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一、申请方式
信访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二、向何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须到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三、申请材料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须递交如下材料: ⑴复查(复核)书面申请材料(阐明申请理由和依据) ⑵原办理(复查)的书面答复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⑷若为委托代理的,还须递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证件
四、不予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⑴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⑵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⑶正在进行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
⑷属于垂直管理机关或部门职权范围,不属本级受理的:
⑸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受理或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⑹提出建议意见类、举报类、政策咨询类等非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
⑺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不再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受理: ⑴信访人在收到办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又不能提供正当原因或理由的,或超过30日延长期的;
⑵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有明确答复或调处意见,且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⑷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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