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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病病休一个月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

3.休假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门诊分诊台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并逐项登记在本科室诊断证明登记本上。医务处定期抽检诊断证明登记本。

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大厅服务台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五)医学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需承担纠纷所引起的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八)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注:诊断证明登记本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盖章护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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