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十查”内容
一查企业的基本生产情况。
包括企业的原辅材料消耗、主要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和产量、耗水量、耗煤量、耗电量、排污节点控制等。
二查企业的新、扩、改项目环保审批、验收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包括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情况;是否按照环评要求经过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有无擅自降低标准或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运行;是否有未落实环评中污染防治措施等问题。
三查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包括企业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效率;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完好,运行、维修记录等,现场确认设施能否与生产同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药剂储备是否充足,是否有投加计量装置;企业污泥的处置是否会产生二次污染。
检查方式及要求:现场检查,对于不能正常运转或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四查企业的水、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包括企业污水与废气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是否有超标现象;污水的排放走向,是否有偷排、超标排放行为。
检查方式及要求:现场确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对企业排放污水每天至少进行一次人工监测。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得到落实。
五查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储存和处理方法;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方式及要求: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环境情况,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查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情况。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出台的《征收排污费稽查办法》,稽查企业前三年的排污缴费情况。包括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与申报量相符;是否存在拖欠、拒缴排污费行为。
七查企业的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是否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情况。 查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的清单,说明现有生产工艺、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和装置。
八查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除情况。
包括企业是否已经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企业使用、生产、销售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资登记、申报情况;危险废物和放射源单位是否有许可证,是否有超期或超范围使用;危险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采取应急措施的配套物品是否准备充足等等。
九查企业的环境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包括企业是否有专职机构或人员,环保管理制度是否上墙,检查企业生产车间工艺排污等环节进行分区管理,设置标志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环保知识学习会。
十查企业的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包括企业近5年来有无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