,实行半年集中评估制。

2.对下脚料产出比例大的纳税户,要求其向征管部门报送产品工艺技术资料和†月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掌握好下脚料产出的理论数据、实际产出、销售数据。

3.开展一次分行业下脚料产出比例摸底调查,现场测算出平均投入产出率,为探索下脚料税收管理标准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思考题

1.如何能比较合理的确认和测算出下脚料产出比例的理论数和实际数? 2.谈谈如何发挥稽查部门‚以查促管‛的作用? 考试练习题 1.何谓场地检查权? 2.何谓一次投入产出率?

3.简述该案中,税务人员如何现场测算‚下脚料‛投入产出率? 4.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48 第二章 商品流通企业稽查案例

2-1 某科技有限公司分解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注册多家公司,分解销售收入,将新设公司的年销售额均控制在180万元以内,各自按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申报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人为降低企业税负。稽查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围绕9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展开调查,最终查实该公司通过分解收入及帐外经营等方式偷税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4月中旬,某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L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偷税。举报信反映: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立账外账、隐瞒关联交易、拆本使用发票、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通过私人银行账户隐瞒收入偷逃巨额税款。举报信得到该市国家税务局的高度关注,并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自1999年起, L公司在某市陆续成立了8家名为‚L 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等产品。9家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分别在某市五个不同区域,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均相同。其中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另8家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联系举报人核实情况。核实9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地情况,为突击检查做好准备。通过调查,核实9家公司实际在同一经营地

49 址办公,即L公司的注册经营地。

2.对9家公司同时实施突击检查。主要查清以下问题:一是9家公司的股东是否相同,产品销售、客户、财务核算是否为一体?二是9家公司是否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搭配‛经营,是否互相利用关联企业的银行帐号隐瞒销售收入?三是9家公司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如有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故意压低价格,将收入和利润转入税负较低一方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情况?

3.提请公安部门协助检查。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调取9家公司的电脑会计资料及纸质会计资料;迅速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通过他们掌握电脑密码及公司财务软件的操作程序,查明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发现涉税疑点

5月22日上午,检查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9家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由于L公司经营地有严密的保安措施,为防止检查工作受到干扰,检查组决定首先由2名检查人员以联系业务的名义进入公司,其余检查人员再相继进入。在20余名公司人员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并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检查人员迅速找到存放会计账簿及电脑的房间,但法定代表人孙某不在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知道电脑密码为由,拒绝打开电脑。财务室只有部分2007年的账册,发票存根联也残缺不全,检查组调取企业财务资料受阻。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决定直接调查其销售情况。检查人员前往L公司销售部,通过销售主管人员找到了记载销售情况的两台电脑。通过查看L公司的纸质账簿资料和电脑销售资料,检查人员发现9家公司的销售产品、客户完全相同,实际上经营着同一项业务。经对该公司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到9家公司的资金、人员、产品、客户、财务核算均为一体,L公司按销售区域成立8家公司,其目的是将销售额由大化小,将8家公司的年销售额控制在180万元以内,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新的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将公司电脑中的销售资料与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电脑记载的销售收入与公司申报的收入差额较大,如2006年的销售收入为3144万

50

推荐第9篇:税务经典案例

真假账套擅识别 账外收入巧查处

当前,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经常遇到被检查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真假几套账的情况,能查到真账本非易事,即使查出真账,也大多存在被查企业有账外收入的情况,检查工作更是难上加难。2015年1月份,XX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检查过程中,通过现场观察、银行外调等方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真假两套账,隐匿预售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的事实。本案的查处,对充分运用各种稽查方法、实行内查外调,增强稽查威慑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真假账套鱼目混珠

D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厂房、公寓的开发与销售。

按照工作安排,检查组小刘、小陈两人对D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出发前,充分的准备必不可少,检查组人员按照分工分别向管理分局了解了D公司的征管现状,从核心征管系统掌握了申报缴纳税款等第一手资料,并精心制作了检查预案。

在履行完进户的程序后,小刘和小陈熟练地使用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对公司的电子账簿进行了调取。‚噫!怎么D公司设置了两个账套‛,小孙一惊讶,差点说出了声。小刘在对服务器进行搜索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A、B两个账套。一番镇定之后,小刘装作很随意的样子问道:‚你们公司还做了两套账啊?‛,其目的是想判明D公司是否设有两套账。财务负责人老彭故作轻松地说:‚B套账是因为公司目前没有取得‘两证’,无法向银行贷款,自己评估的用来向某金融公司

融资的。‛有着多年查账经验的小刘感觉有点不太对劲,于是对两个账套进行了取证。

迅速回到检查办公地点,小刘立即将调取的账簿凭证等纸质资料与电子账簿进行一一核对,发现公司自2013年开始销售以来,纸质账与A套电子账记载的预售收入完全相符,金额是1000余万元。另一电子账套B记载的预售收入是7000余万元。难道果真与企业所说的那样,该公司的B套账是用来融资的虚账么?小刘心中充满了疑惑。

牵一发而掌控全局

针对这个重大疑点,小刘、小陈紧急集合研究磋商,最终决定杀一个回马枪。兵贵神速,检查组马不停蹄返回现场。一来到D公司财务部,检查人员便提出要把所有的销售合同拿出来核对一下,老彭好似意识到不对劲,以销售合同没有整理为由,故意拖延时间。‚销售合同没有整理不要紧,我们帮你整理,为纳税人服务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小刘淡定地说道。迫于无赖,老彭才极不情愿而绘声绘色地安排会计小李到售楼部去取销售合同。

正在小刘与老彭交谈了解情况的时候,‚叮铃铃……‛老彭办公桌上的电话响了,老彭拿起电话,听了一下便说道:‚就把张XX、李XX……几个人的合同拿过来。‛敏感的小刘听出了这是会计小李打来的电话,老彭是在给会计小李授意。老彭说的那几个人名其实小刘清楚,这几个人不正是A账当中记载了收入的业主吗?小刘向小陈使了个眼色,小陈心领神会地说道:‚我们要到售楼部去看看你们的项目规划图。‛其实,检查人员是想去检查D公司的销售合同。

于是,老彭在检查组两人急匆匆的脚步的引领下很快来到售楼部,并一边急忙安排售楼工作人员给他们二人介绍楼盘的整体情况,

一边急慌着准备抽身离开。然而,小刘和小陈听着介绍,视线始终没有离开老彭,发现她前往售楼部的方向去了,两人不约而同的说:‚跟上!‛看到老彭正准备跟会计小李和合同保管人员叮嘱什么的时候,小刘一个箭步冲上前去,大声说:‚这里所有的资料你们都不要乱动,我们全部要检查。‛

看到这个情形,老彭转身快步向外走了出去,一转眼就不见了踪影。

小刘赶忙对小陈说:‚你在这里守着合同,会计小李陪我去找老彭。‛

找了一圈,也没有看到老彭,打她的电话却一直占线。回到财务部,还是不见老彭。怎么办?检查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不是会计小李还在吗?如果从她这里突破,说不定也有收获,检查组二人紧急商量后,把目标转向了会计小李。

然而,小李的电脑有密码,当检查人员要求小李输入密码打开电脑账套时,小李却怎么也不从,不仅不配合输入密码,反而一键关机。小李的电脑里一定有问题!

从老彭和小李的异常举动来看,D公司的财务一定不像她们说的那么简单!这一切更让小刘他们肯定了之前的怀疑,也更加坚定了他们的信心,激发了他们斗志。

他们一边守着小李的电脑,一边对小李做着思想工作。‚税收是……‛‚依法纳税是……‛‚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突然,小李‚哇‛的一声哭了起来。正在此时,老彭却装作若无其事地进来了:‚刚去了趟洗手间,不好意思,耽误你们工作了。‛‚彭经理,如果你们不配合我们的检查,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你们进行处罚,还将按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

看到检查人员的态度是那么斩钉截铁般地坚决,老彭心虚且无奈的让小李打开了电脑,但仍然坚称那7000万的收入是虚假的,是用来融资的,还拿出了和北京某评估公司合作的合同。

‚你放心,不该你们交的税我们一分钱也不会多收,但是该你们履行的税收义务,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一分钱也不能少缴。‛

通过对电脑的电子数据进行搜索,检查组取得了销控表等与销售有关的资料。经过初步查看,虽然有一套表格上的数据确定的收入是7000余万元,但是企业财务人员拒不承认这是真实的销售金额。面对如此顽固狡猾的对手,如何固定证据,成为检查工作的当务之急。

严守智攻迂回应战

对于几个年轻的‚老‛稽查来说,有挑战的工作更能让人兴奋。连夜,小陈将销售合同进行了统计,发现收入还是只有1000余万元。看来,他们已经事先做了‚手脚‛。他又把合同与7000余万元的销控表逐一核对,将销售合同上没有的人予以标注。然而,销售合同表格上只有‚业主‛名单,没有联系方式和住址,这可如何是好?对,我们可以请户政部门协助调查,一定要将这些‚业主‛信息核对清楚。谁知道到户政部门一查,原本就近200人的‚业主‛,加上同名同姓的一共有500多人,这又从何查起?‚这样,我们先抽查几户看看再说‛,检查组人员一边盘算着,一边展开了抽查。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刚抽查没几个人,不是无法联系,就是拒绝配合无可奉告,检查工作一时无法进展。

