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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辞职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0: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自2009年7月开始,有幸进入中铁十二局工作,成为国有铁路企业中的一员,至今四年,贡献了自己的辛勤汗水与青春,一路走来收获很大,我也十分珍惜这段美好时光。

由于多种原因,今天选择辞去本不该辞去的工作,心里很不是滋味!但对目前铁路存在很大的管理方式方面的问题感到心酸!也许对于每一个铁路职工,尤其从事在一线岗位上的职工来说,这些管理上的问题不解决,那么在当下或不久的将来铁路建设将存在很大的隐患,尤其质量方面!

当一个辛辛苦苦为铁路建设而付出心血和汗水的职员来说,对于与劳务队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领导的一声问候和小小的一个关怀,作职员的我们是多么的感动。可事情发生了,领导仍然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的装作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一样。但自己仍然抱有希望,抱有很大的信心在等待,等待着领导给自己一个小小的安慰。

等待着,等待着,一直等„„等了好久还是没有,很失望真的很失望,于是痛下决心,走吧!走吧!没什么可留恋的。四年„„只不过是仅仅的四年而已,没什么,因为还年轻,没有什么过不去的,给自己鼓励给自己打气,于是最终决定选择离开,离开视铁路建设为家的地方。也许一下不习惯别的工作环境,但必须得习惯,学着习惯一些不习惯的东西!人必须得成长,不经一事不长一智吧! 本人没其他的意思,只是表达一下四年来的感触而已!只希望那些工作于铁路一线的职工们,尤其从事技术方面的同行们,希望你们好运!老天定会眷顾那些有心的人,一定会„„„„„

本人现决定辞去铁路共作,离开国有铁路企业。希望单位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能够批准本人的请求。

申请人:叶正兴

2013年8月25日篇2:中铁十二局集团2014报到通知

中铁十二局集团2014年大学毕业生报到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人力资源部 浏览次数:4次 时间:2014-06-26 同学:

你好!

首先对你顺利完成学业表示祝贺,并对你即将成为中铁十二局集团的一员表示热烈的欢迎。现将报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按要求做好报到准备。

一、报到时间和地点 1.报到时间:

2014年7月16日至17日 2.报到地点:

第一工程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一号东都润景温泉酒店(酒店电话:15829350320刘经理)。 乘车路线

1、西安火车站东南角乘坐公交车507路至庆华医院站(22站)下车,往东步行160米即到。

2、西安火车站沿解放路往南步行500米到五路口地铁站,乘地铁1号线至纺织城站下车,出站乘坐公交车507路、416路或231路至庆华医院站下车,往东步行160米即到。

3、西安北站可乘坐地铁2号线至北大街站下车,换乘1号线至纺织城站下车,出站乘坐公交车507路、416路或231路至庆华医院站下车,往东步行160米即到。 联系人:秦先生,联系电话:18691882675。

第二工程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人民南路和通达街交叉口)公司办公楼一层大厅。

乘车路线1:太原火车站对面乘870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即到(火车站前乘坐出租车约需50元)。

乘车路线2:太原火车站对面乘836路公交车小店站下车,先向西步行100米至人民南路十字路口,后向南步行200米即到。

预计晚上来报到的同学,请提前电话预约登记,以便安排住宿。 联系人:聂先生,联系电话:0351-265526

1、0351-265

5421、18636888679。 第三工程公司:报到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369号电化宾馆(宾馆电话0351-6867600,13546382229)

乘车路线:

1、太原站乘坐859路公交车到西华苑站下车后往回返约150米即到。(太原站乘坐出租车到电化宾馆约需20元)

2、太原南站下车的同学出站后请寻找通往下元或太原长途客运西站方向的公交车,到下元后可转乘859路(857路、847路、875路、809路、52路)公交车到西华苑站下车后往回返约150米即到;

到太原长途客运西站后沿迎泽西大街东行400米即到。(如找不到上述公交车,请乘坐出租车到电化宾馆,车费约50元)

联系人:肖先生,联系电话:0351-2656241,18735186143。 第四工程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3号

乘车路线: 1:西安火车站。火车站向东约五百米,乘517路到电梯厂站下车;或火车站对面乘17路到红旗厂站,再换乘7

11、517或719路到电梯厂站下车。

乘车路线2:西安北客站。地铁2号线到凤城五路站或公交266路到张家堡站,换乘7

11、719路公交车到电梯厂站下车。

联系人:罗先生,联系电话:1862931879

9、029-68571999。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43号

乘车路线:

