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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06:1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复查(复核)申请书

XXXXXXX〔复查(复核)机关称呼〕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意见)》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针对答复(复查)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复核))

1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2

推荐第2篇:创一流复查工作汇报

我局自从2006年10月被省公司批准为一流县供电企业以来,始终以国家电网公司“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为指导,围绕实现“一强三优”战略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抓好安全生产、营销服务、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和企业文化等工作,团结和依靠全体员工,经过全局职工2年多来的不懈努力和团结拼博,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局面貌出现了可喜的来势。随着各项资金的逐步投入,设备的不断更新,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加强,先进技术的不断引进,企业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对照上级新的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7项必备条件已基本具备,10大考核项目自查达到规定要求,现将我局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工作自查整改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x局是xx电业局下属的县供电企业。供电范围为xx县xx镇、xx开发区、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乡、xx乡。

全局下设4部、1室、1公司,12个生产班组、4个农村供电所,现有全民职工152人,农村供电员工172人。全局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6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11人,初级职称24人。

全局拥有220千伏变电站1座,110千伏变电站4座,35千伏变电站2座,主变总容量413.85兆伏安,拥有35千伏线路8条74.07公里、10千伏线路39条742.96公里。

2年多来,我局以“巩固一流成果,争创国网一流”为发展目标,党政工携手并肩,全局职工齐心协力,顽强拼搏,求真务实,安全生产不断稳固,营销服务不断规范,队伍素质不断提升,电网建设得到飞速发展,电网结构不断完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硕果累累,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优质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先后获得了“湖南省文明单位”、“xx市模范职工之家”、“xx市抗冰救灾先进单位”,“xx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7年度xx电业局会计报表先进单位”,“2008年xx县扶贫工作先进联村单位”,“xx电业局财务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二、主要工作

(一)安全生产不断稳固。一年多以来,我们在深刻吸取2007年“8.21”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整改,安全形势出现良好转机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了“百问百查”与“反违章年”活动和创建“无违章班组”、“无违章现场”、“无违章员工”的活动;逐渐形成安全生产“问、查、改”长效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配套制度,2008-2009年我局相继出台或修订了“双票”奖惩办法、“无违章现场”奖励办法、“违章下岗”实施细则、“违章积分”管理办法、现场把关与稽查规定,完善了岗位安全风险系数;加强了现场作业的标准化管理,规范了作业前培训;深化了安全生产施工作业短信温馨提示;狠抓了施工作业前的站队三交和双票规范;加强了现场稽查,建立了安全生产红黑榜,并每月通报公示。组织召开了“无违章年”活动动员誓师大会,各部门负责人与局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无违章承诺书》,并在“遵章守纪、拒

绝违章、从我做起、确保安全”的誓词上签名。各部门与所属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个职工签订了《无违章承诺书》。我局还制定了《农电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组织了“标准化倒闸操作操作表演”与《交通法规》知识讲座,组织了安全知识竞赛,严格了《安规》考试。加强了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加强了班组安全活动的互动式学习;组织了反事故演习等,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生产检修例会和周生产例会。全面加强了消防保卫和交通安全管理。2008年8月27日,我局顺利通过了省公司的安全预警期验收,并获得了省公司验收组的一致好评和赞誉。验收组对我局一年来在安全预警期内所做的大量地工作给予了充分地肯定,认为我局工作卓有成效,成绩可圈可点,很不容易,特别是认为我局安全生产过程管理有序,资料台帐规范。一年多来的安全生产整顿工作为我局实现长治久安,构建和谐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我局上渡变、电力110班被评为省公司安全先进班组,向前同志被评为省公司交通安全先进个人。我局获得xx电业局技术监督优胜单位,xx县安全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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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网建设强力推进。近两年,我局完成电网建设投资8000万元。主网完成了xx变的改造和xx变35千伏、10千伏出线、河东变10千伏出线建设工程。在2008年年初冰灾严重影响正常进度的情况下,我局电网建设改造仍然保持了较快速度。2008年确保了鹅塘变、温水变、长丰变如期开工和10千伏配套送出设计;完成2008年城乡配网工程、农村电气化工程建设;完成2007年农网完善工程和2008年冰灾重建工程的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验收和审计。完成了《县城配网规划》、《农村配网规划》、《xx县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2007年,我局获得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2008年获得xx电业局电网建设管理先进单位、xx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单位。

(三)营销服务明显改观。通过营销反违章活动,狠抓服务作风和来信来访办理,进一步规范了停电信息发布、电力故障抢修和营销人员服务行为,增设南门收费网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万里行”咨询日、95598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有机整合客户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安全用电知识、用电业务查询、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停电信息公告等便捷服务。在年底行风监督员和客户代表座谈会上,客户代表对我局的优质服务大加赞许,收到了xx镇农科村村支两委送来的“无私奉献,力挺新农村;顽强拼搏,百姓记心坎”的锦旗。我局积极创建“人民群众满意供电企业”,客户基本满意及满意率达到了99.9%,在xx县企事业单位优化经济环境测评中获得第六名,比上年度提升10位,连续六年获得“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8年获得xx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四)效能监察取得实效。2008年是效能监察年,我局出台了城配网公变台区管理线损效能监察整顿实施方案、农电管理线损效能监察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办法与措施,层层落实责任,通过调整人员、分解指标、严格考核、跟班稽查、联合查处窃电等手段,有效降低了线损。城配网年初的28个双高线损台区全部恢复正常;农电提前一个月消灭年初的154个大于30%的高线损台区,农电累计线损增效约200万元。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和处置工作。与司法部门联袂打击个人挪用电费等职务犯罪行为,追回陈欠电费17万元;共计查处窃电及违约用电192起,追补电费43万元,规范了供用电秩序。2008年,我局获得xx电业局农电

线损管理效能监察工作一等奖。

(五)队伍素质不断提升。2008年我局开展了读书年活动,制订了详细的学习方案,成立了“读书年”活动领导小组,为每个员工购置了《你在为谁工作》、《工作就是责任》、《方法总比问题多》、《向解放军学习》、《细节决定成败》、《赢在执行》、《我们的榜样》、《机关文明礼仪手册》等书籍及学习记录本。要求员工每周自学五小时,每周记读书笔记一次,每半年撰写读书心得体会一篇。各部室、班组、供电所每月交流读书体会一次,并作好记录。局每季组织八分钟论坛活动一次,交流读书体会,并进行评比奖励。年终局组织读书年活动评比。通过开展读书年活动,创建学习型企业,掀起“学法律、学理念、学管理、学技术”的热潮,努力营造“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员工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绩效。还重点抓了各级各类培训,全面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认真开展了军事,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了员工激励机制,我局先后颁发了5个嘉奖令,对企业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通过教育培训,我局领导班子、中层骨干和员工三支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提升。

(六)企业文化不断繁荣。我局不断引入先进的文化理念,坚持以先进文化武装人、引导人、塑造人、鼓舞人,用先进文化占领思想阵地。我们完善了物业小区、办公楼和变电站等场所的文化标牌,开设了安全生产宣传窗,实行短信温馨提示。同时,我局加大了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内部刊物《新电风采》及时展现了我局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和最新举措,并实现了与生产、营销一线员工的互动。我局配网110班还建立了相互关爱、共保平安“亲情墙”。为营造“公开、廉洁、民主”的内部环境,我局持续设立局务公开栏,在宣传橱窗开辟了“局务公开公布栏”,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公布有关物资的招投标,重要岗位的人事问题,股级干部的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问题,并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了建档管理。建立了职工生日祝贺慰问制度;组织了“迎奥运、迎新春、添光彩”卡拉OK比赛、“迎奥运、促和谐”登山活动;召开了离退休同志新年茶话会和退休同志欢送会;举办了“三·八”妇女节座谈会;参加了市局迎奥运、贺局庆“星源杯”乒乓球赛,并获得男单和团体两项冠军;组织了《安规》竞赛、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站队“三交”技术比赛;积级组织参加了市局开展的“娄电是我家,我为企业贡献什么”的征文活动;积级组织参加了市局举办的第二届供电“服务之星”竞赛。这一系列“内聚人心、外树形象”的活动大大丰富了广大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2008年,我局获得xx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xx电业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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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新生复查工作汇报

@#¥%„„&**@()&2011级新生复查工作汇报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校风、学风建设,是体现学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是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组建的一所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现有全日制学生4000多人。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管理育人”的工作理念,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立足工作创新,坚持“严谨、科学、规范”的工作态度,确保了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在2011级新生复查工作中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 学籍管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其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学生注册、考试、成绩记载以及在学习期间出现的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取消学籍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从宏观上看,各年级学籍管理工作是周而复始循环进行的;从局部看,它又是阶段性的,需要按照其先后次序一项一项地实施。只有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尽管我校是一所刚升格的专科学校,在升格之前有过多年的管理经验,升格后为保证管理质量,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尤其重要。为此,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了《@#¥%„„ 1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向兄弟院校请教学习,获取了宝贵的管理经验。同时,多次召开管理工作人员研讨会,上至校长下至辅导员认真学习文件,研讨问题,统一认识,共同探讨新时期下学籍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为保证新生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校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实行层级工作责任机制。工作小组的组长是校长,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教学的校长直接主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教务处长组织实施责任;系主任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籍学历工作具体负责人。在实施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实行层级签字负责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我校的管理模式为三级建制,二级管理,教务处设学籍管理科,有2名工作人员;各系均有一专人负责本系的学籍管理工作。新生复查是一项具体细致、繁琐复杂而且原则性和服务性很强的业务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从事这项工作不仅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而且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这就要求学籍管理人员 作风正派, 廉洁奉公,公正处事,严把人情关,不感情用事, 更不能弄虚作假。同时,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学生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这对学籍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多次召集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研讨,学习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反复强调学籍管