‚这样检查下去可不行,我们得尽快想出办法‛,此时的检查人员无时无刻不在思考着。晚上,小刘和小陈对调回的电子账和纸质凭证进行着又一次的查看。他们坚信,假账就是假账,一定会留下痕迹,只要方法得当,肯定会找到线索。然而,在堆积如山的凭证和账簿中,

想要找到线索,又谈何容易。‚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经过细心的审核,小刘在‚预收账款‛的对应科目中发现了几笔这样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预收账款

为什么借方不是货币资金科目而是往来科目呢?凭着她多年的查账经验,直觉告诉她,问题一定出在这里。抓住这线索,顺藤摸瓜,小刘继续对‚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追查,果不然,借方对应的是‚银行存款‛。紧接着,经过多方调查证实,被借款人竟是D公司法人代表田某的妹妹。财务老彭解释说是公司先向其借钱,此人购房后转作购房款,这样,似乎也说得通。难道,这里面真的没有破绽?资金流一定有问题。执着的小刘又一次深入到凭证和账簿中,直接‚杀‛向了资金流。再狡猾的‚狐狸‛也难逃‚猎人‛的掌心。突然,一个不起眼的痕迹,引起了小刘的注意,在原始凭证中有多次刷卡缴款的情况,热敏纸上清晰的显示了同一台POS机的终端号,这是一台中国银行的POS机。‚对,就是这,就是这‛,小刘情不自禁地自语起来。对如果能够取得资金流上的证据,就能证明D公司隐瞒收入的事实了。为了不打草惊蛇,他们通过资金往来中的原始凭证弄清了D公司所有的开户银行、田总及其妹妹的银行帐号,同时向市局请示检查银行账户,立即获得批准。

检查的重点锁定在这台POS机终端号相关联的银行帐号上,但是POS机终端号并非银行帐号。在银行方面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很快得到了该POS机终端号相关联的银行帐号,并查出其开户行是在武汉市新华路的一个分理处。由于检查权的限制,市稽查局迅速与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取得联系,武汉市稽查局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协助,小刘和小陈在武汉市中国银行的配合下终于获得了此帐户的资金往来及结余情况。

就这样,迷雾被层层拔开。原来,这个帐户所有的收入均来自POS机的刷卡缴款,所有的支出又全部指向一个帐户。通过与事先掌握的帐户帐号进行核对,这个帐户正是D公司法人代表田总的个人帐户,开户银行属于交通银行某支行。小刘和小陈当即赴交通银行对田总的个人帐户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只有部分款项流入了D公司在汉川开设的银行帐户。

那么,D公司对田总妹妹的借款又是什么情况呢?小刘和小陈再次来到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其资金往来情况予以查询。该帐户的收入均为现金存入,除了结余以外,支出全部指向D公司的帐户。

‚很明显,这两个帐户的收入应该就是D公司的全部预收房款。‛小刘和小陈坚定的说。外围取证有了重大突破,这下可以正面交锋向D公司亮出底牌了。

果断亮剑一举得胜

‚彭经理,我来讲一下你们公司账务处理的流程,希望你们能配合我们调查。‛小陈严肃的说。接着,小陈如数家珍地的说出了D公司隐瞒收入的‚伎俩‛:以D公司收到的刷卡收入存入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市新华路分理处的帐户,再从这个帐户转入法人代表田总的个人帐户,收到的现金存入田总妹妹的个人帐户,待企业需要用钱或者需要转预收款时,再从田总及其妹妹的个人帐户中借入公司的A套账。就在此时,小陈出示了他们查获的证据证明。在铁的证据面前,老彭惭愧的低下了头。

第二天,田总带领财务人员到驻地向检查组人员道歉。老彭老老实实的交出了所有的涉税资料,并一再保证:‚我们一定全力配合你们的检查工作。‛

案后总结

该案检查取得成效,主要是做到了以下两点。一是案头查账和实地调查相结合。为了确保查获企业真实的经营资料,查案前检查人员事先确立稽查预案,调集优势力量,明确分工,重点检查被查企业的现场、售楼部、财务、出纳等重要部门,核查资料,加强对企业合同、收款、销售等关键资料调集,不轻信口述,从而减少‚就账查账‛的弊端。二是传统稽查方法和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本案的检查人员采取现代化的电子查帐软件搜索出账外账的痕迹,现场观察发现疑点,账证核对找到线索,银行外调锁定证据,有助于防止纳税人‚翻供‛, 从而确保把案件成功侦破。 (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供稿)

推荐第10篇:如何撰写税务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如何撰写税务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建立与运行,税务稽查在新征管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近几年来,我省国税系统通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逐步完善稽查运行机制,建立了稽查四环节协调运行机制,在全省全面实行“一级稽查”,大大促进了稽查工作的开展,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稽查部门查处了大量税收违法案件,而其中有许多案件的查处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为了更好地指导案件查处工作,提高稽查人员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对具有代表性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查案经验、做法,分析查案得失,撰写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交流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那么,如何撰写典型案例分析,使其能真正成为具有指导意义上的案例,有效促进稽查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则是我们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所要追求和达到的目标。

一、典型案例的内涵

(一)概念

所谓案例是指税务稽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范例和标本,它是从实际税务稽查案件中提炼而来的。而典型案例则是指案例本身所具有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可借鉴性。就案件本身而言,个案特色突出,所查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查案经验和技巧方法有可推广交流的价值。在实际工作中,所有的稽查案例都是稽查案件,是对稽查案件查出过程的描写、叙述,但并不是对每一个案件的描写都能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就是案例与典型案例的本质区别。

(二)典型案例所具备的特点。典型案例所具有的交流、借鉴意义,关键在于突出个案特色,尤其在案件发生、案件性质、偷税手段,案情复杂程度,稽查组织和稽查方法等方面独具特色。所以,它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所谓典型性是指税务稽查从选案、查案、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都独具特色或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独具特色,从选案对象的确定,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的组织,方案的制定以及问题的思考和分析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

二是案件组织查处有一定难度。案情较为复杂,偷税手段和手法较为隐蔽、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查办案件难度较大,个案特色较为突出。案情复杂程度和案件查处深度、力度决定了案例的交流价值,它能否有效指导查案工作。

三是案例分析恰如其分,针对性要强。分析必须是对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并有一定深度,尤其是查案得失的分析,不仅能够及时总结案件查处过程的得失,关键在于通过这种事后的分析,为以后查办案件提供帮助和借鉴,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和出现。 从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典型案例应包括案例(案件查处过程)和分析两部分内容,两者缺一不可。因此,一篇成功的典型案例“贵在典型,重在(案例)过程,关键在分析”。

二、目前在撰写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自96年以来,我省一直都非常重视对税务稽查案例的总结和分析,并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整理成册,供大家交流借鉴,这对案件查处工作确实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当我们重读这些案例时,能了解的却仅仅是这些案例是如何定性处理的,在哪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定案,可以说,通过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操作使用。但不容忽视的却是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形成了一个误区:这些案例分析就是稽查定案的范本,在实践中只需要比照执行。至于通过查处本案,在查案方法、技巧上有什么经验可汲取,有什么教训可引以为戒,却不得而知;从案例分析中却看不到问题所在和分析内容,更谈不上让人交流和借鉴之处。这是导致多年来案例分析千篇1律的关键。目前在案例分析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典型案例不典型。受过去查案观念的影响,案例分析只注重对查处案件的定性处理,忽视了对查案过程得失的分析,在代表性和典型性上不突出。有的案例案情单一,过程简单,没特色可言,根本不具备交流价值。

(二)在写作体例上过于刻板。有的案例在结构和内容上不很完整,有的甚至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掐头去尾地照搬挪用,有的按照案例八要素的内容简单罗列,形成了三段式和八股制式,可读性不强。有的案例不是客观真实地描述案件本身,而是辞藻华丽,言语太过夸张,文学色彩甚浓,失却了典型案例的淳朴之色。

(三)缺乏对案例进行实质性分析。分析方法不得当,分析不是紧扣案件主体,不是从查案方法、技巧的得失、纳税人税收违法手段、征管漏洞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而是为了分析而分析,甚至将一些与本案无关的分析也挖空心思地进行概念式的内容罗列,泛泛而谈,大而空,没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无可借鉴之处,更难以让人信服。

(四)目前大多数典型案例仅仅是突出了案件检查环节的典型性,而忽视了对稽查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可借鉴作用的挖掘分析。这种案例充其量也只能反映我们案件查处工作的一小部分,还不能算做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型案例。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各级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例分析的指导作用认识不足,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指导不到位;二是对典型案例挖掘不够,不善于总结分析,尤其是缺乏对稽查四个环节全面总结分析。三是为写案例而写案例,有敷衍应付的现象。

三、如何撰写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是衡量稽查水平和进行稽查经验交流的有效途径。一篇好的典型案例能全面反映出查办案件深度、力度和水平,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在撰写典型案例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典型案例应具备的八要素。撰写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通过稽查实例,分析研究各种偷逃骗税手法的突破方法和检查技巧,以及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更好地了解偷逃骗税行为,拓宽检查视野,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查质量。因此,一篇完整的典型案例应包括以下要素:

1、案件来源。案件线索是如何发现和确定的。

2、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既要有一定的数字概念,又要有经营规模、税务管理和纳税情况的介绍。

3、检查方式方法。检查方法要针对被查对象、行业以及生产工艺、会计核算特点,就检查方案的制定,实际检查方法、技巧的运用进行介绍。

4、作案手段及特点。税务违法犯罪的特征,作案的手段,通过案情的剖析充分描述出来。

5、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违法事实表述条理清楚,证据确凿,援引法律法规准确。

6、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对处理意见的审理,稽查补正情况,审理定性情况以及执行入库情况也要交代清楚。

