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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司法程序的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3: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引言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难免会牵涉到旧城改造,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又会涉及到拆迁,拆迁是一项牵涉许多利益方的难于展开的工作。为了城市的公共利益、为了城市的更新发展,拆迁工作势在必行。但是,侵犯居民合法利益所开展的暴力拆迁、违法拆迁,视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与不顾,践踏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拆迁的合理程序

(一)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建设地段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的,应按下列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1、依法取得市发展计划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依法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

3、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单位凭上述批准文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拆迁总量进行计划安排,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向拆迁实施单位下达《拆迁计划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据《拆迁计划通知书》携带上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委托批准后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并出具委托书、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书。同时初定评估机构和拆迁中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5、拆迁实施单位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摸底调查、计算拆迁面积、测算拆迁经费,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计划和实施方案。

6、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提供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8、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9、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填报《兰州市房屋拆迁许可申报表》一式四份。

10、建设单位携带拆迁申报的所有资料,向兰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管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11、经行政审批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12、拆迁管理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的程序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三)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又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1、行政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条件

(1)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条件

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应 当履行的某种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其义务的;

 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只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拆 迁的内容、方式必须依法进行。

2、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

司法强制拆迁是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 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 查。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 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 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 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二、发生违法拆迁纠纷时如何寻求法律救助

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进行的拆迁都是违法拆迁。对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违法拆迁,非法强拆,公民可以申请行政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具有拆迁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拆迁的,可根据情节进行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一)被拆迁人自行诉讼

首先,被拆迁人必须向原房屋所属区域的管辖法院申请立案起诉。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1、民事起诉状;

2、缓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书;

3、房屋委托评估申请书(由法院提供格式样本);

4、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私房业主提供);

5、租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承租户提供);

6、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然后,上述资料收集齐全,即可到管辖法院申请立案并等候审理——(进入诉讼程序)。 最后,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凭法院生效判决书向法院执行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强制执行。

1、户口簿、身份证;

2、民事判决书;

3、生效证明书(由审理案件法官提供格式样本);

4、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提供格式样本)。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三)行政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四)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

一般可先经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程序解决,如果非诉讼程序无法解决的,再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非诉讼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1)调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2)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2、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1)一审程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二审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五)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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