理工作的重要性、政策性和严肃性,要求全体管理人员既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对每位学生都要耐心细致,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一丝不苟、实事求事。同时,我们还明确规定对于不负责任造成差错或者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在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加强学籍管理理论的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学校采取走出取经的办法,到兄弟院校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对我校学籍管理尤其是新生复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宣传,规范透明复查工作过程

在复查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程序办事同时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如将学籍管理规定和最新补充规定等张贴公布在学校宣传。此外,在新生入学教育中,把新生复查作为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如我们相继出台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注册包含新生学籍注册及毕业生学历注册,为做好此项工作,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方面,严格按照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按实际报到并经复查合格的人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报到及非本校录取的学生则一律不予注册。在新生报到入学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学生宣传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按省教育厅要求,在学校各学院告示栏、食堂、学生宿舍、公用广告栏等地张贴宣传有关高校学校学籍学历及毕业证书管理政策,在新生入学教育中,也穿插政策内容,力求使每个学生都了解国家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基本要求。新生

入学后,我们组织复查工作小组落实具体工作,由招办提供来自省招生考试院的新生录取信息表,将新生名单及信息表按录取专业分发到各系,由各系安排辅导员对照新生录取原始信息逐一核查新生,尤其是新生的姓名、出生年月、省份证号码及相片要求辅导员与新生当面核实,新生提供本人信息,辅导员拿学生省份证当学生面对照新生录取信息表核对,核查后要求学生本人和辅导员签字。辅导员确认无误后交系主任复审,复审后系主任签字,各系主任复审后将核查表交教务处、和校长审阅,最后又教务处长和校长签字。复查资料由教务处存档。2011级新生复查于11中旬结束,结果显示无异常现象。

总之,我校新生复查工作圆满结束,但是面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新形势,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研究。我们将不断努力,逐步解决和完善学籍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向兄弟院校学习,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我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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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

推荐第4篇:文明单位复查工作汇报

文明单位复查工作汇报

围绕生产经营加强各项工作全面开创三个文明建设新局面

——xx分局2006年度文明单位复查工作汇报

xx分局是从事水利水电、工业与民用建筑、公路、桥梁及市政工程基础处理施工的专业化企业,是中国xx总局一级法人代表下的二级施工管理单位,拥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国家壹级资

质。2005年以来,xx总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分局全体员工面对错综复杂的内外因素,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搞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2005年以来,分局党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积极开展创“四好”班子活动,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班子”。班子成员政治上相互信赖,工作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关心,一切以大局为重,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工作卓有成效。

为了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分局坚持了三个原则和一个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重要的经营决策、干部任免、人事安排、设备物资采购等问题都要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重大经济决策,必须经职代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2、坚持分工负责、点面结合的原则。分局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明确了分局领导的职责,有利于班子统一思想、团结协作。

3、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原则。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分局各方面的工作都必须围绕经济工作去做。为了争取后续工程,分局领导四处奔波,外揽了不少任务。

4、坚持党委民主生活会和中心小组学习制度。

分局建立了中心组学习制,分局每月一次的中心学习小组制度得到较好的坚持,做到了学习有计划、有制度、有记录、有考核。按照中组部关于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分局认真组织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班子成员认真准备,广泛征求意见,保证了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管理,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分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改革进取,合法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1、超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在分局统一领导下,各项目部(工地)依靠自身的优势,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确保了分局生产经营任务的全面完成。2005年分局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增长,企业总产值达到x亿元,比2004年增长1525万元,为xx总局年度计划的113.3,为分局年度计划的107.6。

2、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分局认真落实xx总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新标准管理体系,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不断提高产品优良率,树立精品战略意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2005年分局共完成单元工程验收2071个,其中优良单元工程个数为2026个,数控优良率为97.83,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达100,未发生一起质量事故,未产生一起不合格品,没有出现一次环境、职业健康方面的事件。分局在抓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一原则,职工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并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管理网络,聘任专(兼)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3、科技创新取得实效

分局技术人员紧紧围绕分局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大力开展科技攻关,在工程实践中大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科技创新成果显著。其中大块石架空层土石堰基础防渗施工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已列入集团公司科研项目。

4、设备物资管理进一步加强

分局领导班子规范了设备物资采购程序,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国有资金保值增值。2oo5年,分局完成大修产值88万元,规范处理废旧物资、报废旧设备收回现金5.26万元,筹集资金540.26万元新购设备151台(套),为各项目调配设备470台,有效地缓解了分局设备、材料、资金积压量。

5、资金实施集约化管理

2005年7月1日,分局正式实施资金集约化管理。分局成立了资金管理委员会,对分局资金实施统一管理;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的资金结算工作;各项目部根据生产进度和工程结算情况,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上划结算资金,并制定资金计划上报分局,分局根据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和上划资金到位情况,核定各项目部资金使用计划,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计划下拨资金。资金集约化管理实施一年多来,集约化管

理效果显著,保证了分局上交xx总局资金有计划的实施,保证了分局整体运作的正常进行。

6、创新项目管理机制

分局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项目继续增加的情况下,大力加强在建项目管理,推行收入及成本费用实时反映、实时监控机制,实行内部承包制和项目经理年薪制,项目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得到了提高,项目的形象进度满足主体工

程的进度要求。分局二oo六年工作会讨论通过了《xx总局xx分局项目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了分局在建项目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水平,增强了项目的履约创利能力。在忠实履约的同时,各项目还各尽所能,主动为业主分忧,帮助业主度过难关,以承包商的人格魅力赢得了业主的信赖,进而拓展了市场。

三、大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分局不断向广大职工宣传党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和xx总局体制改革、改制的大政方针,宣传分局优化资源配置的设想,统一职工的认识,动员和鼓励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引导职工转变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掌握各种就业技能。

分局党政工领导多次深入工地调研、检查,处理问题,对职工进行各种慰问,把温暖和爱心送给广大职工。2005年和2006年春节期间,分局对职工进行了慰问,并赠慰问金每人200元,困难补助金也按时发放到位。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了稳定的工作局面。

一多年来,分局重视和加强了提高队伍素质的工作,制定了职工培训计划,重点加强了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各种适用性培训、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新工艺、新设备操作的培训,2005年送外培训人员35名。各项目部结合实际,利用无施工任务时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由于分局上下高度重视,职工岗位技能考试合格获证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培养青年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2006年8月7日分局全面启动导师带徒、拜师学技活动,截止9月初共有36对师徒签订了合同。

四、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党的组织建设

按照xx总局党委的统一安排,结合分局的实际情况,分局2005年7月至12月深入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分局党委的精心组织,分局所属项目及机关党支部的积极实施,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达到了“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工作目标要求,推动了党的建设和分局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

分局x个党支部的x名党员参加了先进性教育活动,整个活动的覆盖面达到了上级党委的要求。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党支部在项目生产施工十分繁忙的情况下挤出时间积极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始终坚持把促进工作、促进教育贯穿始终。

经过此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分局广大党员的思想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受到了一次集中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党纪教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进性教育群众满意度测评同样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分局机关先进性教育群众满意度测评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5。

分局党委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对分局干部考核、党内创先争优评比、党员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基层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级党组织努力增强自身建设能力,增强制度执行力,保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分局各级党组织积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分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群众组织工作富有成效

为加强分局文明创建工作,分局成立了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总局xx分局2005-2006年文明创建工作计划》;通过各种会议、文件和墙报等形式,广泛向干部职工群众宣传文明创建工作;各项目部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坚持文明生产,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成本管理,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生产经营任务圆满完成;分局和项目机关以创建“文明科室”为主要形式,抓好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努力工作,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在分局党委领导下,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主动带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工会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企业的作用,着力为职工办实事,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分局各级工会组织按照xx总局制定的劳动竞赛管理实施办法,团结动员职工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有力地促进了项目生产施工。各项目分会把办好前方食堂、澡堂、改善劳动环境作为大事来抓,职工反映良好。

女工委积极宣传我国在女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有关条例,与上级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全部达标,分局无计划外生育,无非婚生育和不到法定年龄的早婚早育现象。女工工作以“芙蓉杯”竞赛为平台,在女职工中深入开展素质达标活动,全面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发展的主战场,展现风采,实现价值,努力保障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了女职工素质达标档案,分局女职工参赛面达到98以上。去年的“芙蓉杯”竞赛我分局又有两名女职工分获省直“芙蓉杯”岗位明星、xx总局“芙蓉杯”岗位标兵称号。

分局团委在分局党委及局团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在有关项目部开展了“青年文明号”及“青工拜师学技”等活动。2005年10月份,在分局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团委组织了一次分局35岁以下青年员工的问卷调查,并针对调查收集到的信息及时进行问卷分析,反馈给分局领导为分局今后决策作参考,能及时给予员工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做到真正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工作。