7、征管薄弱环节和查案得失分析。要紧扣案件主体找准存在问题的关键环节,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既有一定的深度,也要触类旁通有一定的广度。

8、稽查对策及建议。对稽查发现的问题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上述八要素要融会贯通在整篇案例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切记提纲式的简单罗列、描述,这样才不失为一篇完整的典型案例。 (二)要突出“典型”、“案例”、“分析”

一是要注重典型。案件的典型性要靠领导来挖掘和发现,要善于从所查案件中及时、准确地选择出在税收征管上有典型意义和普遍意义,具有代表性、可交流性和个案特征的案件。而不是不加分析地任意选择和随意确定。

二是案例要客观、真实反映案件查处的全过程。尤其要突出检查中采取的行之有效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突破疑点、难点的方式和方法。在撰写案例时要注意: 首先,内容要充分完整,结构要清晰合理,这是撰写典型案例最基本的要求。既要突出对查案过程的叙写,又要揭示出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既要有查案方式、方法的反映,也要有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法的描写;既要有违法犯罪证据事实的分析和表述,又要有问题和成因的分析,以及建议思考的提出等等。

其次,对案件描述要客观真实、具体明确。典型案例重在客观真实地反映查案的过程和案件的来龙去脉,但对过程的描述应尊重客观事实,保持案件原貌,无须夹杂强烈浓厚的文学修饰。既要突出过程,又要注重情节。切记笼统、抽象和概括说明。

第三,要有可读性。案例八要素是对典型案例内容的原则性要求,也是一种规范化内容,但规范化并不等于僵化、教条,对案例内容的简单罗列,或生搬硬套,照葫芦画瓢。只能使典型案例黯然失色,没有了特色,也就不具有可读性,更无任何借鉴意义。

三是案例分析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要善于剥开案情繁杂的表层现象,深入寻求实质性的东西。对查处过程要进行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真正找出问题所在。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对查案过程得失进行分析,它包括从查案的组织、查案的方法、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可推行、借鉴,又有哪些失败的教训可吸取。同时,要对查案不足的地方进行分析,特别在查案过程中还存在哪些没有查深、查透、查清楚的地方,要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对偷税手段和手法、情节和心理进行分析,揭示偷税等税收违法犯罪的特点、动向和趋势,为今后查办案件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提供支持。 第三,对征管中薄弱环节进行分析要言之有物。分析要紧扣案件本身,围绕着存在问题查找直接原因,尤其要找准问题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深刻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案例分析是典型案例的“点睛画龙”之处,它的作用和意义是深远的,能发人深思,给人以启发。

(三)注意写作方法和技巧。俗话讲:“文无定式”。这主要指从写文章的思路、方法、技巧、程式等方面并没有固定的格式。所以典型案例的写作要破除三段式、八股文,讲求写作形式上的多样化,尽量做到开门见山,文风质朴,文字流畅,切记不能搞“文学创作”。

(四)要注意挖掘,善于分析总结。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成功查处的案件能成为有普遍指导意义上的典型案例,这要靠各级领导去发现、去挖掘并加以分析总结和完善。切忌作为任务下达而成为稽查人员的负担。作为查案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做好稽查工作日志,从开始查案就要为案例的撰写打下基础。 案例培训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随着案例撰写水平的不断提高,案例交流幅度的加大,将会带来稽查人员查案水平的普遍提高。

第11篇:税务违法与处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税务违法与处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某基层税务所某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华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已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7月16日,税务所依法对华美服装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至检查日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应纳税款220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二倍罚款。

7月19日,税务所向华美服装厂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华美服装厂,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7月25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

华美服装厂认为该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7月25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00元。7月27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该企业于8月1日前缴清全部税款及滞纳金。8月3日,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约相当于税款和滞纳金和罚款的服装,交付拍卖公司拍卖,并以拍卖收入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服装厂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过重,于8月3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做出的处理决定,8月7日,税务所对华美服装厂未缴纳的罚款执行了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上述情况:

1、请分析华美服装厂存在哪些主要违法行为?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如有,是哪些?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如有,是哪些?

二、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某市某建材公司,主要业务为向客户销售散装水泥。某年4月该公司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并在水泥价款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4000条,收取水泥袋款80000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账户中。

当年6月15日,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建材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以上水泥袋款收入没有申报纳税,在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6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建材公司于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以所欠税款6倍的罚款。 建材公司承认其水泥袋款收入应该纳税,但对税务机关的6倍处罚不服,在交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于6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6月28日,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建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划走罚款。 根据以上情况,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

2、建材公司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一、答:华美服装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华美服装厂自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自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已超过了30日。同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所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是正确的,符合规定。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华美服装厂自开业以来,已有销售额,却一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是一种违法行为。 (3)纳税人不缴纳税款。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有应按期限定期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华美服装厂自开业以来,已经二个月,有销售额,却一直没有缴纳税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格。根据《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2200元的一倍,达2000元以上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批准,就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

二、答案:

1、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不当之处: 第一:罚款的倍数过高。《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可处以所偷税款50%至5倍的罚款,可见,对偷税的罚款倍数最高为5倍,本案税务机关罚款为6倍,因此不合法。

第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做出行政处罚,如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上诉,税务机关可对罚款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还不到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罚款的最后期限,且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税务机关在此时间从银行扣缴罚款的行为不当,违反了《税收征管法》。

3、建材公司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建材公司并非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只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是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

第12篇: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税法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利用纳税年度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如下:

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筹划

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优惠最为显著。税法规定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年度是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筹划时应这样做: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前面已经提到,在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对企业是有利的。但在企业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在我国所得税法中,都规定了免税、减税的条款,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更多的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如果企业是在享受免税、减税期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是否还会给企业带来“实惠”?举例说明如下:

某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符合“免二减三”的条件,开业当年获利,固定资产投资

120万元。在税法规定范围内,企业可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之间选择一种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少于6年。现以直线法为标准。分析加速折旧对所得税及企业利润的影响,假定法定所得税率为30%。A表示折旧年限为8年的直线法,B表示折旧年限为6年的直线法,C表示双倍余额递减法。

附表1,假定按8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为“0”,当折旧方法不变,只是缩短折旧年限时,使所得税增加52500元,税后利润减少52500元;当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所得税增加58550元,税后利润减少58550元。以上分析虽然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使考虑,也不会改变因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假定企业资金成本率为10%,按资金成本率将上述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折现。

从附表2可以看出,将折旧年限从8年缩短到6年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要好一些。

倘若将直线法的折旧年限缩短到5年,而加速折旧年限不变(仍为8年),则缩短折旧年限的直线法下的所得税税负增大的程度会大于加速折旧法。

由此可见,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越快,企业所得税税负越重。因为企业在可以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费用了,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初期发生应税亏损,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抵扣,抵扣之后有盈利时,确认为获利年度,从当年起,执行免税、减税待遇,这就意味着企业按法定税率正常纳税的年度将进一步推迟;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直线法下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

可见,在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附表1:

单位:万元

折旧额

对所得税的影响

对税后利润的影响

年度 A

B

C

A-B

A-C

A-B

A-C

1 15

30

0

0

-5

-15

2 15

22.5

0

0

-5

-7.5

3 15

16.875

-0.75

-0.281

-4.25

-1.594

4 15

12.654

-0.75

0.352

-4.25

1.994

5 15

9.501

-0.75

0.825

-4.25

4.674

6 15

9.49

-1.5

1.653

-3.50

3.857

7 15

0

9.49

4.5

1.653

10.50

3.857

8 15

0

9.49

4.5

1.653

10.50

3.857

合计 120

120

120

5.25

5.855

-5.25

-5.855

注:1.A-B、A-C项第

一、第二年为零,是因为第

一、第二年不缴所得税;

2.-0.75=(15-20)×30%×0.5

附表2

单位:万元

对所得税影响现值

对税后利润影响现值

年度

折现系数

A-B

A-C

A-B

A-C

0.91

0

0

-4.550

-13.650

0.826

0

0

-4.130

-6.195

0.751

-0.563

0.119

-3.192

-1.197

0.683

-0.512

0.240

-2.903

1.362

0.621

-0.466

0.512

-2.639

2.906

0.564

-0.846

0.932

-1.974

2.175

0.513

2.309

0.848

5.387

1.988

0.467

2.101

0.772

4.904

1.810

合计

-

2.023

3.186

-9.097

-10.801

利用资产评估增值筹划

我国当前对资产评估增值并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例如,某房产评估后增值50%,按10年提取折旧,年折旧率10%,每年增加的房产收入占增值额的比例如下:

50%×70%×1.2%=0.42%

每年减少的所得税收入占增值额的比例如下:

50%×10%×33%=1.65%

即每年增加的税收收入为房产评估增值额的0.42%,每年减少的税收收入为房产评估增值额的1.65%。

利用投资核算方法筹划

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如,甲公司1998年购买乙公司股票500000元,甲公司获得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乙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乙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甲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8年底分给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若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乙公司之内,即甲公司于1998年末末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甲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甲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乙公司1998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甲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甲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长期投资

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来长期避免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节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在利用这一方法时,应该充分注意到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可以成功地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

由上述公式得知,期末存货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换言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便愈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愈大,销货毛利变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因此,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例如,某企业在1996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1997年和1998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附表。

