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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05]8号)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院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通过本办法,旨在建设一支政治上可靠、思想上坚定、素质上过硬、作风上亲和的职业化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辅导员聘用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品行端正、勤勉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做大学

1 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中共党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具有高等院校辅导员工作和机关工作经验者和专业对口者优先。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学生工作能力,能适应经常性晚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

(五)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素养。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七条

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长、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八条

辅导员全面负责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劳动和课外活动等方面的辅导和管理。

第九条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

2 识,提高防范能力,贯彻和落实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化解心理压力,健全心理素质。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增强学生维护学院安定和谐的自觉性,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

贯彻落实《学生管理制度汇编》中的各项制度。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做好班级的考勤、卫生、“奖、勤、助、贷”评定、违纪学生处理、学籍异动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军训、实习、实训、学费催缴、组织发展、学生医保等工作;积极教育和引导学生创建文明平安宿舍,组织指导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深入贯彻和落实《三联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班风、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争创先进班级(集体),配合做好课堂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的到课率和通过率。

第十二条

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经常性深入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操场等,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注意收集学生对教学和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起到学院与学生沟通的桥梁作用。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院、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活动,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和职业生涯规划,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配合就业办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

3 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院(系)工作部署,拟定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实施。

第十五条

做好学院、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一)辅导员需按时参加院(系)、学生处、学院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分析工作情况。院(系)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例会,学生处每半个月组织召开一次学生工作会议,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辅导员的集中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会。

(二)辅导员每旬召开一次班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时事、政策,评讲班级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布置工作。不定期召开班干会议、汇总情况、布置工作,研究解决学生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辅导员对所带班级保持每周听课1次,利用课外时间和晚间值班时间深入学生宿舍检查指导保持每周不少于3次,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学生不断规范在校内的行为。

(四)辅导员需了解所带班级每一个学生,对学生的人数、学籍异动等情况和数据做到及时更新并上报;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使学校、家长与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紧密结合,并落实到实处。

(五)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

4 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六)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七)每学期初有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有工作总结,每年有工作总结,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笔记”,学期末交系接受检查考核。

(八)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每学年完成一篇学生工作的调查报告或论文。

第十八条

辅导员可签批学生三天以内的请假手续,超过三天的报院(系)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的要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辅导员离任或辞职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移交文件、工作记录、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专职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学科专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辅导员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班学习,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5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给予辅导员50元人民币/月的通讯经费,按照标准及时兑现加班费、值班费、误餐费、交通费,改善其办公和值班条件。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符合条件规定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结合教育部令第24号要求,我院按师生比1:150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每学年开学前,由各院(系)根据学生人数及辅导员的配备比例,向人事处提出用人申请,面向全院和社会公开招聘。人事处、院(系)按聘用条件进行面试、筛选和审定,将拟聘用意向形成书面材料报报院领导批准方可聘用。

第二十六条

按学院扁平化管理改革要求,辅导员实行归口系部统一管理,业务上由学生处指导。

学生处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参与院(系)、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辅导员的考核、奖惩和评优等工作,对全院辅导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全院辅导员业务培训,新聘辅导员由院(系)在学生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其岗前培训(或学生处集中培训),试用期为两个月,经试用考察合格后,由院(系)正式提出书面聘用意见,报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签订聘用合同正式录用。

第二十七条

为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辅导员个人要求调

6 整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调整。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自然年度考核纳入学院年终统一考评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度开展“优秀辅导员”考评活动,优胜者由学院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并在教师节中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学生处、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按《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学院有关政策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工资晋级、奖金分配等挂钩。

第三十条

各院(系)在辅导员考核中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系辅导员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或者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对于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对考核者打击报复的,经发现学院将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二条

考核方式:学院成立“辅导员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学生处正副处长,各院(系)主任或副主任组成,对辅导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15%优秀辅导员及不合格辅导员审定工作,每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分辅导员互评、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处考核四个方面,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测评、个别了解情况、集体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最后按照比例核算出总分。考核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进行。

第三条

考核程序:

1、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院(系)召集辅导员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相互评议,填写《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互评表》,取平均值。

2、学生评议由院(系)组织进行,院(系)在辅导员带班的学生范围内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原则每位辅导员不少于10位学生),辅导员做述职报告,由学生按照《安徽三联学院学生对辅导员工作测评问卷》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

3、院(系)根据考核标准由负责人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

4、学生处根据考核标准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

8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从辅导员互评、学生评议、系考核、学生处考核四个部分进行,其中辅导员互评占10%、学生评议占20%,系考核占40%,学生处考核占30%,满分120分。

第五条

考核标准:考评由基本分90分和加分30分两部分组成。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为“不合格”:(1)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行政处分者;(2)严重违背师德师风,学生反响强烈,领导对其表现不满意者;(3)无责任心,工作推诿、拖拉、不能完成任务、不服从领导安排、领导对其工作不满意者;(4)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指所带班级学生发生重大、恶性安全事故、学生集体静坐、上访、罢课、罢餐等群体性事件、打群架、聚众蓄意闹事、火灾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行为)或经常性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及安全事故者(指所带班级学生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两人次或刑事拘留一人次以上)。