六、民主管理制度化,厂务公开规范化

厂务公开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以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解决职工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提高透明度,着力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政议政权。分局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决策严格遵循“三重一大”操作程序。党政主要领导在分局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使民主决策的思想逐步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在外揽工程、筛选信息、确定跟踪目标、选定投标项目、制定投标方案等方面,都认真听取和吸收每个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大宗物资的采购,分局历来的做法是召开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专题会讨论,并将采购的经过和结果也在部门负责人或办公会上通报。

七、坚持反腐倡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

一年多来,xx分局按照局党委、xx总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做到党政领导重视、目标明确、重在落实,进一步推动了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朝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方向健康发展。

在总结过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分局对《xx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xx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印发了《xx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目标》,明确了签订责任书的对象、考核范围和评价办法。2005年分局被xx总局评为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单位。2005和2006年,所有分局管理的干部(项目经理、支部书记、分局副总、项目部班子副职、机关职能部门正副职)都继续与分局党委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年多来,分局各岗位上的干部、职工在投标、办理结算、调差、变更等过程中,在为分局、项目及职工谋取利益的同时注意搞好廉洁自律,在经济上没有发现侵害集体利益、损公肥私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近年来,我分局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这是上级领导关心支持的结果,也是全分局干部职工努力工作的结果。我们深知创建文明单位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创建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因此,我们不能满足现状、停滞不前,我们要在省直机关党工委和xx总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齐心协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创建质量,推新创建内容,全面实现生产经营目标、全面开创分局三个文明建设新局面。

推荐第5篇: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一、申请方式

信访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二、向何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须到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三、申请材料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须递交如下材料: ⑴复查(复核)书面申请材料(阐明申请理由和依据) ⑵原办理(复查)的书面答复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⑷若为委托代理的,还须递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证件

四、不予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⑴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⑵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⑶正在进行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

⑷属于垂直管理机关或部门职权范围,不属本级受理的:

⑸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受理或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⑹提出建议意见类、举报类、政策咨询类等非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

⑺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不再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受理: ⑴信访人在收到办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又不能提供正当原因或理由的,或超过30日延长期的;

⑵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有明确答复或调处意见,且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⑷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推荐第6篇: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2013-10-24 字数: 4300 阅读: 591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均由受理部门(国家信访局或有关委办局)向信访人所在地党政部门通报,有时通报直送党政一把手。于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不得不从政治角度、大局高度出发,要求备加重视此事。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信访人走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后仍然不服,上访北京,中央各委办局是否接待这些信访人?如何看待他们的问题?这关系到地方所作的复查复核终结意见是否被认可、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现在信访人热衷进京上访,与我们现有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无关联。这种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已成了一些信访老户漫天要价的筹码,成了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顽症。 我们认为,在信访程序依法合理终结的前提下,只要信访部门依法合理地处理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保障了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信访人在信访程序终结之后仍然“重复访”、滥用信访权,那么,应该对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程序终结之后的“闹访”、“重复访”和其他滥用信访权之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操作上,应当制定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采用准用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的方式。这种做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

有人担心对这类滥用信访权的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会产生消极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之间从来就不会有天然的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中得不到体现,必然会让破坏法律权威性甚至无视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现,甚至形成抗法力量,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权威性付诸实施,不仅有利于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彰显,反过来更会促进社会稳定。

目前,对于信访人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并没有体现“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据大量资料和事实,却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过“反复做好说服工作”、“劝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的非法治手段约束信访权的滥用,这治标不治本。因此,政府应该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坚持原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付那些确实属于滥用信访权、危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由于信访人的信访权利确实在信访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访事项没有依法办理就进入终结程序,对这类情况应具体分析,作为特例谨慎处理。因为这种情形尽管在表面上是终结了信访程序,但在事实上是一种违法终结,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应该重新启动信访程序,以真正维护信访权的正当行使秩序,这应该说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下一步要作的工作

尽管完善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困难较大,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信访问题呈现出广泛性、复杂性,已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一大热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同时近年来,在解决大量信访问题中信访工作本身也得到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应明确方向,知难而上,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围绕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建设,下一步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理顺各种关系

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要被社会各方认可,具有生命力,需要理顺各种关系。

一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尽管《信访条例》规定,将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以达到减少进京上访的目的。但这种理想化的设想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较大的差距。因为只要信访人进京上访不止,只要中央各委办局对信访事项仍具有交办权、督办权、通报权等,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难以真正建立。所以,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同时,还应将最终的复核意见及时主动通过上级政府或直接与中央有关委办局沟通,以求得其指导和支持。

二是上下之间的关系。就建立信访复查复核制度而言,处理单位、复查单位、复核单位上下形成一致意见,统一口径,可大大减少信访工作系统内部的无效的重复劳动。从处理工作一开始,处理单位就应及时就处理意见与复查机关沟通,复查机关也应及时就处理(复查)情况,特别是复杂疑难问题,与上级机关进行沟通和汇报,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保证适用法律、政策恰当,处理程序合法、严谨,为复查、复核工作打好基础。上级机关尤其是非垂直领导的上级机关,应从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信访条例》,负责任地搞好相关问题的复查或复核。

(二)做好信访复查复核的相关配套工作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认认真真地将所有疑难信访事项走一遍程序。问题是,有些历史遗留疑难信访事项均有较为复杂的成因,这些事项大多数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由于重视不够或其他原因,丧失了最佳机会,把一些小矛盾拖成了大矛盾。信访事项的三级终结只是就这些信访事项在信访程序中的处理终结,其他救济手段仍可依法使用。比如,信访机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对信访人予以指导;信访人确有其他实际困难的,也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获取救济。此外,对信访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需继续做好,以保证信访终结后的延续帮扶和教育,保持社会稳定。同时,需要设立一条渠道,专用于让不服终结的信访人宣泄情绪。

(三)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

现在信访复查复核处理过程中,信访人缺乏正确利益需求表达的能力,而政府信访部门的信访答复件又大都是就事论事的经验型答复,并没有就信访事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周密系统的法律论证,这同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团队有着密切的联系。于是信访人和政府各说各的理,各唱各的调,政府信访部门与信访人之间很难进行沟通,双方缺乏共同的法律平台。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首先,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政府应指派专业援助律师给予法律援助,以帮助信访人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其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律师接待信访制度。第三,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提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推荐第7篇: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免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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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2010-06-29 19:14:1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2)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

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

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

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

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

推荐第8篇: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注意事项

一、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

二、受理的期限

信访人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后,3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三、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从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人不能越级提出申请;

3、申请复查或复核要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5、属于本机关职权的范围。

四、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有关机关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期限的;

4、该信访事项已经本级有关机关复查或复核的;

5、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或规定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为20天);

6、该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复查(复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详见样张);

2、申请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原办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复查处理意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等。

台州市信访局督查复核处

推荐第9篇: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2018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复查复核机构的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办理信访事项以最低层级有权处理机关为起点,坚持高效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复查复核职责,其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接待、受理信访人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

(三)向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交办涉及其职能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四)承办本级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送审和书面答复等事宜;

(五)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复查复核工作;

(六)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第二章 复查复核事项的提出

第五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人为申请人,其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

(二)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范围,且不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

(四)在复查复核法定期限内的。

第六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当自收到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信访人不接受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 2005年5月1日前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办结的,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请求复查或复核的,经有权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后,可以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1 第八条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证件);

(三)原办理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或复查的书面答复意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五)多人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和提供授权委托书,代表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

(二)有效证件的名称、号码;

(三)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

(四)请求事项的事实、理由与依据;

(五)申请人签名和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在复查或复核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受理机关同意,可以撤回,该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即行终止。

第三章 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按下列层级确定:

(一)设区的市级以下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由上一级政府复查或复核;

(二)设区的市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复查或复核,且只能选择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三)省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由省政府复查或复核;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由本系统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六)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复查或复核;

(八)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由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复查或复核;

(九)政府直接领导、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由信访事项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复查或复核。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一)接收登记:收到信访人递交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材料,按规定内容核准登记录

2 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将原办理机关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复印件留存。

(二)形式审查: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申请期限及理由依据进行审查。

(三)初审答复: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但信访人所留联系方式不清或失效的除外。对事实不清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补正后,正式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信访人不接受行政机关不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告知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申请事项的书面答复,具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后,根据信访事项具体内容,履行审批程序,向有关工作部门交办。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交办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依法、按政策认真审查,可以听取原办理机关汇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可以召开听证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二)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标准进行核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告。

(三)复查或复核意见的报告应当载明: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信访事项及具体请求;2.原处理或复查意见;

3.维持、撤销、变更原办理意见的复查或复核意见;4.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报告由工作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交办机关。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审查信访事项原办理意见可视情召开相关会议,也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列席,接受询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列席。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组织听证会。

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对原办理意见进行核查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一)信访事项原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持。

(二)信访事项原办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变更;决定撤销、变更原办理意见的,可以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原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

3 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信访人,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

(四)复查或复核受理机关自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当日,通知原处理或复查机关5日内提交处理该信访案件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理或复查意见。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或复核期间进行检验、鉴定和举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对交办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起草复查或复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本级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应当出具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和工作单位;

(二)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主要诉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具体复查或复核意见;