附表

单位:万元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后进无出法

1997 1998

合计

1997 1998

合计

1997 1998 合计

销售收入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销售成本

500

500

1000

400

600

1000

600

400

1000

税前利润

500

500

1000

600

400

1000

400

600

1000

所得税

165

165

330

198

132

330

132

198

330

净利润

335

335

670

402

268

670

268

402

670

从附表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1997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后进先出法下为132万元,在加权平均法下为165万元,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98万元。可见,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价格比较平稳,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宜采用移动平均法。

另外,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正确选择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到降低税负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该企业1997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一年,1998年恢复征税,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税年度。

利用改变存货存放方式筹划

某建筑公司购入一批水泥,价值50万元,因库房紧张,需在异地存放15天。存放方式有三种:露天存放、租篷布存放和搭建临时棚存放。如果露天存放,则遇小雨要损失60%,下

大雨损失90%;如果向出租公司租用篷布(每天租金4000元),则遇小雨损失10%,下大雨要损失50%;如果搭建一个临时棚,则下雨可保无损,下大雨损失10%,但要支付料工费计14万元(假定可在纳税年度税前直接扣除)。根据当地气象部门的可靠预测,水泥停放期间不下雨的可能性为10%,下小雨的可能性为70%,下大雨的可能性为20%。

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1.该纳税年度公司存货账面无余额。

2.该纳税年度不计本笔业务税前所得为30万元。

3.公司账面以前年度亏损15.5万元,本年度为法定的最后一个可弥补亏损年度。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筹划如下:

1.首先计算出各自状态下的损失值,见表1.

2.计算各方案在各状态概率下的损失期望值合计,见表2.

3.比较各方案优劣,确定最优方案。

露天状态下,公司该纳税年应税前所得期望值为30万元-30万元=0,结果是以前年度的亏损15.5万元将由公司自身的留存收益来承担;该纳税年度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用篷布情况下,公司该纳税年度税前所得期望值为30万元-14.5万元=15.5万元,抵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15.5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搭盖临时棚情况下,公司纳税年度税前所得为30万元-15万元=15万元,这样,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抵补后仍要有0.5万元需由公司自身留存收益来负担;纳税年度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可以看出,三种方案下公司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只有在第二种情况下即租用篷布方案时,公司以前年度亏损能得到全额抵补,其他两种方案则不能,因此,公司选择了租用篷布这一方案。可见,在纳税数额无差异的情况下,也存在筹划的可能。

表1

方案

无雨(损失)

雨(损失)

雨(损失)

1.露天存放

500000×60%=300000

500000×90%=450000

2.租用篷布

60000

60000+500000×10%=11000

60000+500000×50%=310000

3.搭盖棚

14000

140000

140000+500000×10%=190000

表4

方案

无雨(概率0.1)

小雨(概率0.7)

雨(概率0.2)

损失期望值

1.露天存放

210000

90000

300000

2.租用篷布

6000

77000

62000

145000

3.搭盖棚

150000

14000

98000

38000

第13篇:支行税务分析分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税务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位于*******号,成立于2012

年月日。企业负责人:****。现有员工**人,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2013年12月末,我行各项存款余额 ******万元,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利润****万元。入库税款****万元。

二、2013年业务经营和税收入库情况

2013年我行加大信贷客户约束力度,努力拓展新客户,提升

老客户,业务发展良好,各项存款余额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万元,较同期增长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利润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入库税款637.5万元,较同期增长 万元.

三、2014年业务经营和税收入库预测

2014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万元,利润 万元。入库地方税收650万元。

第14篇:案例分析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案例分析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明补暗抵、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为此,笔者对企业在税务稽查后未按规定调整账务的情况简要的举例说明:

一、将查补的税费直接冲减已经计提的检查年度的税金,造成明补暗抵税款。

例:某县地税稽查局2008年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7年度的纳税检查中,查补营业税10000元,企业将查补的税款直接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表面上看,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而实际企业未按规定做提取税款的分录,造成了“明补暗抵”税款的现象。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计入检查年度,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某县地税稽查局2008年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7年度的纳税检查中,查补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50000元(查补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已做纳税调减)。

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等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列入2008年的期间费用中,而被检查年度2007年,税务机关已将查补的房产税做纳税调减处理,企业上述做法,会造成少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元。

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三、未按规定调账,以后年度按账面弥补亏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某县地税稽查局2008年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7年度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弥补2006年度亏损100万元,经调取2006年度处理、处罚决定书,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在结转产成品成本时,多转成本80万元,稽查检查后的实际亏损额为20万元,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按其账面亏损进行弥补,造成少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800000×33%=264000元。

该企业在稽查调增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时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成品 ——X产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四、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误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并且不做纳税调整,则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第15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判定了。

(六)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七)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16篇:走进税务稽查 (案例)

走进税务稽查、了解税务稽查

——从典型案例“油是如何变成煤的”说起

稽查同税政是根本不同的领域,税收政策是“所见即所得”,是对经济业务本身的事实无疑义情况下,从而进行的税政判定;而税务稽查的核心则是调查取证,是对经济业务事实本身的质疑。一个好的稽查干部,要深深烙上“有罪推论”的概念,大胆假设,小心取证,检查环节只有“有罪推论”,才能逐步提高对案件的敏感性,审理环节则要“无罪推论”,保证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

税务稽查办案的过程是异常丰富多彩的,以下虚拟检查案例仅说明浪花中的一角,本案例目的不是案例本身,而是意在展现税务稽查办案的“资金流”突破,“物流”夯实证据、“运输流”固定证据;意在展示税务稽查办案“分析推理“、“外调检查”、“账目检查”“询问调查”等手段;意在帮助企业朋友了解稽查,走进稽查。其中数据均为虚拟,请勿对号入座,然而所有手段与事实又均为本人亲历。

案例:A煤炭公司主要从山西和内蒙古购买煤炭,销售到山东某大型水泥厂,2011年6月,稽查局派张税官和王税官对该企业2010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税务稽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案头分析

1、进项比例分析

发现该企业2010年进项税额组成情况为购买煤炭进项税为31%,购买柴油的进项税占总进项税额比例的68.5%,其他进项税占0.5万元。

分析:煤炭经销企业装煤的装载机以及运输煤炭的卡车均耗用柴油,因此煤炭经销企业购进油品从逻辑上是没问题的。但是煤炭企业的主要进项税额不是煤炭,绝大部分是柴油,明显不具有合理性。面对如此之高的柴油进项比例,检查人员不禁感慨:买得是油,卖的是煤,柴油是如何变成煤炭的呢?难道该企业真的能用这么多柴油么?从进项比例中分析,该企业取得虚开的柴油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可能性较大。

2、购销煤炭客户分析

经过分析,发现该企业购进煤炭三分之一的比例是从山西盂县的几个国有煤炭公司购进,均取得了专用发票;三分之一的煤炭从内蒙古“巴彦卓尔“市购进,取得了普通发票;三分之一没有取得发票,为“白条煤”;该企业销售煤炭90%销售给山东某大型水泥厂,10%的煤炭销售给企业煤炭销售公司,全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1:目前煤炭市场为“卖方市场”,购买煤炭能买的着就不错了,因此从小煤矿买煤无法强求卖方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企业三分之二的购进煤炭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销售煤炭却全部开具专用发票,单纯煤炭的销项减去煤炭的进项,应纳增值税巨大。即:买煤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卖煤却必须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客观上企业有可能想办法“找票”,因此接受虚开柴油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增大。

分析2:该企业从内蒙古购进大量煤炭,均开具普通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检查人员决定通过外调核实。然而在尚未启程到内蒙古时,检查人员在网络上发现,“巴彦卓尔”市并不存在,内蒙古只有“巴彦淖尔”市,原来企业取得的假票制作粗糙,发票监制章居然将“巴彦淖尔”刻成了“巴彦卓尔”。下

1面的问题就变得简单了,检查组远赴巴彦淖尔,顺利取得了虚假发票证明。

分析3:A煤炭公司90%的煤炭销售给大型水泥厂,虚开的可能性较小,而10%的煤炭销售给其他煤炭销售公司,业务异常,有对外虚开的嫌疑。

二、检查过程

(一)购油资金流检查

经核对A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发现A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有这样一种现象,例如:2010年9月2日,对账单显示通过网银从其他人员的个人银行卡汇入公司300万元,这300万元立即汇入了石油公司,资金汇入煤炭企业时,不记账,形成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而汇入入石油公司时,记账,借:库存商品——柴油,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并取得购买柴油的专用发票抵扣。A公司的对账单显示,居然有30笔业务是同时、等额资金“汇进汇出”,这是接受虚开发票的典型征象。

经对企业法人代表询问,其声称,汇入公司账号上的资金本就是公司自身资金,为了怕账号被法院查封,因此公司账上不敢存钱,购油时本公司出纳将资金汇入公司账号,同时支付石油公司购油款,因为该款项本就是公司自有款项,因此汇入公司账号时没有做账。

经过核查,购油资金的确为出纳打入公司账户,看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说法可以自圆其说,但是检查人员并未轻信,而是立即到银行调取了出纳的对账单,发现出纳的资金是其他人通过网银汇入的。例如,9月2日,其他人通过网银汇入公司出纳个人银行卡300万元,同时,出纳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煤炭公司同时将资金汇入石油公司,即购油资金实际是公司外的其他人所有。由于以前年度网银记录,只有省行有保存,为了弄清楚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检查组在省农行的配合下取得了其他人的网银记录,对比企业工资发放表,并进行询问,锁定这些人不是公司的职工,资金不属于公司所有。原来煤炭企业为了应付稽查资金流入加了一层“防火墙”而已。

