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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课(一)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案例分析题

一、管辖案件

济南某超市与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在南京签订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南京向济南运输途中,行至泰安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汽车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

1、假设济南某超市与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3、假设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途经泰安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泰安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现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答案:

1、济南某超市所在地基层法院,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是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见《民事诉讼法》第29条。

2、约定管辖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3、以向泰安市某县法院或者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王某(男)与李某(女)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生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受诉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被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的情况下,经调解代理人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

问:本案的代理是否正确?如此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代理是错误的。因为聋哑人并不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的父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所以如此达成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它违反了调解合法性原则。

(二)梁平时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华借款15万元,董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到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平向董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华均在合同上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华的借款。现董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问:

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

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那个(些)?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可以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梁平与董华是直接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因此可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原告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不能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而由于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合同,原告若以黄荣生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梁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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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签订中,双方未对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债务人梁平的住所地。本案的管辖权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考虑:

(1)如单独以梁平为被告的,B市F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B市F区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2)如以梁平和黄荣生为被告的,B市F区法院和G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G区为本案的被告黄荣生的住所地。

三、证据

路人王某在路经一高层建筑时,被悬挂在五楼的广告牌砸伤,当地居民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查明,那广告牌为五楼的一家美发店所有。出事那天是因为风力达到五级,且广告牌悬挂多年,铁绳腐朽所致。王某出院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美发店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述问题:

1、路人王某应负哪些举证责任?

2、美发店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答案:

1、被广告牌砸伤的事实;因被砸伤而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关人员的误工费用,例如妻子的护理费等。

2、美发店没有过错;美发店已经对广告牌尽了保管、修缮的义务。

四、期间与送达

案例一

甲乙因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2年2月10日收到原告甲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并进行调解。甲乙分别于4月16日、4月19日收到县法院的调解书,当年国家规定5月1日至5月3日为“五一节”放假。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问: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什么?

假如做出的是判决,则应如何计算上诉期间?

答案:调解书与4月19日生效。

上诉期间应当分别计算。在本案中,甲的上诉期间届满是在5月1日,乙的上诉期间届满是在5月4日。但因5月1日至5月3日为“五一节”放假,所以甲的上诉期间届满就推迟至5月4日。所以二者的上诉期间届满均在是5月4日。

案例二

某甲与某乙因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2年7月1日做出判决,判决书分别于7月4日、7月6日送达至甲乙手中。甲不服一审判决欲提出上诉,但7月10日甲遇车祸昏迷住进医院,7月20日出院。

问:此时甲的上诉期限是否已过?甲是否还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此案中甲的上诉期自7月5日起算,至19日届满,因此甲的上诉期限已经过了。超过上诉期限的,丧失上诉权。但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因此,甲可以于7月30日前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延长,由法院决定。如果准许延长期限,那么甲仍有机会行使上诉权。

五、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甲曾借给乙2000元。甲几次向乙催讨未果。2002年9月8日甲找到乙家,乙不在家,邻居丙告知甲说乙正准备迁往外地。甲看到院中停有乙的一辆小货车(价值5万元),担心乙溜走赖帐,甲当日即到当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乙的货车。区法院当日15时接受申请,次日派人了解核实情况,证实该货车确为乙所有,于9月11日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乙的货车。乙9月13日从外地回来到法院大厅才得知原因。甲于9月27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2000元。乙对裁定不服,于9月20日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区法院暂时解除扣押,等待复议结果。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问:本案处理过程中,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案: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未提供担保不对。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2、法院扣押乙价值5万元的小货车不对。因为财产保全中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本案中5万元货车的价值远远高于2000元借款的金额。

3、区法院做出裁定超过期限。诉前财产保全中,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并做出裁定。

4、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做出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起诉。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9月11日做出裁定,起诉期间至9月26日届满。

5、乙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是错误的。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本案中,乙只能向区法院申请复议。

6、区法院在复议期间解除扣押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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