(五)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及行政机关;

(六)复查或复核机关和日期。

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经复查复核机关领导审批,加盖本机关公章或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送达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送达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信访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把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留在信访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信访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复查或复核书面答复意见送达完毕后,复查或复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复核机构归档保管,并输入黑龙江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当情形,应当依照规定职责及时进行督办。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履行复查复核工作职责,依法按规定承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正确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无

4 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遵守信访秩序方面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信访义务,提出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信访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做好稳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日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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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全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目 录

1.概述...........................................................................................- 42.通用功能 ..................................................................................- 82.2.退出系统 .......................................................................- 83.复查操作流程 ........................................................................- 113.2.复查登记 .....................................................................- 143.2.2.信访件答复意见书编号入口 ...........................- 153.3.复查事项办理 .............................................................- 203.3.2.材料审查 ...........................................................- 213.3.4.受理审查 ...........................................................- 293.3.6.复查送审 ...........................................................- 493.3.8.终止审查 ...........................................................- 623.5.复查状态 .....................................................................- 743.5.2.复查工作状态 ...................................................- 76

4.1.复核流程图 .................................................................- 78

4.2.1.信访事项处理界面入口 ...................................- 794.2.3.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 81

4.3.1.对复核信息进行填写 .......................................- 854.3.3.补充材料 ...........................................................- 894.3.5.复核受理 ...........................................................- 964.3.6.复核送审 .........................................................- 1144.3.8.终止审查 .........................................................- 1264.5.复核状态 ...................................................................- 1374.5.2.复核工作状态 .................................................- 1381.概述

1.1.定义

1) 认定终结:指国家信访局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认定功能”认定通过的所有终结信访事项的最终状态。 只有国家信访局认定通过的终结事项才显示此状态。 2) 程序终结:指未进入国家信访局“待认定终结”列表中的所有业务程序上已办结的信访事项状态。包括四种状态: ① 只有“处理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处理程序终结”; ② 有“复查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查程序终结”; ③ 省级复核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三级终结程序”;

④ 省级复核认定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认定程序终结”。

3) 提交: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使用“提交”的办理方式,将需要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交给登记单位内的部门办理。 4) 要件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工作,以确定是否具备受理的基本条件。

5) 补充材料: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时,向信访人提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说明工作;或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请其提供解

- 4① 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以发函的形式通过网上流转请行政机关提交复查事项的相关证件材料。要求如下: i.公函要关联复查件;

ii.行政机关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收到后,要在与公函关联的复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写或关联扫描件;

iii.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补充材料后,仍然通过“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方式将补录信息后的复查件发送给发函单位;

iv.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行政机关将纸质材料提交复查机关,由复查机关作为材料关联到应用系统内。

② 协助调查:以发函的形式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委托第三方的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复查事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要求如下: i.公函要关联复查件;

ii.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上收到后,要在与公函关联的复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写或关联扫描件;

iii.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补充材料后,通过“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方式将补录信息后的复查件发送给发函单位;

- 6注:以上办理方式涉及发函的,公函只在本级数据中心内流转,即复查、复核函不会跨省发送。

2.通用功能

2.1.登录系统

在IE浏览器中输入系统站点地址(具体地址请咨询系统管 理员),按【Enter】键,打开系统登录页面。在系统登录页面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如下图所示:

2.2.退出系统

打开登录页面之后,如果需要退出,请单击【取消】,然后 在提示框中选择【是】,则退出系统。如上图所示。

2.3.信访事项自办

自办,信访事项由本机构办理并给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信访 部门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都适用。

1) 登录之后,进入信访事项处理页面。如下图所示:

2) 在办理方式里选择【自办】,点击【办理】按钮后,系统自动弹出自办处理单,填写“办理情况”、“处理意见”等。如下图所示:

3) 点击【答复意见书】按钮,弹出答复文件:答复意见书登记页面,产生答复意见书编号。编写答复意见书内容后,点击【保存退出】按钮。如下图所示:

4) 当填写送达日期之后,点击【保存】按钮,最后点击【退

- 10111213142) 通过信访件的“答复意见书编号”可以调出待复查信访事项。如下图所示:

3) 调出信访件后,填写“信访目的”和“信访人诉求”。 3.2.3.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1) 点击左侧工作台任务列表中“复查复核管理”下的【复查】,点击【新建】,新建一个“复查登记单”,输入“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后,点击【判重】按钮。如下图所示:

2) 弹出“判重”网页对话框,通过判重申请人信息进行调出信访件。如下图所示:

3)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调出信访件后,填写“复查目的”、“信访人诉求”,继续进行复查事项的办理。

 业务规则1 针对不同的判重结果一般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 17183.3.复查事项办理

3.3.1.对复查信息进行填写

1) 在对复查信息进行填写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有“答复意见书”,点击【相关信访件】按钮,弹出信访件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

2) 点击【办理情况】按钮,弹出“办理情况”,可查看“答复意见书”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3.3.2.材料审查

材料审查可先于受理审查工作开始,也可与受理审查工作并行进行,或在受理审查工作开始后进行,但给信访人的“补充材料告知”的函,基本在出具“是否受理告知单”前进行。  业务规则3 1)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接收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转来待复查

- 21理行政机关提供其他说明或解释类材料,如果需要,出具“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公文,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发送给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告知其提交补充的材料。如下图所示:

① 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收到其他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的公文后,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登录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在“个人待办工作”列表里选择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复查件”,双击打开,在“复查登记单”内点击【补充材料】按钮,功能将文字信息或扫描件录入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并关联到复查件上,(“补充材料”的操作流程见“3.3.3”)。如下图所示:

② 未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可将纸质材料转送给复查机关,由其复查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补充材料”功能,将文字信息或者扫描件录入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并关联到该复查件上。

3.3.3.补充材料

1)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人工判断复查信访件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可通过【补充材料】功能进行补充。如下图所示:

2) 点击【补充材料】按钮后,弹出“复查复核材料”网页对话框,填写“材料名称”和“材料内容”,如需添加附件,点击【附件】按钮。附件类型不受限制,最多只能上传5个文件,且每个文件不可以超过2MB,最多不可以超过10MB。如下图所示:

3) 弹出网页对话框,点击【新建】按钮,点击【浏览】按钮。如下图所示:

4) 选择所要提交的材料,点击【打开】按钮。如下图所示:

- 26下图所示:

7) 复核材料添加录入完毕点击【确定】按钮,这时复核材料将以列表形式列在材料表中。如下图所示:

8) 当补充材料收齐完毕后,填写材料收齐时间。如下图所示:

3.3.4.受理审查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收齐信访人材料后,根据《信访条例》或本单位业务工作规则人工判断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1) 确定受理,出具“受理告知单”,通知信访人,继续进行

- 29

此时“复查事项状态”和“复查工作状态”发生变化,“复查事项状态”由“受理申请审查中”自动变为“不受理”,“复查工作状态”由“受理申请审查中”自动变为“已办结”。

3) 时间结点:(见3.5)

① 登记后,如果在登记时间开始计算的15天内(不含)没有做出是否受理告知的,则系统视为自动受理,信

- 313233343536图所示:

⑤ 点击【提交】,则该文件上传。如下图所示:

⑥ 如果需要继续添加过程文件,则按照上述的步骤添加,

- 383940413.3.5.2.复查登记后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信访事项复查办理的情况

1) 复查登记单位无法办理,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协助办理的,通过“委托办理”以发函的形式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或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外让第三方的行政机关办理复查事项。如下图所示:

2) 第三方行政机关办理完成后,工作人员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里的“汇报”功能反馈复查办理结果。 ① 点击【汇报】按钮。如下图所示:

② 弹出“文稿登记审签单”,点击“主送”、“抄送”和“增发范围”的【

】按钮,都可显示机构列表,选择发送单位名称。如下图所示:

③ 点击【确定】按钮后,仍然停留在当前页面,在左侧的操作树中单击【正文】进入word编辑页面。如下图所示:

④ 点击【保存】按钮后,点击【发送】按钮,可选择“送领导阅批(本部门)”/“送领导阅批(全部)”的发送途径,就是将撰写的文稿呈到上级领导处阅批,最后点击【发送】按钮。如下图所示:

⑤ 收文人在登录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后,在个人待办的工作列表中,即可看到该汇报。

 业务规则4 1) 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接收后办理同“复查登记后可直接进行复查事项复查办理的情况”过程。 2) 未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外办理后,将“复查情况”、“复查意见”、“复查结论”、“复查意见书”、“信访人意见”,信访人是否同意信息告知委托的单位,由其代替将复查全过程信息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① 首先填写“复查情况”、“复查意见”和“复查结论”,然后更改“办理单位”和“办理时间”。如下图所示:

- 47时间”已不能作修改。如下图所示:

3.3.6.复查送审 3.3.6.1.送审流程

1) 当复查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复查事项的过程当中,需要领导审核的,点击【送审】按钮,弹出原件送审对话框,进行复查登记单送审。如下图所示:

2) 弹出“原件送审单”,填写“拟处理意见”,点击【发送】按钮。如下图所示:

3) 弹出送审对话框,选择送审领导后点击【发送】按钮。如下图所示:

第11篇: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2009年03月27日 15时56分 258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信访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书面答复,申请复查、复核;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职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五条 (申请撤回)