太原火车站,乘坐859路公交车,至迎泽西大街铁道大厦站下车,前行200米右转即到。(太原火车站到铁道大厦7.5公路)

联系人:冯先生;联系电话:0351-2654081手机:13834642796。 电气化工程公司: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叉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乘车方式:到达天津站后乘坐地铁二号线到空港经济区下车,转乘692路公交车到空港商务园西区站下车

联系人:许车平15822948525 第七工程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友谊路202号

具体报到时间及相关事项请与姚先生联系。

电话:0731-85588893 0731-84827363 海南振海工程公司:海南省海口市面前坡东村1号

乘车路线一:美兰机场-乘动车-火车东站-面前坡东村一号 乘车路线二:海口火车站-乘37路公交车(人大会堂站下)转42路(或18路、21路)公交车到面前坡站下。 注:各位学员如需接站,请将航班号或火车车次(到海口时间)提前1天发短信到手机13698965798。

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898-3663026

8、13698965798。 市政工程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158号海愉半岛花园2栋4单元1104房 乘车路线:

1、广州火车站(广州站)—广东省汽车站—珠海

2、广州南站(番禺)—城市轻轨—珠海拱北站(如果坐不上城际快轨就这样走:广州南站(番禺)—广州南客运站—珠海拱北)

3、广州东站—天河客运站—珠海

在珠海拱北总站下车后乘坐99路公交车到海愉半岛公交站下车 联系人:任洁15916288789 曹云18666953367 铁路养护工程公司: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林琼港路13—1号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15289195936。

国际工程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锋创科技园20号楼 联系人:康俊杰,手机13911502433;武文杰,手机:18211026880。 乘车路线:

1、西客站出发

地铁:乘坐地铁9号线(郭公庄方向),在六里桥站下车,换乘乘坐10号线(下站西局),在宋家庄站下车,换乘亦庄线,在经海路站下车,步行200米至锋创科技园20号楼(建议此乘车方式)。

2、北京站出发

乘坐地铁2号线,在崇文门站下车,换乘地铁5号线(宋家庄方向)在宋家庄站下车,换乘亦庄线乘车至经海路站,步行即至。

3、北京南站

乘坐地铁4号线大兴线(天宫院方向),在角门西站换乘地铁10号线至宋家庄站下车,换乘亦庄线至经海路站下车,步行即至。

二、携带证件

1、与公司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因欠费学校暂扣的,由学校出具有效证明;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按以前约定不能报到,按违约处理)。

3、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户口是否迁移个人自愿,迁入地以协议书中的为准)。

4、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小二寸照片4张。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党组织关系篇3:中铁十二局考核标准终4.5 设备静态质量、综合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青藏铁路格拉段设备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务设备维修任务,不断提高线路设备质量,完善公司监管体制,细化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力度,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二、考核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公司管内线路设备质量及各车间综合管理进行检查、验收后的考核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青藏铁路格拉段线、桥(隧)、路设备质量验收标准》 2.2《工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3 考核方式

采用任务考核、单项考核、综合管理考核和日常检查考核四种方式进行。 3.1 任务考核

对当月任务未完成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设备维修考核标准纳入当月公司月度考核。对于月度公司自验与格尔木工务段验收重复出现失格地段,公司将根据设备维修考核标准对责任单位加倍考核。验收标准见《青藏铁路格拉段线、桥(隧)、路设备质量验收标准》(q/qzt 技6—001—2008)。 3.2 单项考核

公司安质部派出的检查、验收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针对单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理意见,对检查发现因质量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和超临修病害24小时内必须处理完毕,其他问题按照检查者要求及期限进行处理。各级检查者复核确认未按要求期限及标准完成的加倍考核。

3.3 综合管理考核

对车间在日常管理作业中的技术、安全、工区班组管理等全面考核。 3.4 日常检查考核

对轨检、添乘、便携式晃车仪、车载晃车仪、安全活动、检查信息分析等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

