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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铁爆破工程管理办法(9.6)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地铁爆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大连地铁工程爆破施工安全,加强对工程范围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地铁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爆破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编制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2号令);

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大连地铁相关的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5.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书和各类合同文件; 6.大连地铁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爆破施工管理

第一条 大连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部为地铁爆破施工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大连市公安局负责地铁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成立相应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安部门对危险物品实行三级安全监管:治安支队、所属分局、派出所(详见“大连市公安局地铁工程爆破施工管理方案”)。

第三条 大连市安监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培训;负责审批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防爆箱和临时存储点的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方案的审批和组织爆破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负责组织对地铁爆破施工作业的监督、指导、检查等。

第四条 公安、安监部门、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地铁项目爆破施工进行检查,以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第一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大连地铁施工所需爆炸物品的购买:由大连市公安局指定单位负责,所有参建单位的爆炸物品必须到指定单位统一购买。

爆炸物品的运输:具备自行爆破资质的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但必须经过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在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设置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和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存放点,并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只允许存储当天用量,施工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在当天指定时间前退库,严禁存放点存药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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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符合上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公安部门审核通过的单位准予自行爆破。不具备爆破资质的单位,可委托当地有资质的爆破公司实施爆破作业,双方必须签订好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区分各自职责,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组织地铁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员(持证)、安全员(持证)、保管员、守库员、押运员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并考核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从事地铁相关爆破作业。

第四条 取得爆破资质后,各单位应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上报“爆破作业设计(说明书)方案”和“爆破作业审批表”,经作业属地公安分局同意后,再报市局审批,批准后由作业属地公安分局备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组织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的爆破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上报方案进行评估论证,以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第五条 现场实施爆破作业,应当向大连市公安部门提前申报,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要求的表格如实记录和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情况,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七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确因工作需要,每名爆破员可配备1-2名辅助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经公安机关备案),但其不得直接从事民爆物品领取、使用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

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起爆。放炮后必须进行通风排烟,最少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第九条 爆破人员上岗必须穿戴防静电服,爆破人员上岗时不准携带手机、对讲机等射频装置和电池、电瓶以及火种。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爆破人员有权拒绝施工。电爆网路不能使用裸露导线,导线接头必须绝缘,不能直接连接到铁轨、钢管、钢丝上,导线应与大地绝缘。

第十条 现场爆破作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操作,禁止随意改变设计方案作业。

第十一条 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完善爆破作业的原始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同时加强对隧道的沉降、收敛观测,预防塌方,从源头保证隧道施工的安全。

第十三条 完善应急预案,备好发电机、吊车、沙袋、支撑、水泵、砂石料等抢险物资,以便第一时间准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一条 各工点爆破作业前,应及时与周边机关、企业、学校、商铺、居民等沟通,并提前张贴公告、告知爆破时间。根据周边具体情况调整爆破作业时间。

第二条 爆破作业前对周边建筑、管线、道路进行摸底调查,除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外,在重要地点应加设观测点,及时观测,并保留原始照片和影像资料。

第三条 严格控制爆破振速、沉降等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

第四条 爆破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中午等人流集中时间。 第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告地铁指挥部和相关公安部门,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六条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杜绝野蛮施工。 第七条 爆破作业前1小时,及时通知爆破振动测试单位进行测控。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以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全线通报:

1、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2、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

3、发生事故后为及时采取相应预案的;

4、违反操作规程或无证从事爆破作业的;

5、未及时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通知爆破振动测试单位的;

6、严重违背“爆破设计方案”作业的;

第二条 地铁指挥部和公安部门将不定期对各标段进行大检查,针对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驱逐出场等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编制、审核和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未说明事项,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和《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执行。

2、地铁工程爆破管理办法(试行)

《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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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铁爆破工程管理办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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