在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信访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的主体)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

信访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本人提出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由信访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

(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的层级)

对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复核。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复查、复核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该行政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复核。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九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采用纸质书面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在当面作记录后,由申请人以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和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原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审查)

复查、复核申请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复查、复核机关应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补齐之日为收到日。补齐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申请人复查、复核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未按照要求及时补齐的;

(三)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

(四)复查、复核申请已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处理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信访专用章。

第十二条 (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不满不再受理告知,仍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告知。

第十三条 (受理争议)

申请人不服办理机关、复查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以下复查、复核意见:

(一)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的,予以维持;

(二)不予受理不当的,撤销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受理。

第三章 复查

第十四条 (听取意见)

复查机关复查信访事项时,可以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信访人拒绝的除外。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事实)

信访人对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明原办理不当或错误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复查机关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接受复查机关的调查。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不愿意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中止处理)

复查机关在受理复查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处理: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复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

复查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终止处理)

复查机关在受理复查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复查机关准许撤回复查申请;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查意见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经复查机关准许;

(三)发现申请人投诉请求不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条件;

(四)其他需要终止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应当在调查和核实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

(一)原办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等情形的,予以维持;

原办理意见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定依据错误、超越或滥用职权等明显不当情形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退回补充调查;

2.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3.变更原办理意见;

4.确认原办理意见违法。

(二)申请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申请人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对申请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四章 复核

第十九条 (工作程序)

复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听证)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 (公示)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决定由复核机关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照执行)

本市企事业单位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负责解释与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信访办解释,并由市信访办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信访复查复核案件调解协议书

[文书16] 信访复查复核案件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复查或复核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因不服被复查或复核机关作出的 ,向本机关申请信访复查或复核,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

被复查或复核机关意见:

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

本调解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信访复查 复核机构提交一份。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被复查或复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信访复查复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第13篇: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2011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处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遵循依法依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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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和办理复查、复核申请;

(二)按照职责权限指导和监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四)研究复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工作机构(部门)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部门)应当落实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教育,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

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等参与,运用咨询、调解、听证等方式,提高复查、复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复查、复核。代表人参加复查、复核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变更或者放弃复查、复核请求,以及进行和解、调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2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申请的理由。

第十条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在规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能确定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且以自己名义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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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为被申请人的原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应当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职责不清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二条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复核机构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复查、复核的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还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的原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复查、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复查、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决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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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

(三)属于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的;

(四)属于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

(五)要求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

(六)信访事项正在处理或者已经终结的;

(七)申请的内容超过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的请求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其中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答复的,不影响复查、复核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与被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章 办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对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认定、依据适用及办理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5 第十九条 复查、复核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复查、复核事项的意见;也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听证的规定执行。

经过听证的复查、复核意见,复查、复核机关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决定作出前,经复查、复核机关同意,可以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原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

6 自行和解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准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信访事项处理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复查、复核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复查、复核的情形。

中止复查、复核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办理。

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或者恢复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办理:

(一)经复查、复核机关同意撤回申请的;

(二)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经复查、复核机关准许的;

(三)经复查、复核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予终结复查、查核的情形。

7 终结办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不再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一)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但属于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重新处理、复查信访事项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决定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但因程序不合法重新作出的除外。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决定;但补正申请材料、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和解、调解、中止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申请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复核决定为信访事项办理终结意见。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说明等工作。

8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告知其向有权机关另行提出。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将复查、复核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和完善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和复核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实行备案制度。复核机关应当自作出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作出的复核决定及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复查、复核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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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决定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决定的;

(四)强迫申请人调解,或者在组织调解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阻挠复查、复核人员依法调查取证以及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终结后,信访人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7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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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工作。

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应的复查、复核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五)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

(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向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一)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该派出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引导信访人书写申请材料,列出明确、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涉及多个问题的,既有符合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四)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限,自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逐条、正面、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可以查阅原办理、复查机关提出的书面答复、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办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对原办理、复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认定、依据适用及处理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过约访、下访、电话等方式,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及原办理、复查的机关、有关组织、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

自行和解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信访事项的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为信访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一)聘请律师等专业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三)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公开评议等方法,妥善处理复查、复核事项。

第十九条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得到复查、复核机关准许,可以撤回。

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调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的,可以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超越职权、层级办理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复查。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人的请求;

(二)复查、复核意见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结论性意见;

(四)属于复查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下一步申诉途径、期限;属于复核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此信访事项终结。

经审查,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说明理由,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原办理、复查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但补正申请材料、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调解、中止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复查、复核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只进行登记,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第十

八、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或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登记、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复查、复核事项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或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阻挠复查、复核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查阅、调取有关材料的;

(二)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复查、复核期间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发布的《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5篇:复核评估工作汇报.03

市妇幼保健院爱婴医院自评报告

自治区爱婴医院评估领导小组:

按照《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评估的通知》要求,市保健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爱婴医院”自评估工作,并针对评估标准逐条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下面将自评情况向评估领导小组领导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始建于1960年。保健院办公楼建于1984年。1997年荣获“爱婴医院”称号。2002年、2003年县区合并将大武口区保健所、石炭井保健所合并至原市妇幼保健所,2006年石嘴山市妇幼保健所正式挂牌更名为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现建筑面积2546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1644平方米,设置床位20张。2014年石嘴山市儿童医院开工建设,建筑面积22289.17平方米,床位设置120张。二期妇幼保健院项目,建筑面积7626.21平方米,床位设置20张。市妇幼保健院现内设办公室、医教科、护理部、保健部、药械科、围产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儿童保健部、门诊部、检验科、功能科等科室。截止目前,全院职工97人,现专业技术人员共78人,其中在编职工 1 55人,聘用职工19人;高中级职称47人,初级职称31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全“爱婴医院”领导组织,认真完善各项制度。围绕“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和“一切为了妇女儿童健康”的宗旨,我院将“爱婴医院”复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及时对爱婴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成立了由院领导任组长及副组长,医教科、护理部、妇产科、儿保科、妇保科、保健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院委会、职工大会,学习自治区评估爱婴医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市保健院《母乳喂养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十条标准》、《世界卫生组织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国际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守则摘要》、《中**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喂养管理措施》等相关制度。全院职工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复评爱婴医院的重要意义,力将爱婴医院复评工作做到“三结合”:(1)与达到复评标准相结合;(2)母乳喂养与妇幼卫生工作相结合;(3)把爱婴医院成果与日常工作结合。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母乳喂养的知晓率。利用电子屏、展板、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授课、产后访视等多种形式将母乳喂养知识宣传列入工作重点。一是编印《母乳喂养手册》、《给孕产妇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并发至每一位前来我院分娩 2 的产妇,向年轻的妈妈教授如何保证充足的乳汁、准确的哺乳姿势和婴儿正确的含接姿势;二是将母乳喂养的三个十条规定张贴至母婴所到之处,悬挂在病员流动较多的门诊大厅和妇产科病房、产房及妇保科、儿保科门诊;三是开设快乐孕妇孕育学校。为加快推进孕妇学校建设,全面提高孕妇学校教学质量,全方位提升孕妇学校内涵,2014年我院投资3万元分批选送8名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至北京培训中心学习。快乐孕育孕妇学校是快乐孕育健康教育项目全国推广的标准化孕妇学校,通过使用标准化的教材、教具和教学方法,采用新颖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引进医学教育专业模型,真正实现准妈妈们“快乐孕育,安全分娩”的目的;四是安排工作认真、态度好、服务好、业务强的医护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对在我院住院分娩的产妇给予一对一的产后家庭保健服务,对产妇进行身心支持及健康指导,传授婴儿护理知识,讲解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对产妇在哺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指导和解答;五是通过儿童健康中心对前来游泳及抚触、计划免疫接种的宝宝家长宣传母乳喂养知识,以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六是设立母乳喂养热线服务电话。2014年6月,我院投资5万元,建立母婴健康咨询服务平台。选派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为从事热线咨询人员,经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统一培训,以网络“云”技术为依托,以“母亲平安, 3 儿童安全”为宗旨,通过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建立的核心知识库,为孕产妇及宝宝提供质优、便捷、全方位的免费母婴健康咨询服务;七是利用各种卫生宣传日,组织职工走上街头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八是通过微信平台,建立了快乐育儿宝典,致力于健康科学育儿知识的普及。

(三)加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力度。为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降低婴儿发病率和病死率,提高母乳喂养率,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对新入岗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认真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定期复训,认真落实母乳喂养政策和母乳喂养的规章制度,不断更新母乳喂养有关知识,提高母乳喂养宣教和服务能力。因科室工作不能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课后自学、互学、交流、记录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自学。组织开展母乳喂养知识闭卷考试,合格率达100%。

(四)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1、改善产科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目前我院产科流程符合规范化要求,配备有红外线辐射婴儿抢救台、婴儿吸痰器、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新生儿蓝光箱、胎儿监护仪、新生儿泳池、冷暖空调机等,使产科设备达到标准要求,完善了产科服务功能。

