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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措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举措

摘要

从193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推行国家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已基本完成了“入轨”工作,县级和乡(镇)国家机关也即将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提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今年8月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5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尽管如此始终还有不足之处,国家机关还是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完善 机制 体系 改革举措

一、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基础

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因为职位分类是现代国家人事管理的基础。它强调人事分类必须以“事”(即工作)为中心,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进行分门别类列等,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等具体管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做到因事设职、因职求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应该说是对传统的品位分类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为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职、人浮于事、冗员充斥、机构臃肿等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职位分类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人事管理的基础作用末能得到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各级行政组织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转变不彻底,导致了职能分解不科学,职位设置极具随意性,这就无法克服机构臃肿、冗员充斥的弊端;第二,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职能分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过分强调了“人”的因素和品位传统。这就大大降低了职位分类的科学含金量,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职”的问题;第三,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上极不规范,某些地方政府仍然把设置非领导职务作为解决干部待遇的手段,想方设法突破职数限额或变相设置领导职位;

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发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石”作用,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明确:搞职位分类,就必须尊重职位分类的规律性,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办事,不应借口“中国特色”而迁就“兼顾”人的因素,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建立在以职能分解后所确定的“事”的基础上。

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当前主要是完善以下几个管理机制:

(一)竞争机制

竞争机制是指在公务员管理中,政府把公务员的职位空缺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凡符合条件的志愿担任公职者一律机会均等,任职取舍唯一听命于客观公正尺度的评价结果。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人事管理,并作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因为,有了竞争机制,才能克服干部管理中能进不能出、能官不能民、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才能克服任人唯亲、任人唯派、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才能广开用人渠道,择优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政务活动家和行政管理专家。

当前在我国,最能体现竞争机制的应是“竞争上岗”。其具体做法有两个层次:一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机关公开竞争选拔厅局级领导干部。 加强领导,严格把关,保证竞争上岗的公正、公平、公开。各地在制定实施意见时,都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步骤运作,由组织部门把好程序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对竞争上岗的所有环节都予以公开,包括公开条件、公开职位、公开报名、公开笔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公开民主推荐或测评结果、公开考核结果。对每个竞争职位的人选,上级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织不内定人选,而是将人选交给竞争者自己把握,交给群众挑选,使每个参与者都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二是省、市级政府机关内部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下发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广泛地宣传动员和思想发动,打消干部的思想顾虑,扩大竞争面,提高参与率,使竞争上岗工作很快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二)激励机制

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工作动机,使其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工作人员的最大潜能。公务员的激励主要是通过考核、奖惩、工资报酬等措施进行。其目的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当前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中的主要问题有:第一,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考核的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奖惩的准确依据。第二,考核的内容末分类列等,处长、科长、科员、办事员一起考,难以分出优劣,有的部门连续几年的“优秀”都是首长而无群众。第三,考核结果“等次”较粗,不能充分反映公务员 的真实情况。第四,关于奖励,有的单位片面强调以精神鼓励为主,对中下级公务员的物质需求有所忽视,特别是对在艰苦环境中做出了成绩的公务员末能有效地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精神激励也就失去了作用。第五,关于工资报酬,我国现行的“低工资高就业”政策,还不足以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而且工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制定《考绩法》,使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具有客观公正性,成为奖惩激励的法定依据;其次,完善奖惩的实施措施,关键是要体现“公平”,否则就会产生心理障碍;其三,制定《工资法》,使公务员付出的劳动与报酬相一致。在发展经济和精兵简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报酬。

三、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

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保证。世界各国在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公务员的立法,不但制定有公务员总法规,而且有单项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各国都把是否“依法用人治事”作为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没有“法治”便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六年多的实践表明,仅有《暂行条例》是不够的,仍不足以约束和规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行为,难以纠正“推公”中的种种偏差和失误。因此,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是要在公务员法制建设方面取得进展。

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我国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起草《国家公务员法》的步伐,争取该法案尽早在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其次,逐步健全单项配套法规。对已出台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任免、升降、辞职、辞退、培训等单项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还要抓紧对公务员纪律、聘任、监督等内容进行研究,争取在近年内出台法律规定。从而建立起比较系统、比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公务员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

当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就与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法意义上的职务关系。这样,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社会事务的管理。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防止公务员手中的权力“越轨”避免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务员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政治行为规范、工作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生活行为规范等内容。

(三)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

要对公务员法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公务员法有原则规定、还没有具体制度的,要抓紧研究细化。对正在试行的制度,如分类管理和职位聘任等,要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对一些长期困扰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难题,要积极探索,力求取得突破。还有一些问题如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等,要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公务员法是在吸收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基础上形成的,公务员法的制度框架、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持久动力。要把深入实施公务员法与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结合起来,通过公务员法的深入实施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不断完善公务员制度。

(五)学习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有益经验

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开放和学习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西方文官制度借鉴了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也吸收了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现在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推进公共管理改革,创新公务员制度。我们要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加强对国外公务员管理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研究,为丰富中国特色公务员理论、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齐心协力抓好公务员法的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同志,要努力成为精通公务员法的专家,遵守公务员法的模范,执行公务员法的表率。

公务员法实施五年来进展改革举措

第一,中国特色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公务员管理法制化迈上新台阶。5年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公务员法为核心,研究制定了20多个配套法规。这些法规与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相配套,初步构成了中国特色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各地各部门大力开展公务员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600多万公务员参加了轮训,依法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平稳顺利地完成了公务员登记、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套改、参照管理单位集中审批等工作,公务员进、管、出各环节进一步规范,中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迈上了新台阶。

第二,公务员管理机制日益健全,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活力。一是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平等竞争机会,各级机关录用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有效防止了进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5年来全国考试录用公务员62万名。2010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14391名公务员中,来自工人、农民、教师、医生等普通家庭的占93.2%。我国公务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制度,得到社会广泛赞誉。二是公务员法的实施推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选拔任用机制不断完善。5年来,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不断加大,促进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24万余人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公开选拔干部从2005年3573人提高到2009年10961人。三是公务员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机制不断健全。公务员考核规定、奖励规定陆续出台。2009年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11.9万名公务员记三等功。建立责任追究、辞职辞退等制度,加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5年来,全国受到处分的公务员5万多名,被辞退的4778名。

第三,按照依法履职要求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各地各部门按照公务员法要求,加强公务员思想教育、能力培训、实践锻炼和履职规范,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一是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公务员坚定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普遍推行新录用公务员宣誓制度,增强公务员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突出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加强普法教育和专门法律培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公务员履职行为,提高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提高公务员推动科学发展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应急处变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公务员初任培训达到100%,任职培训广泛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不断加强。5年来,全国共培训公务员3000多万人次。三是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5年来,全国共有867名公务员获“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319万人次受嘉奖以上表彰,涌现出沈浩、文建明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抗击特大地震、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任务中,广大公务员勇挑重担、甘于奉献,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5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公务员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规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公务员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科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是一支优秀人才密集、能够担当重任、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在实施公务员法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必须把服务国家发展、服务人民幸福作为实施公务员法的根本理念。二是必须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管干部作为实施公务员法的根本原则。三是必须把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作为实施公务员法的根本任务。四是必须把建设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作为实施公务员法的根本目标。我们要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这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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