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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摘 编

(三)

——经费支出部分

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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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4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5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6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7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9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1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13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4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5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19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20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2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2 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3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4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25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26

2 天津大学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27 天津大学关于小额合同签约权问题的规定 .....................................28 天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9 天津大学关于调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费用标准的通知 ...........................................................................................................30 天津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31 天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32 关于调整学校部分开支、补助标准及明确有关事项审批程序的说明 .......................................................................................................33 关于优化部分报账手续、调整有关事项审批程序的批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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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59号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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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3号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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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0号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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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7]428号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经费。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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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围绕关键技术引进和优秀人才引进,且无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费用。专项经费严格控制其他费用支出,加强审核和监督。确有需要的,原则上采用后补助的方式资助,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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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9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218号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1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2]65号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1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2] 64号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与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所需外汇额度自行解决。

海外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往返旅费及合作期间食宿补贴等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13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8] 531号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14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教[2011] 352号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15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防[2008]11号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一)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二)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四)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六)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七)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十)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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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7]30号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17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社科[2006]2号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1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中博基字[2008]1号

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资助金结余部分应当收回基金会,由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9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

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一些单位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从获得的课题经费中提成用作科研人员奖励支出。按规定,人员费应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人员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严禁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20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11]12号

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各高校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2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173号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22 天津市科委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津科财[2003]117号

科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

(一)公务费指用于组织和管理专项科技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邮电通信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二)业务费指在开展专项科技工作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编辑制作费、稿费、成果奖励费、院士遴选费、专家津贴费、学术交流费、参展费、成果公告费等。

(三)其他费用指上述范围以外的专项活动相关支出。

科技专项经费不得开支设备购置费,如:消费类电子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23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财[2005]76号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

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

24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号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25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财预[2002]314号

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出国团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4.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5.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1.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供汇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

26 天津大学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天大校外[2012]104号

出访经费: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出访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在境内使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如确有航线问题,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出访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付,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7

天津大学关于小额合同签约权问题的规定

天大校发[2008]28号

小额合同是指标的额在0.5万元人民币到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之间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做合同;修理、修缮合同;印刷合同;广告合同;测绘、测量、测试合同;安装合同;装修装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校外设备器具合同等。

对于以上小额合同,校长授权各学院及职能部处的行政公章可以代替学校公章在合同/协议上加盖,所签合同/协议,学校予以认可。

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5万元)的合同/协议按经费性质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

修缮合同/协议需经总务处审核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盖章事宜。

28

天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大校科[2010]1号

基金中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为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应按照提供方与学校的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29

天津大学关于调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答辩费用标准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1]4号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费用标准。

(一)除EMBA以外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费200元/份,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费50元,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费200元/人,答辩秘书50元/人。按每位学位申请者计最高不超过1500元。

(二)EMBA学位论文评阅费450元/份,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费200元,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费450元/人,答辩秘书100元/人。按每位学位申请者计最高不超过2550元。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费用标准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费300元/份,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费100元,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费300元/人,答辩秘书100元/人,与答辩相关的其它费用每位学位申请者500元(由导师负责支配)。按每位学位申请者计最高不超过3700元。

30

天津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天大校财[2011]6号

暂付款经办人员规定。借款人是学校经济活动中的债务人,须为学校在岗的教职工,借款人与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暂付款。职工出国(三个月以上)、学校在职人员调动(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停薪留职等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调离手续。若发生职工非正常离校尚有未报账暂付款的,由原经费审批人承担清账责任。

违规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且经过定期催缴仍逾期不报账的暂付款处理规定: (1)财务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且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负责人项目经费的使用;

(2)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借款挂账人员缓发岗位津贴,直至还清借款;

(3)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挂账人员还将被扣发年终绩效奖励津贴,且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后取消借款挂账人员先进评优、荣誉称号、科研资助等的评审资格,直至还清借款;

(4)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借款人及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1

天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大校财[2012]1号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公杂费按定额包干和交通费实报实销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报销:

(1)定额包干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每人每天30元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2)交通费实报实销方式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通讯补助,交通费实报实销。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及因公需要租车、包车出差的应如实申报,相关费用实报实销,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差旅费票据无法确认出差天数的情况下(如:无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或租车、搭车等情况),仅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仅有实名制往返交通费票据但无住宿费票据,若出差时间自然(日历)天数一周以上,且无法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住宿天数证明的,仅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仅有非实名制往返交通费票据但无住宿费票据,若出差时间自然(日历)天数3天以上或出差人数5人以上,无法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住宿天数证明的,仅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2

关于调整学校部分开支、补助标准及

明确有关事项审批程序的说明

津大校发[2006]39号

举办、承办各类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

(一)机关部处、学院因工作需要主办、承办各类会议,应在会议前编制会议预算,列明各类收支项目及开支标准。

(二)执行中严格按预算支出,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会议的伙食标准和住宿费标准

我校负责组织举办的各类研讨、鉴定等类型会议,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原为35元),接待外宾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如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我校代办会议(务)的,对伙食标准和住宿标准在文件中做了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33

关于优化部分报账手续、调整有关事项审批程序的批复

天大校财[2011]7号

横向科研经费推行全面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报销单取消学院加盖公章环节,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办人持经费卡既可直接报账。除办理固定资产、房屋修缮、出国出访、消防电力、举(承)办会议(金额5万元以上)等必须由相关部处审批的业务外,其他正常业务活动和需要专门予以说明的特殊业务均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后直接报销,其所有经济责任也均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不再通过学院及相关部处审批。

优化日常报销业务环节,调整有关事项审批程序。

(1)举(承)办会议的经费预算审批。5万元以上举(承)办会议使用学校各类经费的需上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超过10万元的还需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下举(承)办会议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审批即可报销。

(2)丢失原始票据的规定。丢失原始票据,已取得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已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填写《天津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后项目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报账,不再需要院级领导及财务处处长审批,且取消丢失单张票据超过500元需公示10个工作日后才能报销的规定;丢失车票、船票和飞机票等其他未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的报账手续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公示期缩短为5个工作日。

(3)差旅费业务。取消出差乘坐飞机(经济舱)、软座、软卧等交通工具由院级领导审批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

(4)国际化业务。取消一般性邀请境外专家来校访问报账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的规定;取消因公出访在预算内无住宿费正式票据需院级领导审批的环节,取消因特殊情况未取得民航证明报销外航机票需院级领导审批的环节,以上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后直接报销。由于国外票据版式多种多样,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报账时原则上需附相关支付证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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