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录用与离职制度
1录用
1.1录用原则
1.1.1员工的招聘将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
1.1.2本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无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及残疾等区别。
1.1.3本公司的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
1.2录用条件
1.2.1新聘员工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1.2.2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前,由各部门主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3试用人员试用合格,其工龄自试用起始之日起计算。
1.2.4以下情况均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2)通缉在案者;
(3)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4)未满16周岁者;
(5)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酗酒、吸毒者;
(8)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9)亏空、拖欠公款尚未清偿者;
(10)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1.3录用程序
1.3.1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各部门主管协同人力资源科进行招聘。
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面试和考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1.3.2公司实行入职体检制度。应聘人员在正式录用前都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卫生监督局进行体检,并向人力资源科出示体检合格证明,才可被公司录用。
1.3.3新录用人员报到应先到人力资源科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履历表》;
(2)核对体检合格证明书原件,留复印件;
(3)核对学历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4)核对身份证原件、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类就业证件原件,留复印件;
(5)交一寸的彩色证件照片6张;
(6)上个单位的离职证明;
(7)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1.3.4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公司将于一个月之内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之前,本手册所规定手续仍无法齐备或提供虚假资料者,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赔偿。
1.3.5所有员工个人情况如住址、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紧急情况通知人发生变化时,应于七日内通知人力资源科。
1.4录用禁忌
1.4.1 本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凡在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骗行为。
1.4.2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录用。
1.4.3 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
1.5员工如系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2试用
2.1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办理入职手续。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具体期限视合同期而定),期满由直接主管经理对其做出评定,填具《试用期考核表》,在试用期满前将此表交至人力资源科审核,通过者方可正式录用。
2.2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2.3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提前三天通知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3晋升与调动
3.1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务。如被晋升或调动,直接主管应该将晋升或调动情况通知员工,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对其岗位、工作地区的调动。填写《员工晋升或调动表》,送交人力资源科,载入公司人事档案。
3.2调动种类
员工调动分为平行调动、晋升调动、降职调动和临时调动。
3.2.1平行调动
a)平行调动是指在岗位级别、薪酬不变情况下的岗位变动。
b)员工的调动取决于(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部门工作量的增减;
(2)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岗位轮换;
(3)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
(4)工作急需;
(5)其他原因。
3.2.2晋升调动
A、晋升调动是指在岗位级别或薪酬向上调整的岗位变动。
B、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资格晋升到高岗位:
(1)员工在原岗位表现优秀;
(2)有担任高一级岗位的能力和潜力;
(3)完成晋升岗位所必须的教育与培训;
(4)其他原因。
C、晋升调动可通过自荐或直接主管推荐,由人力资源科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D、晋升实习期一般为三个月
3.2.3降职调动
A、降职调动是指在岗位级别或薪酬向下调整的岗位变动。
B、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上级主管建议,人力资源科审查,总经理批准,方可以调整: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由于组织结构调整,相应岗位被取消,没有合适的岗位空缺;
(3)其他原因;
C、降职人员从降职即日起执行新岗位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3.2.4临时调动
A、如果一个部门的人员临时紧缺,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可以从其他部门临时调动人员。被临时调动人员的工资按较高工资标准岗位执行。
B、临时调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否则该员工必须办理正式调转手续,工资福利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4劳动关系终止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给予经济补偿:
4.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提前三日内通知员工;
4.1.2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
4.1.3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4.1.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1.5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1.6因员工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1.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1.9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1.10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2.1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2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2.3具体的经济补偿额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3员工离职须提前三十天,填写《辞职申请表》,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科,副总经理批准。
4.3移交手续
4.3.1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4.3.2员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薪金结算单》交人力资源科:
(1)所管理和使用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装备和工具等);
(2)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应办未办及己办未了的事项;
(4)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
(5)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6)证件及所持钥匙;
(7)其他公司认为需要移交的事项。
4.3.3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但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承担。
4.3.4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导致公司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3.5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至人力资源科结算工资事宜,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离职证明,至此视为劳动关系正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