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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试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黄宁 学号:116100011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说到民事执行,不得不提的就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在逐年递增,人民群众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执行工作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化解“执行难”,如何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如何更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如何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等问题的研究。笔者从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因此,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根据是执行中的首要问题,没有执行根据,就没有执行的前提和条件,所以,执行必须要以法定机关或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2、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履行合同等。交付内容既是执行的条件,也是执行的基础。没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就失去了意义。

3、执行必须以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则上都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些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后,无论义务人是否逾期履行义务,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执行。①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义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219 ① ①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220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

(一)“执行难”的表现

从执行数量上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完成执行难;从执行内容上看,被执行主体困难多,兑现执行难;当事人抗拒执行多,强制执行难;从执行环境上看,受各种非法干预多,顺利执行难;从执行主体上看,工作有差距顾虑多,规范执行难。②

(二)“执行难”的原因

1、立法滞后。比如:人民法院对于推诿、拖延、躲避执行的债务人,依现行法律还无法对之处罚、制裁。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在具体运用该条惩治妨碍执行的犯罪人时仍有不少困难。

2、法律欠缺。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条文仅有34条,内容不确实,条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近年来,最高院先后也作出了许多司法解释和规定,但由于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很多旧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新的问题又涌现出来。

② ②《“执行难”难在哪里》,载《审判与法治》2006年增刊1,第25页。

3、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法院难以顺利执行。我国宪法设立的是“一府两院”模式,但事实上法院和检察院从不具有与政府并列的地位。从地方党委组织工作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领导也就是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法官对政府的依赖性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执行制度受到严峻挑战。其依附性集中表现为:司法机关的经费仰仗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有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对其有较大的依赖性和服从性。

4、执行队伍建设存在不足难以有效执行。首先,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影响着案件执行成功的机率。其次,腐败问题是“执行难”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执行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私下交往频繁,关系不正常,甚至吃、拿、卡、要,泄露执行秘密,引起人们群众的反感;有的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鉴定评估人员串通一气,钻法律空子,偏袒一方当事人,造成裁判不公、执行不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的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再次,执行力量严重不足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好多基层法院,在执行局的执行员较少,其他部门的干警也充入到执行中来,照样分配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③

三、完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任华 《论 民 事执 行检 察 监督 机 制 的建 构》 [ D ].郑州: 郑州大学, 20081 13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民事执行监督需达到以下目的:通过排除民事执行的障碍,纠正不当执行行为等监督措施,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监督,具有本身的特征,现就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要求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贼予检察机关的权利,承担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第 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理所当然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执行环节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光有公正的裁判并不能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只有通过执行这一环节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执行环节往往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督而时有腐败现象发生,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民事执行活进行监督的职责,其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

近几年来“执行难,执行乱”已日益成为社会上群众反映强烈 的热点问题,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电脑网络等媒体不断报道。 一些债权人为追债而去跳楼等、甚至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其已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损害司法权威,造成这一局面的有多种因素,既有人们素质观念因素和地方部门因素,也有法院执法方面的原因,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不理想,导致很多法官在执行方面违法犯罪,法国法学家洛克说过,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除对不当的执行行为提出纠正外,还可以维护正确的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还可以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因此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社会形势所需,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如何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在目前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

由于《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致使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是其内部事情,从而排斥和抵触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增加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以及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具体条文,使执行检察监督有法律依据。同时针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监督执行活动的法规,以保证监督执行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2012年3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法院的执行权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同时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山西省等12个省区市试行执行监督工作。

(二)检察院采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是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错误

或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或者改进意见的一种监督方式。在执行环节中采用检察建议可有效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可先与法院提前沟通,发出检察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落实。

(三)加强民行检察部门的资源配置

要有效对民事执行实行监督,必需具备一定的软件和硬件,首先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要把一些精通民法、民事诉讼法的高学历人才安排到民行部门,同时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增多,相应地增加民行部门的人数。其次要增加民行部门的物质资源,民事执行牵涉面广,过程复杂,要有效监督必需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做保障。

(四)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情况,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

度,让群众自觉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要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让 群众在碰到执行不公的时候,懂得向检察机关申诉,这样才能及 时发现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力求使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办理,尽量减少社会 的不稳定因素。

五、简单结语

综上所述,就在当代中国建构执行检察监督机制而言, 检察院的监督应有所侧重, 把重点放在法官执行难上。只要对这一部分案件行使积极有效的监督,就有望在一定层面上缓解执行难的严重局面,当然要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本上还是在于监督体制的建立以及这种体制的健康运行。尽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路漫长而又艰辛,但由于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将得到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 1] 江伟 《民 事 诉 讼 法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7年出版

[ 2] 任华 《论 民 事执 行检 察 监督 机 制 的建 构》,

郑州大学学报, 2008年11月期

[ 3] 廖 荣 辉, 潘 建 明 1《论 民 事 执 行检 察 监 督 的 制 度 价 值》,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 ( 4) : 1111

[ 4] 常怡 《民 事 诉 讼 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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