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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过学习新的教育教学常规,我对常规有了一个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从备课、上课、作业的确定、学生的辅导、评价等,需要教师科学的设计,才能使教育教学达到最优化。“教学常规”是一系列教育教学规范中经常起作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程以及保证这些规章制度正常运行的机制。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当中,我能够严格按照教学常规来要求自己,但是认真学习,一路思考而来,发现自己也有一些问题,还要进一步学习改进:

一、个人备课方面

认真、准确地确定教学目标。教学目标要分高、中、低三个层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做到三维目标有机融合。每堂课至少要有三类不同的教学目的,以供同学们选择。分析把握学情。了解学生学习的态度、兴趣、习惯和学习需求,从学习水平、认知结构、已有的知识经验和生活体验等方面作全面分析,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并认真编写教学设计方案。

二、上课方面

认真做好课前准备。熟悉教案、了解学情,如要求学生预习的,要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强化课堂秩序管理。上课前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上课时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讲授新课不得超过全堂课的二分之一的时间。课堂上多让学生动口、动笔、动手时间不少于10分钟;课堂提问要照顾到不同层次的学生。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

针对学生实际,留不同质量的作业,不增加学生的负担,合理控制作业总量。及时批改学生的作业,批改格式、书写要规范,提倡精批精改、对有困难学生进行面批面改。

四、课外辅导方面

重视加强对学困生的辅导,热情关怀学困生,细心分析其产生学习困难的原因,帮助他们树立信心。

五、考试与评价方面

采取多元化评价形式(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家长评价等)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评价要以鼓励为主,不得挖苦、谩骂、污辱学生,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

信心。按照新课程关于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各负其责,适时做好原始素材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工作。

加强对考试命题的研究,努力提高考试命题水平。加强命题反思,提高命题质量。

六、课后反思方面

坚持多样化的课后反思,形成撰写课后反思习惯,通过课后反思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诊断,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努力提高理论修养,自觉加强业务的锻炼,以教学常规为镜子,时刻对照自己的教学行为,更好的服务于学生。

课程改革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两个常规如春雨丝丝深入人心。让我们在两个常规的指导下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对教学工作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教学质量的优劣,加强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通过与修订】: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实施】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目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全面发展、四有新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定义】: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教育内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原则】:{尊重、适应、教育}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学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社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司法监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犯罪处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通过】: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实施】: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的】:{身心健康、良好品行、预防犯罪}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犯罪教育】: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笔记

【不良行为范围】: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

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良行为矫治】: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

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自我保护】: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重新犯罪预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法律责任】: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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