4 技术管理考核标准 4.1设备维修保养考核标准 4.1.1 设备综合维修、保养 4.1.1.1 未编制年度分月维修计划,考核5000元。 4.1.1.2 线路综合维修失格一验收单位,考核10000元。 4.1.1.3 道岔综合维修失格一验收单位,考核8000元。 4.1.1.4 线路保养质量失格一验收单位,考核5000元。 4.1.1.5 道岔保养质量失格一验收单位,考核5000元。 4.1.2 设备检查 4.1.2.1 设备检查未按规定执行,考核车间或工区责任人2000元(每次)。 4.1.2.2 检查项目不全、“四有四合一”不符,考核责任人100~500元(每项)。 4.1.2.3重点病害检查未按规定执行,考核责任人1000元(每次) 4.1.2.4 使用不合格的检测量具,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每件)。 4.1.3 病害处理 4.1.3.1 重点病害未按规定处理,考核责任人2000元(每处)。 4.1.3.2 重点病害重复出现,考核车间及工区责任人各2000元(每处)。 4.1.4 设备故障(本考核不包括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费用及其他处罚) 4.1.4.1 未建立设备故障应急处置预案,考核车间2000元。 4.1.4.2 发生设备故障后未按规定上报相关报告,考核车间2000元(每次/项)。 4.1.4.3 设备故障处理在站内不得超过1小时、区间不得超过30分钟,每超过10分钟,考核车间10000元。 4.1.4.4 隐瞒设备故障,一经查实,考核责任人1000元(每次)。 4.1.4.5 发生设备故障时,因组织不当,抢修不及时,延误列车运行,考核车间5000元(每件)。因此而升级为事故的,考核车间10000元(每件)。 4.1.4.6 不按规定参加设备故障调查、不配合调查、调查中推诿扯皮或不配合故障抢修,人为延长复旧时间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4.1.4.7 由于车间领导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设备故障,考核责任人3000元。 4.1.4.8 因设备维修养护不善,造成设备故障,考核责任人3000元。 4.1.4.9 配合施工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责任定为车间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4.2 工务设备日常单项检查考核标准 4.2.1 线路设备质量 4.2.1.1 线路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允许偏差,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每处)。 4.2.1.2 钢轨接头顶面或内侧面错牙大于2mm,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每处)。 4.2.1.3 准轨地段连续三处瞎缝或大于构造轨缝,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每处)。 4.2.1.4 轨端单侧肥边大于2mm,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每处)。 4.2.1.5 钢轨接头或焊缝处轨枕失效、其他处所轨枕连续失效/空吊率不符合规定,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每处)。 4.2.1.6 轨枕大胶垫超垫,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每处)。 4.2.1.7 橡胶垫板或橡胶垫片缺少、歪斜窜动/失效率不符合规定,考核责任单位10元(每块)。 4.2.1.8 联接零件缺少/松动或扭矩不符合规定,考核责任单位100-200元(每个)。 4.2.1.9 普通线路爬行量超过20mm,观测桩缺损、失效,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每处)。 4.2.1.10 无缝线路位移观测无记录,考核责任人1000元(每处)。 4.2.2 线路外观及其它 4.2.2.1 路肩上有大草及道床内有杂草,考核50元(每20米)。 4.2.2.2 道床翻浆冒泥、泛白、肩宽不足、不饱满,考核100元(每处)。 4.2.2.3 道床积沙达200mm以上未清理,考核1000元(每处)。 4.2.2.4 外观不良,“十线六面”不标准,考核50元(每20米)。 4.2.2.5线路诸标缺少、不准确、位置错误,考核50元(每个)。 4.2.2.6 线路备料缺少,未按规定期限补充的,考核200元(每处)。 4.2.2.7 线路备料存放不符合要求,考核200元(每处)。 4.2.2.8 线路备料未上架摆放整齐,标识不清晰的,考核责任单位50元(每处)。 4.3 工电道岔联合检查质量考核标准 4.3.1 考核道岔

考核公司管内四个线路车间总计道岔296组,其中拉萨车间134组、当雄车间39组、那曲车间87组、安多车间36组。 4.3.2 考核周期

实行季度检查考核,季末当月10日至20日由青藏公司安全监察室牵头,工务部、电务部、格尔木工务段、西宁电务段、中铁十二局养护有限公司共同组成道岔质量检查组,对公司各车间道岔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25日前由工务、电务部提供质量报告,安全监察室组织工务、电务部召开格拉段道岔质量综合评定会,考核结果按标准以电报形式公布。 4.3.3 检查考核量化指标

