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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理解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

通过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微观事务交给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到公益事业发展上,加强对公益事业的政策引导、总体规划和有效监管,同时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强化公益属性,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目标。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改革不是简单地减人、减机构、甩包袱,更不是把事业单位搞小变弱。检验这项改革成败的标准,就是要看它是否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专门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是否有利于公益事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否有利于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 提供公益服务和 为机关行使职能 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 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可先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 机构、编制 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

调整事业单位类型和机构编制,做到有减有增。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科学布局、高效便民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事业单位。面向

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地方管理,中央保留少量承担全局性、战略性、示范性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 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 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

要明确事业单位 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 外部人员 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要切实履行 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 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

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职业年金 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 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 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 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

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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