2、注重医疗质量,确保母婴安全。严格执行资格技术准入制度,依法规范执业。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一律在上级医务人员的带教下工作。多渠道、多途径强化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通过选派医护人员至上级医院进修、参加区内外各类培训班、请外院专家来我院讲学及临床业务指导、科室每月组织职工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妇产科诊疗水平,提升应急能力,为提高产科质量,确保母婴安全打下坚持基础。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严格执行产科诊疗技术规范,加强产时保健,提高产时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母婴安全。对住院分娩的产妇,按规范要求进行产程监护,正确绘制产程图,产程处理恰当,正确掌握剖宫产及会阴侧切指征,积极防治产科并发症。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近3年剖宫产率均未超过规定标准。2012年至214年剖宫产率分别为15.93%,21.85%,18.74%。实行双病历、双查房制度,儿科医生对新生儿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会诊,积极处理或转院。

3、提倡母乳喂养,促进母婴健康。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我院坚决抵制推销商推销母乳代用品,院内无张贴母乳代用品销售广告及销售母乳代用品现象。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指导母亲喂奶。制定了促进母乳喂养岗位责任制,作为母乳喂养的工作职责;对入院待产的孕妇,由主管医生及责任 5 护士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入院宣教,帮助产妇建立母乳喂养的信心;对于有母乳喂养指征的新生儿均按照要求进行早接触、早吸允、早开奶,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实行产后6个月纯母乳喂养。妇产科及儿科医护人员将母乳喂养内容纳入了查房内容,回答产妇及家属有关母乳喂养问题,指导产妇正确的喂养体位、挤奶手法和乳房护理方法,鼓励按需哺乳,不给新生儿吃母乳以外的食物或饮料,不使用奶瓶、奶嘴,同时指导产妇在母婴分离时如何保持泌乳。

三、存在问题

1、房屋设施比较陈旧落后,房屋布局尚不合理;

2、未设置配奶间;

3、为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提供培训等技术支持还不够;

4、医护人员在有医学指征需进行人工喂指导方面仍需不断更新知识和理念;

5、新上岗人员掌握母乳喂养知识欠缺。

四、改进措施

1、加大母乳喂养知识培训力度;

2、积极为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市妇幼保健院在巩固爱婴医院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除有医学指征外,纯母乳喂养率达100%。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强 6 爱婴医院管理,进一步完善产儿科工作,全面、科学、持久地开展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的爱婴行动,保障母婴安全,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

2015年3月31日

第16篇:六:星级复核工作汇报

芜湖方特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度星级复核工作汇报

芜湖市星级复核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专家:

首先让我代表酒店全体员工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芜湖方特假日酒店自2008年4月开业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了,在此期间酒店一直致力于提升酒店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近一年来的经营管理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专家做一汇报:

一、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2011年我们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指导下,在集团领导和广大客户的支持下,全体员工团结一致,奋力拼搏,大力加大硬件建设,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诚信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经营情况

1、2011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1321.21万元,本年预算为1400万元,完成本年预算的94.37%,去年同期完成营业收入1134.69万元,同比增长16.44%,实现利润86.1万元。其中客房完成营业收入839.97万元,完成本年预算的92.3% ,客房入住率达73.18%,平均房价195元/间/天 ,餐饮完成营业收入376.31万元,完成本年预算的104.82%,接待大、中、小型等各类会议170余场,婚宴70余场,共接待客人30000余人次。快餐完成营业收入为104.73万元,完成本年预算的79.94%。

(二)管理方面

1、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诚信管理建设 (1)2011全年制定、修订各项制度50项,同时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规范制定各部门岗位职责、操作程序及工作流程。 (2)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酒店日常采购和供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控制采购供货成本,完善公司组织架构,酒店自2011年上半年成立采购部,规范了采购制度和工作程序,同时对仓库备库、出库领料均作出了严格规定,为经营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坚持对经营部门的经营指标和各项能耗、物耗进行考核和控制。

每年酒店以签署经营责任状的形式对各经营部门的营业收入、物耗能耗以及人员编制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各项指标直接与部门经理、员工的工资收入直接挂钩。2011年3-6月在酒店内部组织以工程部为首的“节能降耗月”的主题活动,节能降耗效果显著,大大节省了电能水能的费用开支,为酒店成本控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后进行了东门改道、大厅灯具改造、初加工间热水导入工程、隔油池建设、热水循环系统的优化、座便器节水、公共区域冲水水压调整等多项工程改造项目,提高了酒店的设备使用效率和节能降耗的力度。其中,客房座便器节水项目,按照上半年1~6月份入住客23548间,平均每间二人,每人平均每天按压5次计算,全年预计节水260吨。另外,通过初加工间热水导入工程,直接将主楼太阳能热水导入初加工间,电加热时间大大缩短,效率显著提高,在冬季和餐饮高峰季节节能效果会更加明显。根据表计,5月份半个月节电878度,比去年同期下降44.05℅,6月份节电1605度,比去年同期下降71.8℅。预计全年将节电1.2~1.5万余元

(4)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为积极响应省市旅游局的号召和部署,全面提升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酒店领导成立诚信工作创建小组并向市旅游局争创申请报告,认真贯彻落实诚信旅游企业创建标准,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与酒店行业性质和员工岗位技能相结合,我酒店于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获得“AAAA级诚信旅游饭店”的殊荣。

2、强化质检力度,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酒店在制定、修订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照星级标准制定各部门自查、酒店抽查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组织部门经理对酒店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礼貌礼节等日常行为规范进行检查,并以质检通报的形式下发至各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复检落实情况予以反馈。

3、强化培训力度,练就娴熟过硬的服务技能。

酒店从业人员娴熟的技能技巧是酒店向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和保证。各部门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工作,特别是餐饮部和房务部直接面客的部门,针对新员工多,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坚持凡上岗必培训的原则,结合各种服务技能大赛、厨艺大赛等比赛,有的放矢地强化培训工作。

4、严格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责任

安全管理是酒店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酒店领导班子一直支持不懈地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总值经理职责,规范安全责任,定期对各项安全措施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组织相应的工程、消防等专业知识培训,将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普及落实到每位员工。2011年酒店获“AAAA消防安全单位”荣誉称号。

5、不断加强团队精神和员工队伍建设。

员工休假制度、婚假产假制度、工龄工资制度、优秀员工评选制度及管理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制度、实行效益工资制等,员工利益直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通过有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先后参加华强工会组织的趣味运动会和羽毛球比赛,组织开展酒店趣味运动会、三人足球赛、卡拉OK赛、义务劳动、篮球比赛等各类文娱活动,丰富了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经营措施

1、以三星为动力,大力进行硬件改造建设

酒店自2009年度以来,参照国家星级酒店标准,列出硬件设施设备及配备物品改造清单,分批分步骤地对酒店设施设备及配备物品进行维修、更换及相应地增加配备。先后改造如下:对酒店外墙进行全面的防水养护工程;对客房地毯和走廊通道地毯进行了部分更新及全面的维护;厨房和餐饮包厢的改造工程等,根据经营需要,对餐厅、会议室的口布、椅套、桌布进行更新,并对客房换气扇、窗帘、消毒间进行维修、更换和改造。全面提升酒店的综合功能,为住店客人提供有效的安全和服务保障。

2、扩大品牌营销力度,树立企业良好的对外形象

为建立酒店良好的品牌形象,我酒店在2010年适时地推出了各种营销策划活动,并积极参加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酒店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创造社会效益。

(1)2010年11月19日酒店隆重举行了三星挂牌仪式,仪式现场酒店还为芜湖市关注留守儿童活动捐助了第一笔善款,同时还宣布方特假日酒店第二届美食嘉年华活动开幕。美食节期间,来自深圳五洲宾馆、四川成都毓秀苑宾馆、黄山徽商故里酒店的各位名厨亲自主厨掌勺,为江城百姓奉献了一道道特色地道、美轮美奂的精品菜肴。

(2)2011初在分析芜湖餐饮市场格局的前提下,举办“感恩2010客户答谢会”,隆重推出了情人节大餐等各项营销推广活动,以此扩大酒店的知名度;

(3)2011年4月18日在酒店两周年店庆之际,为当日住店客人提供精美礼品,并推出特价房、特价优惠套餐等特价让利活动; (4)2011年6-8月是莘莘学子高考录取升学的幸福时刻,酒店适时的推出了前程似锦、步步高升、飞黄腾达为主题的谢师宴菜单;

(5)广东棕王、幸福端午:以华强广场酒店特色棕王为卖点,推荐端午家宴。

(6)六一儿童节活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方特假日酒店为员工14周岁以下的子女组织丰富多彩的慰问活动,表达公司对下一代细致入微的关怀;关爱员工,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参加活动情况

酒店在2011年度在抓好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省市旅游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定期向芜湖市和镜湖区旅游局上报月报、季报及年报。

(1)、2010年11月参加由芜湖市妇联主办,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关工委、团市委、市教育局、市直机关工委等协办的 “爱心家书 让心安家” 关爱留守儿童捐赠活动,并获“爱心单位”称号。

(2)2011年2月参加由芜湖旅游局组织芜湖市旅游行业新春联谊会活动;

(3)2011年3月积极申报安徽省旅游局 “2010年AAAA级诚信饭店”,并复核通过;

(4)2011年4月赴西安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中国旅游商品交易会活动。

三、星级复核自查情况

酒店自创星级酒店以来,一直把把星级酒店的标准作为硬性指标布臵到各部门,要求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始终贯彻“优秀星级饭店”的标准,积极落实星级酒店创建的筹备工作,并根据国家星级酒店的标准精神,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一) 动员、贯彻阶段