面对检查组取得的证据,其法人代表无言以对,改口说这些钱是借其他人的,由于会计失误,未对汇入资金记账。检查组要求传资金提供人到案,并提供借款收据,企业既无法传所谓的资金提供人到案,也无法提供借款收据,无法自圆其说。

分析1: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购油资金并非企业所有。对于接受虚开发票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资金流,我们经常说:“企业的合同是虚假的、企业的账簿是虚假的,企业的一切都有可能是虚假的,只有资金流的轨迹才是真实客观的”,因此检查虚开与接受虚开发票案件,抓住“资金流”不放松是突破的首要思路,否则办案思路就可能走弯路。

结合前期收到的举报信,检查组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做了勾勒:社会上一些加油站购买柴油不要发票,而煤炭经销企业需要柴油进项发票,形成了社会加油站“要油不要票”,煤炭公司“要票不要油”的情况,一些“票贩子”因此将其串联起来,一方面将资金汇入煤炭公司账户,通过煤炭公司汇入石油公司对公账户,以满足石油公司必须票、款一致的规定,另一方面凭借煤炭公司出具的委托提油及领取专用发票的介绍信,安排社会加油站提油,并每吨降价50元,大约占1.5%的比例,同时将专用发票卖给煤炭公司收取5.5%左右的手续费,这样17%的进项税就被三方瓜分,社会加油站取得了1.5%的利益,煤炭公司取得了11.5%的利益,而“票贩子”取得了4%的利益。这就是虚开发票案件中注明的“票货分离”模式。

分析2:通过资金流核查,证据表明购油资金非本公司所有,因此柴油不是煤炭公司购进的,但是仅仅凭借资金流证据,证据并不完善,因此在虚开发票案件中,资金流是突破口,而物流则是定案的关键,没有物流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分析3:石油公司曾经有一段时间开票秩序非常混乱,A公司汇入款项,只要出具委托付款函,就可以将专用发票开具给B公司,石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后,石油公司规定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最重要的制度是“票、款必须一致”,只对汇入购油款项的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从而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在该案件中无责任。然而,为了应付对石油公司的规定,“票贩子”又采取了以上的“资金流”虚假结转手段。

(二)柴油“运输流”检查

柴油属于特殊商品,运输柴油必须是在消防部门备案的油罐车,检查人员首先核查了该企业账目,确定账簿中无油罐车固定资产,也没有租赁油罐车的运费发生。那么柴油是如何从石油公司运回煤炭经销企业呢?检查人员采取了以下检查手段:

第一,询问检查。该企业法人代表和业务人员声称,从山东购买的柴油是均石油公司配送上门的,因此没有运输柴油的费用发生。在本省购买的柴油是在石油公司门外临时雇车,以现金结算运费,由于会计水平原因,此项运费没有记录在账目上。

第二,外调检查。针对从山东购买柴油均是石油公司配送的说法,检查人员立即到山东进行了外调,所有的石油公司均出具证明,除了电厂等特殊单位外,所有的柴油销售一律自提,根本没有配送,目前全国的石油公司也均是这种情况。石油公司出具的“被查A企业购买柴油全部是自提”的证明,证明企业做伪证,柴油根本没有运回煤炭经销企业。

第三,深入调查。关于临时雇车的说法,检查人员责成企业提供油罐车主的联系方式,并传唤做询问笔录。油罐车主李某自称某年某日收取了现金,通过某某高速公路路线为煤炭公司运输柴油。

检查人员一是,,比对石油公司柴油出库登记的车号,发现石油公司登记的柴油出库车号根本不是油罐车主拥有车辆的车号;二是,通过调取高速公路的录像记录,高速公路公司出具证明,该油罐车在自称拉油的时间根本没有上高速公路。

在检查组声称要追究油罐车主作伪证责任的压力下,李某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承认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为朋友圆谎,根本没有为煤炭公司运输油品。

总结:通过以上检查手段,彻底固定该煤炭公司根本没有运输油品,接受石油公司油品的专用发票很可能为接受虚开。

(三)柴油储存方式检查

柴油是液态的,必须有储存的油罐,该企业法人代表声称租赁赵某的油罐两个,每个油罐储存量为40吨,合计80吨,并出具了租赁合同。检查人员检查发现:

1、未支付油罐租赁费。企业账簿上虽然将租赁费预提,但是没有实际支付,很可能存在租赁虚假的问题。

2、单日提油量比对。检查人员对石油公司的提油台账进行了比对分析,该企业最多的一天提取油品400吨,有多天提取油品都超过了100吨,而企业自称的油罐容量只有80吨,显然提油量和罐容明显不符。

总结:如果说没有实际支付油罐租赁费还只是属于疑点的话,单日提油量与自称罐容明显不符,违背了一般的客观规律,可以作为柴油储存方式虚假的证据使用,从而证明该公司根本没有油品储存能力。

(四)油品耗用检查

A企业自称租赁了30台卡车运输煤炭,购买的柴油用于这些卡车加油,并提供了30个租赁合同和明细加油记录。但是检查人员核查,发现以下问题:

1、租赁合同与市场常规不符。租赁合同中注明每台卡车每月的租赁费为4000元,租赁费在年底一次支付,企业账目中每月均作为预提费用计提了租赁费,但是未实际支付。

而当地市场上一辆卡车的月租赁费至少要1.2万元以上,且均为预付租金,租赁合同内容同市场常规明显不符。经过询问,企业法人代表也承认,租赁合同的确不符合常理。

2、重复租赁车辆。经过仔细审核30个租赁合同,发现居然有11辆车的车号与其他被查煤炭经销企业租赁的车号重复,虽然不能证明究竟是那一个企业虚假租赁,但至少是重大疑点。

3、租赁车主无法到案。检查人员责令企业将租赁车主叫过来接受询问,但是车主均不能到案接受询问。

4、加油记录虚假。经过仔细核查企业提供的加油记录,发现该企业的加油记录多处不符合常理,例如,车号为XXXX的一辆车,2010年11月1日1天内两次分别加油2900多升,行驶路线一为从满城经内蒙古到山东,运输里程 3327公里;行驶路线二却变成了从满城经内蒙古到青县,运输里程3320公里,且这两次签名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一辆车一天两次加油共5811升,由不同的人驾驶跑不同的地方6647公里,明显作假。

总结:企业加油记录中一辆车每天加油几千升、单日提油量远远超过油罐容量、未支付油罐租赁费、未支付车辆租赁费等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能称之为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推翻的,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为证据。因此,这些被称为“疑点”的证据可以作为稽查定案的辅助证据使用。

(五)对外虚开取证分析

A公司自身为煤炭经销公司,又将10%左右的煤炭销售给其他煤炭经销公司,与市场常理不符,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检查组继续以“资金流”进行突破。

1、奇异做账组合。核查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有资金回流现象。例如,2010年10月12日,A公司销售煤炭给B煤炭公司,记账,借:银行存款117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同日企业将1064.7万元借给法人代表的媳妇儿,记账,借:其他应收款——法人代表媳妇儿1064.7万,贷:银行存款1064.7万。类似的记账组合多次出现,而且“其他应收款”从未归还过。

2、资金回流取证。检查组立即对法人代表媳妇儿的个人银行卡进行了核查,发现该笔款项同日转入了一个银行卡,经核实是转入了购买煤炭并接受专用票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卡。从而证明,A公司并未实际收取售煤款项,1170万和1064.7万元的差额为企业对外虚开的手续费。

分析:

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由于市场上柴油进项发票为5.5%左右的手续费,而煤炭专用发票的手续费则在9—9.5%左右,A公司既然能够取得低手续费的柴油进项进行抵扣,那么对外虚开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取差价的可能性较大,经过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反复分析,发现企业在售煤收款当天,总会借出去一笔款项,而该笔款项与收取款项的比例固定为91%,从而持续追踪资金流,证明了收款虚假。

第17篇: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汇算应补所得税额=50.16-45=5.16万元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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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 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租赁房屋要比无偿使用节税

一位朋友问我用自己的住房办公司如何缴房产税?原来,他最近和两个人办了一家咨询公司,员工只有5人,为节省费用,用自家的住房注册了办公地点。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人员发了一张下月需要缴纳税款的申报表,其中房产税使他大吃一惊,因为税款预计高达16800元。他抱怨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就10万元,办理各种登记已经花了5000多元,现在一分钱还没挣,就要缴纳16800元的房产税,公司还办得下去吗?房屋还是原来的房屋,以前一直都不缴税,怎么用它办了一个执照,每年就得给税务机关缴这么多的税?

