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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继平、贾继芝、张建伟、郭丰明、游拴英等

人。(以下简

称甲方)

被申请人: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尊敬的太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因甲方不服乙方2015年5月27日口头作出的:“不予甲方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

二、

三、六条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一、请求事项如下:

1、撤销2015年5月27日乙方对甲方口头做出的“不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尽快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甲方部分人员中超过法定劳动年令的职工补办职工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太谷县化肥厂和主要负责人不给甲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甲方因没有参保带来的精神损害、经济损失以予道歉和赔偿。

3、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职责,存在失职和行政不作为,给甲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以予道歉和赔偿。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1、甲方人员的基本情况:参阅附件1,共

页。

2、甲方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说明:

甲方是太谷县化肥厂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后陆续进厂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称轮换工)。1993年,太谷县将化肥厂的成套化肥设备出卖给了榆社县。至此,企业停了产,职工放了长假。为了生活,甲方各奔东西。直至现在仍没有与化肥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的多种法律法规,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了对于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具有强制性。然而当时的化肥厂已经成为一片狼藉,既无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更没有原辅材料和产品。已经成为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化肥厂一直没有给甲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期间太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履行其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报告和申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对化肥厂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办理社保登记、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致使甲方未能参保。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曾于2009年9月29日下达了《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文件中专门为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宜做了明确规定。文件中还规定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底,仅三个月的时间。遗憾的是如此极好的机会甲方根本不知情,单位也没通知,错过了办理机会,导致直至现在甲方未能参保。

3、2015年5月27日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不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当时乙方的理由其一是:到现在为止没有法律法规文件的依据为甲方补办参保手续。其二是:《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下达后,县

2 经办机构曾补办过与甲方情况相类似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甲方当时根本不知情,直到2014年4月才知道了此事,因而错过了办理机会,甲方没有任何过错。

甲方和代理人认为:乙方以上述理由不为甲方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其理由是: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第三条,晋政发,(1998)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等多种法律法规文件,都规定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工应该参保,特别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关于参保范围和缴费都作了规定。代理人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五条关于农民工也就是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更加明确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应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法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也就是所称的农民工,或农民合同制工人。这部分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的劳动大军,他们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农民合同工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上的区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还规定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应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利益。

3 代理人还认为: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能否参保和参保待遇的多种问题上矛盾比较突出。因而《社保法》在附则第九十五条专门规定,明确了进城务工的农村与用人单位凡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业相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进步,同时,符合我国的国情。

代理人还认为:应该分清法律法规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即《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2009年9月29日下发的,执行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文件特别明确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

甲方和代理人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说明给甲方办理补交职工养老保险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因此,乙方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以予撤销。

从以上事实和理由说明:

1、甲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参保而未能参保的受害人,在此案全过程中没有过错。乙方应尽快为甲方办理参保事宜和甲方部分人员中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补办职工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甲方所以之前未参保,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有违法行为,是甲方未参保的主要责任人。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和行政不作为是造成甲方未能参保的主要原因,在整个过程中,甲方不知情,没有过错。

4、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给甲方造成

4 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予道歉和赔偿。

尊敬的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法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由于我们不是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专业人士,对这方面的政策认识和应用法律的水平很有限,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申请人会虚心改进,共同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贡献我们微簿之力,以报效党和政府对我们的无限关怀。

三、申请日:2015年

四、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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