一、基本分(90分)

1、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工作目标明确,积极主动,工作认真负责;2分。

2、所带班无发生重大、恶性、群体学生安全事故,学生面上稳定,无学生集体静坐、上访、罢餐、罢课、打群架、聚众蓄意闹事现象、火灾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行为;10分(除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和基本分第

6、7款规定执行外,本项基本分实行一票否决制,有其中一项即为0分)。

3、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无严重违反法纪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分别10分;20分(除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的学院将对所带班的辅导员进行通报批评,

9 责成作书面检查,被刑事拘留者学院将对所带班的辅导员责成作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

4、所带班级学生能遵纪守法、无违法案件,无寻衅斗殴、赌博、偷盗、敲诈勒索等违纪现象;10分(情节严重者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外,本项基本分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5、所带班级学生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个人注重品德修养和仪表整洁、诚实守信、尊重师长,团结友爱,男女生交往举止文明,积极向上(以学生平时表现和宿管办在宿舍表现情况统计、财务处欠费还款诚信统计酌情给分);6分。

6、所带班级学生能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无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和长期夜不归宿(以学生处、宿管办统计为准,私自校外租房居住者每人次扣2分,长期校外租房居住0分;宿管办周统计中一学期夜不归宿学生不超过四周(含)的,每人次扣1分,超过四周以上者0分,月统计中一人次扣4分)。8分。

7、经常在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使学生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班级无一般安全事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能及时到场积极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6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或经调查为责任事故的即为0分,查看“辅导员工作笔记”、入学教育及相关处(室)事故统计资料)。

8、认真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处理好班级的日常事务(如考勤、班级纪律、值日、卫生、学籍异动、奖惩、组织发展、学生资助和医保等工作,查看“辅导员工作笔记”、班风学风建设专项活动情况、3月份安全活动月等情况);4分。

9、经常保持与家长联系,使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并落到实处(电话记录为准,辅导员私人电话记录可为考核依据);

410 分。

10、讲究工作方法,能正确处理好学生之间矛盾,工作不推诿、扯皮、没有不了了之半途而废现象,注意同志之间协助,积极主动与同事、部门间搞好工作协调合作;3分。

11、能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和学习情况,关心学生,督查学生行为;8分(以各楼宿管室辅导员进宿舍登记簿为准,每周每位辅导员不少于2次,缺一次扣一分)。

12、能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能积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2分。

1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值班、检查等活动;5分(缺一次扣1分)。

14、认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辅导员参与并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能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秩序良好;2分。

二、加分(30分):

1、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发表文章或论文;3分(系级、团委刊物每篇加1分,院级刊物每篇加2分,省级刊物以上加3分)。

2、对学生工作提出有效建议或工作中有新思路,取得一定成效; 2分。

3、能积极承办并成功举办学校的大型活动;1分(系部活动每次加0.5分,院级活动每次加1分)。

4、及时发现和制止突发性事件(以值班记录和保卫处、学生处调查情况为依据);3分。

5、在校级以上比赛中,所带班学生个人或集体获

一、

二、三等

11 奖的,分别加1分、0.6分、0.4分;总分2分。

6、催缴费情况;4分(所带班级学期末无欠费3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3%(含)以下或欠费金额为其本人学费30%(含)以下的为2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5%(含)以下或欠费金额为其本人学费60%(含)以下的为1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10%(含)以下或欠费金额为其本人学费80%(含)以下的为0.5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超过10%(含)以下或欠费金额超过其本人学费80%以上的为0分;)。

7、新生入学阶段工作好(新生入学秩序、军训情况以武装部统计数字及资料为依据、入学教育情况以计划执行和落实书面资料和检查情况为依据);2分。

8、毕业生按时安全有序离校;2分。

9、所带班级获得院级以上先进集体(院级加1分,省级2分,同时获得3分);3分。

10、班级积极参加专业等级考试、社会实践活动和技能培训等活动;1分(以教务处、团委、国际合作中心资料为准,等级考试、技能培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酌情给分)。

11、所带班级学生人数超过150人(包括150);1分。

12、兼任系团总支书记的辅导员加0.5分,被评为年终优秀 团总支书记的辅导员加1分。

13、兼任党务工作的;1分。

14、本人参加院级以上社会活动获奖的;1分(以证书为依据)

15、所带班级学生宿舍每学年有3个以上被评为“五好宿舍”或“文明宿舍”;1分(以宿管办提供材料为依据)。

16、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临时任务;2分。

12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以系为单位,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测评分达到108分(含108分,下同)以上者为优秀;考核测评分达到96分以上者为良好;考核测评分达到72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测评分低于72分为不合格,学院对10%优秀辅导员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院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予以表彰。

第八条

考核结果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书面申请一次复议,以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工资评定、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因招生、长期病事假,应办理班级移交手续。对因长期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工作的,原则上不可以参与“优秀辅导员”的评比。

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或者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对于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对考核者打击报复的,经发现学院将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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