经详细询问得知,朋友的住房在北京三环路附近,属于带跃层的顶楼住房,面积总计300多平方米,楼上为100平方米,购价达200万元。朋友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证明是用自有房产开办公司。

我向朋友解释,他原来的房产属于个人非营业用房产,按规定免缴房产税;而现在把它用来开公司,已经变成了营业用房,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把房 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需要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减去30%计算,税率为1.2%。他的房产原值为200万元,则房产余值为140万元,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就是每年16800元。按他目前的做法,税务机关肯定要他缴这么多的税。朋友问我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我向朋友提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也是最佳的方案,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向他分析,他的房屋现在是属于公私合用,居住、开公司用的都是同一个房屋;公司就5个人,实际使用的面积也就是楼上两个房间,其他面积仍然是居住所用。因此,如果事先他和公司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将楼上面积按每月1000元租给公司使用,并用这个租赁合同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这样就可以减少房产税。因为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而且房产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个人,而不是公司。这样算来,他出租居民住房每年的收入为12000元,房产税按12%计算,每年仅需要缴纳1440元的房产税。

此外,还会带来其他好处:首先家庭每月多获得了1000元的收入,总计起来也不超过原房产税的数额;其次,公司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他刚刚办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要实施上述方案,涉及登记变更等麻

烦的手续,今年已经来不及了。

听完最后一句话,朋友刚刚舒展的眉头又阴云密布起来,甩出一句话:“你不是废话吗?到明年实施,也许公司活不到明年呢!”我又向他提了第二个方案。

第二个方案,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按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缴纳房产税。上面已经分析过,他的房产属于公私合用,公司实际使用的仅是楼上的面积。税法规定只对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其他用房不征房产税,税务机关执法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不会搞一刀切。如果按楼上面积来计算,所缴纳的房产税也会减少很多。朋友在购房时,楼上面积的价格比楼下面积便宜得多,总购价为40万元。按40万元的房产原值计算,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为3360元,仅为原来16800元的五分之一。

朋友听后问这样做税务机关会同意吗?我说只能去试试。后来朋友打电话告诉我结果:他向税务机关说明了真实情况,税务机关基本同意了第二个方案,让他写一个材料,列出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和原值,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确定。

我朋友的事例并不是特例,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随着自己创业的人士增多,各种公司的数量在猛增。许多公司在草创时期,因为人员少,业务量不多,为节省费用,加之对税收不熟悉,往往只顾以最方便、最快的方式把工商执照办下来,直到纳税时才发现问题很多。比如,几个人办一个公司,约定有的股东以现金出资,有的股东以实物,包括设备、房产出资,很快公司办起来了。到纳税时,股东们会发现,接受房产出资还不如租入房产使用。原因就是房产成了公司的房产后,就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租赁,既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租金又可以在税前扣除。

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仍然有筹划的空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最大限度加以利用。比如,按规定,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有的纳税人往往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由此引申,不管公司规模有多小,不管是不是小税种,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以免事后后悔。

企业合理避税中价格转移法的运用

价格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或劳务)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就是说,凡是发生财务关系、业务关系、行政关系的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均可采用这种价格转移方式来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这其中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有、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借贷款利息等。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转移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做法的具体运用: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例一: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公司A,将一批建材产品销售给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其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为136万元(800×17%),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A、B两企业均无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所得税率均为33%,增值税率均为17%。

未进行价格转移避税筹划,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7%-136=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340,000+660,000+3,000=1,00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做法:A公司将产品以8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企业C,然后由C公司再将产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A、C两公司应纳的各税如下: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7%-136=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0-80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850×0.3‟=2550(元)?应纳各税合计=85,000+165,000+2,

550=252,550(元)

C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850)×17%=25.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850)×15%=22.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255,000+225,000+3,000=48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增值税额=8.5+25.5=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2.5=39(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2,550+3,000=5,550(元)?合计应纳各税=34+39+5,550=735,550(元)

上面两方案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悬殊,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虽然有些税种(如印花税)是多交了,但却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经计算采用价格转移法避税税额为267,450元(1,003,000-735,550)。

运用上述方法避税时应注意,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所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并且比货物的转移定价的做法更方便。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例二: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建筑公司A,承接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的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总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实现利润为2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不进行纳税筹划,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660,000+3,000=963,000(元)

纳税筹划做法一: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后,以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5%=30(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300,000+3000=603,000(元)

上面两做法相比,第二种做法不仅比第一个做法少交税额为360,000元(963,000-603,000),并且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筹划做法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A公司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支付了各项成本费用为15万元,然后将上述建安工程的大部分工程量以980万元,转包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各税如下: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980)×3%=6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5-98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6,000+16,500+3,000=25,500(元)?应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纳税人为C公司)

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由A公司代扣代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80-800)×15%=27(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980×0.3‟=2,940(元)?合计应纳各税=294,000+270,0000+2,940=566,94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6000+29.4=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7=28.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3,000+2,940=5,940(元)?合计应纳各税=30+28.65+5,940=592,440(元)

经过避税筹划后,上述建安工程项目少交税额为370,650元(963,000-592,440),由于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样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避税做法: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优势互补,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经营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关联企业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例三:珠海经济特区一外商投资公司B,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A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B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B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少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有形资产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例四,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但必须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异,运用价格转移避税的基本方法,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都比较大。但是,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定标准及做法也值得关注。

工薪阶层缴纳个税筹划评析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酝酿开征”„„近段时间以来,有关税的话题纷至沓来。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每月收到工资单,看到代扣代缴的税款,自己到底纳了哪些税、纳了多少税、如何合理避税等等,也就成了最想了解的投资理财的必修课。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个人所得税成为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税种。

一个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到底要缴多少税呢?一位长期与税务打交道的某企业财务部门的老同志算了一笔账。

假设张先生25岁参加工作,每月工资平均收入4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平均1.2万元。他30岁时存款达到20万元,花费30万元买了普通住宅一套,贷款20万元;35岁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车,贷款10万元。那么到60岁退休要缴纳什么税?税款金额是多少呢?

个人所得税是与工薪阶层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种。从我们拿到工资的第一天起,就与它结下了不解之缘。其实,个税征收远不只针对工资一项,按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取得的11类 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

那么,案例中的张先生一生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19余万元:工资和年终奖从参加工作到退休的需缴税

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当月所有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标准暂按8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计算。

张先生每月工资平均4000元,每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15%-125=355(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55×12=4260元)。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年终奖计税规则,张先生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12=1000(元),12000×10%-25=1175(元)。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260+1175=5435(元)。

按张先生每年的工资、奖金收入为6万元计算,从开始工作到退休的35年中,他总共有

210万元的收入。而这35年中他总共要缴纳的工资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达到19.0225万元。

1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钱存在银行会产生利息,买股票会有分红,而利息和分红同样也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都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我们通过利息和分红取得的收入中有20%的比例上缴了国家。

假定张先生从35岁到60岁之间在银行一直有10万元存款,按照目前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3.24%计算,那么他在这25年间将获得利息收入8.1万元,而同时要缴纳利息税1.62万元。假定张先生一生中有10年时间投资了股票,根据目前一个平均的标准,张先生每年要缴纳的分红派息所得税大概为100元,那么10年他就要缴纳1000元。总之,张先生仅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共要缴纳17200元。

1万元:偶然所得税

当前,我国的彩票事业蒸蒸日上,足彩、福彩、体彩应有尽有。如果哪天你一不小心中了大奖,奖金则属于偶然所得,也是要缴偶然所得税的。目前我国对此的税收政策是: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按每次收入额的20%征收。

其他税收

与住房有关的契税、购买私家车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投资股票或与合作有关的印花税等,这些税种像张先生这样的工薪纳税人基本上都会涉及。另外还有一些与张先生密切相关但还未正式征收的税种。如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这三大税种一旦出炉,对纳税人来讲,无疑又是一笔不轻的负担。

第19篇:房地产业税务评估案例

房地产业纳税评估案例之一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开发了两个项目:都市花园一期、都市花园二期,规划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都市花园一期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于2006年竣工;都市花园二期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尚未竣工。

该企业2004年实现预售收入9863.90万元,2005年实现预售收入10821.23万元,2006年实现一期现房销售收入12000万元,二期预售收入3000万元。该企业预售收入适用15%预计计税毛利率。截至2006年底,都市花园一期所有房屋均已售出。企业成立三年来,共取得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35685.1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7.4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337.38万元。

二、评估分析 (一)申报表比率分析

该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及销售收入32685.13万元,三年来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47.57万元,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13%,而根据纳税评估预警值,所得税贡献率低于3%,为明显异常;该企业都市花园一期2005年度已经竣工清算,其项目毛利率为7%,也远低于该地区房地产行业30%预警值。初步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增成本或少计收入问题。

(二)财务费用分析

该企业200

4、2005年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1164.68万元,

1 分析认为,如此大数额的利息支出,很可能是企业为开发项目而借入的抵押贷款利息。而该企业销售收入为零,证明2006年以前所有楼盘均未完工。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因此,该企业存在税前多列财务费用的嫌疑。

(三)业务招待费分析

该企业200

4、2005年列支业务招待费255万元。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预售阶段不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收入检查

1、检查人员调阅了该企业“营业费用—佣金支出”账簿,发现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的凭证中共支付销售佣金680.56万元,凭证后附的委托代销合同中,规定代销手续费为3%,以此推算该企业当年应有22685.13万元预售收入, 查阅申报表,该企业只申报了20685。13万元预售收入,差额居然有2000万元之多。

经过询问,该企业法人代表承认了将2000万元预售款项隐藏在4张个人银行卡,未在账簿纪录,从而少申报预售收入。

2、发现隐瞒首付款项。核查按揭销售收入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该企业有按揭贷款入账,却未有首付款项收入记录。经到企业合作按揭银行调查取证,发观银行保存有企业收取首付款收据的复

2 印件,金额合计570万元。

3、现场核查,违章建筑收租金。发现有一座商务楼居然比施工图多出了一层。经了解,2006年初该楼层已出租给某广告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但是账面并未体现该部分租金收入。该公司承认了将违章建筑出租,收取租金400万元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二)成本检查

