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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式教学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引导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以民法总论物的概念教学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的基本概念是将法学现象、法学事实经过比较、综合、分析、归纳、类比等方法抽象出来的理性认识,它是已经剥离了现象的一种更高级的思维形态,在法学教学中,概念教学是法学教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教学实践中,广大教师形成了法学概念的教学一般过程:概念建立——概念理解 ——概念应用。纵观教材中的法学概念,常常省略了概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将概念以单一文字即终态形式直接呈现,导致学生接受概念情感不积极,学习概念思维不顺畅,理解不准确,领会不深刻,运用不灵活。

通过对学生的调查和访谈,在“物”的概念学习中,学生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困难一:民法意义上的物与生活中的物的差别。 困难二:物的独立性的理解。 困难三:物的概念的发展变化。

问题引导式概念教学就是将抽象的法学概念进行分解,把分解的每部分或每一环节,设置成由浅到深的形象化的问题,借助设置问题的解决过程理解、巩固所学概念。

本文以“物”概念教学为例, 尝试采用问题引导式的方法,对概念课教学进行初步探究。

二、问题引导式概念教学方法指导下的教学过程设计

在选定采用问题引导式概念教学方法后,笔者在课前结合学生已有知识体系和认知习惯进行了以下教学设计。

第一步,借助问题的类比,建立新概念的基础。在课程开始之前,教师提出问题“各个学科是如何定义物的?”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哲学、化学、物理科学、生物学等不同学科对“物”的不同认识,通过学生对不同学科概念的分析,引导学生得出结论:不同的学科由于研究方法、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等原因的不同,导致对物有不同的认识。

通过讨论,激发学生对法律意义上的物的概念的好奇、兴趣,从而为下一步的物的概念与特征的介绍做铺垫。

第二步,借助问题的判断与辨析,理解物的概念发展。教师设问,“人是物吗?”教师引导学生从法律关系三要素角度进行考虑,明确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师再问“人曾经是物吗?”引导学生讨论历史上人作为交易物的时代背景,分析现代法治社会对人的认识,得出“人不是物”的第一个物的特征。

第三步,借助问题,激发兴趣,理解物的范围的发展。教师介绍“月球大使馆案例”,设计“月球可以买卖吗?”的问题。该讨论阶段,教师引导学生对该案件中的月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比较月球与气球之间的不同导致月球的买卖最终被认定为不合法的原因。让学生理解“法律意义上的物须是可控制的物”这一法律特征。

教师设问,“是否存在现在能控制而曾经却未能控制的物,未来我们是否可以控制今天不能控制的物?”通过学生的讨论与分析后,教师与学生一起理解物的范围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将会发生变化,物的范围将会越来越大。

第四步,教师提出问题,“物都是有体物吗?”引导学生分析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分类特征,讨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无体物的认识与控制能力的提高,对电力合同中标的物的分析,让学生自己得出结论:传统意义上的物是有体物,但现在已经开始突破这一理论,法律意义上的物还包括无体物。

第五步,教师展示一张硕果累累的苹果树,问学生“苹果是物吗?”在学生稍作思考后,再追问“老师不认为苹果是物,为什么呢?”此时,允许学生自由的讨论,鼓励学生前后左右的进行讨论。稍作讨论后,教师再出示一个苹果,问学生“树上的苹果与单个的苹果有何不同?”教师继续引导学生对该问题讨论,让学生自己发现第一感觉的错误,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物必须是独立的,树上的苹果是树的一部分,并非是一种单独存在的状态,因此,苹果树树上的苹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物的独立性是对物的认识的难点与重点,学生经常会根据生活中的惯性思维而忽视这一重要的特点,将会影响对后面的原物与孳息物、主物与从物的概念的理解。通过这样的引导,既让学生对物的独立性有较深刻的掌握,也获得了法学思维与日常思维不一致的训练,使其开始有意识的进行法律思考。 第六步,通过以上的引导,学生通过讨论已经对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了较好的认识,此时教师要对该知识进行一次归纳与总结,提出问题,“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呢?”让学生对物的概念与特征进行系统的理解与记忆。

第七步,教师将回到第一步的问题上,请学生用类比法,比较法学与其他学科对物的不同的认识,并且讨论这种不同产生的原因以及导致的后果,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物的概念的法律理解,与其他学科特别是生活中的物的概念进行准确区别。

第八步,拓展引导。教师回到第三步里出现的“月球大使馆”案例,介绍月球土地在美国成功买卖的案例,提出问题,“为何在美国卖月亮就是合法的?”教师引导学生寻找两个案例最终结果截然相反的原因,比较分析中国与美国法律对物的规定的不同理论与立法方法,进一步让学生领悟物的法定性。

第九步,课后拓展:要求学生查找“世界杯空气买卖”、“陈光标买卖空气”案例,比较分析二者之间的异同,分析最后两个在中国的案件却出现合法与不合法的两个不同结论的原因,进一步考虑“空气是物吗?”“什么样的空气可以是物?”“物的概念在未来会有变化吗?”这些问题的提出,是对课堂问题的拓展与更加深入的思考。笔者把授课学生范围小组,由小组长组织讨论,在下次上课时提交书面或口头的汇报。

三、问题引导式概念教学方法的价值分析

尝试采用问题引导式概念教学法进行“物的概念”教学后,通过课后检测和学生访谈,教学效果有比较明显的提高,学生普遍感觉将难懂概念采用问题分解、引导的方式由浅入深、步步深入,在不知不觉中理解了概念,在轻松愉快的体验中掌握了概念。笔者认为就问题引导式教学方法的采用实现了以下价值:

第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不仅要传授基本的法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学生法学学习方法和能力的培养。问题引导式教学方法通过对层次性问题的反复求解,激发学生求解问题的热情,加深学生的记忆,使学生掌握求解问题的方法,并通过求解问题熟悉相应的理论,同时演绎到其他相关问题,进而实现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二,有利于促进教师创新思考。教学中采用问题引导式教学法的过程也是师生共同成长的过程。教师在问题设计过程中需要思考提什么问题?如何提问?面对学生的回答与讨论如何进行引导?迫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教师不可能再全面依靠课本上已有的问题,而是围绕讲解的内容进行有目的、有层次的问题设计。问题设计既要结合法学背景的实际问题展开,又要以讲解求解方法为目的。

第三,有助于学生的求解与分享意识培养。教师提出问题,学生积极讨论参与的过程中,学生能思考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求解过程,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思考意识。在教学中,教师对寻求答案的引导中,学生们相互启发、交流、沟通、补充,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分享彼此的知识经验和思考,交流情感,体验观念,从而共同寻找答案。在此过程中,学生将学会分享、质疑、合作的求解方式。

以上是笔者在教学中应用问题引导式教学法的做法和体会。当然,在运用问题引导式教学法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需要进一步的精细化完善。其中,教师对教学时间的控制、对学生讨论的有效引导、问题情境的创设是需要进行仔细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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