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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医学院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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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2014-2016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

为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保障学院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评估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教学督导、学生评教及课外环节多维度评估的原则。

二、评估工作职责

(一)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全院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的专家组织。

(二)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三)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督导组是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及教学质量奖推荐工作。

(四)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辅导办或学生科负责每学期学生评教的组织工作。

(五)各级学生会学习部长和各班学习委员为教学信息员,负责收集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及其他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估对象

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三医院、附属第五医院、附属第六医院、附属第七医院、附属第八医院、附属第九医院、附属第十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承担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

四、评估项目

(一)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1.理论课:包括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堂管理、教学效果等方面。

2.实验课:包括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效果等方面。

(二)临床见习、实习质量评估

1.课间见习:包括见习带教准备、职业规范、病例讨论、床边教学、纪律考勤等方面。

2.临床实习:包括入科教育与职业规范、操作示范与指导、病历书写指导与修改、病例讨论、教学查房、专题讲座、出科考核、临床技能操作考核、实习手册批阅、纪律考勤等方面。

(三)毕业论文质量评估

包括学生选题、开题报告及论文(设计)修改、课题完成情况、答辩与沟通能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等方面。

五、评估方式

(一)教学督导评估

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督导组每学年对本单位任课教师(包括本单位任课领导)听课一次以上,评估周期内听课不少于两次;每次至少两人参加督导听课,评分的平均值为被督导教师的教学质量得分。 各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督导组负责对课间见习与临床实习带教教师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周期内对每位带教教师督导评估不少于两次;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对临床教学基地的课间见习与临床实习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周期内对每位指导教师督导评估不少于两次。

临床教学基地到院本部授课的教师和学院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由学院教学督导组完成。

教学督导评估占综合评估权重的60%。

(二)课外环节评估

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分别制订与教学密切相关(不含科研和学生工作)的课外环节评估指标与标准,并将该评估指标与标准报送评估中心审核备案。课外环节评估占综合评估权重的10%。

(三)学生评教

由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学生评教,成绩统计汇总后,向相关教学单位反馈,并报评估中心备案。学生评教占综合评估权重的30%。

六、评估周期与等级认定标准

本评估周期自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评估周期结束时按综合评估结果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分为合格、准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教学质量合格标准

具备下列5项者定为教学质量合格。

1、评估周期内,院本部教师当量学时数达到人事处规定的绩效考核当量学时数;附属第

一、

二、三医院教师当量学时数达到32学时;其他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当量学时数达到16学时;

2、课堂教学或课间见习带教、临床实习带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评估得分≥85分;

3、学生评教得分≥85分;

4、课外环节评估得分≥70分;

5、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

(二)教学质量准合格标准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质量准合格。

1、评估周期内,院本部教师当量学时数未达到人事处规定的绩效考核当量学时数;附属第

一、

二、三医院教师当量学时数未达到32学时;其他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当量学时数未达到16学时;

2、课堂教学或课间见习带教、临床实习带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评估得分60~84分;

3、学生评教得分60~84分;

4、课外环节评估得分60~69分;

5、出现一次教学差错。

(三)教学质量不合格标准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质量不合格。

1、出现一次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差错;

2、课堂教学或课间见习带教、临床实习带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评估得分

3、学生评教成绩

4、课外环节评估成绩

5、连续两个评估周期内综合评估结果均为教学质量准合格的末位。

七、评估等级的认定程序

(一)初拟等级

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在评估周期结束前,将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估总结与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综合认定等级名单报送评估中心审核备案。

对初拟等级或教学质量综合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评估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评估中心组织复审。

(二)学院认定

评估中心将本评估周期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认定结果排序初拟等级名单呈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八、奖励与惩处

(一)设立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质量标兵奖以及教学质量优秀团队奖等个人与团体奖项。

(二)对于教学质量评估准合格的教师,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督导组联合对其进行限期培训提高。

(三)对于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原则上停课培训一学期,经评估中心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由于个人原因,教学质量等级未予认定的教师,延迟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九、反馈整改

(一)学院、各教学单位、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督导组应将督导听课结果以当面点评、书面反馈等多种方式及时反馈给教师所在单位、教研室及其本人。

(二)对于课堂教学评估得分70分以下的准合格教师,由听课督导教师及时约谈。

(三)对于课堂教学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不合格教师,由评估中心、教学单位或临床教学基地联合进行培训指导。

十、其他

(一)科研脱产和公派外出脱产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教师的教学质量等级认定按实际参加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计算。

(二)转岗教师:本督导周期内参加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按实际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计算;转岗教师不足一年的,教学质量等级不参加认定。

(三)新入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未满一个督导周期,教学质量等级不参加认定。 (四)病理学院:临床病理诊断中心教师的教学质量等级认定比照直属附属医院标准。

(五)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造成督导项目(包括课堂教学或临床教学质量督导、学生评教和课外环节评估)不全者,教学质量等级不予认定。

(六)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当量学时计算方法:理论课学时×学生人数系数+见习学时数×0.4+实习生人数×实习周数。

学生人数系数:60-120人按1.2学时核算,121人以上按1.5学时核算。

部分临床科室因教学任务较少,当量学时数达到最高学时量可认定为合格。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由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院政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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