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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十一项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十一项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察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品德修养。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态度和蔼,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注重调查研究,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越权,不渎职。

(五)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做到:1.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2.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3.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4.不参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六)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1.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察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4.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5.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七)在征收排污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收排污费;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八)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二、考勤制度

(一)支队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机关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各类假期的审批手续和相应的工资待遇,统一执行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支队人员请假需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并妥善安排手头工作。

(三)凡因公离开本市或外出开会、学习、下基层等,应凭会议通知等有关函件,经局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告知办公室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四)凡因夜间值班、检查,严重影响睡眠者,经支队领导同意,准予补休。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在支队会议上作检查,屡教不改的影响年终考评等级,扣除年终奖金:1.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上者;2.擅自离岗、串岗二次以上者;3.未经请示,不明去向者;4.未按有关规定请销假手续者。

三、车辆管理制度

(一)支队所有车辆原则上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领导同意后可相互调剂,统一调度。

(二)驾驶员对车辆要爱护,要勤俭节约,应做到每日清洁,周末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自己能排除应及时排除,须送厂修理的,须报领导批准。

(三)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妥造成被盗等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责成责任人对所造成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四)严肃用车纪律,不得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未经支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车辆驶出区境外,一旦发现,严肃批评,发生任何事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凡局系统横向协作单位用车,须经支队领导批准,任何驾驶员不得私自同意出车。

(六)双休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支队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局大院保管;每天公务下班后统一停放在局大院指定位置,未能按上述规定停放车辆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四、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一)环境监察执法服务承诺内容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服务主动热情,语言文明礼貌,并做到持证挂牌上岗。 2.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信访及咨询热情耐心,并及时处理好每一件信访案件。

(二)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1.积极主动向企业宣传环保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

2.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收费标准。

3.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解决所遇到的环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4.为企业保守技术和业务机密。

(三)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承诺

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任务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遵循“规范执法、以法服人;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廉洁执法,树立形象”的执法行为准则,做到:

1.严格遵守监察支队勤政廉政各项规定。 2.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在被执法单位就餐。

3.对被监察单位实施处罚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处罚的程序。

4.征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和标准。

(四)环境监察执法承诺的监督

1.在软环境建设中,如企业对我们的服务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向支队长或分管局长反映,反映者将在两日内得到答复。

2.实施稽查制度。完善环境监察机构的制约机制,强化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和排污收费,保障环境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违诺的处理

1.对投诉电话未及时给予答复的责任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监察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标准及征收程序,现场监督检查不力,除通报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监察人员停职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再允许重新上岗。

3.对擅自减、免排污费和乱罚款的环境监察人员,建议环保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队伍。

4.对在执法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政行为,按国家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五、廉政制度

(一)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廉政规定,牢固树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思想,不断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思想正、作风硬、业务精、执法严,树立“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新形象。

(二)全体环境监察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政策、法令、制度、规定等,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不谋私利,做到 “干事干净”。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排污费要如数及时上缴国库,收取的现金(排污费)任何人不得截留或移用。

(四)支队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外,自觉做到 “十戒”。

(五)把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发现有严重违纪的,除批评教育外,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监察要求

(一)参加现场监察的监察员必须亮证执法,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组成现场监察组;

(二)现场监察时必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六)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

(八)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 (十)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十一)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十二)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l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整个项目建设期间,检查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

5.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污染环境行为及破坏生态行为,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专项监察。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三)专案监察。

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

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五)特殊形式监察。

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污染源执法检查、联片监察、交叉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检查、蹲点监视等,重点查处排污企业的偷排和其他规避监管的违法排污行为。

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公开”的征收原则。

二、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三、政务公开,对被征收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接受监测数据和排污量核定依据的查询。

四、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告。

五、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票据,按时收缴排污费。

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对各种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巡视,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三、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时,须有二人以上环境监察人员执行任务,并有当地环保部门人员参加。

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巡察时,须携带调查取证设备,必要时请环境监测部门配合。

五、环境监察人员进入现场后,对被检查单位要亮示环境监察执法证,表明身份。

六、对污染源认真进行检查,查阅企业的环保手续是否齐全。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要做《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到依法取证。