酒店领导高度重视营建自查工作,制定迎接星评复核日程安排表,利用公司例会时间学习领会市旅游局文件精神,布臵安排复核工作。

(二) 部门自测、自查阶段

酒店2010年上半年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认真学习GB新标准。各部门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各部门自测、自查、自我打分,定期召集部门经理对各部门进行检查,将检查检查结果以通报的形式明确整改期限并跟踪反馈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 星级复核检查小组检查落实阶段

酒店星级复核检查小组对餐饮部、房务部等各部门不符合标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定期对各部门限期整改项目跟踪复查。

最后,我酒店将继续按照星级饭店的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建设,持之以恒地提升酒店服务品质,努力使酒店的各项工作迈向新的台阶,为芜湖旅游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17篇: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汇报

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自查报告

XX县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县卫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湛卫办[2014]182号)文件要求,我院领导班子积极部署复核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针对评估标准逐条自查整改,督导落实,爱婴医院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现将我院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拥有分娩床位数37张,从2012年至今分娩总人数为6445人,年均剖宫产人数为292人,年均剖宫产率为13.3%。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自收到爱婴医院复核工作通知以来,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冯自觉院长第一时间召开班子会议,传达了文件精神,并积极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学习文件内容。首先,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重新调整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其成员由业务院长、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产科、儿科、感染科、妇产科等负责人组成。第二,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悬挂横幅、建立专栏等方式,迅速把《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等爱婴医院相关内容传达

1

到相关科室和全体医务人员,在全院掀起学习贯彻爱婴医院有关内容的热潮。第三,在全院明文禁止各科室张贴母乳代用品销售广告、资料、及代销母乳代用品行为,禁止母乳代用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健康教育及宣传资料。

(二)搞好培训工作,提高技术水平

为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对爱婴医院的认识,我院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技术培训。首先,要求相关责任科室制定母乳喂养工作计划,爱婴医院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时进行检查,做到督查有记录、不足有改进。其次,对新进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岗前培训,要求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对老职工每年进行1次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将复训成绩与其绩效考核挂钩。

(三)加强喂养指导,做好宣教工作

我院通过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确保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一是所有产妇均有病房责任护士进行母乳喂养宣教。二是孕保门诊、产科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定期利用工休座谈会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宣教。

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一是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新生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二是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鼓励按需哺乳,不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入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为安慰物;除母乳

2

外,禁止给新生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四)开展疾病防治,保障母婴安全

自挂牌成立南山卫生院以来,我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努力做好妇幼保健及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一是专科专人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二是所有孕妇来院分娩必须进行乙肝、梅毒及艾滋病等传染病检测,防止婴儿因垂直传播导致传染病发生。三是开展孕产妇高危筛查工作,按规定转诊。四是要求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剖宫产指征,区别顺产对产妇及新生儿的影响。五是积极组织专家对有孕产妇死亡病例及产科疑难杂症的病例进行讨论。

(五)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工作顺利

自创建爱婴医院以来,我院一直致力于完善各项工作规章。一是今年8月份重新修订了《爱婴医院工作手册》,规范工作流程。二是,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工作,严禁私自收费和变相收费现象。

(六)建立支持组织,促进母乳喂养

一是积极组织各乡村卫生站卫生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配合村卫生站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二是设立母乳喂养服务热线电话,为出院的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

2014年10月19日

第18篇: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汇报

***人民医院爱婴医院 复核迎检工作汇报

2014年12月19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下午好!

首先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莅临我院检查指导爱婴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借此机会对各位领导、专家长期以来对我院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以下从两个方面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院是一所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住院部分为6个病区,有门诊和医技科室24个,行政管理科室 12 个;开放床位张,医院现有员工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人,2014年门诊量约万人次,出院患者约万人次,平均住院日天,今年预计收入亿元。

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医院不断更新和配臵医疗设备,当前大型设备有磁共振、螺旋CT、DR、C臂机、彩超、钼靶、全自动生化检测仪、高清腹腔镜等,为临床诊断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妇产科是我院重点专科,实际开放床位张,2014年活产数余例。有医护人员31人,其中主任医师1人,副主任医师3人,主治医师3人,住院医师3人,主管护师7人。有宫腔镜、电子 1

阴道镜、微波治疗仪、妇产科工作站、胎心监护仪等设备,开展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及各类手术,对妇、产科危急重病人的抢救具有一定的实力,微创手术技术成熟,深受患者欢迎。

医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先后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院务公开示范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市级青年文明号、市级巾帼文明岗、市级工人先锋号、创建平安医院先进单位、创卫先进单位、市级党风政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科技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多名医护人员被评为省、市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二、主要工作

我院于1994年被评为“国家级爱婴医院”,成为***首批国家级爱婴医院,多年来,我院严格遵爱婴各院各项标准及规定开展工作,使爱婴医院能够在我院继续保持和加强,现对照《爱婴医院标准》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1、调整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我院重新调整了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医疗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妇产科、小儿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明确医务科负责爱婴医院日常工作的开展。

2、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爱婴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定期对科室开展爱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质量评分。认真做好各种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编印《***人民医院爱婴医院应知应会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并熟悉相关的规定和文件精神。

(二)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1、将母乳喂养规定发给全体人员,对新入岗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不少于18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培训时间在3小时以上,培训内容包括“HIV”阳性、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病人的母乳喂养。

2、加强对产科、儿科医护人员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医护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与技能,并指导产妇母乳喂养。通过对产妇的宣教及培训,使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母乳喂养的相关问题。

(三)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力度

1、在妇产科、儿科、产房、病房、新生儿室及公共场所明显处张贴《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医务人员掌握,严禁医务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2、在门诊设立宣教室(孕妇学校),配备多媒体、电视等设备,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知识手册,使所有的孕妇都能了解母乳喂养的知识。

3、病房责任护士对住院分娩的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并指导母乳喂养,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

(四)早接触早吸吮

1、实行责任到人,剖宫产后和顺产后1小时内由妇产科医生 3

及妇产科的护理人员进行指导母子皮肤接触和吸吮,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回病房后由责任护士进一步指导母乳喂养技术和技巧,直至产妇全面掌握母乳喂养知识和保持良好泌乳的方法。

(五)掌握母乳代用品使用指征

1、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鼓励按需哺乳。

2、除去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不给新生儿任何母乳以外的食品及饮料,做到了纯母乳喂养。

3、不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六)提供母乳喂养后续服务

1、利用宣传手册、宣传版报等形式为出院的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在妇产科和小儿科设立母乳喂养热线服务电话。

2、禁止各科室张贴母乳代用品销售广告、资料,及代销母乳代用品行为。禁止母乳代用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健康教育及宣传材料、资料。

3、制定了详细的母乳喂养工作计划,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有记录、有改进措施。

4、开展母乳喂养周活动,通过走上街道、进入社区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发放宣传资料,鼓励孕妇自然分娩,并通过宣传手册、网络等媒体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三、存在问题

一是环境有待改善。医院当前病房楼于1989年投入使用, 4

虽经修缮、维护,但病房环境仍不尽人意。

二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大。产科门诊、儿科门诊病房等重点场所爱婴医院宣传氛围不足。

二是有待持续改进。“爱婴医院”的各种记录资料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整改措施

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与本次现场考核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结合,逐项整改,确保巩固发展“爱婴医院”成果活动落到实处。在此,恳请各位专家、领导给予多提意见建议。

谢谢大家!

第19篇: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汇报

睢县人民医院爱婴医院

复核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

首先对莅临我院检查指导爱婴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借此机会对各位领导、专家长期以来对我院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以下从两个方面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院是一所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现有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住院部分为15个病区,有门诊和医技科室24个,行政管理科室 12 个;开放床位800张,医院现有职工92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56人,2014年门诊量约32万人次,出院患者约3万人次,2014年经济收入1.53亿元。

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医院不断更新和配置医疗设备,当前大型设备有磁共振、螺旋CT、DR、C臂机、彩超、钼靶、全自动生化检测仪、高清腹腔镜等,为临床诊断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妇产科是我院重点专科,实际开放床位60张,2014年活产数1505余例。有医护人员31人,其中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6人,住院医师3人,主管护师7人。有腹腔镜、宫腔镜、电子阴道镜、微波治疗仪、妇产科工作站、胎心监护仪等设备,开展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及各类手术,对妇、产科危急重病人的抢救具有一定的实力,微创手术技术成熟,深受患者欢迎。

儿科现有医护人员42人,其中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7 名,医师3人。科室业务范围包括:(1)儿科病区:收治各类儿内科患儿;(2)儿科门诊:诊治各类儿科门诊、随访病人、儿童保健及儿童健康咨询;(3)儿科急诊:抢救处理及转运各类儿科急重症。年门诊量近40000 人次左右,住院近4000余人次。科室设备基本齐全,具有: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床边心电图机、婴儿辐射保暖台、新生儿保暖箱、光疗箱;微量注射泵、电动吸痰器、经皮胆红素测定仪等。

