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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三,期末作业考核期末作业考核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3: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三

一、问答题

1、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答:(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证人的特权规则;(7)交叉询问规则;(8)补强证据规则;(9)推定;(10)法认知。

2、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答:(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绝额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3、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答:(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感受、记忆、陈述),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

4、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二、思考题

2007年7月27日,75岁黄老太在刷医保卡时意外发现,7月的社保费没有到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退休老人被停发社保费,唯一的可能就是领款人已经过世。可是黄老太明明活着,为什么社保费说停发就停发了呢?为此,黄老太向社保中心反映情况,被告知要到街道开具“未死亡证明”。对此,她有些难以接受,“我明明好好地活着,为什么要去办什么‘未死亡证明’呢?”无奈,黄老太只好到黄华路街道办事处开具了证明,此后手持此证,开始往返奔波于多个政府部门之间。

试分析本案中社保中心要求黄老太开具\"未死亡证明\"的做法,违反哪些证据法原则?

答:违反了事实就是原则,坚持事实就是原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等既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也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无论是片面强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还是片面追求形式真实,都是有悖于事实求是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请问: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答: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

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 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 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赃物。

2.案情: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请问: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答:(1)本案的原始证据有: 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的证言均来源于有关证人的行为或亲眼所见,来源于案件事实,因而属于原始证据。

(2)本案的传来证据有:离婚与抚育费的判决书。它非直接来于本案事实,而来源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

(3)本案的言辞证据有: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证言都属于证人证言。 符合言辞证据的特证。

(4)本案的实物证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的范畴,它是以实物形态存在和表视形式存在的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5)本案的直接证据有: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得到了赔偿金及其数额 ;证朗人证买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 李萍的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共同抚养李萍的事实,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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