车间每季度对管内道岔全面检查一遍,工区每月对自己管内所有道岔全面检查一遍、正

线道岔检查二遍,并做好检查记录。 4.3.4 考核标准 4.3.4.1依据《青藏铁路格拉段线、桥(隧)、路设备质量验收标准》中的“道岔综合验收质量评定标准”,及青藏公司下达的考核通报。 4.3.4.2根据道岔设备维修考核标准,公司对管内296组道岔每失格一验收单位,考核8000元的标准考核车间。(车间主任占考核总金额的10%、工区包保书记、副主任占考核责任工区的20%,工区工长占考核责任工区的20%,其余的工区在岗职工平均考核)。 4.4 综合天窗修考核标准 4.4.1 资料

4.4.1.1 未建立健全天窗修检查管理制度,考核责任人5000元。 4.4.1.2 天窗记录本记录填写不认真、不规范,考核责任人1000元。 4.4.1.3 综合维修、施工天窗利用率不达标,考核责任车间5000元(每降低1%)。 4.4.1.4 日作业计划及相关记录与天窗时间、地点不一致,考核责任人1000元(每次)。 4.4.1.5 天窗修工作未纳入安全分析会内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4.4.2 现场作业

4.4.2.1 同一地点天窗修后发生设备故障临时要点,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 4.4.2.2车间、班组现场作业情况,未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维修,考核责任人1000元。 5 综合管理考核标准 5.1 车间、班组内业管理

5.1.1 车间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5.1.2 各类基础台账资料及线路、道岔、股道、曲线检查记录本未按规定填写,病害未勾划,记录本有涂改,考核责任人500元。 5.1.3 线路、道岔、曲线、股道及各类检查记录本四有四合一不符、资料弄虚作假、记录不实,考核责任人1000元。 5.1.4 车间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及各班组工班长每月必须按量化指标,对所管辖的线路、道岔、股道、曲线全面检查一遍(正线道岔班组每月必须检查2次),未按规定执行的考核责任人2000元。 5.1.5 重点病害各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到场检查处理或有到现场检查但无任何病害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5.1.6 车间、班组劳动安全分析会中无细化措施、具体内容,考核责任单位责任人2000元。

5.1.7 对上级文件、电报未传达学习、无整改落实的,每项考核责任单位责任人1000元。 5.1.8 当日作业无安全讲话,或当日安全讲话未根据作业实际情况,考核责任人1000元。

5.1.9 防胀防断工具备品未定期检查、备品不全,每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5.1.10 各种资料信息上报不及时的、漏报、错报、误报或不报,每次考核500元。 5.1.11 各种应急预案的编写与更新未及时完成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 5.1.12 各车间内业资料必须按《车间内业资料建立明细表》健全台账,缺少1项考核500元。

5.1.13 上报资料无车间领导签认,视为未上报,造成的后果车间自行承担,同时考核责任人500元。 5.1.14 若月度公司自验与格尔木工务段验收情况对比发现,车间及工区内业资料有重复情况,公司将在每条内业资料原有的考核基础上加倍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原《管理考核标准》(2011年10月31日)的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监察部

二○一三年四月四日篇4:中铁十二局某分公司绩效研究

学号 14083002017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基于中铁十二局第七分公司的实证分析

作者 邓晓 届别 2008届 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 指导老师

谬雄 职称 副教授

完成时间 2012年5月5日

摘要

随着我国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缺 乏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绩效考评机制,是国有建筑企业效益难以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为建立一个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客观有效的评价体系,以中铁集团第七分公司为例分析了在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基于平衡记分卡,按照公司级、部门级和员工级3个层次构建基于战略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把部门、员工与企业的目标相结合,这样构建的考评指标既能体现企业的战略意图,又能起到引导员工行为的作用,可捉高考核针对性和有效性。关键绩效指标是对公司战略目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结果,体现了对企业生存发展以及取得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的控制。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绩效考核;关键绩效指标;设计 abstrac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perform ance evaluation;kpi;design 目 录

摘要...................................................................i abstract..............................................................ii 绪论...................................................................1

1、问题的提出.........................................................1

2、国内外研究进展......................................................2

3、研究意义............................................................4

4、论文主要研究内容与结构..............................................6 一中铁十二局绩效考评现状.............................................7

