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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文化与队伍建设(.10)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法院文化与队伍建设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第一次从文化纲领、文化目标、文化政策上阐述文化强国的“中国道路”,这是我国文化发展历程中划时代的历史贡献。这条道路的丰富内涵,体现在全会确立的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方针中,体现在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中。这是我们党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文化建设实践探索、深刻把握文化发展特点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文化上的高度自觉和政治上的远见卓识。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背景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内容。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有力抓手。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不断适应法院干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推进法院科学发展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法院文化自然无从谈起。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

1 由于战争的影响并未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终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法院也只是虚幻的“空中楼阁”。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归其独立审判的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才逐渐兴起,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以至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把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发展。

一般认为,法院文化由四个层次构成,即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由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它主要包括法院办公楼、审判楼、审判法庭、法院的徽志——华表天平、独角兽等。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法官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深层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管理教育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目标、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本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讨论我国的法院文化的建设的。法院文化对法官队伍

2 发挥着整合、导向、凝聚、规范和激励等作用,先进的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会成为约束法官的非正式规则,从而使法官放弃一些不适宜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而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言行,维护整个队伍的形象,提高队伍的素质。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与内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使法院文化建设成为传承司法文明的载体、展示司法形象的平台、促进司法工作的动力。

法院文化内涵丰富多样,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了有机统一的法院文化体系。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报告中。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方面的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都是社会主 3 义意识形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丰富思想文化成果中提炼和概括出来的精华,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拓进取的旗帜和主心骨。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只有坚持具有广泛感召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以引领和整合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思潮,才能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保持法院广大干警的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打牢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全面系统、深刻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性,反映和规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宗旨使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也必然指引着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决定着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

三、法院文化对于法官队伍建设的意义

文化为人类所创造,同时,文化又使人类受到制约。文化被人类创造出来以后,就形成人类生活的文化环境,影响和制约人们的生活,这一切都是文化的功能使然。文化对于人类生 4 活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的文化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先进的文化和意识形态是先进的生产力的反映和体现,是人类文明积累和发展的结晶,同时又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前进提供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而落后、消极的文化乃至反文化(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它的歪理邪说)则会阻碍、破坏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示范作用和影响力。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社会意识形态——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现代司法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在一次法院文化研讨会中讲到:“我们的法院对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他们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 贺卫方教授的讲话,深刻地提示了法院文化对于法院建设的意义。

(一)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

先进的文化具有独特功能和巨大魅力,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党的十七大突出强调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法院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抵制西方的、封建主义的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认识法院文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在联系,自觉地将法院文化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局中,进行部署谋划和实践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团结和引领广大干警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开拓前进,才能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营造崇尚法治、遵从法律的浓厚氛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法院文化是理念培育、行为引导的重要载体。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法院文化产生、发展于司法实践,又能动地作用于司 6 法实践。当前,社会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化解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司法作为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新的历史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文化影响意识,意识支配行为。要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进作风,必须不断强化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强化能动司法、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意识,不断强化群众观念和廉洁意识。全省各级法院只有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才能进一步增强广大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提高服务水平、坚持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正、加强队伍建设转化为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才能把三项重点工作与我们法官的每一项职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位干警密切地联系起来,使三项重点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

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当前形势下,法院不是简单的“办案工厂”,法官也 7 不是简单的“办案机器”,法院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法院队伍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要有正确的司法理念,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干警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也是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坚强抓手,更是人民法院实现自身发展的有力指引。只有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依靠法院文化的熏陶、教化、激励、凝聚作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教育,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做到将正确的司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促使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成为法治理念的实践者、法治传统的秉承者、法治秩序的捍卫者,以其共有的法律精神、崇高的司法品格和卓越的司法能力不断塑造现代司法新形象。

法院文化是由法官这个职业共同体在其职业生涯中基于对法律的共同的信仰、共同的信念、共同的思维模式而产生的结果。文化的形成相对于群体的产生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文化具有其自身的稳定性,会在较长时期内对某一群体产生一种规范、引导和制约的作用。因此,良好的法院文化也会对法官的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形成。

四、法官队伍建设对法院文化的推动作用

人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力量,文化与群体紧密相连。具体到法院文化中,法院文化的形成、发展与法官也是紧密相连的,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和最活跃的因子。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往往只注意到法院文化对法院工作乃至法官队伍的促进作用,而经常忽视法官队伍对法院文化地形成和发展的推动作用。其实,法院文化的形成与法官队伍建设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过程。只有先进的群体才能产生先进的文化,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设中要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这也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价值取向、审判经验、情感意志、生活经历和生理状况等内在因素的综合。“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环境对人的影响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因此,在法院内部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利用环境对人的积极影响,引导和促进群体成员“以学习为荣、以学习为乐”,进而纯洁法院风气、优化内部环境,对于提高法院群体素质、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法院状况而言,应当树立“只有学习才能提高素质”的观念,大力倡导和鼓励学习,积极营造“要学习、讲学习、爱学习”的浓厚氛围,影响群体成员将学习变成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只有学习成为人的工作、生存需求,并进而深入到人的精神世界,变成一种愉悦需求时,群体成员的学习潜能就会得到极大的发挥、学习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整体素质自然就会提高。

同时,法官运用司法权裁判案件并自负其责不是纯粹的照搬法律条文与事实的机械活动,而是富有人性的创造性活动。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科克认为,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科学,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其关注的便是素质问题。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素质。在政治素质上,法官应拥护宪法,并忠实地执行法律,忠于人民;在业务素质上,法官应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熟练的审判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须通过严格的任职资格和业务培训加以保证。在行使审判权时除了要扮演自然人角色,更重要的是扮演好社会人角色,接受社会主体对自己品德的期待和监督,而不能感情用事,唯有如此,法官才能真正成为法律的使者、公正的化身,才能在法院形成良好气氛,促进良好的法院文化的形成。

总之,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必须大力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全力打造法官职业共同体。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法院,而法院的主体则是法官。因此说,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决定因素。目前现有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总体状况亟待提高。诚然,我们可以通过始终不断的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党性党风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加大“教化”的作用。但毋庸质疑:教育不是万能的。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全力打造法官职业共同体,使法官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

10 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以其共有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语言,崇高的司法品格和精英化的司法能力来体现现代的法院文化。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制度对法官进行约束、规范,并且用制度将已经形成的一部分先进的法院文化固定下来,力争做到,通过法官素质的提升形成良好的法院文化,现有的良好的法院文化又能提升每一个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与法院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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