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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佛山市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管理规定

(2012 年6 月26 日佛山市顺德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顺德区社会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运行机制,成立佛山市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法定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创新中心的主要政策部门。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由创新中心设立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实行稳健经营,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的方式有:1.委托借款:选择在顺德区内经营的各类商业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委托合作银行贷款给企业有偿使用。

2.融资担保:选择在顺德区内经营的各类商业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对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

3.股权投资:选择优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其发展。

(二)承接政府服务企业任务组织开展院士咨询,院士及其所在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与交流合作;负责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初审;负责自主创新型企业及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初审;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进口设备免关税的初审;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高交会、境外展览及经贸洽谈,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顺德展览中心的维护运营工作;协助组织开拓国内市场,培育城乡市场;配合开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等。

(三)开展公共服务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微型企业,整合华南家电研究院的服务功能,重点为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服务,并开展创业辅导、产学研合作、咨询服务、项目孵化、人才培训、综合支持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理事会是创新中心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围绕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目标任务等开展工作,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理事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重大业务开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备案;

(二)审议创新中心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并报区财税局;

(三)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讨论通过总裁建议人选;

(四)审议、决定创新中心的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薪酬分配等方案和管理层副职以及监察审计部门正、副职;

(五)审议、批准绩效考核激励、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根据需要,提出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的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决定其他需要由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财务管理、监察审计、人事薪酬和业务发展委员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2 人。理事长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根据理事表决结果,宣布理事会决议;

(三)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 提出总裁建议人选。

第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理事由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征集提名人选,讨论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聘任,再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理事资格的终止,由理事会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经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解聘;也可由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直接研究决定,由区人民政府解聘。理事出现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创新中心实行总裁负责制,管理层由1 名总裁、1 名常务副总裁及2 名副总裁组成,负责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开展计划;

(二)草拟创新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通过监察审计部门正、副职建议人选,决定创新中心其他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人选;

(四)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五)管理创新中心人事、财务和资产等日常事务;

(六)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总裁由理事长提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决定,再由区人民政府聘任,并向社会公告。创新中心常务副总裁和副总裁由总裁提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后由创新中心聘任。创新中心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的建议人选,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寻聘或内部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管理层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 年,聘期届满可续聘,但聘期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总裁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关系。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以及人员聘用上拥有自主权。管理层根据中心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普通员工,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与员工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年金。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围绕工作目标,根据合同约定和岗位职责,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建立人员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完善激励和约束办法。

第十八条创新中心在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确定的薪酬总额内,建立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应当着眼长远发展,不断适应社会建设和创新的需求,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条创新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完整、准确编制中心决算,真实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创新中心应当按照政府年度预算要求,参照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预算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往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中心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创新中心将单位年度预算方案报区财税局,区财税局初审后提交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预算,区财政补助的经费由创新中心按财政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申请划拨。

第二十五条创新中心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创新中心在政策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留在创新中心。 第二十七条创新中心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创新中心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该机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创新中心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基建工程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创新中心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 天之内向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于每一年度结束后30 天之内向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二条创新中心理事会下设监察审计委员会,由3 名理事组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代表理事任召集人。创新中心设立监察审计部门,直接执行监察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结合该机构加强各项管理和进行风险控制的需要,独立开展具体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创新中心监察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在网站开设专栏等形式,广泛征求和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梳理查找出来的问题,形成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第三十四条创新中心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的30 天内,对上一工作年度的重要决策、营运管理、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分析,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创新中心在每年4 月前,将上一年度重要信息形成年报,以印刷资料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区人民政府网和本机构官方网站进行全年公示。

第三十六条创新中心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适时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政策依据、运作状况、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创新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创新中心的理事、工作人员与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工作人员回避的,创新中心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创新中心必须制定运作管理、员工守则、员工福利和保险、劳动工资、工作绩效评价、财务管理、追究问责、信息公开、回避以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修订、解释权属于顺德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佛山市顺德区法定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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