七、形成简短文字报告,连同收集的材料向分管领导汇报监察情况。

八、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巡察时,要不徇私情,发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九、环境监察人员巡察时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严格执行环保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制度。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二、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金额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生的民事争议。

三、登记报告

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四、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或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应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原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二)现场调查处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三)现场调查处理应做到“三快一准”,即: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控制污染源;迅速采集现场证据;准确判断现场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对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调解,防止发生人员冲突;对当事人行为激烈,调解仍不能平息当事人过激情绪,有可能发生人员冲突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公安部门。

(五)调解不成时必须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适当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五、证据采集

(一)调查人员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如有见证人,可邀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拍摄现场照片或摄像。

(三)需现场采样监测分析的,第一时间通知环境监测站,并严格遵守监测规范,及时制作监测笔录及监测结果报告,并由采样监测分析人员签名和监测单位盖章。

(四)采集证据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取证齐全,笔录清楚,照片或摄像清晰。

六、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事故或纠纷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材料、音像资料归纳、整理,出具详细报告上报并立卷归档。

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一、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受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对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其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二、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三、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环境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征收情况、现场监察记录中检查内容及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规范情况的稽查;

(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督察;

(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等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查处情况的稽查;

四、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应接受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稽查,如实提供稽查所需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稽查意见书》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纠正情况。

五、稽查工作结束后,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将稽查情况总结上报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六、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案件的类型将稽查工作的材料分类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来文来函回复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环境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对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档案是指环境监察机构在环境监察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环境管理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支队各科室在执行监察任务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由经办科室整理、立卷,并移交办公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三、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企业污染源台帐;

(二)征收排污费形成的材料;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察材料;

(四)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材料;

(五)文件材料。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领导批件、规章、制度、计划、总结、报告、记录、纪要、情况、信息、简报等;

(六)各项监察工作形成的声像资料等;

(七)需长期保存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及工作数据等;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归档。凡应归档的材料各科室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完成立卷并移交办公室存档。归档文件应当齐全,做到:有原稿、有正文、有请示、有批复。归档材料要严格按归档要求,去除金属物,大小要统一整齐,无非标准字样;字迹不清,铅笔、圆珠笔书写的材料不归档。

五、交接。各科室整理、装订好的案卷移交时,需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双方各保留一份。

六、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阅档案须经各科室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阅。借阅人要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转借,不得在案卷中勾画、折叠、涂改、填注、加字和抽页,不得改变档案的原由状态。环境监察档案和有关机密材料一般不对外借阅,确因工作需要,经队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七、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八、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九、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十一、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档案管理由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注意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确保档案安全。对存放声、像、磁盘等特殊载体,应注意防磁。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二、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四、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五、送达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六、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一、环境监察快报

(一)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及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议等情况,采用环境监察快报。环境监察快报要求一事一报。

(二)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环境监察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环境监察季报

(一)环境监察季报反映当季环境监察工作量,通过填报季报表所列内容反映。

(二)环境监察季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三、环境监察半年报

(一)环境监察半年报主要是对半年环境监察快报、季报情况总结,提出阶段性小结意见,报告半年环境监察工作概况、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热点和典型案件、事例。

(二)环境监察半年报由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编写,每半年一期。

四、环境监察年报

环境监察年报应全面反映本辖区全年环境监察工作成效,由年度工作情况汇总和总结报告组成。环境监察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

(二)征收排污费情况;

(三)开展执法调查情况;

(四)自身建设情况;

(五)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六)环境监察年报由监察科组织编写,每年一报;

五、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

(一)各类环境监察报告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环境监察报告报出后,发现报出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应当立即纠正如实上报给报告受理单位。

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县级环保部门的局长、副局长、书记、大队长,市级环保部门的局长、副局长、书记、纪检组长、支队长、副支队长需参加国家级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其他环保部门工作人员需参加自治区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环境监察支队工作总结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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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规章制度

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工作总结

环境监察支队上半年工作总结

淮南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环境监察支队工作总结修改版

环境监察支队2004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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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十一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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