1、考虑到隐瞒收入2970万元后,该企业的毛利率与一般项目的毛利率相比仍然偏低。在检查建安费用发票时,发现有几张某地税局开出的建筑安装业代开发票存在疑点:一是同一时间、同一开票人开出的代开发票号码不在一个号段上;二是发票上代开机关的印章字体、大小、清晰程度存在微小差别;三是机打发票票面信息的字体、排版格式等存在微小差别,有的票面看似人为调整过打印格式。检查组人员进行会商,认为同一时间、同一开票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同一台机器上开具的、同一时期领取的发票,发票号码跳号的可能性极小;发票上代开机关的印章,一般只在征收机关机构变更后才有可能发生变化;票面信息字体、排版格式存在的差别:一般只有在开票软件更新后才会变化。根据侧面了解,基本排除了以上可能。检查组填具了建安发票明细表,带着疑问发票来到某地税局。经该局确认,共有19份加盖有该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并非该局开具,属假票。其中12份建安发票属于都市花园一期,涉及金额1450.05万元。

对该企业大额支出的成本费用项目涉及的发票进行了全面检查,

3 借助CTAIS系统“发票流向查询”,可以查询全省(市)范围内商品销售发票流向的功能,检查人员采取了将所有的成本项目发票以明细表形式登记造册的方式,分别录入CTAIS系统进行查询。经核查,以虚假发票列入开发成本的有3020万元,其中应归属都市花园一期的材料成本1961.28万元。

2、拆迁办协查,查出假拆迁协议

该企业开发成本中共列支拆迁补偿费2300万元,核查拆迁补偿协议时,发现有多份拆迁协议签字,笔迹似乎一致。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来到了拆迁管理办公室。经核查,查实该企业伪造拆迁协议25份。经过分摊计算,都市花园一期涉及虚列成本701.11万元。

3、不配比结转成本,热力站成本全入一期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热力站已经于2006年完工,其成本全部记入都市花园一期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于计税成本的规定,其发生的1000万元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分摊,该企业都市花园一期、都市花园二期建筑面积均为10万平方米,一期应分摊开发成本500万元,企业多列开发成本500万元。

(三)期间费用检查。

1、未完工开发产品多列利息支出

根据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2004年初取得了两年期开发项目贷款9000万元,2004年和2005年共多

4 列支“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164.68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该企业2004年、2005年所有楼盘均未完工,因此其利息支出不应当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直接列支,而应当列入开发成本,都市花园一期两年共应摊入利息资本化支出582.34万元。

2、多列业务招待费

根据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对预售阶段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在预售阶段列支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共计25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5万元。

四、定性处理及依据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1777.87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偷税数额50%的罚款计888.94万元。 (二)对该公司在税前多扣除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463.50万元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追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两项少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取得假发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5 (四)涉税案件移送。根据检查结果,某公司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均超过1万元,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五、案例分析及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由于其收入及成本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偷税手段的复杂性,给房地产税务评估和稽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地产开发公司共采取了九种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隐瞒预售收入、隐瞒首付款、违章建筑租金隐瞒收入、多列材料成本、多列建安费、伪造拆迁协议、不配比结转成本、财务费用不资本化、预售阶段扣除业务招待费。

本案从纳税评估入手,发现疑点,有针对性的着手检查,效果显著,检查人员同时能根据有关数据的内在逻辑关系追根溯源,给我们很好的提示。

(二)“真票虚开”难以取证成为房地产税务稽查的难点。本案中,通过CTAIS系统“发票流向查询”、地税机关外调查询,查明了某公司利用假发票虚增成本的事实。在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真票虚开”,即票面形式真实,而业务内容虚假。房地产公司负担3.3%的建筑行业营业税,可以扣除33%的所得税扣除成本,而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为核定征收,决定了“真票虚开”有相当的经济利益。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明显偏高,但是由于“真票虚开”难以取证,成为房

6 地产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难点,也应作为我们检查的重点。

房地产业纳税评估案例之二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公司自2000年12月开始开发建设公寓项目, 2002年4月27日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勘测公寓A、B、C楼3座和地下车库1座。总建筑面积:93557.26平方米。该项目于2002年底全部竣工。

该公司建设期清算报告反映清算期销售收入37562.6万元,该合作公司对预收收入2001年12月20日前按20%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之后按10%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按照收入1%比例预征。三年共预缴企业所得税2791.2万元,营业税1878.1万元。

二、评估分析

企业建设期内房地产建设基本情况;主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可售总成本费用、暂列支成本费用、可售单位成本、已售面积、销售收入等情况进行评估。

审查企业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审计报告和相关手续的报批;审核企业会计帐册、报表记载的情况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帐凭证;计算企业开发项目建设期应补、退所得税情况。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建设期取得收入的调整及确认

7 检查组审计了该合作公司开发的“公寓”项目在建设期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通过审核该合作公司“产品销售收入”、“预收账款”等科目的账载金额与企业提供的房屋及车位销售明细台账进行核对,公司预收账款余额2097.9万元。经对预收账款逐笔核实发现是该合作公司将办公用房销售给E公司和F公司,同时要求该合作公司提供预售办公用房合同和开具的发票,经核对与账载金额一致,经询问该合作公司现有财务人员,认为此笔没有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中未将此笔预收账款结转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发[2000]142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应确认该笔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设期成本、费用的调整及确认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该合作公司开发的“公寓”项目的开发总成本费用、不可售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计。经检查发现:

1、从开发成本中调减土地出让金中不符合规定的发票1100万元。

2、从开发成本中调减超过审批规划面积标准的土地出让金罚金 420万元。

3、从开发成本中调减拆迁补偿费中列支的延期缴房违约金296 万元,应按实际发生年度调增至所属年度的“营业外支出”科目,进

8 入当年损益。

4、从开发成本中调减配套设施费中列支立体车库费用389万元,因其建在地下人防工程中,不属于开发总成本费用的列支项目;

5、调减开发间接费、三项期间费用列支的工会经费93596.90元(未出具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住房公积金467984.40元(只计提未缴存)、超标准列支交际应酬费63716.07元;

以上共计调减数2268万元,最终确定开发总成本:65525万元。

(三)延伸检查销售期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其他因素的调整及确认。

检查组在审核该合作公司前期开发时与其合作方内资A公司、内资B公司签定土地地价、地上物拆迁的补偿协议(公司章程中也写明)中,发现其中合作公司以分配5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补偿1亿元给内资A公司,以资金1亿元补偿内资A公司、内资B公司两家公司。该合作公司先支付了5100万元给内资A公司、内资B公司两家公司,仍差4900万元未付;2003年4月分配给内资A公司、内资B公司两家公司商业用房(4854.46平方米),按规定差145.56平方米;经进一步延伸检查,发现该合作公司与其合作方内资A公司、内资B公司于2003年2月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商定:“其中分配商业用房差145.56平方米按一定系数折合1607.4万元,以货币资金补偿3900万元,两项欠款共计5507.4万元,按一定系数折合6418.87万元用该合作公司的26套公寓房和相配车位抵债。”26套公寓房总价6033.5万元,车位总价390万元,共计6423.5万元。2003年5月,该合作公司分

9 配的4854.4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价值总计8392.5万元,在实际执行中是以销售房合同的形式交割给内资A公司,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内资A公司于2005年从房土局取得商业用房的产权证,该合作公司并未按合同规定的房屋分配方法划分双方的成本、费用,经去内资A公司取证证明是以售价作为入账依据。同样2004年7月又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商定:剩余1000万元扣除办理26套公寓房过户手续所缴税费、按一定系数折合917.7万元用该合作公司的4套公寓房和相配车位抵债。4套公寓房总价926.8万元,车位总价60万元。根据配比原则,应相应确认其商业用房和公寓、车库的成本以确定实际发生年度的债务重组收益:2003年确认收益7063.4万元;2004年确认收益292.8万元。

经检查对该合作公司开发“公寓”项目汇算清缴所得税,实际应补所得税额1829.1万元。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

(一)现场检查以下四方面为重点:

1、确定建设期和销售期的划分。

2、依据“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登记表”等文件,确认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制作《项目面积明细表》。

3、确认建设期和销售期取得的收入,主要审核“产品销售收入”、“预收账款”等科目,并与销售明细台账核对是否一致,主要核对其相对应的房号、业主、面积、单价、总价、车位、车位销售方式、车

10 位售价、销售日期等内容。若存在差异,说明有漏计收入的行为,通过房号、面积、总价逐一核对,找出原因。

4、确认建设期开发总成本费用,根据所得税文件的相关规定,调整不合法的列支,确定税务审定开发总成本,制作《开发总成本明细表》。据此计算不可售成本、可售项目的单方成本,最后依据可售项目的已售面积,可售项目的已售收入计算建设期和销售期的应纳所得税,制作《竣工结算分期所得税计算表》,清晰地反映开发项目建设期和销售期所得税汇算的

(二)本案通过延伸检查,发现了一系列税收问题,调整了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房地产业纳税评估案例之三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企业开发A项目位于北京市XXX地区,自1999年开始建设施工,分为一至五区,该公司已于2002年将四区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五区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尚未开工。本次建设期汇算清缴仅涉及A项目一至三区,其建设期自1999年至2004年底,此次审计汇算项目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