1、考评机构、考评方法.................................................7

2、考评主体、考评效果..................................................8

二、中铁十二局绩效考评方法的问题.......................................9

1、绩效考评定位不准确...............................................9

2、考评内容不全面,指标设置不合理.....................................9

3、考评中对员工的沟通和反馈不够.....................................10

4、考评对管理人员宣传培训力度不够.................................10

三、员工绩效考评指标重设对策..................................11

1、明确企业战略目标....................................................11

2、明确公司级考评指标(附表一).........................................11

3、确定各系统职能部门和项目部的 kpi(附表二)..........................13

4、进一步分解部门kpi,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附表三)..........................14

四、其他配套措施....................................................15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绪论

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业总产值已经从1994 年的不到5000 亿发展到2006年的超过4 万亿。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基础性产业,吸收了2800多万就业人口,中国每年在城镇投资上万亿元,建设数十亿平方米建筑和大量的城镇基础设施。然而,虽然中国建筑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从1994年的不到10%发展到2006 年的20% ,但增加值占gdp比重始终稳定在6%左右,始终无法得到更大幅度的。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的建筑行业开始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一部分建筑企业通过组织结构调整、组织裁员、组织扁平化、组织分散化等方式来提高企业生产力和改善组织绩效。尽管组织结构调整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减少成本、改善绩效,但如果缺少客观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那么它们只能达到一个短期的激励效果,即在一定时期内虽然能够提高员工的个人绩效,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建筑企业的整体绩效。要实现员工个人绩效与企业整体绩效的协调~致,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而传统的财务绩效评价体系只能反映过去的情况而无法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出评价,如何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如何通过绩效评价把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引向企业的战略目标,如何通过绩效评价来提高企业绩效,已成为建筑企业管理者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篇5: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长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长希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三民终字第371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道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英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长希。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长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武英群、被上诉人蔡长希、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蔡长希经人介绍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郑州至西安高速铁路陕县硖石段工地干活。同年8月21日上午,蔡长希下班途经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桥下时,被桥上正在施工中掉落的钢筋砸伤头部,蔡长希遂被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进陕县人民法院救治,后被转入三门峡黄河医院治疗,共住院100天。在此期间,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蔡长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7年11月28日,蔡长希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铁十二局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三分部达成了赔偿协议:蔡长希现在病情已基本痊愈其同意出院,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蔡长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缴纳

的医疗费用和已经支付给蔡长希的费用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蔡长希人民币27423元,其中包括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补偿金等其他一切费用;此后不论再发生任何费用,均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协议签订后,蔡长希于2007年12月1日领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现金27423元,当即出院。蔡长希出院后,仍感觉体质差,功能没有完全恢复,遂于2008年9月18日向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所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峡严信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蔡长希因颅脑损伤致右侧肌力四级构成七级伤残。此后,蔡长希多次找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新的协议。2008年11月24日,蔡长希提起诉讼。另查明:蔡长希于2007年元月转为城镇居民。 庭审调解中,蔡长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均坚持诉辩理由,致调解未能成功。

原审认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高空作业,在桥梁施工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桥上施工的钢筋落下砸伤蔡长希头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予赔偿。蔡长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有关内容,因蔡长希没有预见到其健康状况难以复原会留下残疾。原赔偿数额又与七级伤残对照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协议其余部分,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结合全案又较为公平,应依法认定为有效予以维持,综上,蔡长希要求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具体数额依法认定),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按照伤残等级、年赔偿数额、赔偿年限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为91816.40元,而蔡长希请求数额为80000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除原所赔付的一切费用外,应再向蔡长希赔偿残疾赔偿金80000元。

二、蔡长希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已经与蔡长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也已经履行完毕;蔡长希不应该再另行提出赔偿要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蔡长希辩称:我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赔偿协议是在无法预料后来伤情变化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且我的颅脑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现还需要看病和生活,我于2007年元月转为城镇居民。一审判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再赔偿我残疾赔偿金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7年7月份,蔡长希经人介绍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郑州至西安高速铁路陕县硖石段工地干活。同年8月21日上午,蔡长希下班途经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桥下时,被桥上正在施工中掉落的钢筋砸伤头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对蔡长希头部被砸伤,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7年11月蔡长希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铁十二局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三分部虽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因蔡长希在达协议时没有预见到其健康状况难以复原会留下残疾,且蔡长希颅脑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原赔偿数额又与七级伤残对照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一审认定蔡长希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再赔偿蔡长希残疾赔偿金80000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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