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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讲义4246讲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二)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P132)(2007年判断题、2008年多选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007年) 【答案】√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保证(P133)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日期中,属于必须记载事项的是( )。(2013年机考)

A.承兑日期 B.保证日期 C.出票日期 D.背书日期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2)选项B: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选项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B: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三)

(五)商业汇票的付款(P139)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其“开户银行”(对委托收款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相关链接】以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2013年判断题)

【相关链接】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例题·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够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可以向持票人拒绝付款。( )(2013年笔试) 【答案】×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六)商业汇票的贴现(2008年单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2年多选题)(P140) 【解释】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1.贴现条件

(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到期日为5月10日。4月6日,乙企业持此汇票及有关发票和原材料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

)元。(2008年)

A.301680 B.298980 C.298950 D.298320 【答案】B 【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本题中贴现日是4月6日,汇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一共是34天。企业从银行取出的金额=300000-300000×3.6%×(34÷360)=298980(元)。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例题·多选题】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贴现是一种非票据转让行为

B.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贴现申请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D.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2)选项BC: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3)选项D: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四)

(七)追索权(P134)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五)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2010年判断题、2011年单选题)(P124)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 【答案】×

【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2011年)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在本题中,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013年单选题)(P125)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解释】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是因欺诈、偷盗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例题2·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2013年笔试)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A 【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既然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2008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解析】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措施进行补救。 2.挂失止付(P126)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0年)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C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六) 3.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

七、票据责任(P128)(★★★)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 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对人抗辩(P129)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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