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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中职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中职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中职班(以下简称内地中职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地中职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应把内地中职班办成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西藏、新疆工作的窗口,办成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

一、促进西藏、新疆发展和稳定的坚强阵地。应把学生培养成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地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政治可靠,反对民族分裂,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内地中职班办班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教育部宏观指导下,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机构,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内地中职班办班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务、政教、学工、后勤等部门参与的内地中职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具体开展内地中职班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内地中职班办学的宏观政策、管理办法,开展宏观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办学经费;

(四)开展内地中职班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国家级培训;

(五)开展对内地中职班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办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六)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内地中职班政策,将内地中职班的发展纳入本省(市)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

(二)配合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加大对办班学校的投入,负责办班学校基础设施和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办班学校正常运转;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内地中职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

(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办班学校的办学经费;

(六)指导办班学校加强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办班学校对学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德语工作;

(八)负责把内地中职班办学工作纳入到本省市中职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改革发展示范校和优质特色学校评估考核等相关工作;

(九)及时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情况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内地中职班年度需求计划;

(二)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布中等职业技术人才需求信息,组织指导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内地中职班;

(三)协助办班学校做好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和德语工作;

(四)协同办班学校做好招生录取和毕业生就业信息咨询与指导工作;

(五)组织选派管理教师到内地中职班配合办班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六)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学生交通补助经费和管理教师的补助经费;

(七)协助处理办学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办班学校主要职责:

(一)将内地中职班教学和管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地中职班日常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生活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协同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内地中职班招生录取和毕业生就业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和德育工作。

第三章 教师队伍

第八条 办班学校应切实加强内地中职班教师队伍建设。安排整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热爱民族教育事业、教育管理和教学经验丰富的人员从事内地中职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配强、配好班主任。对需要调入的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给予解决。对不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

办班学校应在合理核定课时、工作量的基础上,对从事内地中职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实行适当倾斜政策。

办班学校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并在职务评聘、选拨使用上优先安排。

办班学校应将西藏、新疆选派的管理教师纳入本校教职工管理体系中,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在办班学校担任教学工作的,要给予相应的课时补贴。工作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内地中职班选派教师的管理。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好选派教师的质量关。教师派往内地中职班工作前应进行集中培训教育。

选派教师应服从办班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认真负责地协助学校做好内地中职班学生的管理和德育工作。

办班学校应对选派教师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选派教师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内地中职班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监督下,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地中职班招生管理办法。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把新生政审关、体检关,确保学生达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报考内地中职班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二)具有西藏自治区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地应届初中毕业生;企业订单培养的,可根据企业要求招录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政治可靠、品德优良。

(四)参加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普通高中(中专)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合格且汉语文成绩达到一定标准;企业订单培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要有当年高考成绩且汉语文成绩达到一定标准。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凡拟录取到内地中职班的学生,由西藏自治区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到当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表须由医生签署意见,医院加盖公章后生效。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或跟班学习有困难的,转回西藏、新疆。

第十三条 被录取学生的档案(包括初中各年级的学习成绩表、政审表、毕业生登记表、团员证明、体检表、国家学生体质标准登记卡等材料),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寄送到办班学校。新生入学前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集中培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内地中职班学制3年。对汉语水平较低确需强化培训的学生,办班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集中补习。对企业订单培养的,如企业要求缩短学制,报请教育部批准后可缩短为2年。

第十五条 办班学校应对内地中职班学生与当地各民族学生混合编班教学,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办班学校应切实加强内地中职班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好思想政治和民族团结教育课。加强学生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伟大祖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西藏、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新生入校后应安排一个月军训和入学教育,军训费用由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班学校安排解决。办班学校在每学年新学期应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办班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实际,制订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应充分利用学生课余、周末和假期,适当增加教学时间,组织学生选修文化和技能课程,加强文化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和职业技能;大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养培训,深入开展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实践能力和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为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为学生创造实践教学和见习、实习条件,在3年内应安排不低于一学期的顶岗实习(幼师班安排不低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管理要坚持“爱、严、细”的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内地中职班学生与当地学生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班主任跟班负责制。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定期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 办班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学籍管理,认真做好学生的平时考核和毕业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好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应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严禁佩戴、悬挂、张贴一切分裂活动图像、标志物或将其作为手机、电脑等背景图片;严禁编辑印刷、传播反动刊物;严禁尽收眼底写、张贴、散发反动标语、传单;严禁传唱反动歌曲并将其作为手机铃声。

第二十一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应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教学见习实习及顶岗实习等教学实践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离校。因故不能上课必须请假。严格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讲文明,讲团结,讲礼貌,讲法制,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二十三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酒、赌博、打架、骂人、吸烟,严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杜绝各类不良行为的发生。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登录非法网站;严禁利用互联网、QQ群、BBS、手机和电脑等媒介传播不利于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的反动言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引导师生不传谣,不受挑拨煸动、不参与违法活动,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办班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操行评定,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文化和专业技能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对学生奖惩和升留级的依据。每学期结束时,办班学校应将学生的操行评定用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并报送本省(市)和西藏自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办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习成长激励机制。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表彰奖励。对学习成绩不合格者,经办班学校考核,可留级一年。学生留级由学校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凡对学生做做开除学籍处分的,办班学校应按程序报本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商西藏自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开除学生退回西藏、新疆后,要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毕业就业

第二十七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由学校颁布发毕业证书。同时,各办班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幼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当地主管部门颁布发职业技能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毕业后就业实行市场引导,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允许留内地就业,鼓励回西藏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和创业。其中,内地西藏中职班的幼师毕业生,统一由西藏自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到西藏学前双语教育岗位就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应安排一定比例指标鼓励内地中职班优秀毕业生升入高职学校继续学习。

第八章 办学经费

第三十条 内地中职班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办班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学所需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学条件改善等经费)由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解决。中央财政按年生均5000元标准补助学生的学习生活等费用(包括生活费、住宿费、书本费、医疗费、实习材料费、活动费),不足部分由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并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往返交通费由西藏自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二条 办班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对内地中职班的各项补助专项经费要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办班学校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学生就读期间患病一般在学校医务室治疗,确需到医院治疗的,须经学校医务室同意,在指定医院就医。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可休学一年。因病休学须由办班学校指定医院确诊并出具证明,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办班学校批准,并报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体检确诊己治愈康复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凭休学证明和医院康复证明到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尚未康复的,由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办班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对食品、饮水卫生及病防控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食堂食品饮水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新疆中职班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班清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民厅[2011]6号)要求,办好清真食堂。

第十章 安全稳定

第三十五条 办班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在当地党委政治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办班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办班学校遇到突发事件,校长应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第一时间报告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并抄到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承担办学任务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应深入了解、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认真排查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种隐患。应制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校安全稳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内地中职班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承担办学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办班学校应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积极利用校园网络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政治鉴别能力和对有害信息的辨别及防御能力。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及时消除不良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论坛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办班学校应严格门卫制度,落实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制度,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办班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应及时妥善处理,坚决把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园内,防止事态蔓延。应加强对校园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内地西藏中职班管理规定(试行)》(教民厅[20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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