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的可追溯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72号)、《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管理。
四.责任:
质量管理部、储运部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
五.制度内容:
1.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需监管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2.电子监管目中药品必须采集监管码信息后方可入库,应赋码而未赋码或已赋码但条码模糊不清或损毁不能正常采集信息的药品,一律拒收,不得验收入库。
3.未强制赋码但厂家已赋码的药品,在验收时必须同应赋码药品采集监管码,做到有码就采。
4.电子监管目录中药品在出库复核时,复核人员在复核的同时必须采集监管码,并确保采集的数据与出库实际数据一致。
5.储运部经理为数字证书具体使用者,负责公司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6.储运部经理必须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其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更新,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办理挂失、注销,并重新申请。
7.手持终端由复核员负责保管,不得丢失,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更换。
8.在验收入库、出库复核及核注核销过程中,发现电子监管品种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或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实际信息不符等情况的,须立即暂停入库、出库或核注核销,并及时向公司质量负责人报告,经其审核确认后,将情况上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根据国家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调整,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