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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与辞退制度
第一条为使员工辞职与辞退程序规范化,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辞职与辞退的审批权限
1、各分公司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总部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员工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批准。
2、其他员工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总公司审批。
第四条员工辞职
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逐级上报至权限审批人,经批淮后,辞职员工开始交接工作,办理与各部门之间的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交回公司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根据清单开具“人员变动通知单”送原单位,并填写“停薪通知单”送财务部门结算工资。
第五条员工辞退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对员工予以辞退(不发补偿金):
l、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3、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4、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巨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要文件者。
6、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8、连续旷工 10天或累计旷工 20天者。
9、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0、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11、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入公司者。
12、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13、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5、参加非法组织者。
16、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7、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8、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者。
20、其他违反国家法令或本制度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六条员工在发生以上行为经所在部门查实后,由部门主管整理有关材料并签署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公司人事部门,经权限审批人批准后,公司人事部门即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手续。
第七条员工对公司的辞退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复议。
第八条本制度经总经理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之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