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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草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2: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1、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外出,需由学生本人向班长提出申请,由班长陪同到团委老师处领取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前往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学生得到老师同意后方可填写《请假条》,所有请假条必须经过团委老师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

3、除紧急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由于遇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团委老师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

4、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返校者作为旷课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准假权限

团委仅批三天内假期,三天以上假期需请示院办领导。

三、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告知团委老师返校时间,并及时到团委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四、其它

(一)学生请假,如果学生私开假条,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一学期内,学生请事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10天;病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0天(长假视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说明而定);请假总计天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凡请假超过以上规定天数者取消本学年一切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四)国家规定节假日前后三天请假者,请假一天按两天来计算请假天数,特殊情况需向老师说明,有充足理由并得到团委老师同意才可恢复原来请假计时制度。

(五)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10-20 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2.20-30 学时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40 学时者, 给予记过处分;

4.40-60 学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计算方法:一天课时少于等于6学时按一天6学时计算, 多余6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不计。无故不参加校(院)各种教育、培养环节或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所有学生、班干部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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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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