二、主要工作

我院于1996年被评为“国家级爱婴医院”,成为商丘首批国家级爱婴医院,多年来,我院严格遵循爱婴医院各项标准及规定开展工作,使爱婴医院能够在我院继续保持和加强,现对照《爱婴医院标准》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1、调整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医院高度重视爱婴医院创建工作,我院重新调整了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及由业务副院长为组长,护理部、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等保健人员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职责明确。每年召开至少2次爱婴医院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和研究我院爱婴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2、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爱婴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半年

一次进行相关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定期对科室开展爱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质量评分。认真做好各种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编印《睢县人民医院爱婴医院应知应会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并熟悉相关的规定和文件精神。

(二)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1、将母乳喂养的有关规定传达给全体人员,对新上岗员工进行母乳喂养知识不少于18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不少于3小时的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培训内容包括:母乳喂养的好处、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HIV”阳性、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病人的母乳喂养、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等。

2、加强对妇产科、儿科医护人员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医护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与技能,并指导产妇如何母乳喂养。通过培训,80%以上的产科、儿科能够正确回答母乳喂养的相关问题。

(三)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力度

1、在妇产科、儿科、产房、病房、新生儿室及公共场所明显处张贴《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医务人员掌握,严禁医务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2、在门诊设立孕妇学校、配备多媒体、电视等设备,发放母乳喂养知识手册,使所有的孕妇都能了解母乳喂养的知识。

3、病房责任护士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和技术

指导,树立产妇母乳喂养的信心,顺利开展母乳喂养。通过多层次的宣教、培训和指导,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孕产妇熟知母乳喂养知识,掌握正确的哺乳和保持泌乳方法。

(四)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1、剖宫产后和顺产后1小时内产科医生及助产士指导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安返病房后责任护士再次给予产妇有关母乳喂养的技术指导,直至产妇能顺利进行母乳喂养和保持良好泌乳。

(五)掌握母乳代用品使用指征

1、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鼓励按需哺乳。

2、除去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不给新生儿吃任何母乳以外的食品及饮料,做到了纯母乳喂养。

3、不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六)提供母乳喂养后续服务

1、利用宣传手册、宣传版报等形式为出院的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设立24小时母乳喂养热线电话。

2、禁止各科室张贴母乳代用品销售广告,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3、制定了详细的母乳喂养工作计划,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督导改进。

4、开展母乳喂养周活动,通过走上街道、进入社区宣传母乳喂养知

识,发放宣传资料,鼓励孕妇自然分娩,并通过宣传手册、网络等媒体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七)、不断提高助产技术,严格控制剖宫产率

1、产科加强业务学习,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助产水平;开展导乐镇痛分娩,倡导和促进自然分娩;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率,近3年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率逐年降低。

2、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和疑难病历讨论制度,积极预防产科并发症。

3、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及时做好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工作。

(八)、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1、我院设立了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和24小时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及时解决产妇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将出院的母亲转交给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定期产后访视,确保产后6个月内的纯母乳喂养,进一步促进了纯母乳喂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自觉仍有不足之处。今后 ,我们将继续努力,巩固爱婴医院工作,对不同孕产妇个体需求,制定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加强对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更好地在临床开展这一工作,密切医患关系,提高孕产妇及家属对医院满意度,促使我院的爱婴医院工作形成健康持续发展的新常态。

第20篇: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汇报

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您们好!我代表皖江医院全体员工对各位领导和专家来到我们医院进行爱婴医院复核 检查和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希望各位领导多提出一些建议,便于我院能够更快更好 地做好爱婴医院这方面的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的孕产妇这部分人

站长统计群。

在得到各位领导和专家的指导后,我们将会根据 指导意见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继续保护、促进 和支持母乳喂养,不断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我区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 和谐。下面我向各位领导汇报我院爱婴医院工作情 况。

一:产科设置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床位情况: 产科:

二:建立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

我院建立了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产科、儿科、院感科、办公室等科室主任和护士长为成员的爱婴医 院领导小组,以及以业务院长为组长、产科、儿科、护理部、办公 室等科主任及护士长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分 工。每年召开 3-4 次爱婴医院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和研究我院爱婴 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年初制订工作计划、不定期进行相 关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措施。 三:制度和措施方面

一、制订了爱婴医院所必须的母婴健康和母婴安全的相关制 度与规定,并对这些制度和规定进行了印刷和张贴,而且 都及时传达给了全体人员。 四:制订的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的有关规定

1、根据《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和《爱婴医院检查流程(2014版)》 , 我院修订了《促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措施》,所制订的具体规定与 WHO 《促进母 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 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2、在产科门诊、产科病区公共区域张贴展示《世界卫生组织促进母乳喂养成功 的十项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医院促 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措施》。

制订的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

3、职能科室不定期对孕产妇询问和调查是否有医护人员向她们推荐过母乳代用品, 经调查,未发现本院员工有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现象。

4、将住院期间纯母乳喂养率和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纳入产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纳入产科医护人员岗位责任目标体系。规定住院期间纯母乳喂养率≥ 90% ,非 医学指征剖宫产率为 0 。医务科、质控办、护理部、院感办和各临床科室科主 任、护士长每月进行检查,分析,总结,检查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依据之一。 五:对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培训 按要求对产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人员进行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复训,

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母乳喂养政策、知识和技术培训,今年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 要求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了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要求,培训通 知、方案、课程安排、课件、签到、培训课堂照片、考试试卷、成绩汇总等整理装订成册,根 据考试成绩,培训效果良好。

六、采取多种形式, 将有关母乳喂养的 好处及方法告诉所 有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母婴保健知识讲座

通过门诊大厅、产科门诊、孕妇学校、产科病房等途径以及在 院内显著位置设置母乳喂养宣传资料并进行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 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住院后由责任护士进行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宣教。 我院孕妇学校有固定场地,设在门诊一楼,共 2 间,室内明亮舒适、设施设备完善,定期开课,有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和课程安排。 通过以上宣传教育,使96%以上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 八:新生儿专用奶粉准备

制订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在医院 业务用房紧张的情况下设置简易的配奶区,配奶用 具符合清洗、消毒要求,奶粉三证齐全,由专人从 零售渠道购买,有购物小票和发票,不接受母乳代 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严格执行管理和 使用流程。

九:帮助产妇产后1小时内开始喂奶

1、我院产科工作人员能按照要求使正常新生儿出生 30分钟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时 间不少于30分钟。在皮肤接触时,告知产妇要有目光交流,并注意新生儿保暖。

2、留产房观察期间尽可能保证母婴在一起,为母乳喂养做好准备。十:促进自然分娩,近三年非医学性剖宫产率逐年下降

制订了降低剖宫产率制度和措施,产科医生严格掌握剖宫产指 征,医护人员共同做好孕妇宣教工作,促进自然分娩。 我院近年来剖宫产率逐年降低。

十一:指导产妇如何哺乳,以及保持如何泌乳

进行科内培训,使产科全体医护人员具备指导哺乳能力,指导产妇掌握正确的 哺乳和泌乳技能,如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按要求指导母婴分离的产妇,分娩6小时后开始挤奶,每3小时挤一次奶,每次 挤奶持续20-30分钟,每天不少于8次,并注意夜间挤奶。

除有医学指征外,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即开始纯母乳喂养。

遵循医嘱给有医学

指征的新生儿添加配 方奶,并在医疗文书 中记录医学指征。 十二:上下级联系及热线电话

按时将出院产妇的信息转给妇幼保健院,再转基层医疗单位进行产后访视,继续指导母乳 喂养。 在产科病区设立母乳喂养咨询处,解决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设立母乳喂养热线电话(0558-5227467),并告知出院产妇,为出院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 持服务。 十三:母婴同室制度要求

实行母婴同室,对产科医护人员进行了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识别的培 训,严格掌握母婴分离医学指征。 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24小时在一起,每天给新 生儿洗澡及治疗分离时间不超过1小时。 十四:加强对产妇母乳喂养的意义教育

产科医护人员了解按需喂养的意义,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有效 吸吮次数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哺乳),使产妇了解按需哺乳的重要性和方法。 加强对剖宫产母亲的护理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十五:加强对诱导性物品使用的管理

通过宣教,使产妇了解使用奶瓶、奶嘴和安慰奶嘴的危害,鼓 励乳头条件不好的产妇建立信心并帮助她们解决困难。

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 安慰奶嘴。 对有医学指征需要加奶的新生儿,使用小杯、小碗或乳旁加奶, 使用的奶瓶、奶嘴及奶粉由医院提供并管理。

十六:我院在产儿科医务人员共同努力下,完 成爱婴工作各项指标:

出院病人电话回访率≥95%;健康教育覆盖率98%;产后母乳喂养宣教覆盖率达100%;产后 乳房保健率达100%;早吸吮、早皮肤接触率达95%;24小时母婴同室率>97%;除医学指征外院 内纯母乳喂养率达100%;按需哺乳率达100%;取消如奶头、奶瓶、代乳品率达100%;医务人员 上岗培训合格率达 100%;医务人员母乳喂养技巧合格率达 100%;产妇母乳喂养技巧合格率达 80%;无违反《国际母乳代乳品销售守则》现象。

以上是我院的汇报材料,请各位领导和专家 检查指导,督导意见将作为我院下一阶段爱婴医 院工作指南,我们有信心通过努力,持续营造爱 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服务质量。

谢谢大家!

复查复核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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