企业自报及事务所审计报告结果:销售收入总额2,574,194,537.77元;销售成本2,050,103,968.29元;营业税金及

11 附加135,219,196.87元;三项费用合计233,107,744.57元;其他业务利润-956,180.03元;营业外收支净额1,944,894.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8,309,165.84元;应纳税所得额205,061,507.85元,应纳所得税额67,670,297.59元,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80,154,530.39元,期末应补所得税额-12,484,232.80元。

二、评估分析

(—)建筑面积的审核分析。

面积的审核是其它各项审核的基础,依据测绘部门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相互对照,逐一确定一至三区各区的总建筑面积,核实并划分出各区的总可售面积、自用部分面积和公共面积。经过审核,确定一至三区总建筑面积542,539.39平方米,总可售面积455,309.96平方米。

(二)收入的审核分析。

首先,依据有关规定及企业资料,确定其销售银行按揭等形式;其次,依据企业《房屋销售合同》,对照企业销售收入帐、预收帐款帐、按揭手续、企业递交汇算申请时提供的《房屋销售情况说明》等资料,核实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建设期内,企业一至三区的销售收入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

(三)成本、费用的审核分析。

首先,在成本、费用的审核中,依据税法规定的要求,对企业财务记载的开发总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剔除不符合法规规定标准的部分,得到一个调整后的开发总成本、费用;其次,由于该企业建设

12 项目的较多,也由于房地产企业核算成本、费用核算中不可能将每笔成本、费用直接明确地记入相应的建设项目的缘故,因此,上述调整后的开发总成本费用中不能直接记入各项目的成本费用将在各建设项目之间进行第一次分配;三是,上述分配至A项目的成本、费用在一至三区间进行第二次分配。

通过以上分析,该企业多项指标存在异常,需要进一步在检查中落实。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检查项目总成本、各区开发总成本、及各区各开发产品成本核算上归集、分配及期间费用的调整问题

1、间接开发成本总计调减625,374.31元。开发成本项目中即违规发票调整392466.4;工会经费违规列支调整232,907.91元。这部分调整按各区实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分配。

2、直接归集成本的调整。一至三区共计调增11499266.92元。这部分调整直接影响各区的直接开发成本,其中①一区因为违规发票的问题(未填写付款单位名称)调整开发成本360,502.14元(其中基础设施费用调整179,560.25,建安工程费用调整180,941.89)。②二区因为违规发票的问题(未填写付款单位名称)调整开发成本604,711.00元(全部为建安工程费用的调整)。③三区主要是对预估结算价的调整。依据最终调整的净额调增成本12,464,480.06元。

通过以上检查,各区开发总成本(即间接开发成本、直接开发成本)调整结果为:一区总成本调减472,491.71元;二区总成本调减

13 790,603.58元;三区的总成本调增12,366,309.26元。

3、在确认

一、

二、三区开发总成本后,需要在各区的各类产品中第二次分配总开发成本以确定各区各类产品的开发成本(住宅、车库、地下、地上自用配套等产品的成本),以便确定最终的销售产品的销售成本。制作各区各类产品的开发成本明细表。(原一区车库产品的开发成本41218902.4元)这其中,此项检查又涉及一区、二区对两个因素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地上、地下费用未合理摊销:通过核实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项目时,发现车库作为留存资产(未取得出售许可证),在计算成本时没有为其分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全部进入可销售成本:此次检查根据地上和地下面积的权重分摊各区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从而车库也分配承载地上面积所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即一区地下面积分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从而增加车库土地成本6,439,502.83元,调减可售成本;二区地下面积分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从而增加车库成本6,109,474.01元,调减可售成本。

(2)明确政策,调整自用配套成本,涉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检 查中发现地下闲臵的面积、商业配套等放入可售成本中。检查手续及合同都不能出具有效证明。咨询用途,地下闲臵的面积自用、商业配套也未正式确定,所有权目前归开发商,以后再出售。根据(京国税发[2002]314号)文件规定,其相应支出不能计入可售面积的成本费用。原作为一区地下可摊销成本面积3,559.23平方米的成本调整为自用配套,该自用配套成本11,008,014.04元;原作为二区地上可

14 摊销成本面积2,550.47平方米调整为自用配套,该自用配套成本11,776,261.10元,都相应增加了转出经营资产成本,最终减少了可售成本。

以上两项调整: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文件规定: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的不可出售面积,如绿地、花园、停车场、商业网点、教育设施及会所等,凡由政府有关部门无偿占用或属于业主公共产权的,其相应支出经审核后可计入可售面积的成本费用;凡建成后产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相应支出不能计入可售面积的成本费用。”

(3)期间费用检查:

此次检查有未按规定列支费用问题,调减一至三区总管理费用总计731,017.74元,其中:发票调整62,933.00元,工会经费调整668,084.74元,按照各区实测面积占一至三区总实测面积的比例再进行分配。

(二)计算可售成本、费用和已销售成本、费用

通过以上归集分配调整,使得可销售成本、费用变化,最终对已销售成本、费用进行调减。

首先,确定可销售面积,再计算可售成本、费用。 (1)可售成本计算公式:

各区可售住宅成本=各区总成本-各区车库成本-各区转出企业

15 自留自用资产成本

各区可售住宅单位成本=各区可售住宅总成本÷各区可售住宅面积

各区已销售成本=各区可售住宅单位成本×各区已售面积 (2)可售费用计算公式:

各区可售总费用=各区总费用-各区车库费用-各区转出企业自留自用资产费用

各区单位费用=各区可售总费用÷各区可售住宅面积 各区已销售费用=各区单位费用×各区已售面积

通过检查调整,最终确定一至三区共调减已销售成本26,403,285.34元,调减已销售费用3,620,707.75元。两项共计调减30023993.09元

(四)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的调整

该企业2002-2004年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80,154,530.39元,将上述“规划展览馆”项目预缴所得税964,308.11元及A项目四区预缴所得税3,097,320.60元作为此次A项目一至三区已缴税金。故此次检查调减“预缴企业所得税额”项目共计4,061,628.71元,最终核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76,092,901.68元。

四、定性处理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次税务检查及对各项成本、费用调整,涉及A项目一至三区建设期汇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调整项目中:① “主营业务成本”原申报数2,050,103,968.29元,调减26,403,285.34元;②期间费用原申报数233,107,744.57元,调减3,620,707.73元;③“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原申报数80,154,530.39元,调减4,061,628.71元;应纳税所得额23508万,应纳税额7757万,已纳7609万,“全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 原申报数-12,484,232.80元,调增13,969,546.43元,建设期汇算清缴共计应补所得税额1485313.63元。

五、案例分析及建议

(一)本案在评估可售建筑面积、收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重点对地上、地下费用分摊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发现作为留存资产(车库),在计算成本时没有为其分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全部进入可销售成本。可以看出,在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正确核算计税成本,同样可以挽回税收损失。

(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第二条至第五条已经在2007年予以废止了,在以后评估及检查中不宜再适用与此相关的规定。

第20篇:赞助收入和赞助支出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赞助收入和赞助支出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请问:B公司的赞助的现金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100双球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100双球鞋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应如何区分赞助支出和广告费?作为接收赞助的A公司,赞助的现金和商品是否都要确认收入?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开票?应该开什么票?

案例分析:

B公司的赞助的现金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进一步解释: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对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 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如: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接受赞助 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

则属于广告性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 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如果企业的赞助确实和生产经营有关,那么企业需要在证据方面做好完备的准备以支持自己的赞助实质。

而该50万现金赞助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则要根据其实质来判断。本案中,虽然合同中没有规定需要为B公司进行宣传,但实际展会的宣传材料中的 确为B公司做了一定的宣传工作。而B公司作为运动装备生产企业,其专门为A公司举办的大型运动商品展销会进行赞助,由此可判定B公司终极商业目的还是为本 公司产品进行宣传。因此,在理论上,该笔赞助可以被视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A公司收到50万现金赞助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该收入需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双球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100双球鞋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100双球鞋为B公司自产,生产球鞋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无需转出。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本案中对外捐赠球鞋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视同销售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收上,B公司发生了两项经济业务:其一是销售产品,其二是实施赞助。B公司应确认一次视同销售收入、结转一次销售成本、确认一次营业外支 出。本案中确认销售收入按100双球鞋的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结转相应销售成本。确认赞助支出:由于税法上确认了收入,那么在确认赞助支出时也 应该按照收入金额,即100双球鞋的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而不是按照产品的成本进行确认;加上相关税费为总的赞助。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先将产品进 行销售,再将收到的现金赞助出去。

如果经主管税局确认,B公司赞助的100双球鞋确实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则该部分赞助支出则不能所得税前列支。但如上面所述,本案中是有可能将100双球鞋认定为 3

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如按业务宣传费口径,则适用当年度15%扣除限额的规定。

应如何区分赞助支出和广告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指出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各种无偿赞助支出。赞助虽然是无偿 的,但是有条件的,赞助人往往都有要求被赞助人提供商业利益上的回报。如赞助人通过赞助某活动获取高级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资格,从而达到宣传和扩 大赞助人影响,提升赞助人或其产品的形象和价值的目的。

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 广告性质支出,即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如列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

A公是否就收到的现金和商品赞助确认收入?是否需要开票?应开什么票? 4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则需要就收到现金和商品赞助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即将赞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在向A公司赞助商品时应视同销售,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A公司在收到现金和商品赞助时,因该行为既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不应当缴纳流转税,只能开具收据给B公司入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争议的,很多情况下A公司是会展/会务公司,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主要差异

“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 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 5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 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 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 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

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 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 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1.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2.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3.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税务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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