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
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1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2.2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3. 辞退管理
3.1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3.1.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3.1.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五日者;
3.1.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3.1.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3.1.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3.1.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3.1.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3.1.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3.1.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3.1.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3.1.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3.1.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3.1.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3.1.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3.1.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3.1.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3.1.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3.1.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3.1.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3.1.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4.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4.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4.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4.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4.4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4.5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4.6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4.7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5.辞职管理
5.1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5.2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必须提前办理,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待各项工作交接完毕,方可离开公司。
5.3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5.4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5.5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办公室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在离开公司之前办理完移交手续,同时返还员工入职时所交保证金。
6. 附 则
6.1公司员工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自动辞职),员工入职时所交保证金及该月工资将不予发放。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6.3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